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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發現貪污反映的是經濟活動的活躍度。一國公務員同工同酬之制度下,貪污是 肯定政績的另類獎勵。35 由此可推論GDP越發達的省縣,貪污越嚴重。他們認 為反貪固然是施政選項之一,但是代理成本太高,事實上窒礙難行。

第四節 博奕理論解釋貪污之侷限性

博奕論是針對全體「正式」參與者的理性與策略性的選擇方法,反貪成效的 研究如果是針對犯罪行為人與司法調查人員之鬥法,或是共同犯罪行為人之間事 前犯意連絡分工與事後之認罪協商均有其適用性。但如果是研究犯罪行為人與家 屬之間的姑息與容隱則不適用博奕理論,因為家屬並不是正式參與者,更何況情 感會戰勝理智,這時候家屬與犯罪行為人的選項往往難以用理性與策略性來解 釋。

博奕理論比較適合解釋政府肅貪成效而不適合貪污成因。這是因為行賄者與 受賄者雙方在交易過程是共同行為人,他們共同博奕的對象是政府,但是事實 上,在整個交易階段,政府通常是消極不作為狀態。在貪污行為過程中,真正決 定交易(貪污)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利益之計算,而尋租與交易成本兩理論最能解 釋這種利益之計算。政府通常是事後被動發起肅貪行動,例如有人告發才偵查與 起訴,進入司法程序之行賄者與受賄者才正式展開合作性博奕(cooperative game)。

在國際層次應用博奕理論的研究非常廣泛,冷戰時期兩極對峙下的裁減軍備 談判就是典型的博奕理論。Kenneth W. Abbott針對美蘇兩強如何確認對方尊重裁 軍條約之查證以及資訊透明化,提出強有力的論述。為確保博奕之兩造均有意願 尊守條約規定,在充份掌握本身軍備資訊的前題下,美蘇雙方最迫切的任務是查 證對方的軍備資訊,當雙方同時掌握充份資訊(percfect information)時,整盤賽局 就會從彼此猜忌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轉變為互相合作的確定式博奕

35 D. Acemoglu and T. Verdier, “Property Rights, Corruption and the Allocation of Talent: A General Equilibrium Approach.” Economic Journal, Vol. 108, No. 450, 1998, p. 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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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urance game)。36

理論上,博奕理論可以運用於解釋各項議題之國際條約之談判、簽署、以及 監督執行,但是應用於反貪公約有極大的侷限性。Daniel K. Tarullo指出OECD反 賄公約之監督執行極為困難成本極高。37 首先,簽署國無從查證其他簽署國的 執法績效,到 2009 年底為止,OECD尚未建立正式的情資交換機制。其次也是 最關鍵的困難在於貪污是高度隱密型犯罪行為,行賄者與受賄者均沒有曝光的意 願,因此執法當局難以掌握此類犯罪黑數之完全資訊。第三,即便簽約國執法當 局下決心肅貪,礙於調查行動涉及跨國犯罪,其成本恐怕極高,成效未必與成本 成正比,也可能排斥有限的司法預算。上述難處的問題根源都是不完全資訊 (imperfect information)導致,因此簽署國不但沒有合作意願,反而樂於維持現狀,

亦即不履行公約義務。

前美國助理國務卿Daniel K. Tarullo於 2003~2008 年在柯林頓政府任職,被視 為推動OECD反賄公約之美方主要決策官員,在他的指揮下,國務院將國際反貪 列為對歐盟之優先外交政策,進入實質談判階段。38 Tarullo卸任公職後任教喬治 城大學法學院,2009 年歐巴馬總統提名出任美國聯邦儲備理事。Tarullo於 2003 年發表論文The Limits of Institutional Design: Implementing the 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這是參與其事的卸任美國資深官員首度以博奕理論解釋OECD反賄 公約之簽署與執行之因果關係。Tarullo文中廣泛引用現實主義、自由主義、以及 知識本位理論(knowledge-based theories也就是廣義的建構主義),佐證其博奕模 型。39 然而該文最薄弱之處就是過度強調美國片面施壓的效果,而未能有力的 說明為什麼美方之競爭對手(歐盟)1994-1997 年短短 3 年內,快速發生認知改變 (perception change)進而加入簽署公約之集體行動?40

36 D. K. Tarullo, op. cit., p. 667.

37 Ibid., p. 708.

38 A. Larson, “US Policy on Corruption.” In K. A. Elliott, ed., Corruption and the Global Economy (Washington, DC: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1997), p. 238.

39 D. K. Tarullo, op. cit., p. 667

40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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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ullo文中提到美國政府從消極應付國會決議轉變為積極談判國際立法,理 由是美國政府對於國際立法之利益認知發生改變。原因之一是美國大企業放棄了 廢除1977 年海外貪污行為法之國內遊說選項。原因之二是國際間對於貪污之認 知從正面說轉為負面說,過去有學者主張貪污有助於在繁文縟節的人治型開發中 國家官僚體系中發生潤滑效果。原因之三是美國政權交替,柯林頓總統上台之後 的外交班底大換血,新人事帶動新政策,尤其後者涉及不同的主其事者對於利益 之 評 估 各 有 不 同 , 從 而 改 變 了 當 事 人 對 於 博 奕 之 收 益 計 算(calculus of the payoffs)。41 簡言之,政權交替,主其事者的利益認知與偏好對於國家對外政策 發生關鍵之影響力。

然而研究國際集體行動不是博奕論的專利。上述Tarullo的認知改變論點正好 為本文鋪陳一個不同研究路徑,從建構主義分析主權國家間的集體行動。國內學 者運用建構主義詮釋國際關係之研究方興未艾,包括甘逸驊關於歐洲柔性強權之 建構、袁易詮釋國際防止核武擴散建制、莫大華詮釋國際安全議題、楊永明關於 國際限武裁軍之研究、以及鄭端耀對於社會建構主義各分支學派之歸納與評介等 等。42 既然反貪議題已躍升為全球良治之重要內涵,應該有運用建構主義論述 的研究空間。更何況,Tarullo也提到國際透明組織及其創始人Peter Eigen對於以 避免行賄外國官員為前提,撮合經濟學者的第三世界發展觀與跨國企業之商業利 益發生重要作用。43 非國家行為者本身不具有決策與選擇的能力。在國際反貪 運動過程中,國際透明組織扮演的是推動與倡議的角色。依據博奕理論之定義,

只有正式參與競賽者才是研究對象,國際透明組織自始至終均不具有正式參與競 賽者身份,亦即不具備制定反貪國際法與國內法之資格。然而事實證明,建構主

41 “…an appraisal of interests is always performed by a particular agent, rather than in the abstract.”

Ibid.,, pp. 675-676, 698.

42 甘逸驊,<歐盟「柔性強權」身份認同的建構與批判>,《問題與研究》,第46 卷第 4 期,2007 年,頁 1-25。袁易,<對於 Alexander Wendt 有關國家身分與利益分析之批判:以國際防擴 散建制為例>,《美歐季刊》,第15 卷第 2 期,2001 年,頁 265-291。莫大華,《建構主義國際

關係理論與安全研究》,(臺北市:時英出版社,2003 年)。楊永明,<國際限武裁軍機制與規

範>,《問題與研究》,第43 卷第 3 期,2004 年,5,6 月,頁 77-96。鄭端耀,<國際關係『社 會建構主義理論』評析>,《美歐季刊》第15 卷第 2 期,2001 年 6 月,頁 199-229。

43 D. K. Tarullo, op. cit., pp. 675-676, 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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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在反貪議題上應該比博奕理論更有力的詮釋TI在國際反貪運動之影響力。

下表臚列博奕理論與建構理論之差異比較。以理念與身份認同為本體論的溫 合建構主義是詮釋行為者改變利益與偏好的最適學說。受限於貪污之隱密性,貪 污程度與反貪成效均難以取得客觀數據,因此行為者無從掌握資訊,也無從計算 遵守或不遵守反貪公約之收益。因此,博奕理論很難從自利角度解釋國家簽署 OECD 反賄公約之集體行動。反觀建構主義認為改變現狀的行為者是多元的,不 限於主權國家,也不是單純的自利動機與有形的利益計算。當理念與認同發生改 變時,行為者有意願採取集體行動,才是詮釋現狀發生變化的有說服力之論述。

方法論 解釋(Explanation) 詮釋(Interpretation) 隸 屬 之

Thomas Schelling(1960) Alexander Wendt(1992) 假 設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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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適合解釋現狀但無法解釋和平 演變

5. 貪污是高度犯罪黑數,無從取得 正確而完全資訊,反貪公約簽署 國也就無從進行反貪資訊之交 流與查證

解釋力 弱 強

資料來源:本文作者整理自 R. Jackson & G. Sorense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