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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製造「移工商品」的必要矛盾

第四節、 內部殖民與人力調節

指出:若家庭內的勞動關係缺乏公法保障,家內勞動就可能會淪為雇主(經常是父 權或父權代理人)控制或恩給的私密領域。「移工聯」呼籲倡議「家務勞動公共化

」的社運團體,應同等支持「勞動條件法制化」,主張人道的長照體系,不能只限 於要求勞動力供給公共化,卻極力捍衛勞動力現場的監管維持私密化。

Sassen(2006)以「殖民地」來形容移民在繁榮社會裡擔任低薪、危險、辛苦 的工作,像是在先進的經濟中心創造出一個邊緣地帶,無法像上個世紀一樣大規模 移出到遙遠的另一方,明目張膽地佔領殖民地(頁 157)。殖民地的生產與開發,

多為滋養宗主國的統治階層,是隨著資本主義發展而進程不一的海外殖民方式。若 外勞政策框架了一部份的人適用特殊的不自由條款,形同是在國境內部劃了一塊殖 民地,以雙重勞動標準剝削外來者,與本地勞力市場區隔,最大的作用是滋養大資 本家。

2005 年移工大遊行的主題是:「反奴工制度」,指出本章討論的不得自由轉換 雇主、嚴格居留年限、及私人仲介制度,是造成移工被奴化的客觀條件。更不用提 還有移工不得自組工會,被剝奪自主團結權,喪失集體談判及行使爭議權、罷工權 的能力,而拘禁於個別家庭內的家務工,則根本被排除在勞基法外,無法可管,也 無法可保!

在自相矛盾的外勞政策下,來台移工既無法流動,且終將被丟回母國,形成一 個跛腳的「半自由市場」,全面向雇主傾斜。開放聘用的「自由」是雇主的專利,

「不自由」的限制只束縛移工。而這個全面討好資方、極端扭曲的廉價移工市場,

又發揮了什麼附帶效益與作用呢?

4-1.穩定而有期限的聘僱關係,「合法外勞」才好控制

2009 年秋天,我協同一名越籍勞工阿宣、與二名泰籍勞工阿能阿勇到就服中心 找工作。這兩名泰籍勞工並非傳統的轉出移工,而是因被台灣官方認定為人口販運 受害人,取得臨時居留證及臨時工作證 142

「那,外勞有契約可以管理,他們要怎麼管、怎麼約束?」仲介問。

,可以找工作而不受限於原有的外勞配 額。這個新的狀況,顯然讓大家都昏了頭,我極力推銷他們是受害人,聘僱他們不 會佔用廠商的外勞配額,但官方和仲介一樣一頭霧水。

141 移工聯聲明,2010/03/07,「婦女節聲明」公開發表於婦女新知基金會主辦之記者會。

142 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要求受害人留台作證,勞委會於 2009 年 6 月 8 日訂定發布「人口販運 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核發被害人臨時工作證,令其在台配合案件調查期間,得以合法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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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台灣工人怎麼管,就怎麼管。」我說。

「他們如果逃走了怎麼辦?」就服站官員問。

「為什麼要逃?他們不想做只要辭職就好了啊,和台灣人一樣。」

「我可以要求他們住外勞宿舍嗎?不住一起,恐怕會逃走。」仲介憂心忡忡。

「就算他們真的不告而別,也不干老板的事。你的配額沒有損失,官方也不會 處罰你。」我了解他的擔憂,慢慢解釋:「他們人口販運被害人,是我們國家拜託 他們留下來作證的,若失去連絡,也是勞委會該煩惱,你不必怕被牽累。」

「那,一次契約可以簽多久?可以扣膳宿費嗎?可以要求加班嗎?」仲介又 問。143

已經半年沒有工作、被安置在庇護中心的阿能、阿勇,好不容易取得臨時工作 證,一心只想開始工作。他們的薪資與休假可以全然比照一般移工,又不佔用雇主 的外勞配額,我原以為他們會受到廠商青睞才是。但最後,這家食品廠挑選了還有 二年五個月聘僱期限的阿宣,沒用「像台灣人一樣」的阿能阿勇,因為「不知道他 們能做多久」。也就是說,廉價並非雇主愛用移工的唯一原因,被外勞政策限制無 法換工作、可控制不婚不孕、期限滿了就可丟回母國的勞動力,才是真正好用。簡 言之,有「穩定而有期限的聘僱關係」,穩定,不會換工作,不會中途辭職;有期 限,可預期的流動,不增加負擔。為了讓人口販運受害者留下來為檢方起訴加害者 作證,而給予通融的工作證,因為脫離了「外勞政策」的限制,反而因為太接近本 地勞工,又沒有逃跑外勞擔心被逮捕的自我設限,讓雇主與仲介都不放心。

「外勞市場」是特殊的、遭擁有配額的人所壟斷的。任何主動逃逸、或被動脫 離這個殖民地的人,不論是「逃跑外勞」、華僑黑戶、外籍配偶、人口販運受害人,

雖都因膚色與種族、階級的相近,而受到連帶影響,或是集體薪資無以提昇,或是 在自由就業市場中遭到歧視與不信任。但是,他們還是無法取代「外勞」,正因為 其在市場上的「自由」程度太接近本地人,所以薪資也會相對趨近本地人,無法被 政策捆綁、篏入「穩定而有期限的聘僱關係」中。

4-2.整體勞動強度上昇,本勞外勞競相賣命

「外勞搶工作」的說法,打從正式引進移工時,就被台灣官方及主流媒體大力 塑造與本勞的對立,分化生產線上勞工跨越種族的結盟關係。

2008 年,勞委會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製作的「開放 3k3 班產業外勞對於國內勞 動就業市場及產業經濟發展之影響評估」,其資料分析結果顯示,引進移工對本勞

143 工作筆記,2009/10/15,台北縣三重就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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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薪資、工時、失業率、職災率皆無顯著影響,甚至還造成本勞「減少輪值夜班」、

「不用再從事危險的工作」的「正面影響」,也就是說,移工承擔了夜間工作及危 險性高的工作,同樣的職場,已區分出好壞工作,本地工人因為有移工壂底,自覺 地位稍有上昇。但同時,我們也看到,本地工人的薪資雖未受影響,但最明顯的改 變是「雇主調高薪資意願的降低」(中華經濟研究院,2008:109)。也就是說,

引進移工的直接衝擊及工作取代並不明顯,但確實會有效延滯整體勞動條件的上 昇,每年基本工資調漲,都有工商團體以「調漲只對外勞有利」作為抵擋,導致1998 年至 2007 年基本工資十年未調,雖然物價調漲不曾稍歇,但整體勞動階級的工資 原地踏步。

除了造成集體的薪資下降、或停滯不前,方孝鼎(2001)的研究還敏銳地提出 另一重對本勞勞動條件的擠壓作用。移工在居留期限、不得自由轉換、高額仲介費 的制度捆綁下,確保了勞動力的穩定(不流動)、順從(不抗爭)、以及勤奮(努 力加班),附帶效益就是,造成本地雇主習於這種好用的勞動力,而相對強加到本 地勞工身上,他以營造移工為例,移工離開建築工地,留下了承受極大身心壓力所 建立的新的勞動力典範:長工時、低薪資、勤加班、少爭議,而這個經過壓縮的勞 動典範會成為新的工作標準,也作為營造商施壓的依據,一旦本勞反抗,資本家就 據此威脅政府再擴大引進外勞,如此一進一退,台灣的勞工處境就在拉扯中倒退回 到數十年前(方孝鼎,2001:104)。表面上看不到勞動條件的下降,實質上卻形 成勞動力的緊繃與加強剝削,形成自動加速度的生產線。

輸入家務移工,是彌補國家社會福利的不足。一般人以為,本地看護工與外籍 看護工被區隔為兩個不同的就業市場,本地看護工相對專業、昂貴、有勞動協商能 力,和無技術的廉價外籍看護,滿足不同的社會需求。但讓我們看看另一份勞委會 委託中華勞資關係研究所的研究報告「外籍幫傭及監護工對國內就業的影響」,訪 問二百多女性雇主及四十三名本地褓母,結論是家務移工對本地勞工的替代效果不 大,因為本籍僱傭成本高、工作時間有限、無法隨時配合雇主需要,雇主原本聘僱 意願就不高。另外,針對雇主的需求面,研究結果顯示,一旦停止引進家務移工,

很多雇主的選擇若不是由女主人再度無償承擔,就是減少家務標準,而不會選擇聘 用本地家務工(徐學陶等,2000;羅紀瓊,2007)。這些報告,都推向「引進外籍 看護不會取代本地看護工作」的結論,得以正當化繼續開放引進移工的政策。

但是,從本地看護工、幫傭、及褓母等從業人員的勞動條件分析,則可以清楚 發現引進移工的連帶作用,「1996 年起,連續五六年看護工資未曾調漲過,一個月 接不到二十天的班,多半是難度較高的。」(丘延亮等,2002:48),造成普遍的 勞動條件降低、工作機會大幅減少、低度就業或失業。

就算不看失業率與低度就業的趨勢,本地看護工原本不必負擔的工作,也會因 家務移工被全方位使用,而相對提高了本地看護工的勞動標準,必須付出額外的工 作:「那現在從外勞引進之後,我們看護也被眨到這種程度了,你到家裡做看護的 人,你就要把家裡整理乾淨了,你就要跟人家(外勞)比了喔。」(徐學陶等,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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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家屬無理要求她(本地監護工)每隔幾分鐘就得幫患者翻身,一、二個 小時便得全身按摩(以前看護人員是無須幫患者做按摩服務,但這幾年受外籍監護 工的衝擊,也得增添許多額外的服務)。」(丘延亮等,2002:47),另外還有六 十歲以上的本地看護工找不到工作,許多醫院要求看護工年齡上限為五十五歲,很 多人被迫提早退休(丘延亮等,2002:57)。

正是因為制度性惡化移工的勞動條件,逼使他們為了怕被遣返而符合所有雇主 的要求,同時也造成勞動力市場上的標準拔高,本地工人不得不受到牽連,形成工 人競相賣命的結果,保證雇主有廉價、及愈來愈好用的勞工。尤其是沒有清楚工作 範圍規範的家務工作,更是標準不斷上揚。同時,無法自組工會的移工,也在切割 的勞動期限裡難以形成集體,成為零散好用的替代勞動力,間接嚇阻了本勞的集體

正是因為制度性惡化移工的勞動條件,逼使他們為了怕被遣返而符合所有雇主 的要求,同時也造成勞動力市場上的標準拔高,本地工人不得不受到牽連,形成工 人競相賣命的結果,保證雇主有廉價、及愈來愈好用的勞工。尤其是沒有清楚工作 範圍規範的家務工作,更是標準不斷上揚。同時,無法自組工會的移工,也在切割 的勞動期限裡難以形成集體,成為零散好用的替代勞動力,間接嚇阻了本勞的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