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製造「移工商品」的必要矛盾
第一節、 自由的人身 V.S 不自由的勞動
「我很怕啊,他們說阿嬤死了,我很怕很怕。又好擔心,想到越南家裡沒有人 可以幫小孩賺錢讓他們去上課了。怎麼辦?」
醫生說骨頭斷掉了,要開刀,阿梅不肯。她當時多處骨折,下半身都失去知覺,
身體也沒有痛的感覺。警方透過仲介連絡了阿梅的父母及老公,他們在電話裡一直 要她活下去,要開刀。
老公說:「你那麼乖的人,為什麼會殺人?」
「我做錯事,只能死了。不知道還能夠怎麼辦….」
她在羈押期間,熬過下肢癱瘓帶來的耨瘡、失禁與失能,還吃了一年多精神科 門診的藥,說話有時不免遲緩、重覆:「我每天想每天想,想到睡不著。我做錯事 了,很後悔。有時候夢到小孩子,這麼多年了,他們恐怕都不認識我了。」
第一節、自由的人身 V.S 不自由的勞動
在資本主義的勞動市場上,勞動者若要出賣勞動力,他本身必須能夠支配它,
是自己人身自由的所有者。勞動力所有者與貨幣所有者,是身分平等的商品所有 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人,若勞動者把勞動力一下子賣光,就從自由人成為奴隸,
從商品所有者變成商品(馬克思,1988:190-191)。移工原本要跨國出賣部份勞動 力,卻在外勞政策的重重設計下,被迫包裹全部人身自由成為單一的「移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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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三年一期的人身自由。這個「移工商品」是被政策性製造出來的,為迎合資本 的利益,由國家透過一連串控制、壓迫法令所形成的「半自由」市場。移工跨海出 賣勞動力的同時,也形成人身依附的關係,毫無自由可言;另一半的「自由」,全 部掌握在資方手中。
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將移工的人身自由緊緊依附在雇主身上,這是台灣外 勞政策的首要內在矛盾。因其衍申對移工的人身控制,被評論者指稱為「現代奴隸」
(艾立勤等,1997)、「質押工」(丘延亮,2005)、「類奴隸」(金天立,2007)。
台灣的外勞政策規定了移工的勞動被「不自由」深深捆綁,資本才得以「自由」地 剝取最大剩餘價值。
1-1.不得自由轉換雇主
資本快速地跨越國界遷移,朝向低工資、廉價土地取得處流動;同時,自然人 的移動也受到鬆綁,源源不絕湧至發展相對快速的異國,掉落到最底層的勞動。什 麼是高利潤呢?以馬克思「資本論」的觀點來說,生產機器等不變資本是固定的,
唯一能提高營利的就來自購買勞動力的可變資本,所有的利潤都來自於勞動者為雇 主創造的剩餘價值。
貨幣的所有者為了把貨幣轉化為資本,必須在市場上尋找自由的勞動者。「這 裡說的自由,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夠把自己的勞動力當作自 己的商品來支配,另一方面,他沒有別的商品可以出賣,自由得一無所有,沒有任 何實現自己的勞動力所必需的東西。」(馬克思,1988:192)
這個「自由得一無所有」的工人,置放到一百多年後已然全球化的勞動市場上,
還是適用的。這些一無所有的人,被迫跨越國界販售勞動力,他們有自由的人身得 以出賣,有時不得不遠離家鄉、來到貨幣價值較高的外國進行勞動力販賣。跨國遷 移的低階勞動,多數源自原鄉失業問題的普遍化。資本主義社會裡,沒有收入就難 以存活,這不比農業社會,人們可以自行造屋、種植,取得基本的生活資料,在快 速工業化的「現代社會」裡,生存依賴貨幣的持有,土地、自然資源、與各式生存 資料都掌握在資本所有者身上,無產者除了自身的自由,一無所有,到市場上販賣 勞動力是別無選擇的「自由」。
在台灣,移工市場根本是一個單向的買方市場。理論上,資本主義的勞動力市 場裡,勞雇雙方以有限的「自由」122
122 經濟弱勢的工人為取得工資以供生存,多半不會輕易辭職,看似「自由」的勞動力市場,並非真 自由,但另謀他就的機會還是存在的,只是條件有限。
買賣維持了勞動條件的穩定、平衡,太惡劣的 雇主,工人迫不得已也只好離職他就。對於無產的勞動階級來說,在「自由」市場 上,唯一的基本自由就是透過市場流動選擇工作,儘管多數工人一輩子抱怨職場而 無以辭職(房租怎麼辦?孩子學費怎麼辦?吃飯怎麼辦?),這個「自由」並無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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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的「選擇不工作」的選項,但至少,轉換雇主勉強平衡了勞雇關係不致過度惡劣。
但台灣政府卻對合法引進的移工立下「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緊箍咒,不能換老板,
所有的勞資協商都不可行;不能換老板,就是單方面的忍辱吞聲。此外,多數移工 來台前都需借貸繳付十至二十五萬元不等的高額仲介費,若提早解約只能遭受遣 返,沒來得及存到錢就返鄉則意味著立即面對龐大的債務,比出國前更慘……種種不 利的條件,都逼使多數外勞只能選擇忍氣吞聲,不敢辭職。
1-2.緊縮承接市場,移工無路可退
移工被國家法令捆綁在單一雇主的名下,不得轉換工作,這弱化的移工的談判 籌碼,形成移工的內在奴隸性格,穩定既有的生產關係,也強化了勞雇關係的不平 等(劉梅君,2000;吳挺鋒,1997)。此外,移工的居留權與工作牢牢綁在一起,
與雇主的勞動契約一旦終止,他們就沒有權利留在台灣。跨國的居留必須依附在雇 主身上,移工全然喪失獨立性。
但勞動契約並非永久保固。總有工廠因種重因素而關廠、歇業,總有被照顧者 中途過世,或者是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的勞資爭議,如領不到薪水或遭受性侵,種 種「意外」都導致契約提早結束,這些已支付仲介費來台的移工才獲得轉換雇主的 權利。既然有移工不得不轉出,就要考慮,在一個重重限制的就業市場,誰能承接 轉出移工呢?這又是一套互相牽絆的機制。
外勞配額一個蘿蔔一個坑,因關廠或被照顧者死亡而封閉坑口,已付了高額仲 介費的蘿蔔要種到那裡去呢?過往,外勞配額有嚴格的資本額及行業別限制,許多 中小企業若要聘僱移工,唯有經由承接轉出者才能取得配額。因此,一旦有關廠釋 放大批外勞名額,幾乎是二、三家廠商搶一名移工,搶到了人也就搶下了配額,故 許多未納入聘僱資格的廠商都擠到這個承接轉出移工的市場來(顧玉玲,2005)。
2007 年 10 月,勞委會公布開放特殊製程(3k 產業)與特殊時程(三班制廠商)
依產業缺工狀況,給予 20%、18%、15%的申請配額引進外勞,大門一開,仲介基 於利潤考量就不鼓勵雇主中途承接,轉而逕向海外聘僱。於是,短短五個月間,擴 大引進移工高達13,582 名,但同時等待轉出的移工卻乏人問津,被迫中途解約的移 工原已是結構下的受害者,不料還有一個更絕望的傷害等著他們!影響所及,勞資 爭議中原已佔絕對弱勢的移工,因轉出空間被大幅減縮,形同政策性斬斷其退路,
更是毫無議價籌碼,在勞資關係中,自動棄權。即便是職災未癒就要超時加班、或 是看護工被送至超市餐廳等地無償勞動、每日工作 16 小時而未支付加班費….等嚴 重違法案例,也因擔心轉換雇主的機會渺茫,而自動繳械、忍氣吞聲。
移工愈受剝削,本勞愈沒機會,圖利的只有不肖廠商。勞委會一紙無需經過立 法民意監督的行政命令,就讓台灣勞動政策倒退十年!經過「移工聯」與上百位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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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轉出機會的失業移工抗議 123
1-3.雇主單方擁有「不同意權」
,勞委會隨後又開放10%增加廠商雇用承接移工的名 額。這像是國家鑿開了一個洞,再加裝一個漏斗來接漏水。一接一漏,洞永遠補不 完,正是反應了這套「半自由」市場的荒謬與不合理。
資本主義的自由市場裡,在資力不對等的狀況下,勞工原就沒有太多轉業、失 業的自由,勞動力的提供因此會達成某種穩定。而移工身份處於邊緣,再加上語言 及社會資源的絕對弱勢,轉換雇主可能要付出的代價更遠遠高於本地工人,可以 說,移工其實是台灣社會裡最不願、也最沒有條件流動的一群。轉業背後的時間、
精力、搬遷耗損,都是昂貴的。特別是移工來台前都付出高額仲介費才換得二年、
至多三年的居留期,不論是因為關廠、或雇主違法導致合法轉換工作的外勞,轉換 作業每拖一天就損失一天的居留期限。對他們來說,每一個無工作、無收入、等待 轉換雇主、或接受庇護以處理勞資爭議的日子,都計算得出折換的金錢損失 124
2002 年,勞委會公布雇主轉換準則,對移工轉換機制進行一連串的微調,但種 種設計,終究是亡羊補牢,窘態百出。2008 年 1 月,勞委會開放「最大尺度的自由 轉換」,允許家庭類勞工在原雇主、新雇主、移工三方合意下,得以直接進行轉換,
時程縮短,增加雇主同意的誘因。這個彈性空間的出現,其實也是因應家庭類工作 的特殊性,方便讓彼此不是那麼「合得來」卻要近身相處的勞雇,多一個鬆解契約、
彈性選擇的機會。但終究,只要雇主不同意,移工就轉不了,決定權還是在老板手 中,移工只能請求雇主因同情其處境而「同意」其離職他就,要原雇主肯放手,才 得到轉換的自由,一旦勞資關係搞壞了,原雇主就可以行使「不同意權」而逼迫移 工自行解約返鄉,再聘新人,這遠比「好心」讓移工轉出、自己還要想辦法解決重 新申請移工的等待「空窗期」更划算。更何況,一般仲介為了自身利潤,並不鼓勵 雇主中途承接轉出移工,這也使得被迫或爭取轉換雇主的移工,在一個高度受限的 勞動力市場裡,不容易找到買家。所以,更逼使移工忍氣吞聲,不敢輕言轉換。
。但 台灣的外勞政策仍防賊般地禁止他們脫逃、流動、轉換,他們是migrants(移駐者),
。但 台灣的外勞政策仍防賊般地禁止他們脫逃、流動、轉換,他們是migrants(移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