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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悲劇如何發生?

第一節、 言說與真相

阿梅的話語被寫在「96 年重訴字 2 號殺人案」的法庭記錄上,除了一開始的認 罪,之後多半是聆聽證人所言作確認。她坐著輪椅出庭,法庭記錄上永遠記載並確 認「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意思是被告未受脅迫與限制,有自由的意願可以表 達自身。但阿梅多半是無聲的。語言的侷限、負罪的心情、沈重的絕望、法庭的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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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規則、與她被期望的角色,都使阿梅愈發沈默。她的身體未受拘束,但早已喪失 自由。

死去的阿嬤無法言語,證物檔案中,阿嬤倒臥在血泊中的相片,是一個強而有 力的控訴。受傷的老板娘以證人身份出庭,說明案發當天的情境,她對阿梅的工作 滿意,只是困惑:「我不知道馮氏梅為何要持刀砍傷我」、並且強調「我們家人都 對馮氏梅相處得很好,有時我也會買衣服給她」。代表國家司法力量的檢察官,向 阿梅提起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的訴訟。

我們持續探監,並大量閱讀相關的剪報、起訴狀、法庭筆錄、精神鑑定書、證 物證詞、判決書,梳理一個外來的勞動者,家裡的下人,如何在行凶的過程被媒體 與法庭理解,以及她如何詮釋自己的行為。我知道,作為外來移工在語言操作及階 級位置的雙重弱勢上,阿梅說的話不一定是她的話,我要進入的也許不是她所建構 的合理(合誰的理?)世界,而是撿拾裂縫中掉落的痕跡,不讓真相被固著在司法 判決的一張紙。

在司法的脈絡下,事件的內在邏輯、與結構的細部環節被司法正義繞過去了,

部份對話與描述語言被法律術語替代了,而剝離了脈絡與情緒。法庭筆錄取代了事 件的真實,罪與罰的判決書終將成為歷史定案。我們持續探監,並具狀上訴,企圖 以新的文本翻轉、或鬆動舊的判決,稍減其刑,使用法律語彙的辯論與策略。但與 此同時,我更想一絲一縷回溯捉出線頭,進入個別的生命歷程與現實的結構禁錮,

重新說一個法律判決說不到的故事。我想把結構的客觀條件鋪陳出來,看看這個「自 由」發聲的限制與底線,及主體的行動根基在什麼樣的位置。

1-1.沈默的下人

阿梅是個乖順而不多話的僕人,雇主與鄰人都說她做事仔細、小心,半癱的阿 嬤在阿梅長達二年的照料下,從原本的不能言語,到後來會說一點點了。可是生病 的人脾氣不好,阿嬤常常罵人,阿梅是那個唯一可以被她嫌棄、指責的對象,但阿 梅很少回應。阿嬤說閩南語,阿梅大半都聽不懂,除了幾個關鍵的單字:「呷飯、

會痛、嘸愛、返去….」,以及幾個阿梅明顯不想記起來的斥責的話語。

阿嬤罵人的言語不是為了溝通,至少不是與阿梅的溝通,她召喚的是親人的注 意、及內在對身體老邁衰頹的恐懼。罵人,像是小孩子鬧脾氣,也像是面對死亡的 叫囂壯膽。阿梅沒回應,話都吞回去,而且沒有其他對象可以再把話吐出來,她表 述自己的方式是服從、安靜,並因此得到外界的肯定。阿嬤心情鬰悶,每週女兒來 探望一次,阿嬤得以將滿腹委屈大清倉,說話、嘮叼、抱怨、數落旁人。阿梅悶不 悶?她一直沒說。來台前,她學了幾個月的中文課,會簡單表意、溝通,她的工作 也不需要太多語言溝通,她的中文適巧可以接受指示、執行勞動,不需要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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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阿公、阿嬤的女兒都很好,他們都不會罵,平常主要是老板娘會交待 工作,她有時有工作,在賣衣服,有時在家裡沒工作,但她也不會罵,只會簡單說 一下要做什麼。只有阿嬤心情不好的時候會罵人,我也不是很聽得懂,就是聽聽不 要說話。」阿梅說。

雇主一家也只是個平凡的勞動家庭,阿公在市場擺攤子,老板是個營造工人,

三十歲出頭的老板娘在夜市的服飾店工作,二名小孩分別上小學、中學。阿梅的工 作單純,主要照顧中風後半身癱瘓的阿嬤生活起居,煮食三餐及打掃、洗衣等家務,

沒有額外的接送小孩或過度繁重的家務,相較於很多看護工要兼做店員、保姆、或 被親戚「借用」等工作,阿梅的勞動大抵上算單純,家務、照護,都不算特別累,

只是沒有休假就沒有朋友,沒有人可以談心。這二年的看護兼家務勞動,阿梅回想 起來,沒有埋怨,只說是:「很無聊。」封閉、沈默、沒有人際交往,阿梅的語言 表述需求,降到最低。

阿嬤坐輪椅多久,阿梅就來台多久。兩個人每天行動所及不過家裡、巷弄、附 近學校、醫院,兩個人幾乎全天候相處,但也幾乎沒有任何對話。越南的家裡沒裝 電話,只能打給幾戶人家之遙的鄰居,再請人到田裡叫老公、小孩來接,一來一往 又要等待、又不一定能順利找到人,不方便,且昂貴。阿梅二年來只打過五、六通 電話,電話裡四、五歲的兒子很認生,彆扭地說著大人教的話:「媽媽你回來要買 玩具給我。」阿梅於是有了繼續忍受孤單的勇氣。

送進看守所後,阿梅才向律師提起,阿嬤在房間裡時,阿公曾在客廳摸阿梅的 胸部,說可以給她錢,但她沒接受,之後阿公也沒強求。台大精神鑑定書也有類似 的陳述:「阿公會隔著衣服故意摸她胸部,但拒絕後對方雖生氣但不會有威脅或暴 力,也沒有性行為,此行為約十多次,馮員的感覺為生氣,但因為擔心會被誤解或 責怪,而且也覺得講了沒有用,所以都沒有告訴其他人。」148

講了沒有用,所以不說。不說,但並非沒有感覺。

這件事,到了仲介公司負責人許先生的口中,就成為:「阿公會給她錢,而且 會摸她,她也同意,但是她怕這件事情會被她越南的先生知道……被告以為賴育芳知 道這件事,要告訴仲介公司轉達給在越南的先生,並要遣返被告,所以才去砍殺賴 育芳。」149

這個出事後才首度出現的仲介,從頭到尾只在醫院見過阿梅一次,隨後就出庭 判言阿梅存心殺人。同一個庭上,阿梅也當著仲介的面,輕聲但很清楚地反駁從來

148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校附醫精字第 0971470086 號)精神鑑定報告書,被鑑定人:馮 氏梅,鑑定時間:2008/01/15

149 審判筆錄,2007/10/2,士林地院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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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曾對仲介說過這種話,且:「我來台二年仲介公司都沒有人來看我。我來阿公有 給錢給我,但我沒有收下來,阿公有去摸我的身體,但是我不同意。」150

但這個堅定的「不同意」對仲介來說,似乎不重要。事隔近三年,我與仲介許 先生再度連絡,他還是侃侃而談:「當時越南的國營仲介經理來台了解狀況,他們 要寫報告嘛,就是我陪他去醫院,所以我很了解。會發生這件事主要是馮氏梅和阿 公有發生性關係,這種事在越傭和台灣男雇主之間很多,他們越南人也不把貞操當 一回事。越南人窮怕了,能獲得一點好處被怎麼樣也沒關係。她是很單純啦,在醫 院也什麼都跟我們說了,就是讓阿公摸來摸去,也許沒真發生什麼,但阿公會買東 西給她,是你情我願,蔡家人都對她很好。後來她自己胡思亂想,誤以為老板娘知 道她與阿公的事,而且要告訴仲介,她就追殺老板娘,被路人看見,才嚇得跑回家 要殺阿嬤滅口,而且把阿嬤整個頭臚都砍下來了,她自己也不想活了,已經鑄成大 錯就乾脆一死了之,他們越南人生命也不會當作一回事。他們越南人的民族性很怪 異,打死不肯認錯。」151

針對這個服從、沈默的下人,許先生斬釘截鐵地定性阿梅和阿公是你情我願,

只為了貪小便宜,被識破奸情後,想殺人滅口。動機有了,行動只要再冠以「他們 越南人」的污名標籤,就合理化了整個事件。許先生鐵口直斷:「這件事很簡單,

是馮氏梅自己心理不健全、有問題。」問題化個別的人,也就合理化了整個事件不 過是「意外」。個案化處理就好了。

仲介許先生,也不過是反映了多數人對「危險外人」先入為主的偏見。

1-2.工資的意義

阿梅來台前,支付了八百美元的仲介費,來台一年後,每個月實領薪資只有五 千元,第二年增至八千元,直到第三年才可能實領一萬多元薪資。前後加起來,仲 介費約要二十餘萬台幣。她每個月的薪水扣除仲介費借款、服務費、健保費,及體 檢居留等費用,所剩無幾,她不休假不出門不花錢,薪水就全存在雇主處,半年後 再由雇主代匯返鄉。第三次匯款前,她得知之前寄回家一整年的薪水已花用完畢,

心裡不放心,於是請雇主暫時保管薪資,暫不匯款。直到二年快期滿了,老公在電 話裡說,家裡沒錢買米、小孩子沒錢上費,她心中憂慮,請求雇主代匯這一年的薪 水,但因為居留證更新而一時未能處理。她追問了二週,還是沒有結果。

檢察官問賴育芳,案發前一週內,阿梅還催過這筆錢嗎?

「有,催過一次。但居留證還沒下來,我請她再一陣子。」老板娘說。

150 審判筆錄,2007/10/2,士林地院第八庭

151 電話訪談記錄,2009/09/14,板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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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察筆錄上,阿梅這樣說:「我跟賴育芳說雖然沒有居留證,但是把錢給我,

賴育芳對我說你如果現在拿,有時候變多,有時候變少,我想說相信他們,但是他 們現在為什麼會這樣跟我這樣講,所以我頭腦在想很多事情。」152

她沒說出口的疑問是:錢還在嗎?她又緊張又害怕,沒有仲介可以商量,沒有 朋友可以訴苦。錢還在嗎?

「如果你現在拿,錢放在家裡掉了怎麼辦?錢少了怎麼辦?」老板娘說。

這是真理由嗎?她沒有被說服,但也不敢再追問,勞雇之間的常態就是如此:

老板說了算。但這是她的錢,十二萬啊,好大一筆錢,她無法算了。這些台灣老板

老板說了算。但這是她的錢,十二萬啊,好大一筆錢,她無法算了。這些台灣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