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製造「移工商品」的必要矛盾
第二節、 自由的勞動力 V.S 不自由的居留身份
移工接收國全盤接受勞動體制彈性化的趨勢,跨國引進短期契約工,如此,企 業主既無須負擔工人的生老病死、隔代再生產,把工人用完就丟,儘可能最大化剩 餘價值,壓低成本。
藍領移工沒有長期居留或入籍台灣的權利,同時也被剝奪了社會權及政治權。
在資本主義社會裡,勞動力可以自由買賣,但勞動力無法單獨存在,它必須依附在 勞動者身上,才得以被拆解成依時、依日、依年來販賣「未來的勞動」,以取得工 資。但在跨區域遷移的勞動者身上,我們卻看到因為其國籍(或戶籍)身份而被設 定了不自由的居留限制,隨之而來的,是政治權與社會權的被剝奪。而在勞力市場 上,這些短期居留的勞動者看似擁有自由人身得以販賣勞動力,但有限的人身居留 又大大眨低了其勞動力的價格。
2-1.三年一輪,藍領專用
自我矛盾的外勞政策,還有居留年限的設計。白領移工來台,雖也會遭逢各式 不合理的健檢、工資、遺返等條件規範,但居留年限並沒有上限的控管。只要有工 作許可,居留年限可以一再延長,甚至取得永久居留及入籍的申請資格。唯獨藍領、
低階、東南亞引進的「外籍勞工」,一次來台以三年為上限,且居留期限被「國籍 法」施行細節明訂排除在申請入籍的規定之中。也就是說,藍領移工是台灣社會唯 一一群「用完就丟」的人,既無入籍可能,也無轉換雇主的機會,移工市場成為單 方市場,移工毫無勞動條件的議價能力,職場受虐、逃跑也就層出不窮。對於不確 定的居留身份的人來說,驅逐出境是地主國掌握的永久防線。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用移工,原聘僱許可二年契約、再加上展延 一年總共最多為三年,期滿後移工應出國至少一日後始得再入境工作,且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九年。依照台灣的「移民法」,連續合法居留台 灣的外籍人士,超過一定居留年限就得以申請取得歸化資格,但台灣國籍法施行細 第五條將來台就學及藍領移工 126
物、證人都十分有限,故在勞資協調中,移工多半會放棄追究雇主違法事項,只求以此交換雇主
「同意」其轉換雇主。
排除在外。這正是邊界控管的方式,不讓外來者順 利留下,避免外來者為移民。短期客工制度的設計,包含著太多精心計算,儘管全 世界大部份的研究都指出,移民對接收國所創造的利益與經濟價值,遠高於他們所 賺取匯返母國的。但對異族、低劣他者的疑慮,還是在外勞政策中處處可見。
126 即「從事就服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者」,含「八、海洋漁撈工作。九、
家庭幫傭。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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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性的政策規畫,只對東南亞、低階、藍領的移工作嚴格規範,卻放任白領 的、技術專業、西方為主的外籍人士,可以無限延長居留、得以轉換雇主、不必支 付高額的仲介費用,更重要的,居留符合一定年限時,還可以申請入籍。這些「老 外」所有的權益,「外勞」一項也沒有!最主要的考量,是要防止移工藉由工作變 相移民,白領的外國人卻不在此限。曾嬿芬(2006)將此移民政策的雙重標準,稱 為「種族化的階級主義」,認為台灣對低階移民採取圍堵政策,以暫時性的管道引 進,卻排除其長期居留的可能,這些低階工作者是「經濟上被需要、但在政治上不 被需要」的勞工,聘僱期滿時就該離境(頁160)。
三年一輪,對移工來說,意味著每三年要再交一次仲介費,無法有穩定的社會 參與機會。三年一輪,對國家政策而言,可以排除、中斷移工的居留年限,以保證 藍領移工不會變相移民。
2-2.空間、時間的雙重分裂,弱化移工
正因為移工無法變移民,居留身份受到嚴格管制,移工的生產與再生產才得以 完全分離,無以延續。地主國不必考慮其生老病死,而移工也在有限的居留期間,
因為空間與時間的區隔,得以忍受眼前的低薪。生產在他鄉,再生產全回歸母國處 理,兩地的價差強化了移工轉換空間時得以轉換人生(「回去以後,我就要開一個 小店。」、「努力存錢,回去就可以修房子、蓋屋頂。」)的忍耐基礎。空間分裂,
是弱化移工反抗意志的第一重關卡。
第二重弱化,來自短期居留導致的時間分裂。生產勞動在「暫時的此時」,隔 代及養老的社會再生產位於「想像的未來」,時間的切割也使得人生的計畫得以分 裂想像(「只要三年,小孩子的學費就有著落了。」、「六年以後,我就可以和家 人一起生活了。」),而這種分裂,使得此時此刻的壓迫處境成為有期限的、可忍 耐的,既然只是暫時的,在利害評估上,多數移工就會傾向忍一忍過去了就算了。
空間與時間的雙重分裂,建立在政策性的強制切割,卻對移工形成自我放棄的 內在機制,不但弱化其抗爭意識,也會使移工對此時此刻的在地關係,失去累積、
延續的想像,去除移工的政治性與社會參與。
對這群來台貢獻心力的外籍勞動者,我們只使用他們有限的勞動力,不必關心 勞動力的承載者的人身需求,社會權因此可望不可求(只有因「全民健保法」於1995 年的實施,而確保了來台移工的醫療權依法得到保障,但問診時無法順利以母語表 達症狀的困擾,又使多數移工寧可私下交換母國藥草及偏方來治病。),參與公共 政策制定及間接或直接參與政治的空間(所有的公民權、限制性投票權、參政權……
等制度設計,都唯有在住民擁有長久居留權時,才會被認真討論與對待),更是想 都不必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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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切斷就地行動、階級結盟的連帶
這種結構上造成的「過客心態」,可能會使移工失去勞工意識,難以面對壓迫 結構下的本勞及自身的處境,而屈從於現有的壓迫制度之下(鄭村棋口述,引自龔 尤倩,2002:279)。若移工隨時可以被遣返,或其因停留短暫,便會努力賺錢而 缺少社會參與,其可能採取的行動也會趨向保守(李易昆,1996;龔尤倩,2006)。
換言之,有期限的、不穩定的居留身份,一來使移工難以反抗、行動,二來也會因 此而苟安一時,不會與在地的運動結合,為自身爭取更大的權益。移工的身份被政 策性地排除入籍可能,又以三年一斷的粗暴方式切斷與在地關係長久發展的機會,
不但壓縮了移工在台灣形成集體的抗爭,也破壞移工與本地工人進行階級結盟的可 能。
晚近研究大陸農民工的文獻,也有類似的觀察。中國大陸已然鬆動的戶口制度 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商品化,但有農村身份的年輕人進入城市,卻無法取得長久的 居留身份,導致農民工又能自由遷移至沿海城市販賣自身的勞動力,但終究身份、
居留、工作都懸置在不確定的短期狀態,只要通貨緊縮時,城市便大規模限制外來 人口,驅趕農民工。「農村勞動力的這種自由/不自由的曖昧狀況保障了(城市)
勞動力的供應,同時又限制了人口遷移對城市社會的壓力,這是當代中國〞不平等 的發展〞的基本前提」(汪暉,2001:24)。而沿海打工者因戶籍制無法在城市安 家,也破壞了「階級生根的土壤」(潘毅,2007:74)。自由/不自由交錯運用,保 障了中國沿海城市的發展,有源源不絕來自農村的低廉勞動力可以使用,政策上又 無需負擔人口定居的壓力,這樣「不平等的發展」放在中國國境內看待,是內陸農 村人口與沿海城市的資本積累的供與需,富了沿海,窮的還是內陸。若放在全球的 場域來看,則是經濟發展較快速的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不平等發展。
遠離家鄉的家務移工,進入另一個家庭工作。他們跨越國家的界線,也同時失 去因公民身份而帶來的便利與權利,處於一個隨時可能被遣返的不安全位置。邊界 開放了自然人的流動,低階的移工跨越國界工作,但國家的地理疆界雖然開放他們 移入,時間上卻是有期限的,排除他們的老年、病弱的社會照顧,也不願承擔其下 一代的培育養成,只取其最年輕力壯、完整好用的勞動時期,不讓他們轉化為長期 留置的公民。
居留期限形成勞動控制與階級分化的利器,因不會落地生根而不擴大公共事務 參與,也與本勞分化、不主動進行結盟。切斷與本地更深層的結盟關係,也就讓遷 移者的勞動權與政治權都同時瓦解,抑制移工的集體反抗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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