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悲劇如何發生?
第三節、 症狀與詮釋
這是刑事罪。原告是代表國家司法力量的檢察體系,死去的阿嬤以被砍死的身 體作證,受傷的老板娘包紥著傷口出庭說明過程。被告的阿梅,有法院安排的通譯 在庭上自述,並委任社運團體合作的義務律師詹文凱代為辯護。刑事法庭上,面對 身著亮藍色滾邊法官服的審判長,辯護律師與檢察官分列左右二側,代表被告、原 告發言與詮釋案情,最終再由法官作出最後審判,決定阿梅未來的命運。
這個殺人案中,沒有窮凶惡極的壓迫者,沒有憤而行凶的動機,精神鑑定證明 被告是「突發性精神病」,但目擊者又作證阿梅在行凶過程中「並非全然喪失意識」,
如此凶殘的惡行,刀刀要致人於死,罪證確鑿,但凶手沒有前科,處境堪憐,其情 可憫。一次又一次出庭,司法的標尺在各種言說中分項歸類,丈量著阿梅定罪的落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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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目擊罪行
2006 年 11 月 14 日清晨,阿嬤起床了,阿公出門賣菜了,一夜未眠的阿梅走進 廚房,她的頭很痛,她習慣性洗了手、拿起菜刀………冬日清晨,雲霧初開,街道上 出現買菜的、上班的、上課的人潮,一切多麼自由美好。
悲劇就要開啟,還沒有人知道。
直到一路狂喊「救人」的賴育芳衝出家門,身後是手持菜刀、雙目圓睜而不見 猙獰樣貌的阿梅。賴育芳逃出家門時跌了一跤,她吃力地爬起時就發現到右手小指 被削掉一截,沒想到痛,也沒想到要撿,只模糊想到剛才拿手去擋刀,手指才會變 這樣。也可見阿梅砍殺的力道之凶狠,不留餘地。
「你為什麼要這樣?」賴育芳邊逃邊叫,像要打醒阿梅:「你是不是想家?你 是不是要錢?錢給你…」她面對的是一個幾乎無以溝通的人,她不知道怎麼會有這 樣的深仇大恨,刀刀見骨,非要致她於死地。阿梅的眼睛直視著她,像穿越她又像 盯住她。想家與要錢,都是賴育芳立即在腦中浮現的關鍵字。但阿梅腦袋裡沒有思 考的邏輯,甚至不是恨或怨,沒有那麼大的情緒,她只是一頭困獸,不知何以生命 走到再也無法轉圜的盡頭,只知揮刀。
途中有個摩托車騎士路經,阿梅還停了手看了一眼那名男子,賴育芳急呼:「救 人!」但安全帽後的男人不知是什麼表情,他略頓了一下,急駛而去。
賴育芳邊擋邊逃,從門牌28 號跑到 14 號,就在這裡,鄰居陳俊宇正要出門上 班,看見主僕兩人一前一後從左手邊的巷子奔跑而來,阿梅的菜刀在清晨的陽光下 如此耀眼,刀刀都落在賴育芳的頭頸部。
「你在做什麼?」他衝口大聲斥喝。
阿梅轉頭看了他一眼,面無表情地舉起持菜刀的手,他一時有個錯覺,像是阿 梅就要持刀衝過來了。他不由得想找個棍子或什麼武器以抵擋,又怕阿梅衝過來,
又擔憂賴育芳不知挺得住與否。還有一名女子也在街上,目睹賴育芳大叫救命及不 要命似的阿梅,她嚇得躲到路邊停靠的汽車背後。陳俊宇在 14 號的門口找到一根 棍子,看見賴育芳緩緩倒了下來,渾身是血,倒地之後就完全沒有掙扎,整個昏過 去了,看不出是否還有生命跡象。阿梅站著,彎著腰持續向賴育芳的頸部砍殺,陳 俊宇又喝斥了一聲。阿梅像是聽見了,轉身跑回家,手裡依舊拿著菜刀。那時的阿 嬤早已驚嚇得從輪椅上跌下來,試著爬行逃離現場,卻一抬頭就見平日乖順的阿梅 返家,手上還拿著菜刀,直著就往阿嬤的頭、頸、手部砍殺,頭、頸部各中三刀,
手因著舉起來抵擋而連遭五刀,顱骨骨折、顱內大出血而導致中樞神經休克,終至 傷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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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杜邱月霞從二樓的窗口看見阿梅一路追殺賴育芳,有路人相救,阿梅像是 電動玩具裡直行遇阻的小精靈,立即返行回頭走回家裡。拿著棍子的陳俊宇忙跑向 渾身是血的賴育芳,她甦醒過來,微弱的聲息請他打電話通知老公,躲在車後的女 子趕快撥打手機,陳俊宇則報警叫救護車。
阿梅在想什麼?她模糊記得自己她心裡很著急、很不平安,記得老板娘跑出 去,根據證人及被害人證詞,阿梅只瞪著眼砍人,沒有說任何一句話。阿梅在法庭 上說:「「我一直想停下來,但手停不下來。我不是故意要砍太太與阿嬤,因為我 好幾天沒有睡覺,我有跟阿公講,而且我的頭好痛…」155
檢察官的起訴書上說:「惟於其明知頭部為人之重要哭官,以菜刀砍殺,客觀 上足生死亡之結果,竟於 95 年 11 月 14 日 9 時許,在上址,趁蔡許碧玉及其媳賴 育芳均在客廳之際,到廚房持菜刀至客廳後,即基於殺人之故意……」定性阿梅是 故意殺人罪,不是過失殺人。
3-2.定罪的標準
在醫院接受開刀後,阿梅就十分配合偵察及指認、舉證,傳喚的證人包括校警、
鄰居、老板、老板娘、仲介、目擊者…….因為案情單純,二個多月就偵察完畢。2007 年 1 月 30 日,檢察官送上起訴書,正式對阿梅提起公訴,並將阿梅行凶的過程俱 鉅細彌遺陳述後,要求「所犯上開二罪併予處罰。併請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危害 之程度等情,科以適當之刑罰。」
這裡,法律的裁定座標早已設立清楚:犯罪手段、危害程度。你犯了多大的錯、
造成什麼樣的傷害,你使用什麼方式犯下這個錯、如何造成傷害,二者是檢察官要 求法官量刑的重要標準。
從起訴書到一審判決書援引行凶的理由都一樣,「馮氏梅因而懷疑雇主藉故拖 延不付薪資,並焦慮致無法入眠;繼於 2006 年 11 月 13 日晚間,馮氏梅又看見雇 主蔡國立收受一封信,誤以為內有欲將其遣送回越南之機票及簽證,馮氏梅因而情 緒崩潰,憤而萌生殺人之故意。」事實認定是:阿梅因為溝通不良、懷疑雇主不付 薪資要將她遣返,所以她有殺人動機,雖然這個動機的背後是一個崩潰的情緒。
信件與機票?我翻看所有的警方筆錄及審判記錄,從來沒看到阿梅承認過,探 視時多次詢問,她也完全沒有印象。但這個信件、機票的「殺機」引爆點,一直被 保留在起訴狀及一審判決書中。直到二審辯論庭時,法官一一確認判決內容時,阿 梅才主動回應:「沒有這件事。每天都有信,我沒有以為信裡是機票。」156
155 上述過程描述主要根據「96 年重訴字 2 號殺人案」士林地檢署 2007/01/30 起訴狀、及同案士林地 院一審法庭:2007/02/01、02/12、03/05、03/19、04/24、05/01、06/26、07/24、08/22、08/28、10/02、
12/20 審判筆錄、2008/08/21 一審判決書綜合而成,部份依據在台北看守所時阿梅口述的心情。
當庭令
156 工作筆記,2009/03/11,高院刑事庭 18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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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些詫異,但由於此事並非法律的攻防關鍵,後來,也只是在二審判決書中拿 掉相關敘述,而無也改變審判結果。
不管怎麼說,動機有了,再來就是如何殺人的問題。判決書一再強調「其明知 頭部為人之重要器官,以菜刀砍殺,客觀上足生死亡之結果」,竟一再砍殺老板娘 及阿嬤的頭部,這些行動都是「基於殺人之犯意」,確立是一椿有意圖的殺人案,
而非刑責較輕的過失致死案。法律的邏輯是這樣:蓄意謀殺、犯罪都有動機,以及 理性推論的過程,所有的行動都朝向滿足殺人的動機。若不真要致人於死地,而是 無心造成,那是過失殺人案,如車禍撞死人和謀殺,結果可能一樣,但前者因非故 意殺人而刑責較輕。但阿梅不是過失殺人,她承認殺人,就算是出於來自幻聽的聲 音命令,終究是故意殺人,所以專對著頭砍,一再追殺不捨,刀刀見骨。阿梅的手 段直接而殘忍,傷害的結果也很殘忍,一死一傷。
有關犯罪事實,檢察官的起訴狀與判決書的陳述都很一致,唯有一點差別,檢 察官認為「馮氏梅因而情緒崩潰,憤而萌生殺人之故意。」,而法官在判決書中改 為「馮氏梅因此整晚焦慮不安而情緒恍惚…. 」把情緒崩潰再多說二句,承認她可 能因焦慮而陷入恍惚,為輕判稍稍下了個伏筆。緊接著,是連續犯罪動作的描述,
每一項砍頭的、追殺出門的、返家又砍人的動作前,都明明白白定性是「基於殺人 之犯意」,阿梅在警訊、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對所有行動都坦承不諱,證據顯示,
她砍下菜刀時總是針對被害人的頭與頸,法官認為「不論持刀揮砍部位、力道及刀 數,足徵被告顯有致被害人蔡許碧玉於死之意,甚為明確。」。這個殺人意圖成了 不可原諒的罪行。
在一審判決書中,阿梅因為懷疑被扣錢,對雇主一家「憤而萌生殺人之故意」。
她就是要殺人,她的行動也證實了這一點。焦慮與恍惚都不過是附帶描述,而不足 以推翻這個殺人的理性推論。但是,阿梅若是有計畫地行凶,這起殺人事件何以如 此草率、莾撞,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一意孤行?若是一時衝動,又如何解 釋她在幻聽出現前連續五日的自苦?她失眠、焦慮,但繼續勞動、照顧阿嬤,所有 的擔憂都壓回自身,連商量心事的對象也沒有,就算有憤怒,阿梅的憤怒是往內壓 縮,而不是向外彈射。但這些脈絡與過程,都在法律語言的陳述之外。
3-3.是瘋癲?還是犯罪?
Foucault 曾引用法國 1810 年的刑法典中第 64 條規定:「只要人在行為的時候 處於精神錯亂的狀態下就既無罪行也無犯法」,說明此條文在瘋癲和罪行之間二元 劃分,使日後法院的裁判必須在疾病與責任、病理學因果關係與法律主體的自由、
治療與懲罰、醫院和監獄之間作出選擇:「因為瘋癲取消罪行,瘋癲不可能是罪行 所在的地方,反過來,罪行自身也不可能是一個根源在瘋癲之中的行為。」但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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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診治為發瘋的人,固然可以脫離懲罰,卻免不了要接受治療;他是個濳藏危險的
被診治為發瘋的人,固然可以脫離懲罰,卻免不了要接受治療;他是個濳藏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