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我要如何探究並敘說?
社會在他自己裡面包藏著許多將來犯罪的萌芽。從某種意義上說,準備犯罪者 是社會,個人只是犯罪實行的工具而已……
─1986 年「延緩湯英伸死刑執行申請書」,上呈總統蔣經國33 從2003 年的印傭維娜案、2006 年的菲傭比西塔案、到越傭阿梅案,這些案例 的辯護律師都使用了「突發性心神喪失」的精神鑑定,作為被告喪失辨識能力的有 力證據,以減低其刑或免除罪責。但法庭上的攻防,並不足以說明這些事件背後的 社會意涵,維娜、比西塔、阿梅來台時間分別是七個月、一年六個月、二年,她們 照顧身障者、腦麻孩童、中風老人,勞雇關係都不錯,為什麼這樣的慘劇會發生?
跳脫個別的人「心神喪失」的一時狀態,或者,更深入分析導致「心神喪失」的原 因,我們會看到什麼共通點嗎?
33 1986 年 1 月 25 日剛離開阿里山上部落到台北洗衣店工作才九天的鄒族青年湯英伸,砍死雇主一 家三口。因該事件突顯了原住民族結構性困境與社會歧視問題,震撼台灣社會,引發各界救援死刑 犯湯英伸的社會行動。轉引自關鴻志「我們把痛苦獻給你們─湯英伸救援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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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鄒族青年湯英伸殺害雇主一家速遭死刑宣判一案,經人間雜誌深入 報導,引發解嚴前台灣各界集體救援的行動,那時刺痛台灣社會良心不安的結構性 因素,二十年後就不存在了嗎?
湯英伸是來自嘉義阿里山上的原住民青年,阿梅是千里外來台工作的越南籍看 護工;湯英伸的身份證被扣留,阿梅也沒有拿到居留證;湯英伸住在雇主家,工作 時間沒有上限,阿梅也沒有……兩者都處於台灣社會的邊緣位置。觸動的,也正是台 灣社會潛在的「犯罪萌芽」,這也許正是為什麼其令人不安、難以撒手不管。
從阿梅案到台灣移工處境的探討,我作為一名實質介入移工運動的組織工作 者,同時也是研究者、書寫者,這三重角色相互支撐我的行動位置,互有彌補也彼 此浸染,論文寫作也因此夾雜敘事、分析、評論的交錯呈現方式。
本論文從越傭殺人案悲劇進入,跳脫司法罪與罰的語境,意圖梳理案件背後的 社會、經濟脈絡,在研究與行動過程中,探討全球化下從越南來到台灣的家務移工 的結構性背景,對相關政策進行歷史分析,輔以現實的發展脈絡,探究國際遷移的 政經動能、移工接收國的相關政策設計、低階女性勞動者跨國遷移的入徑與困境,
揭露現行的國家邊界治理術,什麼被排除?什麼被納入?什麼被優惠鼓勵?什麼被 禁制監控?以「自由化」之名的移工政策,內在矛盾的不自由限制,國際遷移間看 似大開通道、實則層層壁壘的交錯設計,終究是由弱勢者承擔了最慘烈的代價。
在章節的設計上,我使用每一章最前面的引言,一片片拼湊這個殺人案的原 貌,內容來自法院訴狀、出庭記錄、訪談、以及探監日誌,還有 2010 年初我在阿 梅原鄉的一些觀察與訪談。主要的論述分析,鎖定越勞輸台政策,台、越二邊的官 方互動,特別集中在台灣的移工制策,揭露號稱「自由」實則禁錮重重的奴工體制,
被如何建構起來。論文中,針對制度批判的實質血肉,都來自 TIWA 的草根工作,
有豐富的經濟材料,與實踐場域累積的知識分析。我作為一名資深的工運組織者,
與當事人發展極深的信任關係,在行動與研究同步進行的互動中,更能夠進入遷移 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及實質的利害盤算,脫離「被害人」的論述框架,回到以勞 動者、行動者的主體,聽見他們如何訴說並詮釋自己的遷移,如何在層層結構的擠 壓下,奮力活下去、長出力量。而研究也會反身促成行動介入,與移工共同編織集 體的反抗基礎。
第一章緒論,將我的研究與行動歷程,放置在工運脈絡中理解,設定研究主題 與範圍。第二章回顧越南移工的原鄉經歷,從越南解放到經改的歷史梳理,探究改 革後向上攀昇與向下掉落的貧富差距擴大的社會,及其中衍生出「北勞工,南新娘」
現象,分析國家政策及市場利潤的作用。第三章回到台灣的家庭照護需求,政府以 廉價移工市場迴避社福不足,更加深家庭看護工被視為低廉、無價值、女性化的工 作。從引進到凍結越南家務工的過程,更清楚揭露台越間「國對國直接聘僱」早已 被市場利潤綁架。第四章解析台灣移工政策的內在矛盾,分析自由/不自由的交互 運用,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嚴格的居留年限、私人仲介制度三大禁錮,形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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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工制度,並指陳其背後的政治作用。第五章進入馮氏梅殺人案,從結構處境看個 人選擇/無能選擇,以法庭的判決書分析台灣社會主流的定罪標準,及背後的詮釋 方式。第六章進入家務移工的結構困境與相對生成的結構能力,從移工的主體出 發,討論逃走、休假、個別協商與家務勞動自主權,以草根組織促成運動主體的形 成。第七章追蹤越南返鄉移工的家庭地位改變、加速「現代化」的社會壓力、與遷 移後的生存條件。第八章總結與反思。
幸福總在他方,可望而不可及。我看見成千上萬的馮氏梅,她們奮力攀爬、不 曾懈怠,但中途掉落、重挫的不計其數,狀似自由遷移實則是邁向更大的不自由。
遠離家鄉的阿梅,進入一個更大的不自由處境,夢想以二年或三年的不自由,換取 家人的自由,但在過程中,進入監禁的實質不自由,以及傷殘肉體的行動不自由的 困境裡。
我們可以說,悲劇早在阿梅啟程前就已經設定好了。不休假的阿梅,也許是特 定時空下,社會犯罪實行的工具,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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