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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環保糾紛中所顯現出來的法律意識

第二節 受害者的法律意識

如前所述,Minamata 汞中毒事件於爆發後十四年,受害者及其家屬才正式 向 Chsso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130,在實際發生損害之後,經過這麼漫長的時

129 事件始末摘錄自 Frank Upham, Environmental Tragedy and Response, 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Postwar Japan, 1987 ,p30-37

130 本件汞中毒事件中,受害者與其家屬也對 Chisso 的負責人、經理以及承辦的政府官員、檢察

間才提起訴訟,實在是違反一般常理的現象。針對這個現象,如果依據日本著名 法社會學家 Takeyoshi Kawashima 教授的看法,認為日本人普遍欠缺法律意識

(weak legal consciousness),如果存在多種救濟的途徑時,比如說調解、和解、

訴訟等,用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會被擺在最後的順位,所以在 Minamata 汞中毒 事件中,才會遲至案發十四年後才提起民事訴訟的請求。

關於這樣的解釋,我們認為似乎有所不足,首先 Minamata 汞中毒事件的受 害者分裂為三種不同的團體,各自以訴訟、和解、直接談判的方式向 Chisso 請 求賠償,如果把訴訟當作最後手段的看法是正確的話,為何在有受害者提起訴訟 的同時,卻有另外兩群人要以和解與激烈抗爭的手段向 Chisso 請求呢?再者案 件的發展過程中,也不完全是一段請求賠償的過程,本件汞中毒事件相較於一般 的賠償、債務不履行的案件,參雜有更多特別的因素,首先是污染源的界定困年 與損害賠償因果關係的理論阻礙受害者的求償,再者受害者的範圍廣泛,許多受 害者受到身體、心理上永遠的殘障,這個因素在注重團體意識、面子問題(或言 之:「恥辱文化」Shame Culture)的日本社會中特別具有其重要性存在。以上的 諸多因素,我們認為對於受害者遲延提出訴訟的現象具有相當的影響力,而且也 主導了訴訟進行的重點,並且反映出在處理公害糾紛中日本人獨特的法律意識,

以下分別敘述之。

在 Minamata 汞中毒事件爆發的初期,一般人誤認為該疾病具有傳染性,而 且患有汞中毒的受害者外表上、行動上不是異於一般人,就是表現的像是精神病 患一樣,雖然到一九七三年之後,證明該疾病來自於汞中毒、不具有傳染性,但 還是有許多患有汞中毒癥狀的受害者,未向衛生機關申請檢驗,指定其具有受害 者的求償身分131,這樣的反應應該是來自於日本人重視面子的文化(或言之「恥 辱文化」Shame Culture),羞於異於常人,尤其是畸形的外表與行動,所以家庭 如果發現成員出現汞中毒的癥狀後,首先的反應就是將病人隱藏起來,不要讓左 鄰右舍知道。這個現象自然不易使受害者們知道實際上到底有多少人真正罹患有 汞中毒的疾病,長時期誤以為這只是個人的疾病。另一個基於「恥辱文化」的反 應是內化汞中毒疾病的痛苦,將之歸諸於宿命論(Fatalism),而非是可歸咎於他 人的,因為若要歸咎於他人(採取和解或是訴訟的途徑)就必須將自己不願讓人 知道的疾病事實公諸於社會,勢必導致被社會所「驅逐」。以下有一段病人的回 憶錄恰好說明宿命論的心態:

自我來到這個漁獲豐富的港口,我愛上了這裡的海鮮,我每餐都不能沒有 螃蟹、鯡魚、章魚與海參。也許就是因為我吃太多這裡的海鮮,我才會得到汞中

官提出過失致人於死、過失傷害罪與瀆職最的刑事告訴,相關內容請參照 Frank Upham, Environmental Tragedy and Response, 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Postwar Japan, 1987 ,p49-50

131 當時求償身份的確定,需經過醫院或者是衛生機關檢驗其是否患有汞中毒,檢驗通過後指定

毒的病,就是因為我太過貪婪的緣故。132

雖然在一九六零年(事件發生後的第四年)已經有受害者與 Chisso 展開協 議,但是賠償的重點在於死亡的人命,而非包括因汞中毒所導致的機能障礙。而 廣泛的受害者能真正克服「恥辱文化」與「宿命論」的障礙,正式主張法律的權 利時,是當整個汞中毒事件的真正原因、幕後元兇與因果關係被專家學者與政府 機關證實後,受害者才知道同樣有許多人罹患汞中毒疾病,而且原因來自於 Chisso,從而願意站出來主張權利。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公害訴訟的集體性質,換言之在四個公害事件 中,皆有針對污染的工廠進行損害的賠償訴訟,每件訴訟的都是由一群受害者共 同提起,並沒有由單獨受害者提起的訴訟,而這樣的現象在鄉村與城市都存在。

關於這個訴訟的集體現象,日本社會中的群體意識(group consciousness)應是 扮演重要的地位。日本鄉村傳統上存在有一種集體責任的自治型態,也就是所謂 的 Murahachiba133,也就是村落事務執行應經大家一致的行動,村民若單獨提起 訴訟,會被其他村民視為擾亂村落和諧的咨事分子,而被孤立於村落生活之外。

但訴訟的集體現象也是存在於城市之中的公害訴訟,可能也代表 Murahachibu 在 城市的社區生活中仍然有其規範的效力存在,還有如果一權受害者共同體起訴訟 的話,也適足以包裝該訴訟的性質並未完全追求個人的私利,而是為求達到追求 社會正義或是保護祖先留下來的寶貴土地的神聖目的等。不過另一個解釋方向是 從訴訟程序的技術性與訴訟的成本,尤其是公害訴訟中的訴訟對象是大公司,並 非是單獨的受害者所足以應付的,一群受害者才能喚起社會上的關注與精神、物 質上的支援。134

在公害訴訟的進行中,訴訟的重點除了一般的賠償事宜外,另一個值得注 意的現象是訴訟中關於「道德意識」(Moral Consciousness)的訴求。這個現象可 從一些訴訟進行時的一些公開言論中發現。

在一九七二年 Minamata 公害訴訟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一位記者 Ono Eiji 報導如下:

這個公害訴訟對於那些受害者的重要性不是在於金錢或者是賠償額的多 寡,而是在要求造成這一切痛苦與損害的工廠與它的董事長說一句「對不起」。

但辯護制度正恰好完全的粉碎這樣的願望。當受害者與他們的律師在法庭上斥

其具有受害者的求償身分。參見 Frank Upham, Litigation in Japan, Law & Society, 1976, p 589-590

132 Tsuchimoto, Minamata:the Victims and Their World, Tokyo: Higashi Production. 1972, p49

133 關於 Murahachiba 進一步的說明,參見 John O. Haley, Hamlets and Hoodlums, Authorrty without Power, 1991,p169 以下

134 Frank Upham, Litigation in Japan, Law & Society, 1976, p 595

責工廠污染的惡行時,工廠的董事長卻坐在他那豪華、舒適的辦公室沙發上,

而非是在法庭上。

… 如果法庭上的程序仍舊如現在一般,就算是工廠最後輸了這場官司,對他 們而言,頂多是賠錢了事。但是造成公害的罪惡感,作為人類所應該具備的感 受、自責,他們都可以一笑置之。

另外一位受害者家屬 Onoue Tokioshi 在一九七零年 Chisso 的股東大會上發 表一篇激烈的批評:

如果污染的工廠仍然那麼小氣,或者只是想找兩三隻代罪羔羊了事。我們 就要準備一桶加了汞的水,端上台前...你們喝了之後,變成受害者的一分子,

也許就會改變立場。135

關於法庭的進行過程,當時有如下的評論:

記者 Ono Eiji 對法庭進行的報導:

我們對法庭拘泥於形式主義的行為感到十分的焦慮,將活生生的公害現象 簡化成法庭上的一份份文件,原告與被告的律師相互在法庭上討價還價,然後 法官再取一個適當的平衡點(strike a balance),忽視在辯論的同時,不斷的有 人受到痛苦、死亡。

一位法學教授當被問及對公害訴訟進行的感想:

訴訟從一開始就讓我們感到繁文縟節與無聊冗長,如果你親自到法庭上走 一遭,你可以看到一群專家學者排成一列,吐出一連串無意義的行話-真是愚 蠢。你會想要大喊:停止吧!停止吧!我再也不能忍受下去了!136

由以上的數段對話可以發現當時受害者乃至於一般人民對於訴訟所持的態 度,似乎不僅僅認為訴訟作為一個單純的請求程序,而且更應是作為一個追訴污 染者的道德責任的場所(forum),另一方面也是在宣洩其長久壓抑以來的情緒。

美國法社會學者 Frank Upham 認為這樣的現象來自於日本的傳統觀念,日本社會 容許一個壓力的宣洩,如果這個壓力的宣洩是在長久的忍受與犧牲下,而主管的 政府機關怠於反應時,不管宣洩壓力的方法是用何種管道,用訴訟的方式或者是 用暴力抗爭(如圍廠、封港)。也因此公害訴訟便承載了宣洩壓力的任務,所以 提起訴訟的受害者意圖要在訴訟中完成對工廠及管理階層的「道德非難」(Moral Indictment),因此其對於法庭程序的進行抱持相當大的期望。相反的也因此對於 法庭上的辯護制度、形式主義感到十分失望,這應該也是造成一部份的受害者改

135 Tsuchimoto, Minamata:the Victims and Their World, Tokyo: Higashi Production. 1972, p28

136 Juristo, 1972:p 133-134

採直接對工廠採取暴力抗爭的手段的原因之一。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害糾紛解 決的過程裡,發生許多的暴力抗爭事件,其中不乏有觸犯刑事法規的行為,但前 前後後,警方與檢察官、法院皆是採取相當寬容的角度,不只是任由受害者進行 圍廠抗爭,不加積極取締,也未在實際進行刑事訴訟時,給予嚴苛的判決。137

綜上所述,由一連串的事實觀察與討論,我們可以認識到在公害訴訟中,

訴訟有扮演者形成、實踐道德意識的作用,這樣的道德訴求的作用在美式的訴訟 中並未扮演著如同日本的重要性,因此應可稱為日本公害訴訟中所展現出來的特 殊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