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不同規範領域中所顯現的法律文化
第三節 由勞工問題中所顯現的法律文化
二次大戰後的南韓,政局的動盪不安始終是社會及經濟發展的一大阻礙;
但從一九九一年以後,近三十年來第一個民選政府的成立,肯定了大韓民國政府 對國際人權保障的尊重,及追求自由開放的國家立場。儘管如此,許多受到憲法 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卻也難以避免因為國家的經濟發展政策而遭到犧牲,例如勞 工的工作權與集會結社自由等,就是其中顯著的適例。由近數十年的勞工運動歷 史看來,南韓勞工法領域的法律文化,擁有相當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威權色彩,有 別於西方勞工法傳統之重視勞工個人權利的維護,南韓勞工法首要的保護目的,
常常是國家整體的經濟秩序、以及政權的安定;法律的角色仍然未改六、七零年 代軍政統治的遺風,成為政府用以壓迫人權的政策工具。
一、勞工運動的發展背景
直至南韓政府在一九八七年六月間的政治改革以前,將近二十年間,官方 皆對勞工運動進行嚴密的監視控制,作為促進經濟成長的政策指導方針。205在
203參見前揭 Pak Pyong-Ho,Characteristics of Traditional Korean Law,Legal System of Korea,p.22
204參見 Lee Tai-Yung,The Legal Status of Korean Women, Legal System of Korea,p.89
205參見Retreat From Reform:Labor Rights &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South Korea,Asia Watch,1990
Park Chung-hee 將軍所領導的軍政時期(1961~1979)中,基於南北韓間壁壘分明的 緊張對峙關係,反共的政治意識型態甚囂塵上,代表勞工利益的工會也因此被扣 上「左翼親共份子」的大帽子;於是,對勞工組織的諸多法律限制,也隱身於保 護國家安全的煙幕之後,而得到正當化的規範基礎206。
南韓現任總理金泳三上台之後,有意以政治上的自由開放,強調其與軍政 時期不同的執政風格,多少減緩了勞工運動備受壓迫的局勢。但是,金泳三所提 出的「全球化」經濟政策(globalization),卻他方面持續了對勞工運動的監控與不 公平待遇。所謂的全球化經濟政策,即是要以最有效率的方式,使南韓在二十一 世紀之初,即能擠身於世界最先進國家之一的近程目標207。為了達到這項政策目 標,南韓政府一方面致力於國家資本的海外擴張,一方面又得兼顧其在國內市場 的高度競爭性,這種沉重的經濟發展壓力,最後只有透過「加倍剝削勞工」來得 到紓解。也因此,政府透過法律來制定種種對勞工權利的限制,例如對獨立工會 組織的壓迫,對勞工生產限額的增加,延長勞基法所訂工時等等208;經由法律的 制定,南韓政府強調持續經濟發展的必要性,並以此作為正當化勞運壓迫的理 由。
二、反應於勞工法規範中的法律文化
由上述的勞運發展背景可知,戰後韓國政治變遷的兩大階段中,雖然社會 結構與法律對人權的保障等各方面,都已漸有長足的進步,但關於勞工所應有的 基本權利,卻仍然基於不同的理由被國家持續剝削著:早期為了國家安全的欲加 之罪,近年則是為了經濟發展而遭到犧牲。透過對法律規範的一番觀察,我們不 難發現,其中許多違反國際人權保障標準的規定,正反應出這種「政策性法律條 文」的法律文化。
三、禁止多數工會的成立 (The Prohibition on Multiple Trade Unions)
南韓的工會法(Trade Union Law)中,針對工會組織的設立,條文的設計反應 出來的法律文化,即是盡量避免出現「對抗政府」的工會。如果一個聲請設立許 可的工會組織,其潛在的成員已歸屬於現實存在的工會,工會法則明文禁止新工 會的成立209。雖然在工會組織的立法設計上,此種工會單一性的法律原則並非當 然違反國際間的勞工人權標準210,但是該單一工會也必須具有如下兩大機制:第
206參見 Richard Dicker,South Korea Labor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Democratic Rule,Pacific Basin Law Journal,p.201
207參見 Michael Newman,South Korea Trade & Investment,Far East. Econ. Rev.,June 22,1995,p.45
208參見 Korean Worker,(Yong Dong Po Indus.Mission,S.Korea),May 1995,p.7
209參見南韓工會法第三條第五款(1993)
210參見 Richard Dicker,South Korea Labor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Democratic Rule,Pacific Basin Law Journal,p.205
一,工會的理、監事需由其會員選任之;第二,法律應認可該工會組織得代表勞 工之利益,與資方進行改善勞動條件或會員福利的談判、協商(which association should be recognized by the government as the bargaining agent)。但在韓國,由於政 府長期介入的結果,身為工會領導者的理、監事往往由官方內定產生;而基於全 球化的經濟發展政策,勞資糾紛的調處又不得以妨礙整體經濟秩序作為手段,使 得工會組織幾乎沒有機會代表勞工發揮其談判協商的利益調節功能。也因此,不 但韓國現有的工會生態幾近癱瘓,法律又禁止新興工會的設立,造成勞工權利投 訴無門、缺乏正當管道可與政府或資方協商,充滿了情緒色彩的激烈勞工運動,
也就多次在南韓街頭上演了。
由於工會欠缺上述的內在機制,而政府又採取嚴格的單一工會制度,南韓 勞工只得被迫加入由官方所認許的工會組織;工會法該項條文否定了勞工的集會 結社自由,也促使長期以來領導南韓勞運的各組織,皆因缺乏合法地位而不獲正 當性,連帶導致了南韓接連不斷的勞運流血抗爭。而在一九九一年加入國際勞工 組織(ILO)之後,南韓政府也開始為其蔑視勞工人權的法律文化,備受國際間譴 責的沉重壓力;例如南韓工會法的該項禁制,不但因牴觸南韓憲法保障集會結社 自由的原則而違憲,同時也違反了國際勞工組織憲章第八十七條的規定211,而引 來 ILO 敦促其改革的反對聲浪。
在實務上,由南韓勞工本身發起的自發性工會組織,往往因為資方操控的 各種名義上工會的存在,而受到法律上的阻礙;而這些名義上的合法工會,大都 只因法律所賦予的合法地位而能正當存續,且不論其實質上是否獲得成員的支 持,皆足以其合法地位阻擋其他工會的成立。例如在重工業的領域中,雖然汽車 與造船工業在一九八七年後,皆陸續有新興工會的組織,但卻因為已有隸屬於韓 國工會聯盟(Federation of Korean Trade Unions,簡稱 FKTU)的的相關工會組織存 在,使得這些新興組織根本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承認;而 FKTU 本身不但具有壟 斷性的合法地位,其背後也因資方的暗中操控而獲得政府支持,至今仍是南韓主 要的全國性工會聯盟212。
面對長久以來由 FKTU 獨大的壟斷局面,由各種地下工會所組成的反對陣 營,也逐漸壯大其聲勢,在一九九三年整合成擁有廣大勞工支持的韓國工會協會 (Korean Council of Trade Unions,簡稱 KCTU);而在一九九四年的集會中,KCTU 決定成立一個具有民主化內部機制、且足以與 FKTU 相抗衡的反對組織,並以 此作為其發展上的方針。但儘管勞工組織的自覺漸行蓬勃,上述工會法對工會設 立的禁制規定,卻將勞運的一切努力抹黑為不合法的動亂;由於 KCTU 的成立
211 ILO 憲章第八十七條,乃規定有關於勞工集會自由與對其結社權的保障,於一九四八年七月 九日制定,而於一九五零年七月四日生效。
212參見 Richard Dicker,South Korea Labor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Democratic Rule,Pacific Basin
宗旨,即是作為 FKTU 的競爭者,因此其始終是工會法上的非法組織,難以取 得主管機關的特許。以今日的南韓,雖然類此的獨立工會組織已具有開設事務 所、選舉幹部及散發宣傳出版品等合法權限,但法律仍未賦予其相當於合法工會 的權利能力;也就是說,這些勞工組織仍然不得代表其會員,與資方進行集體的 勞資協調、談判或提起勞工訴訟。根據一位受訪於《亞洲人權展望協會》的南韓 勞運參與者表示:
因為南韓憲法明文保障集會結社的基本人權,政府只好允許這些勞工組織存在,
但透過工會法的特別規定,這些組織根本不具有「工會組織」的性質,因為只要他們開 始從事於勞資談判等工會固有的職權,法律與政府就給予立即的壓迫213。
由這番訪談的紀錄中,似乎也充分顯示出南韓工會法透過該項禁制所呈現 出來的法律文化:對於積極投入勞運的勞工而言,法律不但無法保衛其權利,反 而成為政府的壓迫工具;而對經濟至上的政府而言,憲法對基本人權的最高保障 原則,並不是制衡行政者依法行政的界線,而是政策推行的絆腳石;憲法並未受 到執政者的重視,透過特別法的制定,政府仍得以充分掌控勞工運動的成長空 間,以配合其他的國家政策。
四、否定公職人員的結社自由(Denial of Freedom of Association for Public Servants)
此種對公職人員結社自由的否定,造成了南韓勞工法領域中另一項侵害基 本人權的著例;此處公職人員的範圍,尚包括學校教師在內,且這種對教師的人 權侵害,也曾引發了南韓國內大規模的勞運抗爭,詳情留待後述。在法律的定義 上,公立學校的教師屬於擔任教育性工作的公職人員,根據國家公職人員服務法 (National Civil Service Act)的規定,公立教師一如其他的公職人員,一律禁止集 會遊行、團體進行談判或提起集團性勞工訴訟等行為214。除此之外,私立學校法 (Private School Act)也將此限制準用於私立學校的教師215,造成了範圍更加廣大的 權利侵害216。
南韓政府宣稱,由教師組成的工會之所以不具法律基礎,除了教師具有公
Law Journal,p.206
213參見 Richard Dicker,South Korea Labor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Democratic Rule,Pacific Basin Law Journal,p.208~209
214參見該法第六十六條
215參見南韓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
216 南韓政府宣稱此項禁制的法理基礎,來自於憲法第七條「一切公職人員皆應為全民公僕」的
規定。但是,上述規定只是宣示了公職人員不應「只為追求特定個人、階級或黨派的利益而服務」
規定。但是,上述規定只是宣示了公職人員不應「只為追求特定個人、階級或黨派的利益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