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與社會結構相結合的法律文化
第三節 普法運動的推行與一般人民的法律意識
置身於法律專業領域之外的一般人民,對「法律」存有的普遍觀感為何,
決定了其所具有的法律意識,在許多不同切面的社會結構之中,所謂「一般人民」
的涵義雖然最為籠統,但也最能指出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識。法律意識的形 成往往成為法律文化發展的重要內趨力,如果大部分社會成員擁有相類的法律意 識,將足以凝聚巨大的能量,型塑出影響深遠的法律文化,即使注入強大的法律 政策力量,也難以迅速掌握法律文化的發展。以中國而言,一九七八年的改革開 放以前,人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識除了具有濃厚的傳統色彩之外,也深受當時政治 環境的干擾,但政治力量雖足以完全有效地改變法律體系的建制,卻無法隨心所 欲地控制人民的法律意識,以致出現了法律體制與法律意識的落差。之後,又由 於統治核心期望中的法律意識,無法普遍地建立起來,因此而激發了一連串「普 法運動」的法律政策,期望以政策力量修正法律文化的發展方向,使之符合統治 者塑造中國為「法治國」的政治目標。
一、文革期間一般人民的法律意識
一九七八年的改革開放以前,許多官方發行的法學論述,往往與真實的法 律文化相去甚遠;在另一份針對六0年代大陸海外移民所做的訪談報告中341,即 充分呈現出此種法律體制與法律文化間的落差。
舉例而言,於一九五八至一九六四年間的官方刊物上,幾乎純由黨內幹部 所組成的「調處(t’iao-ch’u)委員會」(adjustment committees)受到大幅度的讚揚,
調處委員會於五0年代中期廣設中國各地,據稱其調處紛爭的效率性與執行的力 度,皆遠勝於本已存在的民間調解委員會(neighborhood mediation committees),
因此發展迅速,並廣受人民支持。然而,在訪談報告中顯露出來的卻是,雖然所 有的受訪者都知道民間調解委員會的存在,但大多數人卻未聽過「調處委員會」
究屬何等組織,在少數知曉調處委員會的受訪者中,卻表示於大部分地區,該組 織其實十分缺乏解決紛爭的實際效率;顯示當時基於政治目的而設立的法律制 度,並未獲得一般人民法律意識上的支持。
此外,關於刑事程序上人民陪審員所發揮的功能,實際上也是十分虛幻的。
基於對蘇聯法體制的承襲,中國當時於刑事訴訟程序實行人民陪審制;因此,除 了青少年的犯罪案件(minor case)屬輕微案件的範疇而不實行陪審制,原則上刑事 審判的進行皆由一位主審法官搭配三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共同進行審判,
且又基於對群眾路線的堅持,兩位陪審員與主審法官,就該案件皆擁有同等的決 策權限,以多數決為勝。官方版本的文宣指出,中國獨樹一幟的人民陪審制度,
乃是於司法行政結構上推動群眾路線的主要原動力;然而,於該訪談報告的結果
341 參見 Jerome Alan Cohen,<Interviewing Chinese Refugees:Indispensable Aid to Lagal Research on China>,節錄自 Jerome Alan Cohen,Contemporary Chinese Law,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p.85-117
中卻指出,即使是政治上大力推行蘇聯法制的五0年代期間,法律形式上賦予陪 審員的獨立審判權限,仍然難以得到落實;一方面由於法律專業知識的缺乏,一 方面也由於政治力量普遍介入司法,即使是由群眾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任務,審判 事務的進行實際上仍是操於政黨幹部之手;具有形式法律效力的人民陪審制度,
於實際上並沒有運作自如的社會實效與之配合。
當時的中國正處於無產階級革命的激情之中,政府當局也廣為宣傳地方黨 委會「指導」各項檢警及司法事務的必要性與偉大成就;在訪談報告中,對於政 治介入司法的實際面貌,及其對法律文化所帶來的影響,都揭露了更為具體的資 訊。舉例而言,官方文獻提及當時中國三類主要的刑罰與制裁手段,除了對犯罪 行為的刑事制裁(criminal sanctions)之外,第二類即屬運用範圍最廣的非正式制裁 (informal sanctions),包括集體批判(group criticism)與群眾鬥爭(struggle),以及第 三類的行政制裁(administration sanctions),包括仍於社會群居生活中進行的勞動 教養(supervised labor)與集於勞改營中進行的勞動改造(rehabilitation-through-labor);但對於具體案件中擇用何種制裁手段的客觀標準,則幾乎未有公開的相 關論述。幾位曾擔任中國公安的受訪者即於訪談中表示,當時各類案件的具體制 裁方式,實質上幾乎全操於地方黨委會委員之手,不但定罪量刑缺乏客觀標準,
黨委會委員斟酌量刑的權限原則上也是無限制的;刑法體系大半附屬於行政權力 的淫威之下,連獨立司法審判的原則皆無法堅持,更遑論罪行法定等刑法基本原 則的建立了。這樣的法律環境,更難以培養出人民獨立的法律意識,助長了「法 律為政治服務」的一般觀念。受訪者對政治意圖的高敏感度,或可為上述的命題 作出註解;儘管訪談內容的重點在於法律實施的狀況,但受訪者顯然對「法律」
與「政治」的區別模糊難辨,許多受訪者十分避諱與「外人」談及中國的「家務 事」,深怕因此受到政治力量的刁難、惹上不必要的牢獄之災,更有不少人在一 般觀念中,對致力於中國法律的學術研究者,皆冠以「情治單位」的成見342。
傳統中國息事寧人、妥協惡訟的典型法律意識,也在訪談過程中流露出來;
雖然缺乏量化的統計數據,但研究者卻發現其與受訪者在訪談進行中,對「糾紛」
所持的定義存有文化上的差距。一般而言,對於夫妻間的吵架或鄰里間的爭執,
無論衝突的程度多麼劇烈,甚或已需藉由民間調解委員會的介入才能進行協調,
對多數受訪者來說,這仍不構成所謂的「糾紛」343;最後研究者終於決定修正訪 談的用語,以「糾紛、吵架或意見不同」來代替單純的「糾紛」,才順利減少了 研究的誤差性。語言使用上的差距,看似吹毛求疵的枝微末節,但往往是文化意 識的最直接體現;由上述受訪者對「糾紛」所採取的狹隘定義看來,「盡量追求 和諧並避免訟爭」的傳統法律意識,仍然存在於一般人民的普遍觀念之中。此外,
342 參見前揭 Victor Hao Li,<The Use of Survey Interviewing in Research on Communist Chinese Law>,節錄自 Jerome Alan Cohen,Contemporary Chinese Law,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p.119
從訪談中也顯露出,大多數受訪者極不願自己的私事成為眾所矚目的焦點,更不 願在行政官員面前捲入任何法律糾紛,避免留下惹事生非、製造麻煩的壞印象;
當訪談及問卷中出現各種假設性案例的問題時,這種普遍的退縮心態就更加突 顯,吃虧的一方多半不願出面依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爭取權利,此時最常出現的 答案就是「算了」344,中國人民寧願選擇息事寧人的處理方式,犧牲法律上的利 益以換取政治純潔的評價。
二、普法運動的推行
相對於文革期間對法律環境的消音與打壓,一九七八年的改革開放之後,
中國開始了一連串積極的法制建設工程。其中「普法教育的實施,就是共黨在十 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集中黨與國家的資源,致力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 主義法制方面的一項重要措施345。」從一九八六至一九九0年間第一期的普法五 年規劃開始,鑒於一般人民法律意識的普遍欠缺,普法運動的工作重點中,首當 其衝的就是人民法律意識的型塑與灌輸。在此我們又一次見到,儘管以神聖的普 法建設作為號召,傳統中國習慣於「以政治支配一切」的政法文化與治國原則,
其實已明白呈現於眼前,試圖以政治力量硬性扭轉法律文化的長期發展模式。因 此,有關單位開始廣邀全國的法學教授與研究人員,至各黨、政、軍、民、學、
企業單位,甚至街道、農村,以宣講法律知識,逐條講解公民「應該熟悉」的最 基本的法律和法規,編寫普法書籍和教材;並且由各級黨內幹部帶頭學法、「以 身作則」,宛若海峽彼岸新生活運動的再現。一份關於普法運動的論述即有以下 的記載:
從那時起到一九九九年底,中央領導同志先後十次聽取法制講座,江澤民 總書記在每次講座上都發表了重要講話,對於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許多重要問題 進行了精闢的闡述。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以來,在不到兩年時間裏也先後十 二次邀請法學學者舉行法制講座。中央領導同志聽取法制講座是對全民普法教育 最好的肯定與支援,也是全民普法教育深入人心的生動例證。346
也許,在這些目不暇給的法制講座當中,最令人感興趣的不是中央領導同 志聽取了如何的法律知識,而是中央領導同志發表了什麼「重要講話」,對法制 建設又進行了怎樣精闢的「闡述」;健全法律意識的建立,本應處於「法律不受 行政權利干涉」的前提之下,而普法運動邏輯上的弔詭之處就在於,中國官方試
343 同前揭 p.127
344 同前揭 p.134
345 關於普法運動的詳細進程,參見張友漁主編,《中國法學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九 年出版,p.11
346 引自法制日報 1999 年 12 月 31 日第三版,《百年磨礪百年希望──二十世紀中國民主法制歷 程述評》
圖以行政權力的介入來建立一套反向操作的法律觀念,脫去政治宣傳的鮮豔外 衣,中國人民的法律意識到底會產生如何的質變,仍有待未來進一步的研究與觀 察。由表五的統計數據可知,普法運動的確使人民的法律意識產生了「量」的變 化,高達 80%的人民對現行法規的了解,皆來自於普法教育的宣傳。但是,由表 六的另一項調查統計,我們發現中國人民的權利意識並沒有什麼革命性的進展,
圖以行政權力的介入來建立一套反向操作的法律觀念,脫去政治宣傳的鮮豔外 衣,中國人民的法律意識到底會產生如何的質變,仍有待未來進一步的研究與觀 察。由表五的統計數據可知,普法運動的確使人民的法律意識產生了「量」的變 化,高達 80%的人民對現行法規的了解,皆來自於普法教育的宣傳。但是,由表 六的另一項調查統計,我們發現中國人民的權利意識並沒有什麼革命性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