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韓國的文化背景與意識型態
第二節 經由意識型態所投射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組成本來就難以避免各種意識型態的交錯滲透。而由韓國的歷 史經驗中,我們可以得知,至少在高麗時代的統一局面以後,統治階層為了鞏固 龐大帝國的政權基礎,始終有意鑑借於擁有悠久統一帝國經驗的中國文化,作為 帝國統治的最高指導原則。在與韓國文化交相牽絆的中國文化當中,儒教思想的 複製宣傳,可說是中韓文化交流史上不可忽視的大事;而在深刻儒化之後的所謂
「韓國文化傳統」,其儒教意識型態的影響,幾乎侵入了各個韓國固有傳統的領 域之中,也因此,要對韓國文化上的各種意識型態進行瞭解,首當其衝的就是儒 教思想上的箝制。
一、儒教的意識型態
誠如紀登斯 (Anthony Giddens)闡述馬克斯的社會理論時所說,「在所有的階 級社會裡,支配階級皆以發展或執掌意識型態的形式來正當化他們的支配152。」
在李氏朝鮮王朝建立之初,「為了與前朝(高麗王朝)的國教佛家思想相抗衡,
也為了鞏固新興政權的基礎,儒家思想 (Confucianism)即被統治階層塑造為韓國 歷史上影響最為深遠的官方意識型態153」。有別於西方文化中「守法」(legalistic) 的政治傳統,儒家文化中「重倫理」 (ethical)的政治傳統則成了韓國人民普遍存 在的政治意識型態154。因此,儒教文化產生了一套對統治階層獨特的道德要求,
諸如法律、軍事、經濟等等細瑣的統治技術並不是統治階層所必備的能力,統治 者所被重視的,是必須具有良好的「德行」以行全民之教化。如此則不難看出,
為何在科舉考試當中,綜攬各種精密統治技術的「雜科」,總是為兩班子弟所不 屑;影響所及,法律專業人員也不受社會所重視,因為對韓國人民而言,需要使 用「法律」而非高貴的「德行」以解決世俗紛爭的人,本身就是次等的第二流人 物。
152 紀登斯,資本主義與現代社會理論:馬克斯、涂爾幹、韋伯,簡惠美譯,頁 82
153 Hahm Pyong-Choon,The Korean Tradion and Law,p.9
154 同前揭,p.6
再者,也因為以德行上的「正道」作為世俗規範的唯一訴求,使得韓國文 化的法律觀念中,道德法 (the moral law)與自然法 (the law of nature)合而為一;
也因此,由不具高貴德行的一般平民所凝聚的公共意見或地方習俗,只是國家底 層無組織的輿論而已,並不受統治階層所重視。不同於西方傳統的法律觀,將法 律規範視為社會正義的具體化表現,而認同探索社會正義的智慧可以從個案經驗 的累積中尋得;韓國人民受儒家意識型態所影響的法律觀,則預設了「一切德行 與智慧皆集中於統治階層」的前提;在此前提之下,一切外於統治階層而存在的
「具體化正義」(例如法律),都是無可想像的;於是,統治者不僅是事實上優於 法律,在當為的基礎上,他們也「應該」優於法律 (ought to be above the law)155, 因為對韓國人而言,法律的作用本就是用以處罰規制知識低下的平民匹夫,在政 治傳統上所重的是「人治」而非「法治」。由於儒教意識型態主張以「禮」而不 是「法」來作為日常生活的指標,致使為數不多的國家實證法,則幾乎與處罰犯 罪的刑罰法不謀而合;在此意識型態影響之下,韓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所謂的「法 律原則」 (the Rule of Law),事實上就是一項「決定如何處罰」的標準。
二、階級上的意識型態
在韓國文化中,階級上的意識型態也無可避免受到儒教思想很大的影響。
在儒教傳統嚴密的階級區分之下,使韓國文化中的人際關係網絡,具有極端的垂 直階級標準 (vertical stratification)。例如,即使屬於相同的社會階級或家族地位,
年齡的些微差異也會導致雙方地位處於上下隸屬的臣屬關係;由於「上下隸屬」
的理所當然,幾乎就可說是韓國文化中階級意識的核心與前提,如此也使得西方 法律傳統中的平等觀念,更難在韓國人民心中生根了。
除了身份關係之外,儒教嚴密的階級區分理念,也反映在對經濟型態的箝 制上。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商業活動管理上的困難常導致政治衝突的產生,而 政治衝突本身就是對儒家傳統價值的正面抵觸,也因此致使統治者更加孺慕過 去、抗拒改變、強調穩定與對傳統的維護,難以避免將此困難投射為階級意識上 的厭商情結。透過農商世襲分立、重農抑商政策的推廣,新儒家的意識型態 (Neo-Confucian ideology)156也得以更進一步鎖定社會各階層的對應位置,以達到 鞏固統治階級利益的目的,也形成了商業活動與社會分工上優劣有別的階級意 識。正因為階級隸屬的意識根深蒂固,導致法律傳統中始終缺乏形式平等 (equality before the law)的觀念,使得司法程序正義的保護更難維持。
由於階級分際的嚴格劃分,具有儒家傳統的中國刑法思想中恆存有一定的
155 同前揭,p.20
156 所謂的新儒家意識型態,乃指於中國南宋時期由朱熹所提倡的新儒學。韓國文化中廣泛承繼
了發源於中國的儒學傳統,包括此派系分裂的瑕疵部分。詳情請參閱 Hahm Pyong-Choon,The
「特權」條款;而這項經由意識型態所操控的法律文化,也同樣深植於韓國。對 統治者而言,法律以及刑罰是用以限制、警告無文的野蠻人的,而非用以威脅一 般善良的老百姓,後者只需以德行或禮教來自我約束就可以了。因此,在法律之 下由一定特殊階級擁有一定特權,似乎是一件理所當然的事;也可以說,韓國人 民對「特權」的熟悉程度,可能還遠遠超過對「權利」的瞭解。直至今日,能夠 取得護照出國旅行,對許多鄉村地區的韓國人而言,仍然被理解為一種特權而非 正當的權利。
表現在仕官之途上,階級意識的分野則是將貴族血緣的重要性推向極致。
前已述及,朝鮮王朝所舉行的科舉考試,非兩班子弟不得應試。在官僚體系的巨 塔之前,固有的家世出身比起實質的能力學識更加重要。在儒教的階級意識型態 之下,一切個人的政治、社會、經濟地位,皆是由其本來的出身而非一己的成就 所決定的。影響所及,即使在現代韓國,若想成為政府官員,在就職之初先進行 家庭背景的身家調查(主要是調查其家族成員中是否具有共產主義份子),仍然 蔚為風氣。
三、道德上的意識型態
前已述及,在儒教傳統價值籠罩之下,韓國人民的道德觀中根本沒有法律 的容身之處;法律被認為是與道德背道而馳的次位概念,遠不同於西方的法律傳 統將法律視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因為對韓國人而言道德優而司法劣,且 二者在內容上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在西方法律傳統中發展出來的「法律至上主 義」,在韓國則相對發展出「道德至上主義」。法律至上的精神反應於具體制度上,
形成了西方化的司法審查制度;道德至上的精神則使得韓國的法律文化發展,在 沒有繼受西方法之前,始終沒有產生形式理性化法律157的型態,而每每根據具體 情形與道德情感的差異做出各種判決,使得法律具備相當的不可預測性。
也因為儒家道德價值之中,首重人我分際的和諧關係,對和諧訴求的極致,
無可避免人民厭惡訴訟的心態。於是在判決過程中,確定的形式法律規定並不受 歡迎,反而是能夠根據個案的實況充分考量一切變數、重新調整雙方利益、並且 維持和諧關係的執法態度,才是社會道德觀所認可的。所以對韓國人民而言,一 個好的執法者,最好有能耐以「調解」取代「訴訟」,也為了達到這個要求,他 應該避免堅持當事人的一切是非對錯。顯而易見的,這與今日所適用的西方法律 精神,具有相當的出入。
Korean Tradion and Law(1967)
157 參閱陳聰富,《韋伯論形式理性的法律》,發表於「法律史學與法律社會學的交錯」學術研討 會 (87.11.28)
四、性別上的意識型態
性別之間的歧視可說是人類歧視行為的歷史中,最為基本、也最難被發現 的一種形式;可以說直至二十世紀,女性主義運動的發展才真正風起雲湧,不同 於向來單一父權觀點的性別論述,也才開始湧現對女性權利的關注。而性別歧視 之所以如此隱晦難現,最主要的原因即是,這種歧視常常是透過意識型態的形 塑,直接於文化的深層去加以操控。
李氏朝鮮王朝的大規模儒學移植,對韓國的性別文化影響深遠。首先,就 家庭系統與婚姻習俗而言,韓國本土文化的傳統是採母系血統,不同於中國文化 之採父系血統158。雖然依文化人類學上的相關研究,父系或母系血統的採擇對性 別權力的分配並無關鍵性的影響159,但在外來文化傳入之際,兩個異文化間所存 有的落差,無可避免導致一定的緊張對峙關係,而使得有能力操控改革的社會菁 英驚覺改革的瓶頸,進而採取更加凌厲的攻勢,促使意識改造的效應持續發酵。
在朝鮮王朝建立之初,由於儒家思想成為官方所獨尊的意識型態,為配合儒家觀 念中垂直威權式的人際網絡,將社會權力集中於男性就成了首當其衝的大工程。
意識到中韓文化中血緣系統的差異性,統治階層於是瞭解到,想要有效地集中父 權,首需大幅提升男性的經濟實力;為此統治者強力改革了原有的招夫傳統與男 女平均繼承制,繼而全面推行中國式的家長制度,不但削弱了女性的經濟能力,
更使得男性充分掌握一切家庭事務的決策權。朝鮮王朝此番大規模的文化移植,
不但成為韓國歷史中家庭與婚姻制度傳承的轉捩點,更大幅降低了女性的法律地
不但成為韓國歷史中家庭與婚姻制度傳承的轉捩點,更大幅降低了女性的法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