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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國大陸的文化背景與法律變遷

第四節 意識型態投射了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意識型態相互投射而成的產物。無論傳統或現代,中國的法律 文化都無可避免政治強勢的型塑和影響;當政治勢力擴張之際,由官方事先選取 的制式價值觀也隨而與社會產生一定的交互作用,因而形成不同的意識型態,最 終投射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文化。

一、傳統宗法意識型態的遺留──集體本位色彩

中國傳統的宗法意識,也就是體現「親親」、「尊尊」等級精神的「禮治」

思想,以集體主義精神為其本質;與之相對的概念可以西方文化中的「國民意識」

為代表,即與平等、自由、私有、商品等觀念相聯繫的「法治」思想,以個人主 義精神為其本質。在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發展中,前者的穿透力與重要性遠大於 後者,但二者之間微妙的消長關係更足以顯現豐富多姿的法律文化脈絡。

在傳統中國的父系家長制部落社會裡,社會行為的規範有兩類:在氏族內 部實行以家長或族長特權為後盾的宗法規範,這一規範後來演化為「禮」或「禮 制」,重要特徵是不平等;另一類是在氏族之間,實行以公平和強制性為特徵的

「法」。268在傳統社會之中,這兩種行為規範分別調整不同的規範領域,並行而 不悖,但兩者的精神卻是對立的,各指向不同的發展方向。但由於歷史發展使中 國走向統一的國家,宗法家族的結構也因政權的確立而逐漸政治化;於是,以宗 法行為規範為內容的「禮」便膨脹起來,併入政治生活的領域,進而成為一種官 方的意識型態。影響所及,不僅使得氏族內部人與人的不平等關係得以延續,甚 至也連帶扭曲了氏族之間的平等關係,使之屈從於不平等的政治權力網絡之下;

此長彼消的趨勢迫使「法」的社會性功能不斷萎縮,最終墮落為赤裸裸的暴力手 段──刑罰。

宗法意識型態的勃興,最初是由國家封建的歷史背景所形成,其後又與儒 家思想推行禮治的官方價值相結合,而構成傳統中國文化中的重要內涵。投射於 法律文化層面,儘管共產中國標榜的無產階級革命本質,確實顛覆了許多封建社 會下遺留的宗法意識型態,但隱含於傳統宗法意識中的集體主義色彩,卻仍可在 現代中國的法律文化脈絡中尋得。前已述及,集體本位的法律觀於中國歷史上由

268 參見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頁 690

來已久,即使是一九四九年後的共產中國,法律文化中的集體主義色彩依然相當 濃厚,與西方文化存有根本上的差異;在西方法概念之中,契約法的存在價值是 極端個人本位的,藉由雙方當事人間契約的締結來決定履行責任的歸屬,並調整 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但在改革開放前的共產中國,政府則已不同的契約類型搭 配中央經濟政策,作為國家控制經濟生產量的手段;也因此,契約的簽訂成為生 產單位或個人的特殊政治性任務,擔負起國家經濟政策的共同執行責任269;於 是,在西方法律觀中強調個人本位色彩的契約法體系,在共產中國初期依然難改 其集體本位的基調。但整體說來,雖然根源於傳統中國宗法意識型態而來的集體 本位色彩,依然是現代中國法律文化相當重要的特徵之一,但帶有強烈封建習氣 的儒家宗法意識型態,在經歷無產階級革命的歷史洗禮之後,許多人際關係間的 非對等性,反已較其他東亞國家淡散不少;儘管集體主義的幌子使國家與黨的指 導,相對於個人膨脹得有如巨獸,但在集體之中的廣大個人,則反而擺脫了封建 紐帶的鉗制,比起其他東亞國家人民而言,擁有更為均等的法律地位。

二、義務取向的意識型態

受到儒家思想中「義」「利」觀念的影響,中國人的權利概念,其實是一種 源出於所有社會關係、並環繞著某種行為的關係情勢之中的「義」。因而「義」

就不單單是指抽象的、法律上的,基於權力、權威和利益的權利狀態,而是對人 類社會關係的一種能動反映。因此中國人只承認在「充分履行一定的義務與責任 的前提下,才存在所謂的個人權利」270。舉例來說,在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對 債務人逼債的時候,如果使債務人受到嚴重傷害因而致其自殺的,債權人行使權 利的方式就是不正當的,也因此其取債的權利也不應存在;所以中國法律文化 中,沒有西方那種天賦的、超自然的和絕對的「權利」觀念;在中國傳統中,只 存在相對的、導源於具體的社會場合與社會條件的權利。這種情形反映在身分法 領域的情形,則使得中國傳統身分法的本質迥異於西方法律:父─主─夫的地位 跟子─奴─妻的地位相比,並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對等性;也因此「在中國傳 統法中,父母的地位通過強調子女的義務而備擴大了,而在羅馬法中子女的從屬 地位則是強調父母權利的結果」271

傳統中國這種義務取向的意識型態,於現代中國法律文化的遺留,可從共 黨建國初期的法制建設實況上看出端倪;以法律工具主義作為早期的立法指導原 則,使得八0年代以前的中國立法活動,「有關經濟和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多,公 民權利保護方面的法律少」,因為「法律工具主義在立法中的表現,就是重視政

269 參見 Jerome Alan Cohen,Contemporary Chinese Law,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p.245-255

270 引自﹝美﹞金勇義,中國與西方的法律觀念,瀋陽市:遼寧人民(1989),p.113

271 轉引自前揭﹝美﹞金勇義,中國與西方的法律觀念,瀋陽市:遼寧人民(1989),p.117

府的權力,而忽視社會的權利;重視政府的管理,忽視公民權利的保護」272。雖 說此種立法指導思想的形成,是導源於共黨國家的法律工具主義心態,但這整套

「重義務輕權利」的法律體制,能於現代中國社會順利推行數十年而未產生根本 性的適應不良,就不能不歸結於此種傳統義務取向的意識型態所發揮的滲透作 用。

三、一切以黨為領導中心的意識型態──以「破除一切意識型態」作為一種意識 型態

除了傳統中國遺留至今的種種文化上意識型態以外,自共黨建國以來的現 代中國,也因其國家機制的界線而醞釀出另一番意識型態的迷思,那就是共黨領 導一切群眾事務的施政原則。在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理想之下,中國共產黨是領導 社會主義事業的核心力量;為了使無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可期,共黨領導的光環成 為革命運動中重大的信仰,黨的能力也被膨脹美化了: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 人民群眾的利益之外,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理論上也就不可能走向腐敗;

而黨的綱領和政策,則正是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科學表現。於 是,黨的前瞻性指導,目的是為了破除腐敗的封建資產社會的各種意識型態,但 結果卻形成了現代中國施政上最根本的意識型態包袱,滲透於各個不同的文化領 域之中。投射於法律文化層面,最顯而易見的結果是共黨建國初期「以政策為主、

法律為輔」的司法原則,使得國家法律動輒受到黨相關政策的左右,法律也僅具 有施政工具的次等地位,一切以政策為依歸。此外,以共黨領導為準繩的法律文 化,也體現在中國人大關於立法的制度性功能上;從一九七九到一九九二年間的 早期階段,人大的立法原則是在法律工具主義的思想指導下進行的,立法的主要 任務是 適應經濟建設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強化行政和對經濟的管理。立法的 重點是經濟法。經濟法主要反映計劃經濟體制,表現政府對社會的控制和行政部 門對經濟的管理;政府官員把法律看成是可以調動指揮和管理人民的指揮棒,「這 種狀況決定了人大法律的起草和提案主要依賴於政府,政府在立法中起主導作 用。」273於是,過分膨脹了黨中央領導的意識型態作用,使得傳統中國法律文化 原本就濃厚的政治意味得以合理延續,並深切影響了現代中國的法律文化現狀。

四、小結──意識型態交錯而現的法律文化

272 引自法制日報 2000 年 3 月 26 日、4 月 2 日,蔡定劍,《人大立法 20 年的歷史性轉變》

273 引自法制日報 2000 年 3 月 26 日、4 月 2 日,蔡定劍,《人大立法 20 年的歷史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