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日本法院的法律意識
第三節 日本刑事訴訟所顯示的法律意識
日本的刑事訴訟實務擁有許多國家所未看到的現象,例如相當低的犯罪率,
警方移送率低,檢察官起訴率高,法院定罪率高,以及極為寬大的刑事處罰與重 視被告的自白等現象。值得探討的是在這些日本刑事訴訟實務中的特殊現象,背 後隱藏哪些制度上、文化上的因素,以及反映出日本法院何種的法律意識,以下 先就個別刑事訴訟上的特殊現象,略作簡述。
一、低犯罪率與刑事訴訟的沉重負荷
犯罪率的統計上,在戰後初期一九四八年時,全國的刑事案件共計有 1,603,265 件,到了一九八零年時,全國的刑事案件數僅成長為 1,812,755 件109,
109 歷年統計數字如下:
每十萬人的犯罪率由原先的近兩千人,下降為一千一百六十人。可以想見戰後日 本是處於低刑事犯罪率的社會,不過低犯罪率的形成,不一定完全能解釋為人民 的低犯罪現象,或是政府預防犯罪的措施奏效,亦有可能來自一些制度上或是實 務上的複雜因素,比方說警方的高吃案率。另外戰後成長極為迅速的另一種違法 型態即是交通刑事事件,以一九八七年為例,全國 3,441,024 的刑事案件中,共 有 2,084,152 件屬於交通刑事案件110,雖然在一九六九年後,日本即設立刑事簡 易程序,以處理這類輕微、但數量龐大的案件,但交通刑事案件仍然造成日本刑 事法院擊中的負擔。
日本法院雖然持續的在增加司法人員的數量,但案件的負荷量卻無法減 輕,甚至繼續加重。以檢察官為例,從一九三二年到一九八七間,雖然在數量上 已成長達三倍,但每年所起訴的案件量,由原先一九三二年的 272.2 件,成長四 倍為一九八七年的 1,112.8 件,其中佔三分之二的案件即為交通刑事案件。111換 言之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如同其他民事、行政訴訟制度一樣,遭受制度不足以應 付案件負荷的現象(institutional incapacity)。直接的反應即是依賴法律外的非形 式機制(extralegal mechanism, informal procedures),來減輕案件量的負荷,如同 民事法院的法官盡量促使當事人和解、避免訴訟,刑事訴訟中法官、檢察官與警 察則是以其他方式試圖減輕訴訟的案件負擔。112
二、針對訴訟沉重負荷的回應
日本的正式刑事訴訟制度原先是抄襲自德國刑事訴訟體制,在戰後受美國 法影響,加入許多美國法特別重視的當事人程序保障與當事人進行主義,在混合
110 參見 Japanese Yearbook on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1987, at pp. 320-321
111 參見前揭註
歐陸法與英美法的日本刑事訴訟制度裡,日本人又獨樹一格的發展出獨特的「廣 泛裁量權」,不管是法官、檢察官、警方在刑事程序中皆享有相當廣泛的裁量權。
以警方為例,警方的裁量權即是將所受理報案的刑事案件,移送檢察官的 裁量權,因警察基於警察法規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得不將「輕微案件」移送檢 察官偵辦。以一九七八年數據為例,即可知道警方的移送裁量權廣泛的程度。該 年度警方共受理 1,136,448 件刑事案件,而其中 599,302 件找到嫌疑犯,有嫌疑 犯的案件中有 231,403 件警方認為應移送給檢察官偵辦(亦即有足夠證據),但 基於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六四條的移送猶豫規定,警方僅移送 168,646 件給檢察 官偵辦,應移送偵辦的案件中有兩成,即 62727 件被警方界定為「輕微案件」
(minor cases),以不移送為宜113。由以上的數據除顯示日本警方在制度上與實 務上所擁有的廣泛的移送裁量權,另外也觀察到日本刑事訴訟機關針對案件負荷 量所做的回應-警察作為篩檢案件量的機制。
觀察檢察官關於刑事案件的處理,也可以看出一些獨特的法律文化。以一 九八七年為例,日本檢察官針對 3,441,024 件案件,只起訴 50%而已,其他的案 件不是轉由其他檢察官偵辦,就是轉到家事法庭(日本家事法院兼辦少年刑事事 件),只有 2%不到的案件因證據不足結案,10%因各種因素停止偵查,或是不起 訴處分。114若在就案件類型作進一步檢視時,卻又會發現刑事案件的起訴率僅佔 所有刑事案件(排除交通案件)中的三成五(377,407)而已,有兩成五的刑事 案件(266,537)停止偵查,換言之刑事案件若排除交通案件時,其起訴率仍然 十分的低。反觀檢察官所處理的交通案件中有六成起訴,剩餘的案件大多是移送 其他檢察官或是家事法院而已,幾乎檢察官在交通案件中所做的工作只是單純接
112 John, Haley, Policemen and Prosecutors, Authority without Power, 1991, p123
113 Japanese Crime statistics 1979,(Tokyo 1979),p 116-117
114參見 Japanese Yearbook on Administrative of Justice 1987, at p320-321
受警方移送,然後起訴或者是再移送。若再由不到 2%的案件,因證據不足而不 起訴,又可以推測檢察官不是不做證據調查工作,就是警方已將所有移送的案件 做了相當的「過濾」了。由以上的數據,我們依然可以認為在現行的日本刑事訴 訟實務中,檢察官擁有廣泛的起訴猶豫裁量權,而且其功用亦在減輕法院訴訟的 負擔,不過與警方不同的是,檢察官於此考量的是就案件是否具有應予起訴、處 罰,行使裁量權而已。115
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雖然沒有「認罪協商制度」的設計(guilty plea),因此 不管是一般訴訟程序或者是簡易訴訟程序,檢察官都負有舉證責任,應向法院提 出足夠的證據,始能令被告定罪。但是事實上,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以一九八 七年為例,即高達 93%)都是在簡易訴訟程序中,依一造辯論後,即逕下判決,
而簡易程序所得科處罰金最高僅至二十萬日圓(相當於一千五百美金)。而實際 進行正式審判程序的案件僅占起訴案件的百分之七而已。以上的統計數據進一步 分析後又可以知道,案件若經由警方移送給檢察官之後,僅有百分之一不到會因 證據不足而不起訴,而檢察官起訴後法官的定罪率亦高達 99.5%,116幾乎是百分 之百。又如果剔除交通刑事案件後,其他案件的定罪率也是相當的高(90%)。
因此在日本刑事訴訟實務界流傳著一句諺語:「起訴即定罪」(Those who are prosecuted are almost always convicted.),並非空穴來風。
以上的眾多數據顯示出日本刑事訴訟實務界面對案件負荷量所採取的努力 與其應對手段,以制度面、實務操作的方式,將案件負荷量減到最低,更進一步 說,警察與檢察官利用移送猶豫主義與起訴猶豫主義,盡量篩檢案件量,而法院 幾乎便成橡皮圖章一樣,九成以上的起訴案件會被定罪。如此的現象也是反映出 日本法院界為求解決案件負荷量所會採取的態度-將制度的溢流(incapacity)導 向法外、非正式的法律措施(extralegal, informal mechanism)的方式。另外依值 得注意的日本訴訟現象就是對刑事犯極為寬大的處遇以及自白(Confession)的 重視,以下敘述之。
三、仁慈的刑罰與自白的重視
日本的刑事訴訟對待有意悔改的刑事罪犯十分的仁慈,只要是罪犯承認自 己犯罪、真誠的自責以及給予被害者適度的補償,獲得被害者的原諒,基本上罪 犯都會得到相當仁慈的待遇,不是科與罰金了事,就是宣告緩刑。以簡易程序的 統計為例,法官於簡易刑事程序最多可以科處二十萬日幣的罰金,但七成的簡易 事件科處不到五萬日幣,有四成的案件科處不到三萬日幣,只有千分之五的案件
115 雖然檢察官每年皆大量起訴交通事件,但若從刑事簡易訴訟的角度來看,似乎並不造成法院
極大的負荷。參見下段關於法院刑事訴訟實務的說明。
116 1987 Japanese Statistics Annual Report: vl2, Criminal cases(Saiko Saibansho, Tokyo 1988), p196
會被科處到二十萬日幣的最高額。再以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說明,每年平均有 60,000 到 65,000 人被科處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有五成的案件會被法 院宣告換行,環言之再被宣告有期徒刑的罪犯中只有一半會真正入獄服刑,另外 最所有被起訴的案件中有百分之五被判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百分之二被判超過 三年到五年有期徒刑,而被判超過五年的案件僅有百分之二。117若由檢察官行使 羈押權的角度來看,一九八七年中檢察官所審理的案檢,僅羈押 22%的嫌疑犯,
如果我們再考量到檢察官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的比率僅有百分之一不到時,可以 想見檢察官基本上很少使用羈押權作為保全證據、防止犯人脫逃的工具。而由警 方的角度,若犯罪嫌疑犯表達相當的悔意,而且違法行為並非十分嚴重時,在移 送案件給檢察官時,警方會建議檢察官盡量「從輕發落」。
而檢察官決定是否不起訴時,所考量的重點也是:被告是否自白犯罪,對 犯罪行為深表悔意以及得到被害者的原諒。實務上曾經有如下的案例,依位資深 的檢察官反對依位年輕檢察官繼續偵查、起訴一件過失致死的刑案,原因是該案 中一位職業婦女因工作緣故,將嬰孩留在家中,逕自離去,而嬰孩被導下來的報 紙押住,窒息而死,該名婦女因心愛的嬰孩死亡已經受到相當大的打擊,起訴、
處罰對他而言,不只無法達到刑罰目的,而且是件殘酷的事情。不過一些過於重 大、無法忽視的案件,檢察官仍然會與予起訴,縱使被告已經表達相當的會議以 及提出適當的補償,只不過在具體求刑上,會加以減輕。118法官在刑事裁判中量 刑的重點也是如前所述,就被告有無自白、犯罪的悔意以及對被害人的補償,決 定應科與的形度或者是給予緩刑(suspend sentence),也曾經有資深法官要求被 告自白犯罪以及表達對於被害人的歉意後,始准其離開法庭。119
被害者在日本刑事訴訟程序中並非佔有相當主動的地位,雖然受害者的證
被害者在日本刑事訴訟程序中並非佔有相當主動的地位,雖然受害者的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