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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與社會結構相結合的法律文化

第二節 透過律師制度所展現的法律文化

特定社會中法律職業的發展、以及該社會成員對法律職業所持的社會評 價,也可以反應出法律文化的面貌;也就是以法律作為一種專業性的分工,其於 社會生活中究竟發揮了如何的功能?帶給一般人民的印象又是如何?廣義而 言,法律職業的範圍除了律師之外,尚包括法官、檢察官等其他參與法律工作的 專業人員;但在各種法律職業當中,律師無疑是最貼近「非專業」的職業領域,

在實際的審判活動中,往往處於與國家法律權威相抗衡的位置,為當事人爭取法 律上應有的利益。也因此,從律師制度中所顯現的法律文化,多少也可反映出一 般人民對法律權利的自覺,以及特定社會中對程序正義的實踐程度。

傳統中國的法律文化之下,此種為當事人辯護以爭取法律權利的職業,即 是受到輕賤的。受到科舉制度的影響,時人所重者為明經、進士兩科,少人研讀 律學;學習法律的人所能從事的職業有限,社會地位低下,於政治上缺乏出路,

例如清代衙門當中為人代撰書狀的書吏,並不從衙門中領取薪俸,「主要收入只 得靠陋規和舞弊,社會地位很低,談不上研究法律,只是粗知律例條文,可以擬 稿,查案卷檔案,可以摘要而已。332」除此之外,習律之人「最好的出路是當形 名幕友﹝師爺﹞;幕友必須熟讀律例,佐東翁辦案。」由於士人平日不讀律,一

329 同前揭

330 同前揭

331 同前揭

332 參見《中外法學》一九九八年第四期,瞿同祖,《法律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歷史的考察》

旦作官,對於法律也茫然不知,而司法又屬州縣官的職責,所以必須重金禮聘幕 友。「出堂問案的是州縣官,而在暗中出主意、真正辦案、擬稿定罪的卻是幕友。

333」因此儘管朝廷對官員私聘的幕友並不支薪,幕友的薪俸所得仍然很高,社會 地位也因其資產背景隨而提昇。而在傳統中國的法律職業當中,業務性質最近於 現今的律師的「訟師」,卻普遍受到一般人民的輕視;在一般人的印象中,訟師 熟習條文,善於舞文弄墨,慫恿人打官司,以不正當的手段從中取利,往往虛構 或增減罪情,為當事人開脫罪狀,或誣告對方,包打贏官司等等。姑且不論一般 人對訟師的社會評價是否存有主觀性的偏差,至少在國家的司法建制上,訟師是 一種不正當的職業,完全在暗中活動,既不在訟狀上署名,也不能在法庭上出面 為原告被告辯護。就此而言,從前的訟師與現代的律師,儘管業務範圍相近似,

但兩者的法律地位卻是全然不同的;訟師是傳統中國的非法行業,為政府所嚴 禁,一經查出,便要依律令中的「教唆詞訟」論罪。

從歷史情境的脈絡中進行觀察,傳統中國對訟師行業的禁絕,起源於維持 國家權威的政治考量;法律是執政者意志的表現,透過代表執政者的行政官員所 施用的法律,邏輯上必然是正確的,因為統治者與國家的權威不容置疑;當事人 僅是審判程序上,等待裁判者以法律來發現真實的客體,而非得以主張任何「權 利」的主體;在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權力的主張」往往代表了「與權威相 對抗」,而這正是中國政治文化中的禁忌,絕不受統治者所歡迎。在法律體制逐 漸西方化的過程之中,雖然律師制度得到形式上的承認,體制的改革早已發生,

但傳統法律文化的精神仍持續影響著一般人民;囿於傳統中對訟師操守與能力的 質疑,使得律師的專業能力難以取得社會大眾的信賴,也阻礙了律師制度的建立 與發展。一份六0年代間針對大陸海外移民所作的訪談報告中334,曾提及當時法 院收發室的特殊功能,相當程度取代了法律生活中律師所能提供的服務,形成具 有時代意義的法律文化。在一般的理解之下,法院的收發室僅為法院的附屬機關 之一,職司的不過是一些法律文書的往返發送,或者一般事項的詢問而已,並不 具任何審判事務上的實質權限。但在前述的訪談報告中,受訪者指出當時中國的 法院收發室掌握了法院內部司法事務的行政管理權(plays a major role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dicial affairs),處於行政權力凌駕一切的時代,許多法律爭端 實際上在法院收發室中就能獲得解決。因此,一方面由於法院收發室所具有的行 政背景豎立了權威的標誌,另一方面也因為傳統文化中對律師行業的不信任感,

受訪者表示當時的社會風氣,傾向於向法院收發室諮詢法律問題,以此取代向律 師尋求專業幫助;一位受訪者被問及為何不願請求律師的協助時,即表示律師所 能發揮的作用無法與法院收發室相比,因為「法院收發室才能提供較具權威性的

333 同前揭

334 參見 Victor Hao Li,<The Use of Survey Interviewing in Research on Communist Chinese Law>,節 錄自 Jerome Alan Cohen,Contemporary Chinese Law,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p.132

答案(could give an authoritative answer)以解決法律糾紛335。」由此可知,至少當 時的中國司法實務,不僅在客觀上深受行政權力所干涉,也間接影響了人民主觀 上的法律意識,律師所能凝聚的社會信賴相當有限,律師制度的實質發展就難免 遲滯了。

綜觀共產中國建國初期律師制度的建立,不難發現以律師作為「國家的法 律工作者」,其政治信仰的純潔深受統治階層所重視;因此新中國建立後,中央 人民政府不但先行廢除國民黨時期的六法全書與舊法統,於一九五0年十二月,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更進一步發出《關於取締黑律師及訟棍事件的通報》,用以 取締國民黨時代的舊律師336。由此可見,即使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律師工作的性 質仍然延續了傳統文化的色彩,其所握有的專業知識成為得以威脅政治權威的法 律武器,因此深受統治階級的顧忌。掃蕩了舊法制殘留的律師之後,一九五四年 七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發出通知,指定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率先試辦律師顧問 處,開展律師業務。從一九五五年起,中國各地許多市、縣都開展了律師工作;

一九五六年一月,司法部向國務院提出《關於建立我國的律師工作的請示報告》

337,建議通過國家立法以正式確認律師制度,請示報告當年度批准之後,現代中 國的律師制度也獲得形式上的開展。

然而,雖然於一九五五、一九五六兩年期間,現代中國的律師制度獲得初 期的發展,但從一九五七年下半年之後的二十年,遭受左派思想的影響與其後文 化大革命的衝擊,剛剛起步的律師制度遭到了極大的破壞。中國本已缺乏西方法 權利本位的法制傳統,公民普遍缺乏權利自覺與法制觀念,再加上傳統法律文化 中輕視訟師的成見,「律師出庭 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更難得到群眾的支持與 諒解,反而被等同於「喪失階級立場」或者「替壞人說話」。到了一九五七年,「出 現了反右鬥爭的擴大化,大批律師被貼上『右派』的政治標籤,甚至被送去勞動 教養或勞動改造,律師工作因此枯萎」。雖然「司法部在一九五九年被撤消後,

律師工作由人民法院代管,但實際上律師工作已不能開展。在十年內亂期間,林 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行封建專制主義,不僅在法律實踐中完全剝奪了被告人的 辯護權,而且於一九七五年制定的憲法之中,公然取消了有關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的規定。在他們控制公檢法機關期間,被告人自己都無權辯護,更談不上請律師 辯護了。338

但除了政治鬥爭劇烈的二十年間,曾導致律師工作的停擺之外,一九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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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參見檢查日報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記者聶靜,《新中國律師制度的建立與發展──訪司法部 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賈午光》

337 同前揭

338 同前揭檢查日報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記者聶靜,《新中國律師制度的建立與發展──訪司法 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賈午光》

年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所為的大幅改革以前,律師業務發揮的功能始終是 非全面性的;當時律師的主要職能仍只局限於行使刑事辯護權, 被告人減輕刑 罰和免除刑罰,而非如西方國家的律師,得以介入各類案件中為當事人爭取權 益。也由於長期以來律師業務的侷限,使得現代中國的律師制度,立於與西方相 異的基礎,而發展出獨特的法律文化。於是,即使一九七八年通過的新憲法中,

重新確立了辯護制度在國家法制中的地位,律師文化的本質依然沒有太大的改 變。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六日,五屆人大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 師暫行條例》,這是新中國建立以來有關律師制度的第一部法律,使中國的律師 制度開始得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該條例第一條即明白指出,律師行業的性質 係「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而非自由職業者,其工作必須在黨及國家的領導下,

為黨國及人民服務339;由此可知,承繼了傳統法律文化中對律師職業的偏見,與 共黨意識型態下對政治權威的哄抬,律師工作在法律規範下似乎難以擺脫「黨與 國家的領導」,律師實質上不算是社會的法律工作者,反而與公務員較為接近。

但無論如何,一九七八年的改革開放以後,法律體制的確獲得了空前的發 展機會;一九八六年起,司法部開始舉辦全國律師資格考試,以期提高律師的素

但無論如何,一九七八年的改革開放以後,法律體制的確獲得了空前的發 展機會;一九八六年起,司法部開始舉辦全國律師資格考試,以期提高律師的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