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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與社會結構相結合的法律文化

第一節 透過法院實務所展現的法律文化

以人民法院作為政治結構的一環,所要討論的是司法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 間權力與地位的抗衡;但以人民法院作為社會結構的一環,其所展現的法律文化 又是另外一番風貌。人民法院身為中國社會中法律規範的裁決者,透過司法實務 的運作予以觀察,法院的受案比率逐年提昇,顯示愈來愈多的社會糾紛尋求司法 途徑以為解決;法院的受案範圍逐年開展,案件種類也愈行複雜,顯示法律足以 規範的社會事實也漸行豐富,得以觀察法律變遷與社會變遷的步調是否一致;而 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法官於具體案件所發揮的作用,則顯示出法院基於司法者的 地位所具有的法律意識;關於審判結構之下,人民陪審制發展的興革與其現階段 在實務上所具有的意義,顯示了共產中國為司法制度與社會結構的連結所作的努 力;最後,法院實際上所能承受的案件負荷量,則顯示了法院對其司法任務的完 成度,得以觀察中國社會執法實況的法律文化。

一、法院的受案比率與受案範圍

310 同前揭

311 同前揭

由表二中近年來整體的受案率統計可以看出,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四年的 十年間,法院所受理的全部案件,整體而言是逐年上升的,十年間成長了大約三 倍;表示在經改開放以後的中國,市場經濟必然伴隨的社會現象,是商業行為的 激增與法律關係的透明化,反應在立法上的結果是相關經濟法規的大量出現;反 應在司法實務上的影響,則是共黨向來所偏好的調解制度逐漸失其效率,以往足 以消化大部分生產單位與個人間紛爭的調解機構,不再能如法炮製開放市場中各 種精密的契約糾紛,愈來愈多的糾紛案件在需求更為精緻的審理過程之下,進入 法院尋求救濟。這樣的時代意義,也可以從表一中,各類案件成長率的比較觀察 出來;分別以觀,在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四大案件類型當中,行政案件的受 案率由於深受九0年行政訴訟法的施行所左右,在八九年立法通過之前不是案件 奇少就是資料難求,但該法施行後的第一年,案件量卻以 97%的比率暴增;除此 之外,在其他三類案件的成長比率中,刑事案件的成長卻是相對穩定的,遠不及 民事與經濟案件的大幅增加,突顯了經濟案件量在經改後,受到經濟結構的變革 而成長的社會現象。

表二:CASES HANDLED BY THE PEOPLE’S COURTS IN THE FIRST INSTANCE(1985-1995) AND PERCENTAGE CHANGE

Year Criminal %change Civil %change Economics

%change

1985 246,000 -- 846,000 -- 226,600

--1986 299,720 22% 989,409 17% 322,153 42%

1987 289,614 -3% 1,213,219 23% 367,156 14%

1988 313,306 8% 1,455,130 20% 513,615 40%

1989 392,564 25% 1,815,385 25% 690,765 34%

1990 459,656 17% 1,851,897 2% 588,143 -15%

1991 427,840 -7% 1,880,635 2% 563,260 -4%

1992 422,991 -2% 1,948,786 4% 650,601 20%

1993 403,267 -5% 1.089,257 7% 894,410 37%

1994 482,927 20% 2,383,764 14% 1,053,701 18%

Year Administration %change Total %change

1985 -- -- 1,318,600

--1986 -- -- 1,611,282 22%

1987 -- -- 1,869,989 16%

1988 -- -- 2,282,051 22%

1989 9,934 -- 2,908,648 27%

1990 13,006 31% 2,912,702

--1991 25,667 97% 2,897,402

--1992 27,125 6% 3,049,500

--1993 27,911 3% 3,414,845 12%

1994 35,083 26% 1,955,475 16%

資料來源:The Editorial Office of the Year Book of China,ed.,《中國法律年鑑》,Beijing: The Law Year Book of China Press,1985-1995 issues.,轉引自 ZHENG Yongnian,《From Rule by Law to Rule of Law?A Realistic View of China’s Legal Development》,1998

除了十年間的長期統計之外,由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所公佈的一項統計報告 中,可以得知法院的受案比率仍持續小幅度的攀升,一九九九年地方各級人民法 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審案件 569.2 萬餘件,比前年上升 5.2%312。其中比 較值得注意的是,取得經濟快速發展的相當成果之後,必然伴隨的犯罪增加現象 也反映在受案率的成長當中,全國法院一九九九年全年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 53.9 萬餘件,比上年上升 12.27%,判處犯罪分子六十萬餘人,比前年上升了 14.02%,

成長幅度皆高於前十年;相形之下,同年全國法院全年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 3517 萬餘件,審結一審行政案件 98759 件,分別比前年上升 4.68%和 0.38%313,但卻 皆反不及前十年的成長幅度;顯示經濟成長到達一定程度的飽和,但因經濟成長 而生的犯罪問題卻正待顯露,因而扭轉了案件成長的比率。

除了受案比率上「量」的變化之外,人民法院所受理案件的範圍也逐漸隨 著「質」的變化而擴展。一九九九年,北京市各級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傳統的刑 事、民事案件外,經濟、行政、知識 權、國家賠償等類別案件皆呈明顯上升趨 勢。「據調查顯示,1979 年北京法院受理的案件僅 1.1 萬件,其中刑事案件占 20%,

民事案件占 80%。而剛剛過去的 1999 年北京法院受理的案件數比 1979 年上升 10 倍,除民事案件以 8.5 萬件高居榜首外,經濟案件以 2.5 萬件超過刑事案件的 1.1 萬件。同時,知識 權案 336 件,行政案件 683 件,國家賠償案件 23 件314。」

受案範圍的擴展,使得法院得以介入解決的案件種類也愈行複雜;由於超前立法 的原則精神久不為中共官方所重視,法律發展原則上仍需追隨於社會發展的步 伐,因此受案範圍的逐年擴展,顯示了法律發展並未完全與社會發展脫節。除此 之外,人民法院的審判機構設置也逐步豐富了,在原來的刑事審判庭和民事審判 庭基礎上相繼成立了經濟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執行庭、知識 權庭和告訴庭等

312 參見人民日報網路版人民大會堂三月十五日十五時三十七分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最 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00 年 30 月 1 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http://www.peopledaily.com.cn/200003/15/C109.html

313 同前揭

314 引自北京青年報 2000 年 3 月 27 日,《如今法院管得寬》

專門審判機構315;人民在經濟生活中的諸多矛盾和知識 權等方面的有關爭議都 可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也有助於司法途徑的廣為運用。

二、法官於個案中所發揮的功能

二十世紀末期的現代中國,法規範體系的結構日漸完整,司法救濟途徑的 使用也逐漸普遍,法律共同體的發展也具有初步規模。在這個共同體中,法官群 體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發生了相當的轉變:

尤其是一些優秀的法官在這個沈默的、沒有面目的群體中逐漸顯示出自己 的個性,從而顯示出他們對社會發揮作用的獨特方式。他們不再是簡單的社會糾 紛的解決者,而是法律規則或者原則的創立者;他們不僅僅關心對個案的處理,

更關心個案中體現的法律規則或原則及其對未來類似案件可能的影響力。也正是 通過這些探索性的典範案例,使得這些法官成 我們這個時代中卡萊爾所說的英 316

前曾述及法院長期處於行政機關的強勢領導壓力之下,一方面不得不屈從 以求自保,但另一方面,法院也從每一次的個案審判中,試圖擴大自己的權力範 圍,以發揮司法的影響力;正是這樣的法律文化體現於司法實務,造就了法官的 時代英雄性格。舉例而言,審理「福州陳氏兄弟訴馬尾公安局」的上訴案中的遊 振輝法官,以及審理「田勇訴北京科技大學案」的饒亞東法官,前者在一個行政 訴訟案件中巧妙地通過事實的鑑定確立了反壟斷的規則,後者則在判決書中幾乎 直接陳述了正當程式的原則317;在這些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法官不再只是單純的 裁判者,而是充分發揮了普通法體系中「法官造法」的功能,以創造、確立法律 原則的使命自居,顯示司法機制的發展已日趨成熟。儘管法院藉判決以確立重要 法律原則的出發點,事實上出於擴張自身權力的意圖,而其判決的基礎也常被批 評為「流於恣意專斷」或「缺乏法律依據」318,但這些現象本就是法律文化發展 的過程中,必然遭受的衝突與融合,並不能因此全盤否定司法機關對自身角色期 待的努力。

三、人民陪審制的發展

陪審制起源於西方法的審判傳統,首先在中世紀英國出現,並在英國前殖

315 參見前揭

316 引自法制日報 2000 年 7 月 30 日,強世功,《社會轉型中法官的作用》

317 參見前揭法制日報 2000 年 7 月 30 日,強世功,《社會轉型中法官的作用》

318 參見前揭法制日報 2000 年 7 月 30 日,強世功,《社會轉型中法官的作用》,其中關於《恒 升電子電腦集團訴王洪等一審案》的相關敘述

民地(如美國)實行,十八至十九世紀間,也曾被法、德等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

但至二十世紀,陪審制度卻與西方法律思潮漸行漸遠,對英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 家而言,陪審制已僅用於重罪案件或完全不用。在美國,由於憲法上規定了陪審 制作為司法建制的根本,因此仍然存在。

共產中國建國之初,人民陪審制成為社會主義理想下重要的司法機制;陪 審制的群眾特質與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專政」的理想頗為一致:讓普通百姓參加 審判,反映了人民管理國家的「人民主權」思想在國家立法與司法實踐中的確立

319。這樣的法律意識,促使共產中國選擇以人民陪審制作為基本的司法審判規 則。

回顧中國人民陪審制度的歷程,大致經歷了兩起兩落的命運,制度的創建 和推行困難重重。新中國成立之初至五0年代末期,人民陪審制度作 中國社會 主義民主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開始了第一段輝煌時期。早在一九五一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中,即規定:「 便於人民參與 審判,人民法院應視案件性質實行人民陪審制。陪審員對於陪審的案件,有協助 調查、參與審理和提出意見之權。」之後,於一九五四年正式頒佈施行的人民法 院組織法又將該規定具體化,即「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 度,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同年 制定的中國第一部憲法也在第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 人民陪審員制度。」據此將陪審制度作 一項法律制度加以確認,並寫入國家的 根本大法之中320。但是,共產中國所實行的人民陪審制,也因其法律文化的不同

回顧中國人民陪審制度的歷程,大致經歷了兩起兩落的命運,制度的創建 和推行困難重重。新中國成立之初至五0年代末期,人民陪審制度作 中國社會 主義民主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開始了第一段輝煌時期。早在一九五一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中,即規定:「 便於人民參與 審判,人民法院應視案件性質實行人民陪審制。陪審員對於陪審的案件,有協助 調查、參與審理和提出意見之權。」之後,於一九五四年正式頒佈施行的人民法 院組織法又將該規定具體化,即「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制 度,但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同年 制定的中國第一部憲法也在第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 人民陪審員制度。」據此將陪審制度作 一項法律制度加以確認,並寫入國家的 根本大法之中320。但是,共產中國所實行的人民陪審制,也因其法律文化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