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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國大陸的文化背景與法律變遷

第三節 政治與法律體制的變遷

國家政治上的更迭總是伴隨著法律體制的變遷,也因此,法制史的研究幾 乎無可避免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然而,儘管法律體制的形成往往始於政治力的 單方運作,但政治核心之所以選擇一定的法律體制系統,本身也就是一種法律文 化的反映;之後,法律體制也在社會群體不斷的實踐之下,逐漸內化為社會群體 的各種法律意識,從而存在於法律文化的深層,並不時影響著歷史中下一波法律 體制的建立。

一、中國法律體制發展的宏觀規律

就法律文化的宏觀樣式而論,傳統中國經過數千年的法律實踐活動,總結 出其獨樹一幟的法律體制系統──混合法258。而傳統中國所獨有的「混合法」系 統,既非自始形成,亦非一出現就完而備之,而是歷史上的反覆實踐過程所共同 醞釀的法律文化遺產。

(一)「任意法」體系所呈現的法律文化

殷商時期的「任意法」是「神本位」法律觀在立法、司法領域的產物。「任

257 各項法制重建自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積極展開;諸如 1979 年 7 月和 1980 年 9 月,五屆全國人 大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先後兩次對 1978 年憲法進行了修改,初步規範了各級國家機構的設置,

取消了在「文化大革命」中顯示出極大破壞性的公民「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 利」的規定。又 1979 年 7 月 1 日,五屆人大二次會議在一天之內通過了七部重要的法律,它們 是:刑法、刑事訴訟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這七部法律的頒佈,也等於宣示了中共官方對形式法律的日漸重視,及其保衛公民個人權利的決 心。引自法制日報 1999 年 12 月 31 日第三版,《百年磨礪百年希望──20 世紀中國民主法制歷程 述評》。

258 參見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頁 73

意法」的「意」是「神意」與「人意」的巧妙結合,由政治上的統治者「代理」

一部份的神意,也「行使」一部份統治階層的人意,使得當時的法律實踐活動在 很大程度上帶有偶然的主觀隨意性色彩。

(二)「判例法」體系所呈現的法律文化

西周、春秋時期的「判例法」是當時宗法貴族政體的必然產物,法官同其 他行政官吏一樣是世襲的。當時的審判方式被概括為「議事以制,不為刑辟」,「臨 事制刑,不豫設法」259。其中「事」就是判例故事,意即選擇並依據以往的判例 成事來審判裁決,不預先制定「什麼是違法犯罪」或「又當如何處罰」的成文法 典。判例既是司法的結果,同時又是立法的產物,也連帶促使法官在國家法律的 實踐活動中,處於十分關鍵的重要地位。

(三)「成文法」體系所呈現的法律文化

秦漢一統天下,奠定了往後中國歷史上中央集權帝國的基礎,而「成文法」

即是當時極權政體的產物。為實現國家對法律實踐活動的統一控制,統治階層必 須設法結束貴族政體及其副產品「判例法」;唯一的辦法是捨棄原本世襲法官的 傳統,由國家選派法官以執法,並將法律制定得詳而備之,使法官執行起來有如 加減法一樣方便和準確。於是,國家禁止法官拋棄法條而去參酌以往判例,更不 允許法官發揮個人的主觀能動性以「造法」,凡此皆被冠以不尊王上、蔑視法典 的負面評價。

(四)「混合法」體系所呈現的法律文化

西漢以後,歷代王朝都重視制定以刑為主,民事、行政、實體與程序法諸 法合體的綜合法典。但是,由於成文法典不可能包覽無遺,龐大帝國的統治基礎 又難於朝令夕改,而社會生活的節奏日益加快,法典與現實生活脫節的現象也就 無法避免。為此,封建王朝除隨時頒布大量法令之外,也創制並適用判例;西漢 時的「春秋決獄」與其說是儒家思想支配司法的開端,毋寧說是對古老「判例法」

的一次回顧260。爾後,歷朝的決事比、故事、法例、斷例、例等,都標誌著「判 例法」一脈相傳、經久不衰的獨特地位。由於判例是在法無明文規定或法條明顯 不宜適用的條件下,才予創制、適用的,又常常因此經過皇帝的御批;因此,在 特殊歷史條件下,判例甚至具有較成文法更高的法律效力261。封建王朝在無法立 新法或修訂法典的情況下,也自覺運用「判例法」來彌補「成文法」的不足;這 也就實踐了荀子的儒家法律觀,「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判例及法律文化﹞

259 參見《左傳》昭公六年及孔穎達疏

260 參見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頁 75

261 同前揭

舉。262」因此,混合法可說是成文法與判例法的統一。在傳統中國歷史上,當成 文法典宜於社會實際時,法律文化往往推崇成文法而排斥判例的創制與適用;而 成文法尚未出現、或現行法典明顯不宜於社會生活時,判例則應運而生,並以此 指導全國的司法活動;判例累積到一定程度,則經由統治階級將之上升為法條。

於是,以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為核心,成文法與判例法即在中國法制發展過程 中,週而復始地相互影響。

如果說「國、家本位」的法律文化基本精神,是傳統中國法律觀的主流,

那麼「混合法」體系所呈現的法律文化,對中國的影響也是同樣深遠的;二十世 紀初辛亥革命以後,中國雖結束了漫長的封建時代,但「混合法」的法律體系文 化,卻在政局紛亂的前半世紀中一直被延續下來。比如,北洋政府統治時期制定 了大量的單行法規,同時也編纂大理院判例和解釋例,使之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據不完全統計,「從一九一二年到一九二七年,大理院彙編的判例有 3900 多件」

263,足見判例在當時紊亂的司法體系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五)「政策法」體系所呈現的法律文化

一九四九年新中國成立之初,法律工作的中心領域仍侷限於打擊反革命分 子的政治任務,因此國家高層先後制定頒布了《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 例》等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單行刑法法規,但除此之外的法律規範領域,則幾乎是 一片空白。由於重要法律一直沒有制定出來,審判工作基本上就只能靠黨和國家 的政策,如此一來,也使得執法者對司法的控制成為一件很困難的事。當時,「黨 和國家的政策是法律的靈魂,具有比法律、法令、判例更高的權威。政策是經常 被調整的。政策一變,原來與之違背的法律、法令、判例便立即失去效力。在沒 有法律、法令、判例的情況下,政策便成了最高法律。」264也因此,這一時期的 法律實踐活動的狀態,「成文法」的成分固然缺乏,「判例法」的採取也不普遍,

基本上相當程度脫離了傳統中國「混合法」的法律體系,轉而成為向政治強權一 面倒的「政策法」型態。

二、現代中國的法制變遷

共產中國的法制建設曾遭受兩度摧毀和兩度重建。第一次是一九四九年的 新生政權徹底摧毀國民黨舊法統,並在批判舊法觀念和改造舊司法人員之後,按 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和蘇聯的榜樣創建了新法制;但之後的文化大革命,又再次 將共產黨自己建立的法制給摧毀了。第二次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開始了法制的

262 引自《荀子•君道》

263 引自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頁 75

264 參見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頁 76

恢復重建而直至今日。在這些法制變遷的過程中,「摧毀」與「重建」的激進動 作,都不可避免地截斷了法律文化的常態發展,更進而干擾、型塑了代表統治者 意志的法律文化。

建國之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制是在徹底摧毀國民黨政府舊法統後,根 據馬克思主義中國家與法的理論,仿照蘇聯法制模式建立起來的。馬克思主義關 於國家與法的理論,其核心內容即將法律認為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 級統治的工具,它由國家制定與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確認和維護有利 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當時

現代中國的法制幾乎完全建立在這一理論基礎之上。除此之外,現代中國 法制 生的另一個特點,就是生長於急風暴雨的階級鬥爭和轟轟烈烈的群 運動 之中。法制在初創時期直接扮演著維護新生政權,鞏固無產階級專政,鎮壓階級 敵人的工具性角色。

儘管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文明古國之一,儘管中國古代有豐富的法 制文化遺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制建設卻幾乎是從零開始。 適應建國 初期政治鬥爭及其法制建設所承擔任務的需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 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兩部法律,成為新中國立法工作 和法制建設的基礎265,確立了國家政權過渡時期多元性的立法體制,也就是:由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根本法;中央人民政府 常設權力機關;政務院有權 頒佈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在這種立法體制下,「國家立法機關緊緊圍繞 國家面臨的重大任務進行立法;立法工作從當時的實際需要出發,主要集中在繼 續加強國家政權組織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改造和保障經濟建設方面。266」由此可 見,在這波法制建設的浪潮之下,國家立法機關的職權已開始帶有濃厚的政治任 務色彩,立法工作的指導原則著重於統治上的實際需要,充分反映出立法權服從 於行政權的從屬性法律文化。

儘管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文明古國之一,儘管中國古代有豐富的法 制文化遺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制建設卻幾乎是從零開始。 適應建國 初期政治鬥爭及其法制建設所承擔任務的需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 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兩部法律,成為新中國立法工作 和法制建設的基礎265,確立了國家政權過渡時期多元性的立法體制,也就是:由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根本法;中央人民政府 常設權力機關;政務院有權 頒佈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在這種立法體制下,「國家立法機關緊緊圍繞 國家面臨的重大任務進行立法;立法工作從當時的實際需要出發,主要集中在繼 續加強國家政權組織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改造和保障經濟建設方面。266」由此可 見,在這波法制建設的浪潮之下,國家立法機關的職權已開始帶有濃厚的政治任 務色彩,立法工作的指導原則著重於統治上的實際需要,充分反映出立法權服從 於行政權的從屬性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