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隨勢蜿蜒的藤蔓─論司法不獨立與人民法院的服從性格

第三章 與政治結構相結合的法律文化

第四節 隨勢蜿蜒的藤蔓─論司法不獨立與人民法院的服從性格

反分權的法律文化他方面也影響了國家對司法獨立原則的堅持。前已述 及,承襲自傳統中國的反分權特徵,與共產主義意識型態合流的結果,使得政府 組織雖建立起一府兩院型的權力分立體制,但實質上這套體制卻得不到文化層面 的普遍支持。人民法院雖然名義上為國家獨立分權的司法機關,但司法獨立對共 產中國而言,充其量僅具有形式上的宣示意義,各種意識型態與組織結構上的侷 限性,都為司法獨立的理想畫地自限;在這樣的結構與法律文化之下,人民法院 只是隨勢蜿蜒的藤蔓,政治局勢的發展主宰了司法藤蔓的成長過程。

首先,在一府兩院的政府結構當中,存在著司法獨立所面臨的根本性難題。

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晚生機關,實際上需要社會資源的支持,以鞏固其於政府結構 中所應有的地位;然而,共產主義政府機關「黨與政策至上」的內部運作邏輯,

既不支持司法的獨立,人民法院要成為一個至少在正式典章上享有獨立和崇高權 威的國家機關,便面臨著沉重的「生存」壓力。於是,我們可以從法律文化的軌 跡中觀察到,人民法院一方面需要服從法律之外的某種權力的控制,將自己是為 一種工具性的角色,另一方面,它又利用每一次服務的機會,擴大自己的權力範 圍。不過,人們很少意識到,這種擴張權力的過程或許是獨立性進一步喪失的過 程;因為在欠缺權力「內涵」獨立性的前提之下,權力「範圍」的擴張只是使法 院受到更多行政權力的制肘而已。

一、以法官的等級制度為觀察點

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別不僅僅是一種職權分工;這兩種權力的分野也體現 在相關人員的選任標準、權力行使的方式、機構的內部管理模式,以及機構與外 部社會之間的關係等方面。但中國法學界長期以來卻對這方面的差異性討論付之 闕如299,影響所及,使得共產中國對於人民法院的管理,所採取的都是相當「行 政化」的模式,或者,更嚴格地說,是一種「非司法」的模式。而這種管理模式 的風格,也是造成司法不獨立的制度性因素之一。

從現代中國的法官等級制度,我們就可以觀察到這種「行政化」的管理作 風。建國數十年來,現代中國在法官的管理上,一直沿用了與行政機關甚至軍隊

299 參見北京大學賀衛方教授,《司法獨立在近代中國的展望》,收錄於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編 錄之《「兩岸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公元 2000 年二月,p.13

相類似的等級服從制度300。法官套用行政官員的一套職稱體系,例如有處級法 官、科級法官等等。同時,法院內部的庭長或院長,對法官處理案件的過程,也 享有制度化的干預權力,這樣的等級服從模式一直被中國法學界視為當然,而沒 有引起大規模的反對言論。在法官之間建立等級制度,讓「下級」法官服從「上 級」法官,固然便利了對於法院活動的控制和管理;然而,這種控制和管理卻完 全是行政化的,違反了司法職業與司法決策的內在根本性要求。在西方法律觀下 明確的原則是,法院與行政機關或者軍隊的情況不同,法官的司法活動帶有濃重 的人為因素色彩;在審判過程中隨時需要做出判斷的情形之下,法官如果不能獨 立地決定相關事項,勢必降低司法活動的效率,混亂審判責任的歸屬,二者都會 間接影響到司法正義的品質。不僅如此,司法過程更是一種講求親歷性的活動,

無論是對當事人言詞的判斷、證人所為證詞的判斷,或者其他一切審判活動的進 行,都離不開判斷者對於被判斷者的近距離觀察;現代西方訴訟原理當中的直接 審理主義與言詞辯論主義,即是來自於訴訟活動的此種內在要求所確定的。但 是,法官等級制度卻不利於親自審理案件的法官,依自由心證做出獨立的判斷,

因為它強化了行政位階高的法官,對其「下屬」法官的影響力;與之相對應的是,

低位階法官對其「上司」法官的依賴和順從也是順理成章的。這樣的管理模式勢 必加大司法判決的不確定性,並且為「不正當權力干預司法活動」提供了便利的 基礎301

二、以上下級法院的從屬關係為觀察點

西方法律觀下近代型法院之所以有不同審級的設計,是為了替糾紛的解決 提供不服與糾正的管道,因此除了初審之外,又設置了上訴甚至再審的審級。共 產中國現行的審級制度,採取的是「四級二審」302的「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 於初審法官的判決不服,可於法定期間內上訴,藉此對初審法院的判決提出質 疑;而上訴法院對初審判決所進行的複審,重點在於初審法院是否違反了法定程 序,以及判決中對法律的適用和解釋是否存有錯誤。而西方法審級制度的精神即 在於:上訴法院有權改變初審法院判決結果的事實,並不意味前者與後者之間存 在著行政意義上的上下級關係;也就是說,上下級法院之間不存在著領導與被領 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因為如果二者之間的關係變成了行政性的隸屬關係,

那整個法院體系在意志與行為方面也必須保持一致,上級法院即應當對下級法院 做出的決定負責,而這樣的邏輯必然牴觸了上訴制度的本質。因為此種從屬關係 的邏輯推演將導出,下級法院的法官在做出決策之前,便應當向上級法院提出請 示,並嚴格地遵循上級法院的指示處理案件,如此一來,上訴制度也就不再具有

300 同前揭 p.14

301 參見前揭北京大學賀衛方教授,《司法獨立在近代中國的展望》,收錄於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 會編錄之《「兩岸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公元 2000 年二月,p.14

302 參見《人民檢察》1999 年第 10 期,蔡定劍所著《中國法制建設五十年回顧》。關於中共審級 制度的詳細敘述,於本文下一章節再予討論。

存在的實質意義了。我們可以說,對下級法院「自主權」的維護,幾乎是審級與 上訴制度的靈魂,支撐著西方司法制度的根本架構。但這正是現今中國司法體系 所缺乏的法律文化。

現代中國的司法制度設計,在框架上接受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

不同於「上下級行政機構或檢察機關」之間關係的觀念;至少從法律條文上的規 範字義便可觀察出其間的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三二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人民檢察機關。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二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 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

不過,框架結構是一回事,法律文化的實際面貌又是另一回事。雖然憲法 的法律條文存在著字義上的差異,但實質上「領導」與「監督」的分野何在,以 及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究竟涵義如何,仍然是個內涵模糊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此時法律文化的影響往往是最為顯明的,分別賦予「領導」與「監督」實質的規 範義涵。中共近年來的法院實務上,一直存在著十分突出的風氣,即下級法院就 某些具體案件的處理向上級法院「請示」303,正是說明法條上這種模糊概念的典 型例子。法院對於應當由自己做出判決的案件,不是獨立地裁判,而是向上級法 院請示,要求上級法院提供有關判決結果的指導意見;這種所謂的請示制度,在 中共法學界的主流觀點中,被視為「非程序性審判工作監督」的一個重要內容。

請示制度之外,上級法院甚至可以因下級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具有「重大影響」,

而主動對下級法院加以「指導」。在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各級法院所為的指 導意見中,也清楚揭示了上下級法院間的此種從屬關係:

各級人民法院要顧全大局,堅決排除干擾,抓緊建立和完善由高級人民法 院統一管理和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 門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都要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加大 監督指導的力度。……必須堅定不移、堅持不懈地貫徹加強基層工作的方針。中 級以上人民法院要切實轉變作風,經常深入基層人民法院調查研究,千方百計地

303 參見前揭北京大學賀衛方教授,《司法獨立在近代中國的展望》,收錄於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 會編錄之《「兩岸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公元 2000 年二月,p.15

打牢法院工作的基礎。我國幅員遼闊,人口 多,發展不平衡,各地情況差別很 大,在對法院工作的監督、指導上,必須充分發揮各高級人民法院的積極性和職 能作用。……高級人民法院要繼續採用多種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加強對轄區法 院的審判監督和綜合性業務指導。……加強隊伍建設,關鍵是搞好各級人民法院 的領導班子建設。要以「三講」教育及「回頭看」 契機,切實解決法院領導幹 部和領導班子在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落實整改措施,把各級人民法 院的領導班子建設好。304

除此之外,現階段的中國國家司法體系,仍致力於上下級法院間從屬關係

除此之外,現階段的中國國家司法體系,仍致力於上下級法院間從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