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國大陸的文化背景與法律變遷
第二節 現代中國的政治局勢與法律文化取向
一九一一年十月十日辛亥革命爆發,反動的大清王朝被推翻,「國、家本位」
的傳統中國步入終結,繼之而起的是資產階級共和的南京臨時政府,揭開了資產 階級民主法制的新篇章,也開啟了現代中國的政治新局。但在一九四九年以前的 現代中國,政治局勢的爭奪與更迭是異常活絡的,內有袁世凱帝制與北洋軍閥先 後的強權統治,外有列強帝國主義勢力的蠶食鯨吞;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
「由於帝國主義列強勢力的存在和地主買辦資產階級的強權,軟弱的民族資產階 級是沒有力量建立獨立的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同時,由於階級局限性,民族資 階級又不願動員廣大農民去完成反帝制反封建的革命任務,因而難以從根本上打 碎根深蒂固的封建軍事官僚機構,更不可能成功運行西方資 式的憲法和法律」
249;這也使得民國初年的幾部重要法律,無論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或是之後 的洪憲帝制憲法,於頒行之後都不得不走向半途流產的命運;由於足以領導其他 文化發展的政治強勢尚未出現,現代化西方法制的建立仍處於朝令夕改的渾沌之 中,更遑論法律文化的發展了。
北伐成功之後,政治上的新局面統合了法律文化的取向。「與國民黨反動政 權的階級本質相適應,體現地主、買辦、官僚資 階級意志的國民黨政府的法律 體系,由成文法中的憲法、民法、刑法、商法、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以及其他 單行法規編纂在一起」,也就是現今台灣法制下『六法全書』的雛形。此外,以 動員戡亂的政治上理由,使得「當時的政治上主權者蔣介石的『手令』,也成為 當時的國民黨政府認可的一種法律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特別要注意 的是,從 1927 至 1949 年國民黨適用於特定期間、特定地點、特定的人或事項的 特別法規,實際上的數量超過普通法規數倍,其中尤以刑事特別法規最 突出」
250,其目的就是實行嚴刑峻法以穩定新興的政權基礎。由此可見,在這段約達二 十年的國民黨統治期間,中國法律文化發展的宏觀規律仍舊沒有改變,政治上的 強勢依舊對法律文化的價值保有決定性的影響,儘管取自西方的法制型態已初步 建立起來,但握有政治實權的統治者的意志與命令,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仍不被
249 引自法制日報 1999 年 12 月 31 日第三版,《百年磨礪百年希望──20 世紀中國民主法制歷程 述評》
250 同前揭
質疑,法律文化依然是從屬於政治權力底下的一環。
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國共產黨終於取得政權,自此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又 受到另一波政治強勢的衝擊;從新中國成立到一九七六年十月文化大革命結束的 二十七年間,是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的探索階段。此時在法律實踐活動的總體精 神上,提出了「國、民本位」的新型指導原則251;而政治力影響法律文化的一貫 規律,則表現在過渡型的「政策法」系統當中。
「國、民本位」作為指導法律實踐活動的基本原則,其政治上的淵源則是 社會主義意識型態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同於傳統中國一貫的集體主義精神,「國、
民本位」的法律觀點可說是相當程度認可了個人利益於法律上的存在;簡而言 之,在「國、民本位」的指導原則之下,法律既承認和維護社會主義國家的權利 與利益,同時也承認和維護公民個人的權利與利益;因為社會主義制度的遠大理 想中,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是統一不悖的。然而,「國、民本位」作為社會主義 一種政治上的理想藍圖,或者足以在理論學術的辯證之中,與西方資本主義的法 律觀相互抗衡;但以之作為法律實踐活動的實際指導原則,其現實上的矛盾依然 是難以消磨的;至少,要如何使得「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得以並行不悖,
就是數十年來共產中國法律實踐上的重重難關。也因此,我們可以說,現代中國 雖於立國之初即有意塑造「國、民本位」的全方位法律文化,但其理想與現實間 的落差,卻在這段長達二十七年的文化探索階段中,發展出另一種「階級本位」
的法律文化取向。
文革結束之前的現代中國,由於階級鬥爭的嚴重擴大化,干擾了「國、民 本位」對法律實踐的指導,使法律的職能僅僅被侷限在政治領域,造成了「階級 鬥爭支配一切」的政治觀點252,連帶影響了當時的法律文化發展;而此種「階級 本位」法律觀的產生和確立,主要還是來自於政治強勢的主導型塑。首先,政治 局勢的緊張直接促使法律文化的發展從屬於政治上的特殊需求;當現代中國成立 之際,人民解放戰爭尚未完全結束,共產黨新興的執政基礎也尚未穩固,面臨台 灣國民黨勢力的反攻,面臨國際民主陣營國家的封鎖和干涉,也面臨國內反動勢 力的波動;在這種形勢下,新生的人民政權必須用法律和其他有用的措施,以鎮 壓反動分子的反抗,維護政治革命的成果。再者,行政上集中的管理體制也同樣 影響著法律文化的取向;新中國建國之後,共產黨的完全領導強調了人民民主專 政的執政風格,政治、經濟和文化領域等重大問題,都由中央統一部署,一聲令 下,八方行動;因此,黨中央和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決議、命令等文件,都兼 而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這種由上而下的完全管理體制,也更加深了「法律是統 治階級意志」的根本命題。
251 參見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頁 759
252 參見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頁 767
「階級本位」的法律觀一味強調法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即重視法 律在打擊社會敵對分子方面的職能,從而忽視了法律本身具有的積極管理、規範 作用,這種法律文化的取向也使得當時的實證法系統趨於片面,「法律不調節或 不關心社會經濟、文化領域的活動,從而把這一寬廣的領域讓給其他的調節手 段,比如幹部、政策和群眾路線等。253」而在「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
的旗幟下,一般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反而被合法、合理地遺忘了;「既然無產階級 代表了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那麼人民似乎沒有必要經常參與政治生活,也沒有 必要切實保障人民言論、結社、出版、遊行、罷工等政治民主權利,和完善相關 的法律制度。……個人是國家社會大機器中的一個小小螺絲釘,個人應當服從整 體,應該以國家的需要為自己的最大志願254。」於是,在階級本位的基本精神下,
我們看到了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集體主義精神,仍然頑強地於新中國的夾縫中求 生存。除此之外,「階級本位」的法律觀,也將國家法制的莊嚴盾牌搬到「階級 鬥爭」的天秤上,使它按照階級鬥爭所需的指針而擺動;其直接的影響就是擾亂 了國家法治的嚴肅性、穩定性和權威性,使社會蔓延著賤視法律、懷疑法律的觀 念。
除了「階級本位」的法律觀之外,「政策法」的法制系統模式,也是這段時 期中,由政治強勢所主導的另類法律文化。所謂的「政策法」,是指一種相對不 穩定的法律實踐狀態,也就是在管理國家和社會生活的過程中,重視黨和國家的 政策,相對輕視法律的職能;「視政策為法律的靈魂,以法律為政策的表現形式 和輔助手段,以政策為最高的行為準則,以法律為次要的行為準則,而當法律與 政策發生衝突時,則完全依政策辦事。255」由於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所制定的,
又須靠黨和國家的各級幹部來執行,因此,在法律實踐中也就形成了「人」的作 用高於「法」的作用的普遍見解。而「政策法」的法律體系型成的原因,除了現 實上立法活動對國家管理的緩不濟急之外,一方面也起因於共黨政治核心對法律 的工具主義意識型態;人民政府就曾經自豪地宣佈,「現在我們已經系統化的法 條誠然不夠,但我們有政策原則、有政府命令可資遵循,只要我們精細地分析案 情、靈活地掌握政策原則,自然就會把案件處理的很好。256」由此可見,此種「政 策法」的法律文化,實根源於政治強勢的操控,將冠有「人民民主專政」保護傘 的政治權力,根本置於凌駕法律的地位之上,使得法律失去與政治力量相抗衡的 獨立地位,降格為黨國政策的輔助手段而已。關於「政策法」的其他相關敘述及 其所影響的法律文化,將留待後文深入討論。
253 參見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頁 768
254 同前揭,頁 770
255 同前揭,頁 772
256《華北人民政府關於重大案件量刑標準的通報》,見《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 獻選編》第三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 年 12 月
從一九七六年十月「文化大革命」結束,特別是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以後,可說是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的復興階段。在法律實 踐活動的總體精神方面,文革期間「階級本位」的非理性鬥爭終於遭到揚棄,重 新確立了「國、民本位」的法律觀,並開始一連串積極的法制重建工作257;這些 蓬勃的立法活動除了揭示公民的法律權利重新受到政治核心的重視之外,也宣告 了現代中國「政策法」時代的結束及「成文法」時代的開啟。然而,由政治強勢 主導法律文化發展的深層機制,畢竟是數千年傳統文化的累積,時至今日仍在現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以後,可說是中國法律文化現代化的復興階段。在法律實 踐活動的總體精神方面,文革期間「階級本位」的非理性鬥爭終於遭到揚棄,重 新確立了「國、民本位」的法律觀,並開始一連串積極的法制重建工作257;這些 蓬勃的立法活動除了揭示公民的法律權利重新受到政治核心的重視之外,也宣告 了現代中國「政策法」時代的結束及「成文法」時代的開啟。然而,由政治強勢 主導法律文化發展的深層機制,畢竟是數千年傳統文化的累積,時至今日仍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