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與政治結構相結合的法律文化
第二節 泡沫中的人民意志──論人大立法功能的轉變
中共人大於國家架構上,代表了現代中國最高的全民意志,並行使行政上 的人事監督權與國家的最高立法權;但實際上人大立法功能的發揮,卻與理論上 的假設存有相當的出入,從近二十年間人大立法功能的轉變,我們不難看出早期 的中國國家立法職能,雖然名為人大所執掌,實際上卻難脫黨與行政核心的權力 操控,宣稱由人大所代表的廣大勞動人民意志,也因此而泡沫化,僅成為宣傳上 的幻影,卻未擁有真實的立法權;直至九0年代以後,因應中國經濟結構上的改 革開放,人大不切實際的立法職能無法適應開放性市場經濟的需求,才逐漸掌握 其實質的權限,由人大所組織的人民意志也初步得到相應的尊重。
近二十年來,全國人大立法權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一九七九 年到一九九二年,立法是在計劃經濟基礎上,在法律工具主義思想指導下進行的
278。立法的主要任務是 適應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建設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強化 行政和對經濟的管理。政府官員把法律看成是可以調動指揮別人、管老百姓的指 揮棒、看成是加強行政權力、保障行政權力和擴大行政權力,而不是監督行政權、
規範行政權和控制行政權的手段。這種狀況決定人大法律的起草和提案主要依賴 於政府,政府在立法中起主導作用,人大的設置也流於虛級化,缺乏足以與行政 機關相抗衡的實際力量。這個時期制定的法律主要是政府管理性的法律。
第二個階段是一九九三年以來,國家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急劇轉 型過程之中,法律的轉型是 使其適應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需要。面對市場經 濟出現的新的行 方式需要大量地制定法律規範,同時大量修改計劃經濟體制下 制定的不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此時,立法是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 基礎,以「依法治國」精神 指導進行的。其立法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市場經濟法 律體系,進而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79,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
經濟體制的轉型帶動了人大立法功能的轉變,也連帶使得相應的法律文化 和國家組織的指導原則產生變化;歸結起來,我們可以從人大角色與職能的發 展,觀察到中國立法活動中法律文化的三大轉變。
〈一〉在立法觀念上,由經驗立法轉變 超前立法
八0年代中國立法的一個重要指導觀念,就是立法要在「總結經驗」的基
278 參見法制日報 2000 年 3 月 26 日、4 月 2 日,蔡定劍,《人大立法 20 年的歷史性轉變》
279 同前揭
礎上完成,一次實際上的經驗成熟,才以之制定一項法律,也就是一種經驗主義 的立法思維。人大常委會就曾經發表這樣一段談話,充分顯示經驗立法的原則所 受重視的程度:
立法不能照抄別人的,要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因此,要有一個社會實踐的 過程。經過社會實踐,有了經驗,有多少經驗,我們就立多少法280。
經驗立法的指導概念,固然具有統合法律文化上實然與應然命題的功能,
得以促使立法活動不致與社會需要脫節,因而自有其實踐上的意義;但只重經驗 忽視其他的立法原則,卻容易養成一種片面的法律觀:將法律簡單視為客觀現實 的反映和親自經驗的總結,而沒有看到法律也具有人類社會前導規範的普遍規律 性。這種認 只有「有了自己的經驗才能立法」的法律文化,導致當時中國的立 法滯後,法律總是不足以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也導致人大立法權旁 落,使國務院實際上主導立法。除此之外,經驗立法觀也 生了對法律的工具主 義認識,認 法律是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的工具,而管理和總結實踐經驗主要靠 政府,由於政府的行政經驗使其較其他國家機關更瞭解情況,所以立法工作也應 依靠政府才能達到「正確」的目標。如果政府覺得規範需求的發展經驗不夠成熟,
可先由國務院制定暫行規定以代替正式的成文法律;根據經驗立法的邏輯層層推 演出來,必能得出「執行者、實踐者是最具正當性的立法者」這一結論,這樣的 指導原則把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推到立法的第一線,立法的主動權和優先權於是讓 位給掌握行政大權的國家政府。
一九八五年,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作出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時指出,經濟 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準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 固定下來,國家立法機關需加快經濟立法工作281。於是,中央要求加快經濟立法,
但按照經驗立法的思路邏輯,經驗不成熟又不適宜立法;缺乏成文法律的規範基 礎,改革工作的開展倍加困難,而實際上的行政改革工作又不能等待,法律文化 與實際社會發展的互動,逐漸出現裂隙。於是,經過人大委員長會議的反覆考慮,
決定對國務院進行授權立法;由此可見,改革開放初期,全國人大對國務院的授 權立法是建立在經驗主義立法理論之上的。
法律文化與社會文化之間的斷裂,將導致有權機關為現實需求作出因應措 施,也將更進一步牽動法律文化以符合實際的社會價值,這就是法律文化進步發 展的契機,人大立法功能的發展過程也正顯示了這一點。 了適應建立市場經濟 法律體系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指導思想上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終於 棄了過去經驗主義的立法思維方式,認識到法律具有社會超前性的特點。市場
280 轉引自前揭
281 參見前揭法制日報 2000 年 3 月 26 日、4 月 2 日,蔡定劍,《人大立法 20 年的歷史性轉變》
經濟改革面對的以往計劃經濟體制所未見的新問題,如果仍須堅持「先有經驗才 能立法」的舊原則,必將無法承受開放市場經濟所需的規範基礎;而共產中國數 十年來的建國工作,總是「先改革、後立法」,常常是在經濟造成了混亂和巨大 損失之後,才試圖以法律亡羊補牢。因此,經濟體制改革所牽動的超前立法觀念,
對共產中國的立法技術而言,無疑是一大轉機,不但大大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也 能以法律防止改革造成的混亂和損失,並且刺激了人大在立法活動中逐漸發揮其 應有的主導作用。
〈二〉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由被動轉變 主動
在八0年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扮演的角色幾乎是完全被動 的,當其行使職權時往往難以承擔立法起草的任務;因此,除了有關刑事、民事 和國家機構方面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議案,都是由國務院及其部門起草。國務院及 其部門不僅掌握了立法起草的主動權,大部分法律議案的提案主動權也掌握在國 務院。直至一九八六年,政治體制改革開始升溫,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趨於活躍,
全國人大立法的主導性也因此開始增強。反映在對法律的審議中,人大常委會的 不同意見逐漸增多,對有不同意見的法律草案,常委會往往需反復審議才交付表 決282;因此,常委會在立法中已不完全滿足於提案單位提出的法律草案,不像八 0年代初的狀況,讓政府所提議案全部都如數無異議通過,人大常委會委員作為 國家人民意志的代表,在立法審議過程中逐漸敢於表達意見,雖然法律草案最終 還是會通過,但此時就需要有人大常委會與行政機關的內部協調和協商,人大開 始擁有與行政機關相抗衡的政治力量,人大立法權的行使已不完全是虛設形式的
「橡皮圖章」了。
市場經濟改革的需要加快了立法步伐,促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地位迅 速提昇,在立法中發揮著主導作用,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 立法規則的制定
為了主導和約束立法活動的過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五年立法規劃和
282 例如 1986 年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時,對賣淫、嫖宿暗娼是否處以罰款問題意見不一致,爭
論比較激烈,經過了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才通過。在破 法的審議中,一些委員對當時制定破
法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 條件還不成熟,配套的法律尚未出爐;有的對某些重要條文有不同意
見,如法案涉及到國有企業的資 處理和下崗職工的安置等問題,破 在當時還是一個難以接受
的事實;最後該法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才通過。又如 1987 年制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時,
由於該法涉及到在村一級實行自治,它實質上是要改變黨和政府時,由於該法涉及到在村一級實 行自治,它實質上是要改變黨和政府長期以來領導農民的方式,由過去鄉鎮政府對村實行領導改 指導關係;因此法律草案在常委會審議中引起強烈的不同意見,該法經過一次代表大會和三次 常委會會議審議才通過。而在制定企業法過程中,委員們對實行廠長負責制有很大的爭論,先後 經過五次修改才通過。參見前揭法制日報 2000 年 3 月 26 日、4 月 2 日,蔡定劍,《人大立法 20 年的歷史性轉變》
年度的立法計劃,顯示了立法已不再是單純由國務院提案、常委會舉手通過的政 治儀式而已;要制定什 法律、誰來起草法律和法案何時提交審議,已可藉由立 法規則的約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事先決定之。
年度的立法計劃,顯示了立法已不再是單純由國務院提案、常委會舉手通過的政 治儀式而已;要制定什 法律、誰來起草法律和法案何時提交審議,已可藉由立 法規則的約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事先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