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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例研究中所顯現的勞工法律文化

第四章 不同規範領域中所顯現的法律文化

第四節 由案例研究中所顯現的勞工法律文化

一、一九九四年六月的鐵路員工罷工事件

一九九四年六月,由勞工自行組成的韓國火車協會(Korean Locomotive Council,KLC)試圖代表其所屬勞工,要求韓國國家鐵路局(Korean National Railway)針對員工的超時工作、加班費,以及週休一日制進行調整。但由於 KLC 的會員,於名義上皆已由 FKTU 下所屬的同盟組織─鐵路工會聯盟(Federation of Railroad Workers Union)─所代表,因此 KLC 雖然才是實質上代表勞工權益的工 會團體,卻不具有任何合法地位;而以政府為後盾的國鐵局則把握此點,拒絕與 地下工會 KLC 進行任何談判227,造成衝突的日益激烈。剛開始由於官方不願進 行談判而激怒抗議群眾,導致群情激憤的勞工聚集於國鐵局外,蛋洗局長以示抗 議,但隨即遭警方以妨礙談判罪嫌逮捕228。之後,KLC 發起全國性的靜坐抗議,

要求國鐵局出面談判,並揚言若政府仍然拒絕談判,KLC 決定於六月二十七日 發動罷工;但尚未發生罷工抗爭之前,大批警力即於二十四日對靜坐群眾進行突 襲,逮捕了六百多名抗議勞工,雖然絕大多數皆於法定訊問期間兩日以內即被釋

225參見Retreat From Reform,supra note 13,Asia Watch,1990,p.36

226參見 Richard Dicker,South Korea Labor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Democratic Rule,Pacific Basin Law Journal,p.212

227參見 The Railway and Subway Workers’ Strikes,KOREAN WORKER,(Yong Dong Po Indus.Missions,S.Korea),Dec.1994,p.4

228同前揭

放,但也有人因為拒絕簽署警方所要求的悔過書,而繼續遭到非法羈押229。就在 警方的掃蕩行動進行之際,國鐵局也對抗議勞工發表談話,揚言將解僱未於二十 五日上午十點之前回歸工作崗位的員工,以立即解僱要脅勞工休止其抗爭。另一 方面,全國性的罷工風潮也延燒到漢城的大眾捷運局(Seoul Metropolitan Subway Corporation,SMSC),勞工持續靜坐,要求 SMSC 調漲 14.5%的工資,以代替原 本 3%的漲幅;但 SMSC 並未做出正面回應,反針對抗議勞工因罷工所造成的資 方損害,提起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訴訟230。此外,檢方也以「協力者煽動勞資 糾紛」的罪嫌,起訴 KLC 的勞運領導分子,主張其對群眾所發表的演說,煽動 勞工起而對抗國鐵局。事件最終於國鐵局對抗議勞工的懲戒中落幕,KLC 因主 要幹部皆遭逮捕而瀕臨瓦解,而國鐵局亦始終未對其抗爭訴求做出正面回應。

由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看來,法律似乎從未成為弱勢的勞工用以爭取權利 的武器;勞資糾紛一開始,勞工代表即因欠缺合法地位而飽受挫折,非但無法據 理力爭,反而因此給予資方拒絕談判的藉口;對資方或政府而言,起初法律對工 會團體所設的門檻,成為其閃避勞工爭議的擋箭牌,政府不但因此拒絕談判,更 能進而以解僱要脅抗爭的停止,並利用法律逮捕勞運領導人、驅散抗議群眾。可 見在勞工爭議問題中,法律並非保護弱勢者的最終防線,反而是強勢者的攻擊武 器,因此當勞工只能以靜坐或罷工等體制外的手段尋求解決時,資方根本無須做 出正面回應,反倒轉而尋求法律途徑,對弱勢的勞工提起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訴訟;這也充分顯示出南韓勞工法領域受到強勢政府所形塑的法律文化:法律乃 為保障統治者而存在,也只有掌握法律資源的一方,才有運用法律爭取利益的可 能,一般的廣大平民始終只是法律之前被壓迫的弱者而已。

二、大韓電信事件

大韓電信公司(Korea Telecom,KT)是由政府獨資經營的國營事業,壟斷了 南韓全國的電信網絡業務。一九九五年五月,糾紛起因於勞資雙方關於政策主導 的支薪上限與民間資本的進入與否,各採取意見相左的立場。但談判開始不過數 日,官方隨即以強硬態度逮捕驅散響應的勞工,卻使得衝突愈演愈烈;當時的南 韓總理金泳三,甚至公開發表恫嚇勞方的言論,表示政府「將採取一切必要的嚴 厲措施」,以對抗任何反對 KT 的工會成員;且依照金泳三所表達的談話,任何 反對 KT 的意圖與行為,皆被官方等同於「推翻政府」的內亂行為231

229Richard Dicker,South Korea Labor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Democratic Rule,Pacific Basin Law Journal,p.214

230Richard Dicker,South Korea Labor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Democratic Rule,Pacific Basin Law Journal,p.215

231 參見 Agence France-Presse,May 15,1995,available in LEXIS,News Library,Wires File,AGFRP Database.

一九九五年五月初,工會代表請求資方廢除由政策主導的支薪上限,並對

(pursue KT union leaders to the end) ,且將使其為「挾持全國電信事業作為人質,

以從事非法集會滿足其政治目的的行為」付出代價235,也表示「若抗爭持續於宗 教庇護下進行,檢方將依正當法律程序使用警力」來予以驅除。衝突接近白熱化 之際,南韓境內的宗教與學術等中立團體,也紛紛起而支持勞工,並呼籲政府放 棄以武力壓迫「正當合法的工會主義」(legitimate unionism);但直到最後,政府 的態度始終強硬,警力也終於兩度進入教堂與寺廟,逮捕工會領導分子、毆打聲

232 參見Korea Telecom Retreats From Moves Towards Strike,KOREA TIMES,F.B.I.S.,May 22,1995.

233 233Richard Dicker,South Korea Labor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Democratic Rule,Pacific Basin Law Journal,p.228

234 同前揭

235 參見 Agence France-Presse,May 30,1995,available in LEXIS,News Library,Wires File,AGFRP Database.

236參見 Agence France-Presse,June 8,1995,available in LEXIS,News Library,Wires File,AGFRP Database.

237 參見南韓勞資爭議處理法

律在整個抗爭事件中無疑仍是政府向勞工施壓的利器;由於類似事件甚少被當成 勞資糾紛而進入實質的衝突解決程序,使得法律用以解決紛爭的機能常遭忽視,

而檢方挾帶刑罰的威脅介入,又使得南韓人民對法律用以壓迫異己的作用,感到 印象深刻;勞工階級害怕「法律介入勞資糾紛」的法律文化,由工會代表呼籲政 府「停止訴諸法律程序」以恢復和平談判的聲明中,即可充分顯現;對抗議勞工 而言,一旦紛爭的處理滲入法律的運作,公平正義必將遙遙無期,因為強權的壓 迫將封閉化解衝突的管道,只有雙方「棄法」輸誠,才能尋求理性的解決方案。

三、對教師集會結社自由的否定

前已述及,基於官方宣稱教師的身分不同於一般勞動階級的勞工,南韓的 公、私立學校教師皆由法律禁止其集會結社的自由,以標榜教師崇高的道德色 彩。但此項違憲的法律禁令,卻於一九八九年掀起風波,有將近一千五百名教師 因聲援韓國教師暨教育工作者聯盟(Korean Teachers and Educational Workers’

Union,韓國教聯)的創立,而遭到免職處分的懲戒。

正由於法律上對教師基本人權所設的不合理限制,使得韓國教聯的創立,

根本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正當性;而在韓國教聯成立之前,唯一可能代表教師利益 的團體,則是由政府所主持的韓國教育聯合協會(Korean Federation of Education Association,KFEA);KFEA 的成員中,除了一般教師之外,也容納其他非教師 的行政官員,因而使得該組織的運作性質,與其說是工會,毋寧更接近一般的職 業團體而已238。一位受訪於亞洲人權展望協會的韓國教聯發言人即表示:

官方主張在兩韓國土分裂的現狀之下,要求承認教師工會的合法性是不可能的,

更何況其一再強調,在儒家的意識型態當中,教師不應被視為單純的勞工而已。因此,

原本的 KFEA 只能發揮一般職業團體的功能,定期召開專業上的專題研討,卻不能具備 工會團體的基本立場239

基於此種工會結構上的限制,一九八九年間,為促成韓國教聯的成立,上 千名教師因此遭到解職的命運。事發之後,也有許多被解職的教師尋求法律途 徑,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復職,雖然大多數皆遭法院駁回,但也有少數法官認為,

原告教師的行為並未因此對「社會秩序或整體教育環境」造成危害,而判決原告 勝訴,責令身為被告的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應即為復職處分240。但是,

該等法院判決確定之後,教育部卻又拒絕履行該判決,直至輿論所發動的連署及

238 參見Retreat From Reform,supra note 13,p.63

239 參見239Richard Dicker,South Korea Labor Rights Violations Under Democratic Rule,Pacific Basin Law Journal,p.234

240 參見Retreat From Reform,supra note 13,p.65

請願行動,對金泳三的政府提出強力譴責,官方才提出「以教師之退出教聯」作 為復職處分的條件;由於官方的強硬態度,致使韓國教聯最後不得不接收政府所 提的條件,使更多教師得以回歸教職,從事實質上的教育工作241

但在此事件之後,南韓教師的工作條件並未因而改善;一九九五年五月,

於漢城執教的近百名教師,因為向金泳三政府提出了一份直接的教改意見,使得 其中居首的五位教師,遭到漢城市教育局(Seoul Educational Board)所為懲戒處 分,嚴重侵害教師身為一般國民所應有的言論自由權242。由類似事件的一再重 演,南韓政府對教師的集會結社自由,似乎仍進行著持續的壓迫,顯示「特別權 利關係」的窠臼,仍對韓國法律文化存有相當影響力;也顯示出南韓受到儒家傳 統的深刻影響,統治階層為了形塑意識型態的教育工作,不得不嚴密掌控其與教 師之間的特別權利關係,將「教師」的身分崇高化、神聖化,使其與一般勞工區 隔出來,透過道德上的高帽架空其法律上應有的基本權利,也使得法律在面臨教 師的勞工權利爭議時,因為規範內部邏輯的矛盾〈法律與憲法基本權保障的矛盾〉

而模糊失焦,使得原本的「法律上」議題消音,轉而成為「道德上」的各說各話,

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就只能持續空洞化了。此種法律議題不受重視的結果,也 難免貶低司法所應有的公信力;由上述的案例當中可知,行政機關對法院所為的 給付判決,竟公然表示拒絕履行,對行政機關而言,國家司法反倒不若民間輿論 使其感受壓力,也顯示韓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行政獨大的政治生態依然猖獗;

且如果法院判決對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尚且不具公信力,又遑論一般人民得以培

且如果法院判決對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尚且不具公信力,又遑論一般人民得以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