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不同規範領域中所顯現的法律文化
第一節 對財產權概念的法律文化
承前所述,韓國的國家實定法與人民的法律文化間,存有相當的落差現象,
造成如此差異的原因,除了繼受西方法的社會經驗外,也與儒家意識型態中「尊 祖法」177的規範價值有關。繼受西方法的法律政策本來即易造就社會行為中存在 與當為的背離,再加上韓國人民「尊祖法」的傳統思想,於規範的衝突發生時,
傾向以尊古為先,這使得法律精神的繼受更加困難,有名無實的法律文化也逐漸 成形。在面對現代的西方法律制度時,韓國人民依然懷抱著傳統思想中排斥法律 的敵意,也因此,現行的西方法律秩序普遍欠缺社會群眾心態上的支持。
在韓國人民一般化的法律概念中,可說從未真正浮現過「法定權利」(legal right)的觀點,相對而言也沒有「法定義務」(legal obligation)的存在,取代權利 概念的,是與之相近似的「特權」與「反射利益」。也正因為缺乏權利的概念,
訴訟程序對韓國人民來說,也相對缺少「保衛自己權利」的正當性;訴諸法律來 解決紛爭,於是成為道德上不正當的紛爭解決機制,惡訟的態度幾乎成為韓國社 會顯著的共同性格。這種情形在財產權的法律領域則更加突顯;如果訴諸法律的 目的,是為了保衛自己的身分、家庭或所謂的「面子」,社會的道德觀似乎還能 夠加以容忍,但如果只是為了爭取、保衛一份財產,那就無可避免受到道德上的 非難,因為對大多數人而言,為爭財而興訟的人,根本就是無情的拜金主義者。
雖然這種「對貧困者的同情」並不能算是東方社會的傳統文化,但如果這種社會 情緒與厭惡法律的敵意相結合,就會逐漸轉化為一種「對受迫害者的同情」,兩 相強化的結果,在財產權利的領域中,法律居於「迫害者」的負面地位也就呼之 欲出了。
一、貧民違建的土地侵權問題
從二次戰後的復興工作中,韓國的城市發展呈現異常迅速的趨勢,人口從 鄉村大量湧入都市的結果,使得各種社會、經濟、道德以及健康方面的都市問題 激增。在各種都市問題中,貧民違建的侵入他人土地,幾乎已到了猖獗難抑的地 步。對許多缺乏經濟基礎的都市工作人口而言,代價不菲的公寓住屋,根本就是 無法負擔的開銷,在國民住宅等等社福政策仍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另一套「自救」
的對策逐漸應運而興。韓國的大城市普遍都存在嚴重的貧民違建問題,許多買不
177 參見 Pak Pyong-Ho,Characteristics of Traditional Korean Law,Legal System of Korea,p.16
起土地、也租不起房屋的貧民,總是趁黑摸進市府的公有土地、或是他人所有的 私人土地,拿出紙板、茅草等緊急作業,等到天亮之後,臨時的住屋建築也就搭 建完成了178。等到土地的真正所有人自己要使用土地時,不是起訴保衛自己的所 有權,就是必須另花一筆錢,「補償」這些貧民居住利益的喪失,才能加以驅散。
在韓國,往往只有後者才能確保侵權行為人的和平撤離,也不致落得「尖酸刻薄」
的罵名。
藉由一些曾經針對嚴重的貧民違建問題所統計的調查資料179,我們也可以透 過對這類都市問題的觀察,試圖呈現出韓國人民在財產權領域所擁有的法律文 化。
二、取締違建的執法人員
根據一九六三年 Hahm Pyong-Choon 教授對漢城的基層警員所做的一份問 卷調查,曾經具有取締違建經驗的警員都表示,這些違法侵入他人土地的貧民,
在遭受取締之際往往不會和平撤離,而是用盡一切可能的方法抵抗到底,也因為 擁有許多取締上的不愉快經驗,受訪的警員大都對這些身無分文的違法者感到憤 恨不平。儘管如此,認為這些貧民違建的行為「侵害」了真正所有人的所有權的,
卻仍然只佔了全部受訪警員的 69.5%,大約仍有超過 20%的警員,認為法律不應 苛責無家可歸的貧民,而也應該歸咎於土地所有人自己代於行使權利,才會導致 後來衝突的產生。從這裡可以看出,即使是這些必須負起執法責任的基層官員,
仍然對現行西方法律體系中的「所有權」概念模糊不清,更何況是一般人民?!
此外,也分別有 17.0%的警員認為,除非土地所有人願意給予金錢上的補 償,或者所有人立即需要使用該土地,否則侵權行為人即無須撤離;這些態度不 禁使人懷疑「誰」才是土地真正的所有權人?!在現行法律保護財產權的觀點 下,本來應該是土地所有人才應該是受賠償的一方,不論其富裕與否;基於所有 權的絕對排他性,也只有所有人自己有權決定土地的利用與否。
如果土地所有人拒絕給付一切的金錢補償,訴諸法律強制驅離侵入其土地 的貧民,也只有 53.3%的警員認為這「只是在行使法律保障的財產權而已」,其 他受訪者仍然習於對此加諸於道德上的非難,認為這實際上是一種欠缺人情味的 冷酷行為。這樣的反應也相異於資本主義的西方法律精神,因為行使法律所賦予 的權利,根本無須感到良心不安,因為法律即是道德的概括標準;以西方的法律 觀點而言,土地所有人甚至應該以自己的慷慨感到自豪,因為他實際上免除了侵
178 參見 Hahm Pyong-Choon,The Korean People and Their Property Rights,The Korean Political Tradition and Law,p.192
179 同前揭 p.193~203
權行為人對自己所負的侵權行為責任。但這樣的西方法律精神顯然並不是韓國人 民的法律文化,反而在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時,韓國人民的態度多是遲疑 的,他們仍然必須以另一套「本土」的道德意識來檢視自己的行為是否適當;而 即使身為政府的執法人員,對於執行法律以保障他人權利的行為,抱持猶豫態度 的依然大有人在。
從問卷調查顯示的數據看來,曾經擁有取締違建經驗的警員,約有 60%皆 認同所有人行使的法定權利,相對之下,未曾取締過違建的警員,卻只有 24%
有如此的認同;除了實際經驗所強化的法律意識之外,取締困難的不快經驗大概 也有助於此項認同比例的成長,使得這些警員逐漸脫去固有價值中對法律執行的 敵意、也逐漸融入現代法律的精神之中。
三、一般市民的財產權概念
Hahm 在對一般市民的問卷調查中,將受訪的樣本區分為有產階級與無產階 級兩個群組,以進一步掌握「財產狀況」的變項,是否對財產權的法律文化產生 一定的影響。
在有產階級之中,也有將近半數的受訪者不願將貧民違建的入侵,解釋為 一種應受譴責的違章行為,即使多數的答案(約占 37%)仍然表示這些貧民的行為 構成對土地所有人「權利」的侵害;而在無產階級的多數答案中,則約有 35%
的人認為,這些貧民的行為雖然「不當」,但也應該基於他們的貧困處境予以寬 待。此外,約有 43%的有產階級認為,即使基於土地所有人的請求,如果沒有得 到一定的補償、或是所有人立即需要使用該地,違建的貧民就不需撤離;也就是 說,這其中的許多土地所有人,本身也願意給付侵權行為人相當的金錢上補償,
以換取他們和平的撤離。此處的調查結果也充分顯示出,即使是擁有財產的一般 市民,似乎也未充分意識到法律上所賦予的財產權保護,更遑論積極主張自己的 權利了。
如果將對基層警員與一般市民所做的調查結果相比較,約有 63%的警員認 為侵權行為人應當在所有人提出請求後立即和平撤離,但相對而言卻只有 34%
的一般市民擁有相同的認知。而在有產階級當中,也只有 60%的人認為,如果所 有人不給付任何補償即行驅離,也只是行使法律上的正當權利而已,具有道德上 的正當性。這樣的結果顯示出一個有趣的現象:身為旁觀者的執法人員,似乎比 權利人本身更加重視財產權的保護;整體而言,權利人本身也不願堅持行使完整 的權利。與常理相背離的是,擁有權利的人本應較其他旁觀者更積極於主張自己 的權利,但韓國社會卻呈現相反的趨勢,旁觀的執法基層警員反倒比權利主體本 身,更熱中於權利的保護。捍衛自己個人的財產權利,可說是西方法律秩序中最
具有服從誘因的規範型態了,如果社會中擁有財產的大部分成員,尚且不願意捍 衛屬於自己的財產權利,那麼就更難落實對他人財產權利的尊重,遑論期待人民 擔負法律上所賦予的義務。
雖然如此,擁有財富的多寡還是影響守法意願的一個重要變項。高達 74%
的有產階級認為,未經許可即侵入公有土地搭蓋違建,當然是一種違法行為;相 對之下,卻只有 39%的無產階級同意這個說法。這顯示缺乏對他人私有財產權的 尊重,也會連帶影響其對公眾利益的漠視,私法自治的法律秩序也就更難建立 了。
四、小結─韓國財產權領域的法律文化
法律對財產權的保護,可說是資本主義立法的核心精神,也是貫徹權利保 障的第一道關卡。但對韓國固有的法律文化而言,「權利」的概念向來真空,「土 地私有」的制度也始終缺乏受法律絕對保護的正當性180;在封建與帝制的歷史經 驗中,土地以及附著其上的一切,甚至人民本身都是屬於君主的所有物,也只有 君主的所有狀態才具有絕對性與排他性。雖然民間仍存有產權轉讓的土地買賣行 為、土地權利人仍需以書面的地契來證明自己的權利、偷竊或竊佔行為仍需受刑
法律對財產權的保護,可說是資本主義立法的核心精神,也是貫徹權利保 障的第一道關卡。但對韓國固有的法律文化而言,「權利」的概念向來真空,「土 地私有」的制度也始終缺乏受法律絕對保護的正當性180;在封建與帝制的歷史經 驗中,土地以及附著其上的一切,甚至人民本身都是屬於君主的所有物,也只有 君主的所有狀態才具有絕對性與排他性。雖然民間仍存有產權轉讓的土地買賣行 為、土地權利人仍需以書面的地契來證明自己的權利、偷竊或竊佔行為仍需受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