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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於法律與道德落差之間的韓國人民─一份問卷調查

第三章 與社會位置相對應的法律意識

第四節 處於法律與道德落差之間的韓國人民─一份問卷調查

的實證研究

除了上述不同國家機關對法律的立場之外,韓國社會中的一般人民所擁有 的法律意識又是如何?藉由韓國 Yonsei 大學的社會科學研究學會,於一九六四 年所做的一份關於法社會學實證的抽樣問卷調查報告175,我們得以進行如下的觀 察。首先,該份問卷是南韓首次對全國抽樣所做的法社會學實證調查,問卷係針 對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態度與偏見而設計,採面談方式進行。關於韓國人民對法律 概括存在的種種意識型態,以下則擇要從四個面向來加以探討。

一、韓國人民關於法、正義與應報的觀念

首先,由問卷調查的分析中,顯示出韓國人民對法律的存在與否,實際上 是抱持著相當的矛盾情結。研究者在調查結果的預設中,鑒於先前所述韓國傳統 的儒家意識型態,既然法律在傳統價值中只是劣於道德的次級品、只能用以鞭策 智識低下的匹夫,那麼人民應當會樂於接受沒有法治的理想社會。雖然大部分的 受訪者一致認為「一個不須靠法律也能生活的人」,一定是性格溫和、富有道德 感的好人;但當被問及「假設世界上所有的法律都廢止了,你認為生活會變成怎 樣」,八成以上皆認為「生活將變的更為艱難」。他們希望盡可能與法律畫清界線、

保持一定距離,不期待從法律規定中得到積極利益,也不清楚法律能夠帶來如何 的保障,但一旦法律從生活中消失,他們卻又對未來感到高度的不安與迷惘。這 樣的結果顯示出韓國人民對法律制度又愛又恨的矛盾心態,對法律不甚有信心,

但對「無法律」卻也同樣缺乏信心。

175 參見 Hahm Pyong-Choon,Yang Seung-Doo,The Attitudes of the Korean People Toward Law,Legal System of Korea(1975),p.145~201

於問卷調查中,研究者也發現,只有 21.6%的受訪者表示曾經上過法院,顯 示當時法院的使用率並不高;有趣的是,當受訪者被問及「是否曾經上過法院」

時,訪談態度顯示出一定的城鄉差異:許多韓國鄉間的居民認為這樣的問題是一 種道德上的中傷,因為法院根本就是罪犯或壞人才會去的地方;但相對而言,都 市的受訪者則沒有這種反應。這樣的結果顯示出,「上法院」對許多鄉村居民來 說,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正常」管道;這也相當程度反應了法律文化中,將法律 視為規制道德低劣者的科版印象。

不只是實際上使用過法院的人不多,假設一件土地紛爭發生於親屬之間,

而且已不可能於家族內自行協商解決時,只有 32.4%的受訪者願意訴諸法律,絕 大多數的人反而寧可藉助於傳統的紛爭解決機制,諸如請求鄉間耆老或者族長來 加以調解。這樣的結果顯示,人際關係的和諧,透別是親屬關係的和諧,對韓國 人民而言仍然優於法律所保護的財產權利,具有更加小心維護的價值,而韓國人 民也不大情願透過法律來解決家族內的糾紛,畢竟「家醜不宜外揚」的傳統觀念 仍然深植人心。

其次,如果一個有錢的地方官員與一個貧窮的農夫發生了土地糾紛,因而 進行訴訟,約三分之一的受訪者預測農夫會得到勝訴,而不考慮整個案子的爭 點,只有 46.1%認為真正權利人會贏;這顯示了人民對司法審判的公平正義,其 實沒有太大的信心。而問卷中的某些問題,也有助於更進一步探討韓國人民認知 中的「公平正義」,判別的標準何在?如果在路上看見小偷行竊,有 50.8%的受 訪者表示會立即向警察通報;但如果是一個快餓死的窮人進入富人家行竊,則只 有 30.8%的人仍然願意通報警察,57.4%的受訪者則表示難以狠下心腸報警處 理。在韓國曾有報紙頭條刊登,一位母親為了兒子的學費去偷幾個洋蔥,仁慈的 檢察官拒絕起訴這位母親,並且送錢給她繳兒子的學費,在這種情況只有少數人 認為行為人應受竊盜罪的處罰;但這樣的法律意識影響所及,是法律對財產權的 保護將受破壞,而危及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相對於竊盜,當被問及「見到有人 謀殺」的情形,願意報警予以制裁的人,則增至 73.4%,其他 15.4%的人基於「不 想被介入」的傳統心態,對逕予告發感到猶疑。此外,當被問及有關「義賊」行 為的心態,雖然有 59.1%的受訪者表示「當然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但是仍有 24.6%

的人認為國家不該立法處罰這些「好人」。從這當中受訪者態度的變化,我們不 難發現,當貧富差距的因素介入時,韓國人民對法律上所宣示的公平正義,支持 的態度就產生了動搖,至少就財產權的保護似乎已不再堅持─此處所顯現的是一 種支持「財富重分配」的意識型態;也顯示出韓國人民不同於西方的法律意識中,

所隱含的公平正義理念。至少有相當比例的韓國人民,認同劫富濟貧此種財富重 分配的「義行」,並願意為此放棄法律中對所有權的保護,因為這才是人民法律 意識中真正的公平正義。

此外,在韓國人民的法律意識中,也隱含了相當程度市民不服從的觀念。

有 45.4%的受訪者相信有惡法的存在;在這些人當中,又有 49.8%的人表示不會 遵守惡法,只有 21.2%的人認為惡法亦法,法律的形式秩序也必須獲得支持。這 些多數受訪者的態度,多少反應了韓國人民「重實質而輕形式」的正義觀,法律 的形式秩序對他們而言並沒有太大意義,也可以相當程度解讀為西方意義下「市 民不服從」的觀念。

二、關於個人權利的主張

當被問及「面臨警察深夜無預警地逮補」,受訪者的反應顯示出有趣的現 象:只有 6.3%的人回答警察要持有拘票才接受逮捕,45.7%的人會無條件服從,

另外 31.5%的人則表示「因為自己沒有作錯事」所以不會服從。由此可見對韓國 人而言,逮捕的過程中程序正義並非重點,重點在於自己有沒有做錯事、有沒有 違反實質上的正義。若自己確實有錯,即使沒有拘票也會與警察同去。此外,如 果因為其他駕駛汽車人的過失,導致自己在汽車事故中被撞傷,多數的韓國人偏 好以協商談判的方式處理﹝約佔 40.9%﹞,而非訴諸法律﹝約佔 33.5%﹞;即使 自己是法律上正義的一方,韓國人民仍然認為發生車禍是無可避免的倒楣事,或 是因為其他原因遭到天神的報應所致,並不是訴諸法律、爭取權利就可以化解 的。這樣的心態也反應在問卷的其他部分:如果因橋樑失修而跌倒受傷,高達 73.1%的韓國人民,不認為可以基於納稅人的地位要求政府賠償醫療上的支出,

反而認為應該歸咎自己的疏忽。如果自己的家庭成員因具有竊盜嫌疑而被送交警 局時,68.6%的人只是去警局發現真相,卻沒有受訪者想到可以與律師協商。這 些問卷上的答案數據,不但顯示出韓國人民對公共設施的要求很低、缺乏對抗行 政機關的權利自覺,也不清楚法律如何作為對抗行政機關的武器;而且,當自己 法律上的正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多數的韓國人民都傾向於以非形式的途徑來解 決,很少請求律師的協助來進行法律上的抗爭。

另外,如果遭到歹徒行竊或洗劫,只有 29.2%的人表示無論損失多少、每次 都會報警;另外 7.6%的人則將損失歸咎於自己的倒楣,無論如何都不會訴求法 律予以制裁。這至少顯示了大部分的人對警察機關的偵查犯罪,不具有太大信 心;甚至對他們內心而言,無論法律上加重多少對刑罰的制裁,法律根本就無法 達到消弭犯罪的任務,因此訴諸法律途徑來保衛自己的權利,對韓國人民來說並 不是個聰明的抉擇。

三、政治上的意識型態因素

南北韓之間的分裂,不但造成了統一的現實上障礙,也在韓國人民的文化

價值中,畫下了共產主義與資本主義間壁壘分明的政治意識型態。當被問及「兒 子是否應該告發犯下殺人罪嫌的父親」,有 13.9%的受訪者表示「身為兒子不能 告發父親」;這樣的調查結果顯示了,許多由來已久的道德觀念,已被內化於法 律意識的深層。在朝鮮王朝的國家法律中,配合儒家的道德觀,向政府告發直系 血親的犯行,是對人倫的重大忤逆,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但在現行法之下,法 律卻要求人民服膺相反的法律價值﹝尤其在下述檢舉間諜的情形中﹞,難免造成 法律與道德觀念的脫節。問卷中又假設了如下的狀況:如果一個北韓的共產黨間 諜打電話攏絡身在南韓的弟弟或兒子,後者應該採取如何的行動?此時,仍然主 張「身為兒子不能告發父親」的比例,卻反而下降到 7.2%。其間的差異顯示了 韓國人民面對此種高敏感度的政治意識型態時,都盡力表現出官方所樂見的「正 確答案」,反倒是非政治性或非意識型態的犯罪類型,人民才比較敢於表現內心 真正的想法。另一方面,對一般的韓國人民來說,被定義為「侵害國家法益」的 犯罪,其嚴重性似乎要遠遠超過「侵害其他生命法益」的犯罪,至少對政府當局 而言,前者總是不可碰觸的禁忌。

四、傳統價值與現行法律的落差

假設一位窮困的母親育有五男四女並身懷胎兒,在經濟狀況無法負擔另一 個嬰兒的情形下,夫妻決定請醫生進行墮胎;只有 28.9%的受訪者認為這種情形 該夫妻應該予以處罰,認為醫生要處罰的比例更下降到 21.8%。重要的是,這種 行為係違犯了刑法上的墮胎罪176,行為人本應受刑事訴追;但是問卷調查結果顯

假設一位窮困的母親育有五男四女並身懷胎兒,在經濟狀況無法負擔另一 個嬰兒的情形下,夫妻決定請醫生進行墮胎;只有 28.9%的受訪者認為這種情形 該夫妻應該予以處罰,認為醫生要處罰的比例更下降到 21.8%。重要的是,這種 行為係違犯了刑法上的墮胎罪176,行為人本應受刑事訴追;但是問卷調查結果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