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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糾紛案例及統計,https://pip.moi.gov.tw/V2/G/SCRG0502.aspx,取用 日期,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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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容積的關係在一樓店鋪專有部分內劃設停車位等 2-11。另外實務上還有碰到許 多詐騙情形,租屋騙取證件偽造證件補發書狀抵押及偷賣、賣方隱瞞債務收受款 項後未清償、假證件無權代理出售詐騙定金或簽約金、例假日假藉證件不足急售 簽約、前手買賣價款未付清價款,轉讓後手買方要求現金交易、簽約金過高付款 要求現金、指定銀行貸款,卻假藉理由中途終止撥款、製作假證件補發權狀再轉 售善意第三人、要求提高買賣價格超額貸款、利用假日不便調查產權急於簽約、

隱瞞連帶保證債務而交易、前手未完成登記,及未告知後手三角間交易、授權人 代理簽約授權文件不全,與履約保證賣方說服動用大額款項。

如同買賣雙方在缺乏資訊下尋求交易的對象,為求效率只得以付費之方式,

委由仲介公司提供相關資訊。如此看來自由市場是需要付出昂貴的交易成本,來 解決資訊不足的問題(賴宗裕,2016:429)。不動產交易之際,承購人除對於不 動產之區位環境,物理狀態外,尤其對於其權利內容與權利關係,法令上(公法、

私法)限制及交易等資訊,如未予充分調查及確認,即貿然締結契約,則往往於 日後易孳生無法達成契約目的,或蒙受重大損失之紛爭。於是在不動產交易時為 避免引發糾紛,或防範能預知之危險或侵害,承購人事先瞭解所擬交易之不動產 之各項資訊,乃屬必要(陳立夫,2006:7)。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有明確規 定,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 相對人解說,乃因不動產交易不僅其標的價格相當高額度,且相較於其他商品交 易,不動產權利義務關係及交易條件等更為複雜。

成屋買賣涉及多項法令專業知識,且相較於一般性商品交易具有差異性的特 徵,大多數的購屋消費者在相關知識瞭解上確有困難,例如 1.買賣雙方皆非經常 性交易,2.市場交易之價格資訊不易取得(實價登錄仍具有時間上的落差),3.

尋求潛在買方的交易成本很高,4.買賣雙方對交易價格的議價及磋商能力較差,

5.標的物之瑕疵及法令上的限制,非賣方分析消費者所主張之理由,房屋買賣交 易過程,使用經驗可以探知,需透過專業的調查及說明,6.交易金額龐大且需辦 理貸款,7.交易時間從簽約到點交耗時較長,8.除標的物之事實交付占有外,需 辦理完納稅捐,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等程序,9.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約 定內容多使用法律專業文字,買賣當事人不易理解等(廖政雄,2015:2-3)。其 內容多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未充分提供正確且與交易有關資訊,不論是透過買

2-11臺北市地政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2013/11/08,不動產消費爭議資訊,http://tcgwww.taipei.

gov.tw/fp.asp?fpage=cp&xItem=38674476&CtNode=57427&mp=111001,取用日期,2019/05/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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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自行交易,或透過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交易,消費者如未有足夠的購屋知識專業 能力,大大降低其交易安全保障。

不動產交易在一般民眾的生活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交易價金龐大,攸關 交易當事人權益甚鉅,更涉及建築、地政、法律及稅捐等諸多相關專業知識,消 費者甚難充分瞭解,常處於交易資訊不對稱的地位。故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涉 及種種交易成本與風險分配問題而成為糾紛。交易糾紛之解決為法律消極救濟功 能。但法律更該有積極預防之功能。故不動產交易管理之主要目的,即在研究事 前防範紛爭發生,如何在一連串複雜的不動產交易陷阱中,趨吉避凶全身而退,

以較低合理之交易成本及風險獲得最佳之交易地位與利益(張鈺光、林知嫻,

2017:2)。成屋交易本為美事一樁,交易雙方皆希望能順利完成,但交易資訊不 對稱極易產生糾紛,如要進入訴訟程序,造成精神及財務的損害可觀。

全台住宅屋齡 30 年以上占比高達 45%,不動產說明書可說是房屋履歷表,

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因老舊屋齡之中古屋長期以來存在許多違法增建及占用之 事實,購屋消費者在交易時,務必要將房屋現況的權利義務,瞭解清楚再進行交 易 2-12,購屋糾紛頻傳類型眾多、嚴重程度不一,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務必向不 動產仲介經紀業者或賣方詢問清楚,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房市交易牽涉的法令 甚多,建議要委託專業人員提供服務,尋找合法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代理,成 交後委託合法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台北市為台灣的首善之都,各項機能設施完善提供市民良好的居住環境,而 購買不動產最怕的就是花了大錢卻得不到應有品質,小從房屋漏水、陽台或屋頂 違建,大到輻射屋、海砂屋及房屋傾斜,瑕疵房屋對於價格均有影響。如果購屋 消費者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買到瑕疵房屋即產生消費交易糾紛。不動產交易金額 龐大涉及法令繁瑣,一般民眾普遍一生只買一次不動產,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再 加上部分經紀業者在廣告與銷售過程中,未充分揭露重要資訊而衍生許多糾紛

2-13,台北市不動產價格是台灣最為昂貴區域,動輒數佰甚至上仟萬的房屋,甚 者更達數億元以上的豪宅,對於購屋者而言,若想在台北市購屋,因房價甚高,

必需透過較高金融貸款方式,才能買到心中的理想住宅。

2-12苗栗縣政府地政處,買屋審慎查閱契約書以確保交易安全,http://www.miaoli.gov.tw/cht/news view_snyc.php?menuID=1036&forewordID=244811&secureChk=71fb19d7d9ad70d92ad1cbbe066 a4ad6,取用日期,2019/05/15。

2-13臺北市地政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2013/11/08,不動產消費爭議資訊,http://tcgwww.taipei.

gov.tw/fp.asp?fpage=cp&xItem=38674476&CtNode=57427&mp=111001,取用日期,2019/05/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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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自民國 82 年公平會至民國 107 年第 Q4 之季刊,對於不動產交易糾紛 之相關論述及統計資料甚少,主要較多於預售屋之不實廣告論述及處分,對於成 屋交易糾紛上更顯少有相關論述及統計。僅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業之處 分情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交易處分案之實證分析:民國 90 年至 103 年 3 月案例研析(何彥陞,104:72-73)。收集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3 月 31 日共計 13 年 3 個月之處分案,詳見表 2-1。對於不動產交易處分案之統計資 料分析,逐一檢視處分書內容後發現,在全部 223 件案件量中,除公平交易委員 會主動調查 57 件之外,消費者直接(來函檢舉)或間接檢舉(其他機關函轉檢 舉函)共有 159 件,占總案件量約 71.3%,消費者對於因不動產糾紛所生之滿,

使其積極檢舉,可見民國 90 年至民國 103 年計 13 年間不動產交易消費糾紛多由 消費者自行發聲。至於檢舉的方式則是以電子郵件及信函等方式為之。公平交易 委員會對於不動產之處分案件中,交易糾紛至少占七成以上。換言之隨著消費意 識與個人權益保障的抬頭,消費者積極主動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情況已 普遍提昇,且成屋交易之量體及複雜性皆多,公平交易委員會除民國 104 年公平 交易季刊所載民國 90 年至民國 103 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件數與家數統計表 有做過整理統計外,民國 105 年後公平交易季刊,未再做過相關統計,期望公平 會未來對於成屋交易糾紛之探討及研究能有較多資訊。

表 2-2:90 年103 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件數與家數統計表

年度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總計

件數 20 12 11 4 8 7 15 30 32 17 31 12 19 5 223

家數 20 12 11 4 11 7 17 42 55 23 38 20 28 7 289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季刊,第 23 卷,第 2 期,第 72 頁,取用日期:201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