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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迅速與實質幫助的資訊帄台可供查詢;對於維護成屋交易安全,及資訊透明 度將有莫大的幫助。

二、專業人士輔導執行及糾紛防弊

專業人士(包括律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皆經國家考詴及格,接受法 條及專業知識的培養,加上行政主管機關在房地產制定政策及措施時,會與時俱 進的不斷更新法規與瞭解新措施。持續地在成屋交易前期資訊蒐集及調查瞭解及 後期契約登記過程中,對於預防交易糾紛所扮演的監督角色極其重要。

無論是買賣雙方自行交易需要諮詢律師、不動產經紀人協助流程及擔任登記 與協助流程的工作,或是買賣雙方透過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居間仲介、不動產仲 介經紀業所屬配合地政士、買賣雙方各自諮詢律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協助 辦理交易案件。這是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制定政策及預防配套措施後,下級專業人 士擔任政策輔導執行及交易糾紛防弊進行把關。惟有透過既有的專業人士來全面 協助成屋交易糾紛的預防,交易過程謹慎把關;防杜糾紛發生,避免交易雙方財 務與精神損失,成屋交易流程專業人士參與程度普及,才能夠提高交易內容資訊 透明度,達到維護成屋交易安全的目標及理想。對於發生成屋交易糾紛所產生後 續雙方和解、調解、法院庭外進行和解、調處及仲裁,造成行政機關資源的浪費 頗大。糾紛交易雙方如無法協議解決,演進到冗長的司法訴訟程序時,那將是艱 辛坎坷的漫漫長路,所以專業人士在成屋交易糾紛預防維護交易安全及專業分工 的角色,彰顯出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陸、預防的定位

一、主管機關監督執行及輔導原則

房地產市場熱絡交易糾紛頻傳,政府為保護資訊不對稱的購屋消費者,積極 保障消費者權益,推動及修改許多房地產相關政策及法令,上級主管機關除了內 政部地政司為了民眾的消費權益,成立二個行政院所轄與消費者有關的單位如 下:民國 81 年成立行政院公帄交易委員會,及民國 83 年成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 會。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 易巿場健全發展,民國 88 年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 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於民國 90 年制定地政士法。不動產 仲介經紀業者在銷售房屋時,會向買方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介紹屋況,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會在民國 90 年會議通過,並由內政部制定及公布定型化契約範本,及規 範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雖然可以做到資訊揭露的功 能,但是現行內容過於簡略,且因不動產個別特殊及差異性;為了能夠對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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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顧慮到更周全的細節,配合許多個案細節不同及提供磋商條款參酌。因應 各界對於不動產個別物件資訊的實際屋況需求,地政司邀集產官學界,歷經 10 餘次會議討論獲致共識,於民國 104 年 4 月修正不動產經紀業使用的「不動產說 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土地、成屋及預售屋,分別強化其應記載事 項內容,促進不動產資訊透明度,有助於購屋者瞭解完整的屋況及周邊環境,以 便作成正確的交易決定,避免日後滋生糾紛或造成損害,並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起施行。

提供政府據以監督地方行政主管機關,規劃預防成屋交易糾紛政策施行及宣 導,透過由上而下多面向防弊的措施杜絕交易糾紛,上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內 政部地政司研擬制定及相關政策法令及修法,再由立法院立法確認公布施行。行 政院公帄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依據政策法令來宣導監督執行,公 帄交易委員會多針對不實廣告、契約審閱等問題進行調查,主要是依照「公帄交 易法」針對業者祭出罰鍰。成屋交易糾紛多由消費者保護會,或縣市政府之地政 局與消保官來協調處理,上級主管機關各個預防機制定位清楚。為維護成屋交易 安全及資訊透明度,在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上路「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申報登錄」5-5,顧名思義尌是將不動產實際的交易價格,登錄於內政部所屬的 地政機關網上,此刻正進行討論修正「實價登錄 2.0 版本」持續落實修正現有實 價登錄建構不完整及資訊不足之處,搭配串連不動產經紀業的即時房屋現況及交 易資訊系統,透過官方及民間的交易資訊網路連結提供交易資訊,減少成屋交易 糾紛,提高成屋交易安全資訊透明度。

二、專業人士把關安全及預防管理

做為下級執行及把關交易安全的專業人士,對於成屋交易糾紛的防弊,在整 個交易過程中是未來更需要積極參與的(包括律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 律 師崇高使命,律師法第 1 條: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 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 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對於法律法條規定嫻熟的優勢,在成屋交易過程中對於 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可提供更詳實的解說。相對於地政士應專精熟讀法令及瞭解 實務,地政士法第 1 條: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 士制度,特制定本法。與第 2 條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 執行業務。政府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提升專業代理人之 水準,定期都會與地政士互動討論,如新政策政令宣導、解釋函令說明、登記及

5-5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https://law.moj.gov.tw/

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18,取用日期,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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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細節實務案例探討。及地政士在不動產交易或登記過程中,從接洽案 件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前的產權調查、簽約時解說契約內容、稅務核算與節稅 規劃、進行流程之中,集中收受保管文件及金錢票據等重要資料、各式申請報稅 登記書表製作、與公部門法令及作業之溝通、當事人間溝通協調、案件進度及付 款安全之掌控、結案時負責款項交付,地政士以維護交易秩序、掌控交易安全為 重要職責。不動產經紀人的職務,主要為執行仲介居間相關業務,不動產之買賣、

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不動產出租與出售委託契約書、不動產承租與承購要約 書、定金收據、不動產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及不動產租賃與買賣契約書,以上 等不動產交易六大契據,都需經過不動產經紀人簽章。在整個成屋交易流程中,

不動產經紀人對於交易實務非常瞭解,尤其是交易雙方透過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 交易的案件。上述負責下級把關交易安全及糾紛預防管理之專業人士,未來無論 是透過律師、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加強參與,或者是未來可能會積極推廣的雙 地政士及簽證人來參與整個成屋買賣流程,對於健全交易市場安全及預防交易糾 紛非常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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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預防機制之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