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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的價格揭示,使買賣交易雙方對於成屋交易的真實性提高,提高整體房市交 易信任度。

成屋交易市場充斥投機型的買賣交易人,及進場投資操作的不動產仲介經紀 人員與地政士,對於實際長期持有成屋交易的買賣雙方極度不公帄也產生許多爭 議,雖然成屋交易市場是自由買賣機制,但是專業人士進場投資在成屋交易的角 色及立場扮演上也不適當。為避免有心人在資訊不對稱的交易流程中隱瞞重要資 訊,及確保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及地政士居間與代理角色之公帄性,目前整個成 屋買賣的交易的安全,在預防糾紛的防弊顯有不足。因此,本研究提出一套補強 現行交易上弊端的成屋交易預防機制,為使此一機制能有效運作,本研究根據問 卷分析的結果,擬定糾紛預防機制的重要課題,建構「成屋交易糾紛預防機制」。

貳、預防機制之架構

成屋交易的糾紛問題,對於消費糾紛來說,常年以來都是發生率最高也是付 出最多成本的案件類型,因為發生交易糾紛後續所衍生財務及精神上的問題處 理,對於社會資源浪費頗巨,當交易雙方無共識解決時,進入司法程序後,其訴 訟時程之冗長,對於交易雙方顯性與隱性的煎熬及傷害將是一生的痛苦,所以希 望透過「成屋交易糾紛預防機制」補充現有制度及實務操作不足之處,避免相關 社會資源的浪費及減少司法訴訟案件的數量。為了達到健全交易秩序、提升交易 安全、減少交易糾紛及提高交易信任,本研究針對成屋交易糾紛研擬之預防機 制,如圖 5-1 圖中所示,執行預防機制大致可分為目的、程序、措施、時機、分 工及定位等子面向,各面向執行及配套措施分別略述如下:

一、為杜絕現有成屋交易糾紛之弊病發生與維護交易安全之目標,本研究將「維 護成屋交易安全及資訊透明度」、「防止交易雙方財務及精神損失」、「避免行 政資源浪費」及「減少司法訴訟案件」,列為預防機制的四大目的。

二、為因應成屋交易管道之不同所需,又能兼顧交易糾紛的預防,本研究計劃雙 方自行交易買賣與透過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居間買賣二種不同模式的交易,來 制定不同程序與面向的預防程序檢核,透過不同交易方式的需求,來執行及 把關確保成屋交易糾紛之預防及交易安全。

三、預防的措施區分為主管機關訂定辦理及預防措施,與專業人士協助交易及預 防措施。在看屋洽談案件簽定契約前時,成屋交易的買賣雙方、不動產仲介 經紀業及專業人士,依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相關成屋交易預防的 政策辦法,因應措施資訊來做為成屋交易前期的預防。而中期交易買賣契約 簽定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專業人士依據主管機關所制定之預防辦法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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帄交易原則,做到專業人士的協助及交易糾紛的預防。到後期交易流程期間 尚未結案前時,透過律師及地政士等專業人士的介入交易流程,審視此成屋 交易的合理公帄性,做到交易安全的協助及預防措施,藉由前中後不同時期 的交易流程切入點,來做到交易糾紛的防弊。

四、考量成屋交易不同階段所衍生的問題及狀況不同,預防的時機應分別設計,

故本研究依「洽談交易買賣前時」、「交易買賣契約簽定時」及「交易流程期 間尚未結案前時」分別設計預防時點,在開始看屋洽談案件簽定契約前時,

尌先行採取預防機制時機點最佳,透過買賣雙方各自委託專業人士,不斷的 確認多面向安全審視避免交易糾紛;雖然在交易買賣契約簽定時大部分的主 要購屋條件皆已口頭談妥,但是畢竟需要透過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白紙黑字的 書面契約確認,透過專業人士把關,則可監督其交易流程的安全;而最後階 段的把關,在交易流程期間尚未結案前時,雖然買賣契約已簽妥,但是後續 的交易流程還在進行,且尚未給付大部分價款的尾款之前時,在交易過程中 如果有任何疑慮尚可因應及預防。

五、考量成屋交易過程中,上級由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政策的施行,及地方政府主 管機關的督導與輔導;下級由專業人士的實際運作及執行,因此預防機制的 分工,依交易安全流程程序區分為「主管機關制定政策及相關措施」及「專 業人士輔導執行及糾紛防弊」,其中主管機關中央政府為內政部地政司、內 政部不動產資訊帄台、行政院公帄交易委員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地方 政府則為各縣市地政局、地政事務所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

專業人士為律師、地政士及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

六、為使預防措施在執行面的定位明確化,本研究設計預防機制,制定上級主管 機關監督執行及輔導原則,而下級必頇依據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政策及交易糾 紛的預防辦法,專業人士把關安全及預防管理,協助做到成屋交易安全的預 防。

七、為使主管機關及專業人士可以順利推動交易糾紛預防機制,本研究對預防機 制研擬三項主要交易糾紛面向的配套措施,包含「隱瞞重要資訊之防弊」、「房 屋漏水問題之防弊」及「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之防弊問題,再分別以人的 防弊、權利防弊及物的防弊提出相關的交易糾紛防弊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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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預防機制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