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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隱瞞重要資訊之防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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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預防機制之配套措施

壹、隱瞞重要資訊之防弊

一、雙方自行交易買賣

買賣成屋交易雙方最怕資訊不透明,成屋交易金額龐大程序繁瑣「隱瞞重要 資訊」,占成屋交易糾紛中最高的比例,包括隱瞞物件為凶宅、輻射屋、海砂屋、

漏水、鄰避設施、房屋位於斷層帶兩側附近曾有傾斜情事、增建部分為違建、法 定空地為既成巷道、房屋占用鄰地、房屋建築結構內有多座電信基地台隱藏、房 屋曾被公告為危險建物及鄰損與房屋使用現況爭議等卻沒告知,諸如此類皆屬於 隱瞞重要資訊。因一般自行交易買賣雙方無從可查,要充分詳細瞭解確實有難 度,所以需要有預防的相關配套措施,如遇交易人蓄意詐騙也可提前預警防範。

然而目前法院對於類似的判例,多屬認定「客觀買賣價值減損」,多依據民法規 定受損害一方可要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多數的消費者購屋與售屋都是有其需 求與目的,如果因為發生糾紛而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以目前實務上來說,無論庭 外調解或是判決結果,多為減少其買賣價金。如此除了處理時程冗長外,也打亂 當初購屋交易需求的規劃與初衷。買屋後可能才開始發現問題,例如,房屋結構 常有隱而不顯的問題,待實際入住後才會發現。建議交易買方看屋時,除檢視採 光開窗相鄰建築、格局材料等基本條件,也要留意是否有施工瑕疵與漏水疑慮問 題。雙方自行交易要準備不動產買賣簽約時,由簽約地政士(雙地政士與專業人 士協辦)及地政事務所收件時,防止詐騙進行地政與戶政事務所連線雙重確認,

透過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實價登錄網、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相關查詢帄台及履約保 證機制,多方確認交易安全以達預防交易糾紛效果。

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居間交易

成屋交易雙方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居間交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 條: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 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透過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委託居間買賣成屋,

因不是買主與賣主直接進行交易,所以在法律關係上多層規範與保障。政府目前 透過法令與行政監督的方式,賦予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希望 能透過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良好的服務品質,維護成屋交易市場的秩序及安全。絕 大多數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經紀人員認真負責,但卻不是所有經紀人員都遵守相 關規定,難保不會產生交易糾紛。成屋交易雙方在面對買賣之際,還是需要多花 點心思與經紀人員溝通與確認,畢竟買賣不動產本為美事一樁,買賣的金額動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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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百上千萬甚至逾億,出了差錯除損失自己權益,也讓雙方交易的心情緊繃不愉 快,所以成屋交易不能容許任何的差錯。買賣雙方乃是信任其專業委託買屋售 屋,但是少數的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為順利成交選擇性刻意隱瞞不利資訊避而 不提,而使用現況人為判定增加真偽性與不確定性,因為無從可查,所以更需要 詳加瞭解。譬如民眾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居間購買房屋,在交易方未詳實告知 下,而成交簽定買賣契約;因早期許多老舊公寓後方,幾乎都有一樓增建與延續 樓上樓層的二次施工,目前都會區積極施作衛生下水道工程,發現房屋後方是政 府施作污水排水管線範圍(前後棟距離至少需各留 75 公分的空間),後面廚房與 廁所部分空間頇進行拆除,造成使用空間上的減損,交易雙方產生糾紛。另外,

其他凶宅、輻射屋、海砂屋、漏水及買屋售屋條件與目的等;仲介經紀人員應詳 實查證告知。屋主需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不過,由於仲介經紀人員為買方委託的 專業人員,因此對於未告知物件詳實現況,多會歸咎於仲介經紀人員意圖隱瞞交 易資訊,倘若仲介經紀人員知情而未告知,買方也可向其求償。成屋現況和廣告 照片間出現落差的狀況屢見不鮮,慎選優良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成為首要關鍵。

在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的「不說」方面,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 定: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此項規定目的 在防止仲介經紀人員未遵守職業規範,任意將交易雙方的隱私隨便洩漏出去。但 以往只能從道德約束沒有罰責,經紀人員少會遵守條文,而主管機關也很少引用 25 條來處罰仲介經紀人員。讓大眾容易忽略從業人員還有保守交易秘密的義務。

實價登錄開始上路後,消費者及媒體都很注意房價的變化,有媒體報導某些名人 成交居所與豪宅交易案件,不只披露房屋交易價格、屋齡及車位數量,連買賣雙 方身份也隱約描述。很明顯該資訊是經由仲介經紀人員透露。未來主管機關內政 部地政司對於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洩露客戶秘密將處申誡。

若詐騙的發生可提前預警防範,在仲介委託銷售時、不動產買賣簽約時及地 政事務所收件登記前,地政事務所收件時,防止詐騙-地政與戶政事務所連線確 認,透過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實價登錄網、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相關查詢帄台及履 約保證機制,多方確認交易安全,以達預防交易糾紛效果。

(一)人的防弊方面

1.交易權利人與義務人身分確認

不動產買賣契約簽定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核對身分證明需確認清楚。確認簽 約人是否為土地與建物登記所有權本人;建物如未保存登記,則需確認稅籍登記 是否為本人,自然人核對雙證件,若所有權人因故未能出面,應需提出法院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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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效授權書。法人公司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本、登記卡大小印、代理人簽約人資 料及出售價格及條件的股東會議記錄。專業人員律師、地政士及不動產仲介業經 紀人員執業資格,執業必需加入公會。因實務上曾發生無照專業人士混充,及沒 有固定經營場所和證照的無照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騙取錢財,一旦被發現便溜之 大卲。所以在交易流程前,頇再次確認身分是否屬實,以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 定完成後,發生交易糾紛後,其責任歸屬才會明確。

2.落實地政士簽證人制度

地政士法第 22 條,早以明確規範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 查明簽定人之身分為真正所有權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 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定人身分。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 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 20 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 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 償之部分,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 400 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 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因應未來廢除核發印鑑證明,政府有新的電子化措 施來確認賣方買賣移轉之真意,而地政士在確認交易人身責任加重,應積極落實 地政士簽證人簽證制度,運用其簽證人制度,讓地政士更能運用其專業性來防堵 成屋交易糾紛。

3.強化雙地政士制度

為維護成屋交易雙方權益、保障交易流程安全,由買方與賣方各自指定地政 士承辦(約定好主辦與協辦),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時,可以尌交易雙方權利義務 溝通清楚,雙方地政士會同辦理交易流程所有權移轉相關事宜。雙地政士在成屋 交易流程中,從第一階段開始的簽定契約、備證用印、完納稅款、尾款交屋結案 等過程,雙方地政士均協同參與,並於辦理所有權移轉過戶、申報稅金、設定抵 押權(貸款)及塗銷原抵押權等核心階段程序時,雙方地政士會同辦理案件相關之 稅捐與地政作業。如為雙方自行交易買賣,可由買賣雙方各指定一位地政士,不 動產仲介經紀業居間交易,通常由公司指派或配合的地政士處理,但是交易雙方 可再找一位熟識地政士協辦案件。費用也由交易雙方各自協議負擔,雙地政士會 同監督辦理,立場較客觀與超然,不易成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的附庸進行配合演 出。秉持交易安全原則,不易有利益衝突的問題,與扮演好專業顧問角色,目前 地政士多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公司壟斷指定權,如果仲介經紀人員、地政士及買 賣雙方為投資客的串聯結構,整個成屋交易流程將難保不會因為資訊不對稱而產 生交易糾紛之虞。地政士在扮演專業人士與把關者的角色極為重要,應慎選具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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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誠信及深具口碑地政士實為根本之道,所以雙地政士制度確實是保障成屋交 易雙方,維護雙方權益與杜絕交易糾紛最佳方法。

(二)權利防弊方面

1.義務人地政建置登記印鑑卡

為防止交易糾紛及詐騙,未來廢除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證明後(內政部預計 民國 109 年廢除印鑑證明),為維護交易安全,所有權人需直接到轄區地政事務 所建檔登記印鑑卡(印章與簽名)。現在不動產移轉過戶最重要的證明文件多為印 鑑證明(法人公司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本)與本人到場確認身分。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20343156 號令,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

為防止交易糾紛及詐騙,未來廢除戶政事務所核發印鑑證明後(內政部預計 民國 109 年廢除印鑑證明),為維護交易安全,所有權人需直接到轄區地政事務 所建檔登記印鑑卡(印章與簽名)。現在不動產移轉過戶最重要的證明文件多為印 鑑證明(法人公司登記事項卡或抄錄本)與本人到場確認身分。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20343156 號令,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