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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對於情緒行為障礙的定義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情緒行為障礙之定義、類型與特徵

一、 國內外對於情緒行為障礙的定義

(一) 美國的定義

美國 1975 年所通過的「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亦稱為「94-142 公法」,是特殊教育的重要里程 碑(洪儷瑜、李姿瑩等譯,2013,頁 3-13)。此外,1990 年通過的「身心障 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亦即

「101-476 公法」,在 1997 年與 2004 年 IDEA 修正案等重要法案中,美國 教育界與學術界仍常用 Bower 於 1981 年提出的情緒障礙(emotionally

handicapped, ED or EBD)定義作為標準,係指長期且明顯表現下列五項特徵 中的一種或多種特質,而且維持一段時間(林翠英,2006;洪儷瑜、李姿瑩 等譯,2013,頁 2-8;洪儷瑜、單延愷,2005;陳志平 2010;Kauffman, 2005)。

1. 此名稱是一種情況,指會明顯的表現下列一種或多種的特質,且這 些特質對於教育結果有不利的影響:

(1) 學習困難且無法經由智能或生理因素加以解釋。

(2) 無法與同儕和教師建立並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

(3) 在一般情況下有不適當形式的行為或情緒狀態。

(4) 普遍呈現不快樂、沮喪或憂鬱的情緒。

(5) 衍生發展為個人或與學校問題有關的生理症狀,如疼痛、恐懼。

2. 此名稱包括精神分裂症的兒童,但不包含社會適應不良的兒童,除 非他們被確認為有嚴重情緒困擾。

1990 年修定的障礙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將其改名為嚴重情緒障礙(seriously emotionally disturbed, SED),

其精神依舊(陳志平,2010;Kauffman, 2005)。而後,1997 年再次修訂的身 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DEA),將嚴重情緒困擾(serious emotional disturbance)改 成情緒困擾(emotional disturbance),去除嚴重這個名詞,因為它有輕蔑之意 (林翠英,2010;Yell, 1998)。而後,因應融合教育與全人教育的理念,美 國特殊教育界改以「兒童具有情緒或行為障礙」(children with emotional or behavioral disorders),替代「情緒或行為障礙兒童」的術語。英國亦以「兒 童具有情緒或行為困難」(children with emotional or behavioral difficulties),

替代「情緒或行為困難」(emotional or behavioral difficulties)的稱呼,以減 少標記作用(侯禎塘,2002)。

關於國外情緒行為障礙名詞的演變,美國文獻上代表行為問題的名詞 很多,知名學者 Kauffman 曾綜合整理,發現名詞不外乎是「情緒、行為、

社會、或個人」等方面加上「困擾、異常、適應不良、障礙、衝突、或缺 失」等兩組名詞的組合。但在特殊教育界常引用的名詞則為「情緒困擾」

或「嚴重情緒困擾」、「情緒障礙」、「行為異常」、「性格異常」或「情緒或 行為異常」等詞。情緒困擾(emotionally disturbed)是目前使用於美國特殊教 育相關法規的標籤,而情緒行為障礙(emotional or behavioral disorders)一詞 則於 1980 年代晚期被全國心理健康與特殊教育聯盟/全國心智健康與特殊 教育聯盟(National Mental Health and Special Education Coalition)所採用。(洪 儷瑜,1995;引自洪儷瑜、李姿瑩等譯,2013,頁 2-2)。

茲將美國情緒行為障礙相關名詞綜合整理如下表 2-1-1:

表 2-1-1 美國情緒行為障礙相關名詞一覽表

年代 名詞 提出的學者或法令

1957 emotional disturbance 情緒困擾 E. Bower 等人提出 1964 emotional handicap 情緒障礙 W. Morse 等人提出 1975 serious emotional disturbance 嚴重情緒困擾 94-142 公法

1985 behavioral disorder 行為異常 行為異常兒童學會 1987~

至今

emotional or behavioral disorders 情緒或行為障礙 心理健康和特殊教育 聯盟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參考洪儷瑜(1995)。「必也正其名乎--行為異 常、性格異常、情緒障礙或嚴重情緒困擾?」特殊教育季刊,54,頁 10;

洪儷瑜、李姿瑩等譯(2013)。兒童與青少年情緒及行為障礙,頁 2-2。

(二) 我國的定義及名詞演變

由特殊教育相關法規來看我國情緒行為障礙定義及內容如下:

「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 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 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 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十三)其他 障礙」(教育部,2014a)。

情緒行為障礙的定義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教育 部,2013d)第九條所述。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 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 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 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 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 下列各款規定:

1.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 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2. 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3. 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 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綜合上述法規內容可知,情緒行為障礙為我國十三類法定特殊教育之 一類,有以下六項重要特徵:(洪儷瑜、翁素珍、黃慈愛、林書萍、彭于 峰、吳怡潔等,2000;陳明宏,2008;陳韋樺,2007;蔡雅庭,2011)

1. 主要問題在於行為或情緒反應顯著異常。

2. 問題的嚴重程度長期而且明顯,並且經過普通教育之一般輔導無顯 著成效者。

3. 問題的異常性鑑定以年齡發展、文化之常態為標準。

4. 問題的結果會導致妨礙學習,或對學校教育成效有負面影響,而且 會跨情境出現在學校以外的環境。

5. 問題的成因需要排除適應困難並非因智力、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 影響者。

6. 問題的類型包括醫學診斷的五大項。

雖然國內外都有制定相關法規及標準,但是關於情緒障礙的爭議一直 未曾停歇。迄今已有許多不同名稱出現,例如:嚴重情緒障礙(seriously emotionally disturbed)、行為異常(behavioral disorder)、情緒困擾(emotional disturbance)、情緒障礙(emotional disorder)、情緒行為障礙/異常(emotional or behavioral disorder)等(洪儷瑜等人,2000;洪儷瑜、李姿瑩等譯,2013;

陳志平,2010;楊坤堂,2000;蔡雅庭,2011;Kauffman, 2005)。這類術 語的多變性,也正反映這類行為的複雜性(侯禎塘,2002)。情緒行為障礙較 難以擬定具有可信度定義的原因之一是:情緒障礙存在於社會脈絡之內,

是依據文化規則所給予的標籤(引自洪儷瑜、李姿瑩等譯,2013,頁 2-3)。

隨著我國特殊教育法(教育部,2014a)、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 辦法(教育部,2013d)等法規的修訂,關於情緒行為障礙的名稱也有所異 動。「嚴重情緒障礙」用詞於民國 86 年首次出現在我國特殊教育法,然而 該類學生早在民國 59 年「台灣省特殊教育推行辦法」中,即被納入特殊教 育的服務範圍(洪儷瑜,1998;洪儷瑜等,2000)。發展歷程至今已四十多 年,除了名稱的改變,其內涵亦有相當大的調整,變革的目的除了讓定義 更加明確,也是為了降低標記的負面影響。我國歷年名稱如表 2-1-2 所示。

表 2-1-2 我國情緒行為障礙名詞演變一覽表

年代 名詞 相關法令

1970 性格及行為異常 台灣省特殊教育推行辦法 1984 性格異常、行為異常 特殊教育法(制定公布)

1991 性格及行為異常 全國第二次特殊教育兒童普查 1994 行為異常 特殊教育法修訂草案

1997 嚴重情緒障礙 特殊教育法(第一次修訂) 2013 至今 情緒行為障礙 特殊教育法(第五次修訂)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參考我國特殊教育法歷年修訂內容,全國法 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洪儷瑜(1995)。「必也正其名乎---行為異 常、性格異常、情緒障礙或嚴重情緒困擾?」特殊教育季刊,54,頁 10;

侯禎塘(2002)。情緒障礙的成因與行為處理。屏師特殊教育,3,頁 25。

為避免詞語使用上的混淆,本研究以我國 2014 年 6 月 4 日最新公布之

「特殊教育法」(教育部,2014a)所定名的「情緒行為障礙」稱之。本研究 所稱之「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以「情障生」簡稱之。

二、 情緒行為障礙的類型與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