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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

一、 情緒行為障礙的鑑定

「鑑定」是指依據某種標準判定資格及身分,就特殊教育而言,是以 法定的標準進行歸類,判定是否具備某種資格(引自張芳榮,2010,頁 14)資格評估要包含多元來源的資料和多專業團隊(multidisciplinary team, NDT)的評量(引自洪儷瑜、李姿瑩等譯,2013,頁 15-14)。情緒行為障礙的 成因複雜,行為及類型相當多元,在鑑定上通常涉及心理衡鑑、觀察記錄 以及家長與教師的行為量表等,因此需要結合特教教師、心評人員、心智 科或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等不同專業人員共同合作。透過有效的評 估,以提供情障生或情障疑似生適當的介入策略及輔導措施。

情緒行為障礙的鑑定有其複雜性與困難度(侯禎塘,2002;楊坤堂,

2000),在鑑定同時採取具備及排除因素來檢視學生的情況。首先,在具備 因素的部分,其情緒或行為問題的嚴重程度需顯著大於發展及文化常模,

並且在跨情境中持續出現超過一定時間,又必須經過一般輔導無顯著成 效。再者,排除因素的部分則是非因為健康、感官、文化差異、不適當的 教育或其他障礙因素可能適當解釋學生的問題行為(洪儷瑜、單延愷,

2005;陳志平,2010;楊坤堂,2000;Kauffman, 2005),這部分也排除了 單純因學校適應不良的情況。上述具備因素以及排除因素都是情緒行為障 礙鑑定的必備條件,若是在鑑定時採取較嚴格的標準,除非完全符合所有 條件否則不容易被診斷為情緒行為障礙,這是為了避免標籤的影響,以有 別於一般的心理輔導以及更有效地利用特殊教育資源,但是這也導致許多 學生被認為是一般行為問題或是學校適應不良而遭到排除(吳怡慧,1999;

洪儷瑜,1999;陳志平,2010;Kauffman, 2005)。

鑑定涉及評量與其工具的使用。一般異常行為的評量方法大致可分成 兩大類,一類是直接的(direct),以行為者為蒐集資料的來源,自陳量表、

投射技術、晤談及觀察都是屬於直接的評量方法。學校常用的則是自陳量 表及觀察法,投射技術及晤談則以臨床工作人員使用為多。另一類是間接 的(indirect)評量,係指由行為者周圍的他人為資料來源,其中包括評量 表,社會計量表等(洪儷瑜,1998)。善用評量工具以區辨學生的問題與困 難、特徵與嚴重程度,可以協助我們了解學生的困擾情形,以便設計合適 的介入方案。透過跨情境(例如:教室、操場、家庭)的直接觀察,以及行為 表現定期的詳細記錄,都是評量情緒行為障礙的重要資料(洪儷瑜、李姿瑩 等譯,2013)。

陳韋樺(2007)提到,國外學者 Walker 等人(1988)發展出三階段多重關卡 的「行為障礙標準化的篩選系統」(Standardized Screening for Behavior Disorders, SSBD),該系統的主要目的是對普通班內的情障生進行系統性的 篩選、區分出外向性與內向性行為問題,並增進轉介到專業團體評估前的 處理品質,可分為三階段:(一)找出具有外性向與內性性行為問題的學生;

(二)測量重要事件指標(critical event index)與頻率指標(frequency index);

(三)實施學業及活動的觀察紀錄。國內學者洪儷瑜(1999)則依據情緒行為障 礙的鑑定基準,將鑑定程序分為轉介、轉介前介入、篩選及鑑定四階段。

理想上,鑑定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的過程需要從「篩選」開始,接著再 進行一系列更詳盡的步驟來決定學生的特教資格,這種逐漸聚焦的過程稱 為多階段鑑定程序(multiple gating precedures)(引自洪儷瑜、李姿瑩等譯,

2013,頁 15-8)。其中,初篩的目的是要鑑定出具有潛在嚴重問題和需要更 仔細評量的個案。簡言之,篩選在決定是否需要進行額外評量的必要性。

我國在情障鑑定方面,通常由導師轉介或提報個案,若已經確定為情 障生則由特教依跨階段或相關流程予以安置,若是疑似生則會先由輔導室

處理,安排認輔或專任輔導教師,召開個案會議,經過長期協助不見成 效,則在家長同意之後進一步請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評 估,依特教鑑定安置流程來進行。學校場域中的心評人員主要為受過訓練 的合格特教教師,其中,最常使用的初篩工具為洪儷瑜(2006)主編之「特殊 需求學生轉介資料表-100R」。此外,國內情障鑑定常用的測驗工具有洪儷 瑜(2000)編製的「青少年社會行為量表」、鄭麗月(2001)修訂 Epstein 與 Cullinan 編製的「情緒障礙量表」(Scale for Assessing Emotional Disturbance, SAED)以及楊宗仁(2001)修訂自 Epstein 與 Sharma 編製的「行為與情緒評量 表」(Behavioral and Emotional Rating Scale, BERS)。上述測驗工具主要由專 業合格的心理評量人員施測,並填寫綜合評估,呈交各縣市鑑輔會決議。

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教育部,2013d)對於情緒 行為障礙的規定包含了精神醫學五大疾患,但這並不表示有醫療診斷證明 即具有特殊學生身分。因為醫療診斷是以臨床症狀顯現的時間和數量為 主,未達標準不表示該項偏差行為不存在。心理衡鑑和教育評估的內容有 很大差別,醫療人員較關注的是符合哪些診斷標準;教育人員則較著重如 何設計出一套班級行為管理與教學的計畫;家長則是較想了解孩子的行為 成因,以及他們該如何因應(洪儷瑜、李姿瑩等譯,2013;陳志平,2010)。

另一方面,法規中提到持續的情緒或行為問題,在實務上也容易讓教師與 外向型偏差行為(例如:偷竊、吸煙、嗑藥、逃學、逃家或中輟、犯罪)感到 困惑,難以被認定或未達嚴重標準而忽略情障生他們可能的特殊教育需求 (洪儷瑜,1999;楊坤堂,2000;Kauffman, 2005)。目前各縣市積極宣導情 障生的輔導,便是希望教師在轉介學生之前能將這些問題加以釐清並紀 錄,將結果與相關專業人員討論,讓鑑定與評估的結果能夠更加精確(陳志 平,2010)。透過仔細的觀察,或使用可信的篩選工具,以發現情緒行為障 礙的早期徵兆,儘早介入協助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