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參與者
本研究採立意取樣與滾雪球式取樣,先由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http://www.set.edu.tw/)中選擇102學年度有情緒行為障礙個案登錄資料之 臺中市立國民中學,接著考量學校規模(班級數)與人員編制(有輔導組長及特 教組長)、特殊班數量及型態(有資源班)等,選定符合的學校為目標。接著,
主動聯繫校方是否有與情障生鑑定及輔導事務相關人員願意協助研究,再以 該校做為主要研究場域。滾雪球取樣的部分則為,請已經確定的研究參與者 推薦其他相關人員為受訪者,依數項因素選擇合適的研究參與者。例如,研 究者先尋得某市立國中的特教組長願意協助受訪,再請他推薦學校的資源班 教師或心評教師,接著再請他們推薦相關的輔導人員以及個案班級導師。受 訪對象若為本學期有情障確認生班級之共同相關人員為最佳,其次為皆有與 情障生接觸經驗或彼此長期配合者(例如:均參與情障鑑定或輔導事務,溝通 合作達一年以上)。
上述的方式為研究者所期望,但此外,研究者所考量的因素包含:受訪 者的意願、本身的情障生接觸經驗(例如:教學、班級經營管理、親師溝通、
個案管理、鑑定事務參與、鑑定工具使用、諮商輔導、行政經驗等)。關於受 訪者的年齡、性別、學經歷、任教年資等背景資料,會於訪談互動過程中簡 要紀錄,但不為選擇研究參與者的必要條件。原則上,以具情障事務接觸經 驗且受訪意願高者為最重要參與者。
本研究共有12位主要研究參與者,其類別與人數分述如下:
1.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人員:經由論文指導教授推薦,以及曾任臺中市第一 屆特殊教育輔導團召集人之石岡國小退休校長李如鵬校長引薦,取得兩 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專職人員同意受訪協助本研究,兩位人員均為正式 特教教師,且服務於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達一年以上,對於特殊生之鑑定 安置輔導事務相當熟悉。
2. 特教組長:為學校中特殊教育行政事務的主要負責人員。本研究中共有 兩位分別任教於不同國中之特教組長協助受訪,本身均為正式教師且具 有特殊教育相關背景,兩位任教年資均達10年以上。
3. 具心評人員資格之特教教師:以曾經鑑定、施測過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或 疑似生者為主。本研究共有兩位任教於不同國中、具心評資格且曾經鑑 定過情障生之特教教師參與受訪,兩位皆具特殊教育相關背景,且皆於 102學年度擔任資源班導師,並同時於本學期有情障確認生之課程與個案 管理等服務。
4. 輔導組長或專任輔導教師:此類人員以曾接觸、輔導過情障生、或對於 轉介前介入服務以及輔導處室行政業務較熟悉者為佳。輔導組長為學校 中輔導行政事務的主要負責人員,專任輔導教師則屬於二級預防人員,
提供學校中有情緒行為問題的學生個別諮商輔導或小團體課程等服務。
本研究中共有兩位任教於不同學校之輔導組長協助受訪,兩位皆有輔導 相關背景,同時亦為該校之專任輔導教師,且任教年資達10年以上,擔 任輔導組長之行政資歷皆超過五年,皆參與過特殊教育之轉介前介入協 助,包括個案會議與輔導資料的提供。
5. 導師:曾提報或轉介情障生,本身任導的班級中現有(102學年度)或曾有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者。本研究共有兩位分別任教於不同國中之班級導 師,任教年資皆超過10年,且都並非第一次接觸情障生,今年所任導的 班級中皆安置有情障確認生,均參與過情障生之提報、轉介前介入、鑑 定表鑑填寫與資料提供、IEP與特推會等。
6. 情緒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教師:擔任臺中市情巡班之專任教師。本研究 共有兩位情巡班教師協助受訪,均為特教相關背景的正式特教教師,任 教年資達5年以上,且本身皆為合格心評人員,具情障生鑑定之經驗。
綜上所述,本研究共訪談四個單位、六種類型,總計12名與臺中市國中情 緒行為障礙鑑定與輔導的相關人員。所有研究參與者基本資料如下表3-3-1。
表 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