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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情形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

三、 臺中市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情形

市教特字第 1000041488 號函 發布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8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42118 號函修訂

法規名稱 依據 目的/重點 市教特字第 1010052137 號函 訂定 教特字第 1000024823 號函下 達;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28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30023997 號函修正 市教特字第 1010051980 號函 訂定 http://www.tc.edu.tw/m/458特教法規專區。

(二)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手冊」與情障相關內容摘述

情緒行為障礙鑑定(以下簡稱情障鑑定)的一個主要的爭議,乃是評量資 料未能系統化蒐集和統整(陳志平,2010;洪儷瑜、單延愷,2005)。為改善 此一情況,各縣市的教育主關機關會同市內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 稱「特教資源中心」)在鑑定與安置工作手冊中,盡可能羅列與詳細說明情障 礙鑑定所需檢附的相關資料以及注意事項。

以臺中市為例,由全市三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海線、山線、中區)依據

「特殊教育法」(教育部,2014a)及其相關規定,並參考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訂定「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所彙編的「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手冊(以下簡 稱工作手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2014)中,內容有鑑定安置相關期程進度 表、鑑定安置流程圖、送件說明、送件資料一覽表、適用測驗工具介紹、個 案會議紀錄、訪談表範例、醫院診斷證明摘要補充說明等,並針對各個障別 細部資訊加以說明或舉例,像是:「長期」的參考標準為持續六個月或十二 個月;「嚴重影響生活適應」所涵蓋的領域及情況說明;「懷疑為情緒行為障 礙學生」之輔導資料表紀錄中的觀察項目,列舉可能的行為表現等。如下頁 表 2-2-3、表 2-2-3 所示。

臺中市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的鑑定以及注意事項,在工作手冊中有詳細的 說明,並附有相關表件格式範例,例如:鑑定安置送件彙整說明、送件檢核 表、學生基本資料表、學生現況調查表、學生功能評估訪談表、學生行為觀 察紀錄表、入班觀察表、綜合評估分析表單、家長同意書、導師班級經營策 略檢核表、轉介前介入成效評估表、個案研討會議紀錄表、訪談題綱及紀錄 表、醫院診斷證明說摘要補充說明、安置適切性評估表等。

表 2-2-2

依據「臺中市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國教及高中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 安置工作手冊」的內容,無論是國中情障新個案或情障疑似生、情障確認 生之跨階段轉銜,均有詳細的說明、流程及需佐附的相關表件資料。通常 經由轉介後,共有兩類較常使用的初篩工具,會視學生情況選用「情緒障 礙量表」或「問題行為篩選量表」。另外,在轉介前介入的部分則會蒐集個 案會議或輔導紀錄、導師班級經營策略檢核表、輔導成效評估表等資料。

若需要進一步更詳細的評估資料,則再針對家長、導師、學生進行訪談或 功能評估分析。上述初篩工具以及第二階段訪談的部分,多由學校的心理 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通常為受過合格訓練的特殊教育教師)負 責,而且心評人員需將測驗情形與結果登錄在特殊教育通報網上紀錄。

情障生鑑定的資料蒐集與彙整,有賴學校中的特教教師、導師或相關 任課教師、行政人員(各處室主任或組長,特別是特教組長、輔導組長)與 學生家長,彼此協助配合。接著,備齊上述表件資料後,再於規定的時間 內將資料送到各學校所屬的特教資源中心,一一檢核登錄。經由種子心評 人員審核後,送交鑑輔會決議,最後公告安置結果,由學校方為情障生提 供相關後續教育服務。上述為臺中市國教及高中階段有關情緒行為障礙學 生鑑定安置的重點說明。

為了確保能完整描述學生的教育需求,教師應該仔細研究所蒐集到的 證據,並且選擇各種工具蒐集和交叉比較資料,這個評量形式是教學和介 入不可或缺也不間斷的部分(引自洪儷瑜、李姿瑩等譯,2013,頁 15-18)。

特教鑑定的重點在於決定學生是否具有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的需求,需要 多方專業人員的協助參與,強調排除影響行為問題的其他成因,並且重視 學生的教學介入策略、評量其進步過程、教室行為、學校表現等等,並非 僅憑醫療診斷證明、鑑定測驗工具的結果,或者單一面向的資料來決定。

尤其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的鑑定中,訪談或輔導紀錄等質性資料的輔助判別

是相當重要的一部分,能夠更清楚具體了解情障生的問題與特徵,協助之 鑑定後的安置,以便設計符合情障生需求的介入方案。

本節論述情緒行為障礙鑑定的目的、需注意的具備因素及排除因素、

使用的鑑定工具、透過直接與間接評量需收集的資料項目,以及從提報轉 介到鑑定安置完成,其過程中的複雜性與困難度。本研究整理了中央(教育 部、衛生福利部)與臺中市的相關法規,從中了解鑑定流程的規劃設計和執 行依據。臺中市的情緒行為障礙鑑定依據中央法規運行,並有修訂中央法 規調整的特教相關運作辦法,以為市內人員執行的具體參考。除了 100R,

情障鑑定常使用的量表工具為「情緒障礙量表」及「問題行為篩選量表」, 所需檢附的證明與資料、格試等如特教資源中心所編製的工作手冊所述。

第三節 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輔導

由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過程中的轉介前介入,可能由班級導師或 認導教師負責,屬於輔導體系之一級預防,或者為專任輔導教師負責之二 級預防,多由輔導室協助提供服務。因此,在本研究文獻探討中,將情障 鑑定中規定必須之轉介前介入置於本節輔導議題中討論。

本節先論述轉介前介入,再探討多元專業團隊的運作,最後綜合特教 與輔導領域,探討情障生的特殊教育以及輔導三級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