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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政策與制度性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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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政策與制度性排除

本節整理制度面和結構性的排除和限制,由於遊民在許多生活面向皆遭 遇排除,遊民政策則扮演著協助遊民重返社會的角色,透過社會排除的觀點 來探討,指出現代社會的同時存在的反排除和排除,了解遊民真實處境。

壹、 社會排除與遊民

社會排除觀點近年來常被強調,它將人們弱勢和邊緣的處境,從收入面 的貧窮,拓展到其他面向,例如勞動市場、社會關係、公共議題和空間的參 與及使用等(方孝鼎,2011),與貧窮觀點不同在於,除了討論經濟層面的所 得困難之外,還關注多面向之不利和分析動態變化,排除現象的存在便具有 社會變遷的結構性因素(Room, 1995, 1999),因此可以看到社會排除的概念 指涉的內涵廣泛。

社會排除的概念隨著時代演進,各地區也有不同的學者提出不同的定義 內容,從 1974 年法國社會主義學者 Richard Lenoir 提出社會排除的概念,當 時指涉的是未被涵括在社會安全體系中的人,後續有學者對此概念以複合式 的 方 式 陳 述 其 特 性 , 認 為 社 會 排 除 是 一 種 具 有 陷 阱 和 機 制 特 性 的 網 羅

(entrapment),強調過程中被排除者的非自願性(李易駿,2006),英國 The Social Exclusion Unit (2004)對於社會排除的定義是個人或地區受困於各式 問題的相互疊合,而這些問題包括失業、低技術、低所得、居住匱乏、健康 不佳與破裂的家庭關係等,張菁芬(2010) 認為社會排除的意義在於偏向重 視動態的過程,強調各個不同面向的被剝奪致使社會參與的困難,也針對臺 灣社會排除進行研究,考量在地經驗而提出對社會排除的再定義,指出社會 排除是一個不正義的回應,涉及生存結構和勞動結構的改變與社會對此之回 應方式,而引起當事者面臨生存權的威脅、生活所需的資源不足、資源分配 造成的不公平以及無法參與社會活動等情況,目前學術與政策研究對社會排 除概念的掌握仍持續累積當中。李易駿(2006)總結整理,社會排除概念所 指涉的共通點包括:1.多面向;2.動態過程;3.關注於社會行動和社會機制;

4.涉及多層次的排除與行動。不同國家的概念使用也不盡相同,更具備有社 會建構的特性,因牽涉到結構和政治面,在不同的時空脈絡中,有著不同面 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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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究從社會排除觀點出發,探討遊民面臨的排除面向,將各層 次的排除概念化分類,進而深入關注居住排除的狀況,Doherty、Edgar 與 Meert

(2004)提出遊民普遍面臨身體、法制和社會領域等三個類別的社會排除,

這三個領域各自又連結到居住面向的排除內涵:身體領域的排除表示缺乏足 夠和排他的生活空間,法制領域的排除代表缺乏合法的居住權利,社會領域 的排除則是缺乏隱私和社會網絡關係,因此這三個面向並非各自獨立,而是 互相交集,依照交集重疊的程度不同又再細分出七種概念性類別,在此概念 基礎上,而後發展出歐洲遊民和居住排除類型(ETHOS),歐洲國家遊民工作 協會(FEANTSA)列出四個類別,分別是遮蔽匱乏(roofless)、住房匱乏

(houseless)、不安全的住所(insecure housing)以及不合適住所(inadequate housing),其中包含十三種操作性分類,並列出具體的二十四種生活情境

(Busch-Geertsema, 2010)。

遊民的生活狀況與社會排除有關,在台灣遊民是一群受到嚴重社會排除 的群體(王淑楨,2012;郭盈靖、戴瑜慧,2012),既有文獻提出遊民遭受排 除的面向包括污名、社會福利、勞動權益、醫療、資訊取得、金融等面向,

如吳欽仁(2007)以問卷調查新北市遊民生活狀況,遊民生命歷程中因無專 業、低技術或身體無法負荷的狀況而被職場排除而流浪,六成受訪者在過程 中曾租屋過,但又回到街頭生活;郭盈靖(2009)指出不工作的社會污名排 除了遊民作為底層勞動者的勞動事實,使得遭遇勞動剝削和勞資爭議時爭取 權益困難;許華孚、鄭瑞隆(2011)整理因福利系統輸送遲鈍和社會救助資 格審查限制而致使遊民遭受社會福利排除,以及露宿風險高與就醫追蹤困難 造成醫療系統的排除。郭盈靖、戴瑜慧(2012)檢視資訊社會下數位落差和 資訊商品化,遊民無法購買資訊商品而成為資訊窮人,缺乏社會生活所需資 訊的狀況;鄭麗珍與林萬億 (2013)研究發現更生人出獄後遭遇歧視的狀況,

以及因積欠卡債,擔心被扣款而不敢尋找正式工作的金融排除;李淑容(2015)

針對新北市 151 位遊民進行問卷調查,了解其基本資料、露宿原因、生活狀 況與就業和居住需求,發現有 84%受訪遊民都未具有任何福利資格,從上述 研究可了解遊民在生活中不同面向皆出現被排除的狀況,而這些排除其實都 是鑲嵌在政策和體制之中,呈現出體制一體兩面的弔詭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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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制度與結構性排除

排除象徵著權益遭受剝奪,而遊民遭受排除之議題更是現在進行式,2017 年 1 月份國際審查委員會針對台灣政府落實兩公約進行審查,獨立審查委員 會提出之結論性意見便著重在如何保障遊民的基本人權,包括第三十七點:「

審查委員會關切中華民國(臺灣)經濟政策的冒進,正指向一種對住房及土 地危機的「市場化」解決方案,導致缺乏可取得及可負擔的住房,以及對住 房、財產及土地的投機炒作。審查委員會觀察到一種使得「財產權」凌駕於

「適足住房與土地權」的國家體制已然浮現。審查委員會建議中華民國(臺 灣)的住房與土地體制應轉換方向,而與其對國際人權的承諾相符;包括聚 焦在使用權保障(security of tenure),以及保護免於迫遷及驅離。這個方 向的第一步就是更為精確的資料庫,以確認在中華民國(臺灣)被認定為非 正規住居者及無家者(遊民)的數據。」;第四十三點:「審查委員會建議制 定無家可歸者福利及人權法,其中包含對無家可歸狀態的綜合性定義,避免 陷於無家可歸狀態的規定,以及對於政府分配充足預算資源以保障中華民國

(臺灣)所有無家可歸者人權的要求」;第四十五點:「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 確保婦女的住房與土地權被實現。這將包含確保用以保護其使用權保障

(security of tenure),包括保護免受強制驅離在內的程序。這尤其適用於 有特別住房需求的婦女,例如單身女性、單親母親、喪偶婦女、原住民族女 性,以及包括無家可歸的女性、身心障礙婦女與家暴受害者在內的特殊需求 者」(國際審查委員會,2017),以上三點皆說明了遊民遭受排除狀況需要解 決的的面向,以及其急迫性和重要性。

結構的限制是形成遊民居無定所狀況的首要因素,探討制度結構並非表 示僅僅關注此層面而不處理微觀因素,更重要的是,鉅視層面如何影響微視 面,兩者也都深刻影響個人(Anderson & Christian, 2003),因此以下將整理 包括勞動權益、社會福利、公共空間與居住保障等四類制度性的排除議題,

以探討遊民的真實處境。

一、勞動權益遭漠視

社會福利體制對遊民數量有巨大的影響,製造出不平等與貧窮的體制將 會加劇居無定所的狀況(Fitzpatrick & Stephens, 2007),而居無定所現象並非 僅存於臺灣社會,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其他國家在都會區與郊 區也都有大量遊民(鄭麗珍,2014),遊民成為顯而易見的標的,而製造流浪 的社會體制往往不是被關注的焦點(郭盈靖,2012),臺灣在地遊民研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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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制漠視遊民勞動身分,影響了遊民作為勞動者的權益,如陳大衛(2000)

針對經濟結構與社福政策進行結構性分析,認為社會福利體制未從勞工的角 度出發,致使勞工遭遇意外卻無法獲得保障,其著重於體制造成遊民進出勞 動市場而產生的身分流動,郭盈靖(2009)也關注遊民作為底層勞動者的勞 動狀況和權益,現今非典型工作成為趨勢,遊民從事的工作類型多為臨時工 與派遣工,而遊民身分在輔導機制下的勞動不受關注也不被承認,易被貼上 負面標籤,勞動條件更低於一般勞動者,更不具勞動保障;除了勞動權益之 外,湯淺誠(2010)從協助遊民到投入反貧困運動,進一步指出日本社會所 面臨的貧窮問題狀況,揭露雖然原先社會安全網絡預設三道防線,包括雇用、

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三層網絡,但對於非正式勞工而言,踩在破洞的社會 安全網上,三道防線全部都成為一體,也就是說,在這個如溜滑梯般的社會 中生活,只要不小心踩滑,就會一路滑到最底層。

二、福利限制

遊民經常被排除於各式福利申請之外,根據文獻指出,由於居無定所的 狀況,在現行體制中會受到戶籍主義、親屬責任和工作倫理的規範限制,如 潘淑滿(2005,2009)在歸納遊民政策發展階段時,點出該時期遊民政策的 意識形態,批判殘補式福利及戶籍主義式審查機制,指出遊民資格的認定建 立在戶籍制度和親屬責任之上,加上地方政府的資源考量,遊民福利更顯邊 緣,該研究檢討當今遊民政策,並提出應回歸以個人為主體並重視結構需求 之建議;許華孚、鄭瑞隆(2011)訪談遊民輔導工作者,其中針對低收入戶 審查,遊民的居無定所和無與家人居住的狀況,反而成為申請的阻礙,由於 政府審查資格主要針對經濟條件,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年收入的審核,因此 經濟能力超過標準,則無法領取此補助,但低於標準時,雖經濟條件審查結

遊民經常被排除於各式福利申請之外,根據文獻指出,由於居無定所的 狀況,在現行體制中會受到戶籍主義、親屬責任和工作倫理的規範限制,如 潘淑滿(2005,2009)在歸納遊民政策發展階段時,點出該時期遊民政策的 意識形態,批判殘補式福利及戶籍主義式審查機制,指出遊民資格的認定建 立在戶籍制度和親屬責任之上,加上地方政府的資源考量,遊民福利更顯邊 緣,該研究檢討當今遊民政策,並提出應回歸以個人為主體並重視結構需求 之建議;許華孚、鄭瑞隆(2011)訪談遊民輔導工作者,其中針對低收入戶 審查,遊民的居無定所和無與家人居住的狀況,反而成為申請的阻礙,由於 政府審查資格主要針對經濟條件,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年收入的審核,因此 經濟能力超過標準,則無法領取此補助,但低於標準時,雖經濟條件審查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