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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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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時,明顯會受到執政者福利意識、地方財政稅收 與資源多寡影響,又加上選票考量,多數縣市對於投入遊民福利資源以及提 供遊民服務都較為消極和被動,僅有少數如台北市在專人專責運作下得以結 合民間資源,但整體遊民福利仍處於被邊緣化的狀況,遊民服務則長期受到 家庭主義和保守福利意識影響,例如:對遊民查明身分便是要確認戶籍,目 的在了解親屬責任歸屬和回歸地方政府處理,導致遊民福利的發展仍無法擺 脫道德判斷(潘淑滿,2005,2009;潘淑滿、楊榮宗,2007),然而遊民議題 包括了社會、政治、經濟等面向,是十分複雜的議題(Fitzpatrick & Myrstol, 2011),需要從各種面向長期且共同並進,以查明身分、通知家屬、送醫治療 和收容安置等簡化的短期措施,問題仍舊懸而未解,僅僅透過線性和簡單的 標準化流程處理,仍未擺脫單向清空街頭的思維(翁國彥,2012),現今卻面 臨結構中責任被切割,在缺乏資源的福利、充滿變數的服務、保守福利意識 和社會污名之下,遊民的位置又更顯得更加邊緣。

遊民收容安置的意義從過去至今產生變化,過去因警察取締而進入收容 所,當時機構化的管理方式具有強烈的懲罰主義色彩,因此 1995 年林萬億和 陳東升的研究調查結果便顯示,有 52%受訪遊民表示不願意入住收容機構,

研究最後則建議遊民收容所應逐漸關閉(林萬億、陳東升,1995),然而現況 是遊民收容所並沒有關閉,收容安置更是被擺入法規名稱之中,自從法規修 訂為《臺灣省遊民收容輔導辦法》之後,遊民不再是被警察取締,而是被相 關人員通報轉介進入收容所,遊民是重視人權的政府需要立即介入維持基本 生活的重要指標對象(黃克先,2006),然而這個介入的背後思維,仍是偏向 前述段落所提到線性程序和清空街頭思維。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壹、探究政策下的現實經驗模樣

在政府的遊民政策中,「安置」成為充滿善意的一把刀,一刀切下,表面 上直接區分出願意接受安置與不願意接受安置兩種遊民,結合主流論述常見 的說法,對於遊民不接受安置的狀況,歸因於遊民自己愛好自由、喜歡流浪、

討厭被管教等道德責難,所以遊民不去住收容所,例如新聞報導中提到台北 市萬華地區遊民問題是當地居民的痛,擔心遊民影響觀光和房價,社福中心 則回應並非政府不安置,而是遊民沒意願,也表示認為脫離街頭的關鍵仍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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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願,是遊民喜好自由,受不了約束的生活,才導致安置率不高(王宏 舜、許家瑜,2016;林竺筠、徐琳舒,2003;張凱翔,2016)。彷彿只要有尊 重遊民意願的前提,收容安置就只是個人的選擇題,而尊重意願的說法也是 來自前述《社會救助法》十七條的內容8,法律規範加上尊重個人意願,接受 與否的選擇權好似全部掌握在遊民手中,如此不禁產生將責任加諸於遊民個 人身上的結果。

政策這樣的預設顯然和遊民的經驗和想法產生斷裂,收容安置何以成為 遊民居住選擇的第一優先?遊民的居住權利受到什麼樣的剝奪?收容安置政 策的目的和期待為何?現今的收容安置服務到底適不適合遊民?為何遊民不 願意接受安置?實際服務的狀況如何?在收容安置政策的框架,更多相關議 題和提問幾乎不會被看到和聽見,只能被覆蓋在個人選擇之下。

承接著 2014 年暑假實習時訪調台北市遊民經驗,我看見遊民政策和現實 狀況的落差,特別是收容安置輔導,根據台灣當代漂泊協會「2014 年遊民生 活狀況調查」的資料,詢問受訪者為什麼不想去住收容機構時,最主要的三 個原因的選項依序是規範太多、門禁以及其他原因,其他原因的回答包括不 人道、交通不便、宗教信仰不同以及想靠自己等等(台灣當代漂泊協會,2014), 問卷調查結果引發了我的好奇,但概念化的選項難以反映實際經驗內涵,特 別是其他原因的開放式回應,其實更值得深入探究,一方面這些並非由問卷 設計者設計的問項,另外一方面,這些由受訪者主動提出的回應,跟主流社 會將問題個人化至遊民身分的看法很不相同,這樣缺乏被看到和聽見的經驗,

在主流框架中顯得更為重要,這些「不一樣」都是突破既有框架的真實抵抗。

貳、貼近遊民角度回應政策結構與污名

除了看到收容安置服務跟真實需求所產生的不對稱,遊民的親身經歷分 享,更引起我持續關注與探究,由於自己在參與這次訪調的過程中,有住過 收容機構的受訪遊民告訴我,在機構中曾被工作人員瞧不起,也有其他遊民

(非訪調受訪者)跟我說,他因為身體需要調養而入住,但卻無法吃機構內 的食物,因為烹調的食物太辣了以致他不能夠食用,沒住過收容機構的遊民 也與我分享,他認為收容機構設置的地點偏遠,形同是把遊民隔離,諸如此 類的例子,聽來讓人覺得是雞毛蒜皮之事,卻都是非常實際的生活狀況,然 而類似的原因卻少有機會被注意,相關的責任、問題和道德責難,卻相對容 易落在遊民身上。

8 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 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則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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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的自身經驗對遊民議題研究十分重要,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 事處(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便提出在討論遊 民人權時,質化資料和量化數據都是同等重要,因為它能呈現真實的經驗

(OHCHR, 2016),由此可見探討遊民經驗的重要性。而在這個宣稱為照顧和 協助遊民生活的政策9中,卻往往缺少深受影響的對象-也就是遊民的聲音,

而再加上遊民議題的學術研究,內容多討論各式相關主題和面向,各研究關 注之主題、對象特性、研究方法各不相同,對於遊民收容安置的討論也多包 含在各式議題中,較少文獻直接以此作為研究焦點,因此本研究相較於其他 既有文獻的位置和重要性便在此,將以收容安置經驗為主軸,脈絡化的方式 呈現並聚焦遊民主體性,希冀站在相同的高度上,以成為貼近遊民角度的遊 民研究。

在質疑主流意識框架的立場下,仍需要回歸遊民的主體經驗以浮現重要 議題,因此我想更深入去探究,遊民住在收容安置機構的實際經驗究竟長什 麼樣子?政策設計跟實際情況存在著怎麼樣的落差?這樣子的斷裂反映了什 麼樣的預設?對遊民的意義在哪裡?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遊民又如何面對?

這些問題都需要透過了解遊民居住於收容安置機構的經驗,聆聽遊民對於收 容安置政策和經驗的想法,從遊民的角度出發,以真實經驗和體察為基礎,

才得以真正檢視和回應目前政策實施的狀況與影響。

綜合上述的研究背景和動機,產生本研究的三個研究問題:

壹、 遊民居住在收容安置機構的經驗為何?

貳、 遊民如何理解與看待收容安置的經驗?

參、 遊民如何理解與看待收容安置與相關服務及政策?

9 遊民相關規範的母法《社會救助法》第一條寫道: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 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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