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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及由此衍生的非理性現象做一種綜合性的回顧與檢視之後;接著,再就政治、

經濟、社會、文化、及心理意識等宏觀的角度,一窺臺灣社會在歷經由民主(法 治)化、自由(國際)化、多元化、本土化、以及主體化等一連串相關的變遷及 轉型過程的同時,具體指陳出今後發展公民社會亟需戮力型塑的一些重要價值取 向所在,包括:如何邁向穩健的憲政體制、導向理性的經濟活動、充實理想的社 會生活、豐富優質的公民文化、以及養成正確的公民意識等皆是,從而用以索解 並揭櫫一個能真正順乎國情及合乎民意的建構性願景。

一、公民社會的結構性特質

不可諱言的,儘管公民社會理念的意涵論述及實務指涉等方面,在西方國家 的運作或許由來已久,且有其各自的結構內涵特色。唯若以此衡諸臺灣過去的發 展經驗為例,臺灣的公民社會本身相較於過去既有的傳統社會,很顯然的,除仍 深深受到來自文化認知及價值落差的羈絆與糾葛之外;即便是現階段對於形成公 民社會理念所需的共同底蘊究竟為何,也因國人一直無法獲致確切的共識與共 信,在在呈現出如下的一些結構性特質。

首先,在理念認知上,目前仍無較為具體而明顯的「公民」意識可言。本來,

所謂「公民」(citizen),在英語當中即是「市民」的意思,甚至西方歷史傳統中 的「市民」也業已包含了「公民」的意思64;而中文將之譯成為「公民」雖然很 貼切,但是「市民」的觀念在過去海峽兩岸的華人社會史上是沒有的65,更遑論 是「公民」了(陳其南,1992:6)。此乃由於在傳統的華人社會中,長久以來即 較為普遍欠缺公民參與政治的思想,更無一種制度性的配合,是以,人和人之間、

人和國家之間的關係,存在的也都是一種較為偏向「自然人」(a natural person)

(亦即「私民」)的狀況,甚至因而被深深嵌入在各種區域性、血緣性的社會組 織裡面,於是遂無法產生獨立自主的個人意識,更不用說是「公民」的觀念(顧 忠華,1999a:391)。然而,事實上公民意識及其觀念的建立與否,無形中卻在 在影響到公民文化的內在質素及外在模式的總體表現,尤其是此刻正有以期待臺 灣能夠朝向現代化的公民社會轉型之際,對於如何進一步透過公民教育的方法與 途徑,用以啟迪並強化公民在此一方面的正確認知與態度,實屬刻不容緩的當務 之急。至論其有關的具體作法,乃是能夠將每一個國民從傳統身分的隸屬關係中 抽離出來,擴而大之,把自己變成一個具有「公民」理念的社會人、政治人,甚 至是法律人;也唯有將國民個人變成為一個屬於「公」(public)的人之後,方能 真正具有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與意願,從而體認到作為一個國家和社會成員的公

64 西方的「公民」觀念早在古希臘城邦時代,相當於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戰國時代,就已經建立 起來了。那時,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B.C.384~322B.C.)和柏拉圖(Plato, B.C.427~347B.C.)已 在談論「公民」的觀念,也試圖瞭解和界定人、社會、國家或整個人類等不同層次的公共生活型 態,甚至認為人類存在的意義乃在於城邦社會的體制。

65 對此,韋伯(Max Weber)即曾表示,歷史上,中國幾乎沒有市民意識、市民階級,中國人即 使在城市活動,但由於多數市民認定自己家族的根是在鄉下,做官也要「衣錦還鄉」,以致並無 形成如西方歷史上的市民階級(Weber 著,簡惠美譯,1989:150)。

典型的「私性社會」(private society)(顧忠華,1999a:392)。換言之,在傳統 的家庭本位觀念的影響下,華人大都不易或不願信任親屬團體以外的陌生人,連 帶存在著對內與對外不同的「雙重道德」(dual morality)標準,因而也就大大妨 礙了發展公民社會所賴以運作的,且具有抽象性與普遍性的遊戲規則之樹立,結 果導致一般民間組織在結社的活動過程中無從 突顯出「公共性格 」(public character)(陳其南,1992;林毓生,1996:72-82)。由此,若依臺灣社會文化長 期以來的慣性,以及對公共事務的明哲保身模式來看,公民社會縱使具有相對於 國家的自主性,但仍普遍缺乏公共性,影響所及,對於民主政治的支撐作用也將 有所不足,果真如此,恐將不利於臺灣的民主鞏固(顧忠華,1999b:46)67。 是故,若想對傳統的私民社會進行一種「創造性的轉化」(creative transition)之 改造工程,歸根究底,乃是在於如何促使這些民間組織能轉化成為現代「公民社 會」中的有機力量,從而強化公民意識及公民教育的作為,否則即使各種民間的 活動相當熱絡,終究不可能形成「公共輿論」(public opinion)和「公民文化」(civic culture)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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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種種商業的、宗教的和聯誼性的團體,如公會、幫會、寺廟、乃至於同鄉會等,

尤其是臺灣在解嚴之後,更出現了許多單純以「公民」身分組織起來的各種公益 社團、基金會等「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非但聲勢及力量浩大,

而逐漸與「國家」(the state)區分開來;甚至經由經濟發展及政治民主化等轉化 過程的結果,各種社會運動(social movements)的資源也頗能師法歐美轉為「非 營利組織」的長期經營模式,而在公民社會發展上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但是,

如要把政府部門所掌握的各種管理權力下放給各種職業公會的民間組織來自治 負責,顯然由於各有關的成員份子及其結構屬性,目前仍缺乏一種積極而具體的 社會參與和社會制約的公民倫理規範觀念;是以,任何自治的活動和組織就根本 無法運作或持續下去,而只有因循依賴中央集權式的公權力,才能維持社會的秩 序和公平(顧忠華,1999a:391-392;陳其南,1992:12-13)。

最後,就是臺灣所屬的華人社會本身,向來就比較忽略建立「契約」觀念的 重要性。基本上,公民社會所著重的「共同體」70(community)意識,係有賴 於某種東西把個體公民之間與社會整體加以聯繫起來,而此一抽象的聯繫基礎即 是「契約」(contract)觀念。由此衡諸過往的歷史脈絡,其實西方人雖然早就相 當強調個人主義、個人意識、及個體的權利義務,但是,為何又能組成一個比家 庭或血緣更為強固的一般社會團體或國家體制?一言以蔽之,此乃可以完全歸諸 於「契約」的作用所致(陳其南,1992:13-14)。而所謂的「契約」,並不僅僅 限於書面或形式上的關係,最重要的,即是彼此間在觀念上的認知和內心所能意 識到的是一種權利義務的交換關係;而人們之所以會覺得對國家及其居息的家園 或城市社會有權利義務關係,主要也是建立在個人的生存需要與外在的社會發展 是息息相關的基礎上。換言之,「契約」並非由單獨個人所能訂定出來的,而是 訴諸當事者雙方之間必須要有相同的認知,以及願意受到整體社會無形制約的結 果;否則,此種社會的契約就無從建立。準此以觀,臺灣所屬的華人社會向來就 較為忽略建立「契約」觀念的重要性,影響所及的,在「公」(public)的領域方 面就無法產生凝聚力,也很難建立起公民社會運作所需的一種共同體意識。

以上四者,大抵可視為臺灣公民社會過去在其發展過程中,尤其是在公民文 化與社會生活等集體行為方面所普遍表現出來的一些結構性特質,亦是今後國人 在公民意識的整體心理傾向上有待進一步尋求改善及調整之處。

規範等等,在西方公民社會的體制中,幾乎全部都由這些民間的職業團體所承擔(陳其南,1992:

12)。

70 「共同體」一詞,乃是英文 community 一字的日譯。日本人不譯成通俗的「社區」,而將之譯 成「共同體」,業已顯示其對理解「社會」的意識有所不同。蓋「共同體」本身即意含著很強的 團結力,不若一般「社區」只是意味著居住在同一地區,彼此不一定相識,甚至不相往來。而在 日本人的傳統觀念中,國家、社會、乃至於一個村莊就是一個「共同體」,其中共同體的代表即 是所謂的「法人」(a juridical person)。無獨有偶的,古希臘城邦所強調的「市民」(civil)觀念 和「社會」(society)的觀念,也是要將社會變成一個整體,並賦予代表性和地位,從而存在著 不可分割的主體,此亦即西方城邦體制後來之所以演變成現代公民社會及政治國家而在在強調並 致力於「共同體」的背景因素。相較之下,傳統華人社會下的村落和社區向來就缺乏共同體的觀 念,以致到了近代仍無法培養出公民社會所需的共同體意識,可謂其來有自(陳其南,1992: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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