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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而表面視之,兩者雖屬不同的概念指涉;然實則為一體之兩面,且有其緊密的 連帶關係。換言之,亦即有怎樣的公民教育目標認知導向,就會有怎樣的公民資格 概念論述;甚至公民社會對於公民教育運作的期待,也會在在反應於所持公民資格 取向的結果上。凡此,即是一種所謂「公民資格觀」(the view of citizenship)及其 背後政治哲學思維的索解問題。而值此當前公民社會理念擅場下的公民教育,有關 公民資格觀所涉的概念論述,一般而言,大致可分為:自由主義(liberalism)、多 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7、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以及公民共和主 義(civic republicanism)等四種不同政治哲學基礎的交相論證。茲分別臚列並闡明 如下:

一、自由主義的公民資格觀

不可諱言的,吾人大致皆能同意,近代民主政治濫觴的哲學基礎其實就在於自 由主義(liberalism),蓋民主決策的理論依據主要係建立在自由主義的整套價值觀 之上(林火旺,1995b)。是以,若要建立起自由民主的社會,即必須對自由主義的 一些基本精神要能有所瞭解,而後方能裨益公民資格的探究,並建構出適合當代臺 灣社會所需的公民,從而透過公民教育的歷程加以傳遞此一基本精神與德行,以期 共同合作,及維持社會的存續與發展。有鑑於此,自由主義的公民資格教育,乃是 要在既有的政治社群中型塑個體,俾使能有效處理個人的生活,從而對公共事務產 生影響(Galston,1991:98)。以下即分由五個要項來加以探討自由主義的公民資 格觀點:

(一)自由主義的基本主張

自由主義係起源於十七世紀的啟蒙運動與宗教改革,並由此分別形成了自由主 義對人類自我理性的相信,以及對人類個體及群體間差異的尊重。古典的自由主義 思想主軸,可以康德(Kant, Immanuel 1724~1804)主張的自主性、以及穆勒(Mill, John Stuart 1806~1873)倡導的個體性為代表;然而,卻引發社群論者以人類不可 能完全脫離社群生活現實的攻擊。而當代的自由主義者,為解決此一古典自由主義 全面性哲學的爭議,遂改以「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重塑此一主張。

對此,政治自由主義指的是,自由主義的主張之運用,只限於公共領域,是公共的、

7 「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一詞的意涵指涉,係界定於在同屬政治體系中的各個不同社 群(communities),基於差異政治(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的理想,彼此皆能秉於平等、包容、

尊重、理性的精神,進一步透過公領域的肯認(recognition),賦予其所屬族群文化正向發展的意義,

裨益破除公領域亟欲達成同質性公眾的需求,而重新建構一個能夠容納差異的差異性公眾之意。相 對的,目前坊間也有所謂「文化多元主義」(cultural pluralism)的名詞提法,其意義則是從文化體 系本身的多元化著眼,希冀在諸多異文化自然地交流與變遷之際,能以增進彼此理解、尊重與包容 的心態處之,俾使各自能保有其文化特質之意。是以,從政治哲學論述的角度衡量之,「多元文化 主義」一詞的用法顯然較能體現公民資格有關的內在質素,而此在公民教育中尤為強調,故本文認 為以採用「多元文化主義」較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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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其目的則是在規範一套正義的「基本結構」(basic structure),亦即憲政民 主體制的基本結構(王意茹,1998:481)。

(二)個人與國家的關係─極端自由主義的公民資格

由於早期的自由主義論者對於公民資格的討論,主要係集中在公民的法律地位 之保障,其目的乃在防止國家運用強制力脅迫公民,國家機器的角色甚至被限定為 只具有守夜人(night-keeper)的功能(張秀雄,1999:101)。是以,國家對個人而 言,並不存有必然性、目的性的連結關係,國家與個人之間,只存有兩種關係:

其一、個人與國家乃是一種邏輯關係(logical relationship),國家是基於自保、

自利等動機所自願建構的機制,個人優先於社會、國家而存在。

其二、個人與國家之間是一種工具性的關係,政治制度的安排亦是基於工具性 的功利考量,其目的在確保個人有效地行使權利,並使個人在追求利益的過程中,

不受到外在的威脅;設若政治制度無法保障公民的自由與安全,則公民有權予以推 翻。既然個體可以質疑,甚至拒絕任何的社會關係,則身為某個社會的成員資格

(membership)與否,亦無關於自我目的與價值的構思。因此,公民的角色只構成 個人自我的一個部分而非全部,對自我的界定並不需要透過社群與公共生活(廖添 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3-4)。

此種極端的自由主義思潮奠定了歐美民主政治和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的基礎,而 蔚為十八、十九世紀政治思想的主流;但實施的結果,卻引發十九世紀社會主義的 興起,並遭到馬克思(Marx, Karl 1818~1883)的強烈批評(Ignatieff,1995:65)。

因此,從十九世紀起,自由主義的公民資格即致力於如何縮小形式的平等與實質不 平等之間的差距(張秀雄,1999:101)。

(三)公民的主體價值─以權利為主的公民資格

在自由主義者的主張中,公民資格意味著一套權利體系,換言之,公民資格即 權利(citizenship is rights),其目的在確保每個個人都能完全被平等地被視為社會 的一份子,而享有「普遍的」(universal)公民資格。其中尤以羅爾斯(Lawls, John Bordley 1921~)於一九七一年在其《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中的觀點,

最能闡述此種公民資格觀。羅爾斯提出兩項社會制度正義的檢證原則:一、「最大 自由的均等原則」(the greatest liberty principle),其所指涉的主要為政治的自由權 利的平等擁有;另一原則為「差異原則」(the different principle),其中細分出的一 項原則,即是要求改善社會的不平等狀況,俾使處於最不利地位的人,得以獲致最 大可能的利益8

8 此兩項〈即均等及差異〉原則的詳細內容如下:(一)每一個人都有權利享有充分的各項基本自 由權;同時,每個人所享有的自由權不但是相等的,而且是相容的。此項原則所保障的基本自由權,

主要是指一種不容侵犯且不可轉讓的政治權利。(二)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情形,應滿足下列兩 個條件來加以安排:1.對於最不利地位的人,是最有利的(to the greatest benefit of the l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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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羅爾斯更把正義(justice)視為公平(fairness),並認為正義的概念有 兩個最重要的基本理想:一、社會可視為一種自由、平等的個人之間的合作體系之 理想;二、個人作為一個公民之理想,亦即在一個完整的社會生活之中,可以充分 互助合作的成員。換言之,其所涉指的公民觀念,不僅潛藏於制度之中,而且也提 供了相當的社會運作功能(Rawls,1985:223-231;轉引自沈宗瑞,2000:174)。

此外,基於人乃是一個不得被任何集體目的所任意犧牲的道德主體,是以,在 一個由正義原則所加以引導的社會中,權利獨立於任何好的價值而存在,個人權利 不能為了普遍利益的理由而被犧牲,個人的權利具有絕對的優先性,甚至優先於任 何社會責任感或促進公共利益的要求(Lawls,1971;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

1999:4;姚介厚,1996:212)。

唯因上述以權利來界定公民資格的說法,旨在強調被動的權利取得,而不責成 公民參與公共生活的義務,是以,近年來業已受到許多的批評。而其批評主要有二:

第一類的批評係要求以主動的公民責任和德行的行使,來補充對公民資格權利的被 動接受;此亦即不僅強調公民的權利觀念,也更強調公民所應具備的責任與德行的 性質。第二類批評的著眼點則在於,為能因應現代化社會中公民社會文化多元的發 展趨勢,實有其必要修正以權利來界定公民資格的概念;亦即是著眼於公民資格與 集體認同之間的關係,尤是在多元社會中,公民資格的概念應如何能兼顧多樣性與 一體的認同感(Kymlicka & Norman,1994;張秀雄,1999:102)。

(四)中立性的國家觀─普遍的公民資格

自由主義論者的政治藍圖是劃分為公、私等兩種不同的領域,而將共存所衍生 的問題及其解決之道劃歸為公領域的部分;將個人美好生活的追求劃歸為私領域的 部分,國家不能以強制力來侵犯個人這一部分的領域。因此,政治社群的成員在公 領域的身分就是公民,自由主義對於公民身分的要求只是形式上的,因為他們主張 只要滿足了消極的法律規定,例如國籍、年齡...等,就能夠成為該政治社群的基 本成員(林火旺,1998:381-382)。換言之,這些成員一旦具備公民身分,即表示 享有政治社群所保障的各種權利,並負擔共同生活所必需的義務,是以,所有公民 的權利與義務都是一樣的(劉姝言,1998a:580-581;張秀雄,1999:102)。至於 國家的責任則僅是在確保正義原則的貫徹,並在此一正義原則下,承認並尊重每一 個公民擁有追求自己的價值目標和生活方式的自由而已(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

1999:5)9。準此,自由主義論者的公民資格觀乃是一種普遍性的概念。

advantaged);2.各項工作和職位,都是在機會公平均等(fair Equality)的條件下,對所有的人開放。

此項原則主要係在處理經濟及社會上的其他基本權利分配的問題(姚介厚,1996:211-212)。

9 抑有進者,自由主義者認為國家的目的,只在保障個人的基本公民權和政治權利,而不在培育有 德行的公民或強制某種特殊的價值觀於公民身上,因為價值觀的抉擇是個人的權利,沒有人會比

「我」自己更知道何者對「我」才是最好的生活方式。是以,國家的中立性乃是解決當代社會多元 紛歧的一種最好方式(Kymlica,1990;Galston,1991;轉引自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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