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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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43)。原來公民社會自主自律的結構性空間的獲致以及民主政治目標的實 現,以當時所處威權體制籠罩的特有環境而言,也只能以訴諸民間力量由下而上 的抗爭或對抗方式表達出來,其中最為重要且密切的民間力量,即是來自於中產 階級的積極參與43。此乃由於這些中產階級集中在私人與民間部門,教育程度 高,對社會問題滿懷關切,也會經常透過選舉表達對政府的不滿,甚或直接投身 政治反對運動以推動各種改革之故(蕭新煌,1999)。
時至今日,這股經由 Civil Society 思潮所激發而成的社會改革主流力量,非 但業已牢牢牽引並主導著此後整個臺灣社會發展的脈動與方向,更為當下全體國 人所汲汲致力於建構的所謂「優質的公民社會」(remarkable civil society),時時 不斷地注入源頭活水,從而深深影響到政治、經濟、教育、文化、乃至於意識形 態等各層面的實質內涵。
二、公民社會語式的確立
在臺灣,一如西方社會的發展經驗,長久以來,由於 Civil Society 的概念經 常容易伴隨所屬社會的脈動與環境的變遷,進而呈現出各種不盡相同的理念意涵 建構模式,影響所及的,即是對於 Civil Society 名詞語式的使用,難免也隨之會 產生一種「各取所需,各抒所懷」的多元化現象。換言之,如就 Civil Society 概 念演繹有關的歷史過程略加一番檢視,不難發現:其中,舉凡每一種可能名詞語 式的迎應而生,皆不外乎在用以詮釋或表現其時代環境所可能加諸的一種特定理 念意涵及其價值取向。而名詞語式的最終得以確立,甚至被廣為認同與接受,除 可歸結於所屬社會及文化內在互動質素的個殊性使然之外,其實來自於社群
(communities)本身因時因地制宜所涵化出的不同生活經驗及歷史記憶,也是 各式各樣 Civil Society 名詞語式及理念意涵何以形成的重要結構因素之一。
為此之故,在揭櫫並肯認 Civil Society 被指涉作為「公民社會」的一種特定 理念建構形式之前,對於目前坊間各種常見的名詞語式理應有加以釐清與統整之 必要。
以目前的臺灣社會為例,在中文專有名詞語式的使用形式上,Civil Society 一詞,基本上,有著「政治社會」、「文明社會」、「民間社會」、「市民社會」、「公 共領域」、「公民社會」等六種不同的譯意與說法44(李琪明,2001:4-13;甘陽,
43 至於中產階級的積極參與又與經濟力量有著相當密切的關係,蓋相較於共產國家的計畫經 濟,臺灣實施的國家資本主義,政府畢竟還是留給私人若干經濟自由的空間,也正是此一經濟基 礎方才產生了這一批關心社會、推動改革的中產階級。對此,早有相關的研究指出,以全球國家 發展的經驗而言,堅實的民主制度其實大都伴隨著高度的經濟發展(鄭敦仁:1999:177);而研 究者也認為:經濟因素即使不是社會運動或政治運動的「充要條件」,但至少也是個「必要條件」, 並扮演適時催化的角色。
44 根據學者李琪明(2001)綜合國內、外學者的見解,認為 Civil Society 一詞,如依其概念發展 時間的歷程來加以檢視,從古到今,大致有以下六種不同的認知語式,分別是:(1)Civil Society 即是政治社會,係以十七世紀之前的亞里斯多德等人的解讀方式為主;(2)Civil Society 即是文 明社會,係以十七世紀時期的洛克及盧梭等人所強調的「契約」精神為其論述主體;(3)Civil Society 即是民間社會,此一說法大抵被歸類為較具社會文化的本土性格,曾在一九七 Ο 年代早 期的臺灣社會運動過程中流傳一陣子,但因缺乏學術所需的共識基準,以致漸趨式微;(4)C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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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66-73)。然而,儘管這些不同的譯法都盡可能在於反映 Civil Society 一詞 的複雜意涵,並企圖表露出使用者所要表達的一些特定的潛在理念與思維;但在 與阿瑞托(J. L.Cohen and A.Arato)、泰勒(C.Taylor)等人的論述與提倡,此一名詞的界定,確 有其舉足輕重的地位;(6)Civil Society 即是公民社會,所指涉的是一種以現代公民生活為主的 社會型態,其理念特色乃在凸顯公民如何透過自我的改造工程,從而知所建構相對於國家以外的 一種由下而上且具多元化運作意涵的自發性社會實體。其中,尤以「公民社會」一詞,非但業已 成為當代 Civil Society 的主要語式之一,更是當前臺灣公民教育的一種主流價值取向的重要理念 所在(李琪明,2001:4-10)。
45 在古希臘羅馬時期,Civil Society 一詞被用以等同為「政治社會」(politike koinonia,英譯為 political society 或 community)之概念(Cohen and Arato,1992:84),旨在說明 Civil Society 本身即有代表所謂的「城邦」(polis)之意,亦即指涉人們身為一政治動物,在合法的規則系統 下,係以自由平等之公民身分,所組公開性之倫理政治共同體。是故,Civil Society 如與政治社 會、共同體、乃至於國家與社會等概念的緊密結合,旨在強調置社會成員於法律規範下,並在共 同結合的政治型態中,以完成至善之生活之意(張震威,1994:14)。
46 將 Civil Society 翻譯為文明社會,係因 Civil Society 之“civil”原本即具有「文明」(civilization)
的意思,此乃相對於自然狀態而言,故康德(I. Kant, 1724~1804)曾強調「Civil Society 是由公 法對你我所進行保護的一種政治安排」。由此意義推知,Civil Society 和 Civil State 被視為同義,
均指一種文明社會(王紹光,1992:6)。對此,洛克(J. Locke, 1632~1704)與盧梭(J. J. Rousseau, 1712~1778)遂強調以「契約」(contract)的精神來維繫或重建文明社會。此時,Civil Society 之 civil 精神便凸顯出來,且蘊涵有「公民」(citizens)的意味,亦即每一成員應有做為公民之意識 與覺醒,並感到社會與國家的集體存在之必要性,且願意在契約束縛下,犧牲其自然的自由,藉 以保存其社會契約上的自由(陳其南,1990:77)。是故,一旦 Civil Society 譯為「文明社會」,
它實係包含著社會與國家的概念,而與政治社會的說法有其雷同之處;若再以契約論的角度而 言,Civil Society 的理想精神宜應涵括公民國家與公民社會的理念,並將公民倫理、社會意識與 契約精神三者相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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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性格」(anti-dominating character)來加以描述這股新興的社會運動(蕭新煌,1989:60-64)。基本上,此一用語乃在凸顯民間社會的自主性,尤其表現在政治 上的反對運動對國家的抗爭,以及掌握各種支配與反支配的對抗關係,從而藉以 強 調 人民 民主 的觀 點。 雖然 如 此 ,但也 多 少反映了 當時社 會「 自我 組織 」
(self-organization)的不穩定狀態,而忽略了社會階級之間的內部潛在矛盾與衝 突,甚至其非理性的抗爭及動輒訴諸自我救濟等動機,則往往超越哈伯馬斯(J.
Habermas)所稱的「溝通理性」(communicational rationality)。相對的,當時的 官方也極為誇大所有的抗議行動,乃至以暴民、社運流氓等字眼醜化參與者,並 大肆擴充保安警察。尤其在統獨及族群等問題的激化下,國家與民間始終無法建 立信任關係,因而發展出民間社會民粹化(popularization)或民粹主義(populist)
的現象49(顧忠華,1999b:44-48)。準此以觀,「民間社會」名詞語式的運用,
其原本的意圖旨在結合解嚴初期的各種社會運動與反抗國家的力量,唯因其表面
織,而非透過政治組織,來建構自己的認同,並調整自己的行動者,如此的 Civil Society 即具有 公共性格的,更進一步而言,如果這些結社組織在必要時能在公共領域中動員成員的共同意志,
進而有效地影響或決定國家政策的方向,由此觀之,則此一意涵上的 Civil Society,就可以譯為
「公民社會」(陳忠信,2000:21)。
49 作為一種政治主張,民粹主義是一種以人民(the people)為對象的訴求,一般說來,如果主 張為大多數基層的人民作服務的政治人物都可歸諸民粹主義者,而其民主形式上的主張可能是直 接民主而排斥間接選舉及議會政治,且常有挾帶敵視菁英份子及政治異端的傾向,從此一角度而 言,民粹主義乃是民主政治的一種極端形式。另一方面,民粹主義也可被用於解讀為是一個具有 聖雄式的獨裁者(charismatic dictators),向大眾以各種支票並以恢復傳統的特質而掌握政權的情 況,如過去的希特勒或戴高樂等皆可稱之為民粹主義者(沈宗瑞,2001:148)。
50 學者陳其南(1992)認為:在傳統時期,華人社會的此一「民間」範疇,不僅沒有用於對抗 專制帝國的能力,甚至在本質上也頗為缺乏自主的意識,因而不構成一個集體與官方對立的「社 會實體」。所以,不論在客觀的歷史事實,或對於此一用語的主觀認識,「民間」或「民間社會」
在傳統華人社會的文化認知體系中,只是一個被動從屬的「屬民」(subjects)社會而已,它不但 缺乏主體性,也缺乏集體的社會意識,更沒有相對於所謂「國家機器」(state machine)的政治意 識。因此,此種「民間社會」充其量只是相當於英文中的 Folk Society,而與後來輿論流行並有 指涉為 Civil Society 的民間社會大異其趣(陳其南,1992:3-4)。
51 然而,當時亦有若干學者針對「民間社會 vs. 國家」此一框架及其預設或蘊涵提出質疑。歸 納而言,大抵包括:(1)提出「反基礎主義」(anti-foundationalism)的基本看法,亦即反對人民 之「反支配」(或反宰制)抗爭,尚須有一基礎或超越性之原則予以正當化的理念;(2)反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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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產階級,共同形成「民眾部門」(people’s sector)創造了所謂的「市民社會」。(王振寰,1991:56-57)此種著重階級結構的說明,雖然較能掌握西方近代史
一詞又早已被包含在「公民」(citizens)的概念之中,而無法涵括 Civil Society 的內涵與精神。因此,「市民社會」的名詞譯法,在臺灣則主要限於學術界的使 用,並含有市場經濟的意涵及階級的觀念。
而有關「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意涵界定方面,由於在臺灣政治民主 化及自由化過程中,因其曾與 Civil Society 共同提供及擔負起為整個非制度化的 政治反對及社會運動注入論辯與溝通的催化功能之故,是以,兩者在名詞語式的
而有關「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意涵界定方面,由於在臺灣政治民主 化及自由化過程中,因其曾與 Civil Society 共同提供及擔負起為整個非制度化的 政治反對及社會運動注入論辯與溝通的催化功能之故,是以,兩者在名詞語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