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ivil Society 的概念內涵
基本上,考諸時下深受國人矚目稱頌的“ Civil Society ”一詞,它除了外在形 式上係屬一種足以顯示完全源自於西方的社會思想產物之外;甚而一旦論及概念 內涵(conceptual contents)所涉的演變過程,其本身被用以代表的,無非亦即是 一段源遠流長而充滿複雜質素的西方社會思想發展史6。茲擇要簡述如下:
首先,就“ Civil Society ”一詞的語源而言,最早可遠溯自古希臘城邦(polis)
時代的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之著作,即已出現的 politike koinonia(英譯為 political society 或 community)概念(因係與政治結合,而有時被直譯為「政治 社會」),以及羅馬時期的西塞羅(Cicero)之 civilis societas(公民社會)、civitsa 或 res publica(城邦國家);之後,再由拉丁文轉譯為英文,因此 civilis societas 也就成為“ Civil Society ”之語源。事實上,在當時,其所指稱的不僅是意指單一 的國家,也泛指一種業已發達到出現城市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況;除此之 外,它更是用以指陳係由一群自由人所組成的、包含一切結合的城邦或社會,而 與國家是相連的概念,甚至是一種可以互換的語詞概念(陳其南,1993:82;
Cohen and Arato,1992:84)。
到了近代,早期自由主義思想者於是開始試圖將 Civil Society 和自然狀態
(state of nature)相區分7,但其含義依舊仍指與自然狀態相對的政治社會或國 家,而非指與國家相對的社會實體(social reality)(鄧正來,1993:69)。迨時 序進入到十八世紀以後,由於資本主義興起與發展的結果,使得經濟成為社會生
6 有關 Civil Society 的思想發展史,如以早期一些著有重要論述的思想家作為代表指標,截至二 十一世紀初葉的今天為止,大體上可劃分為四個時期:(一)十七世紀之前─主要代表人物,包 括: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B.C.384~B.C.322)、斯多噶學派(Stoic School)、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 B.C.106~B.C.43)、布丹(Jean Bodin, 1590~1596)、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
史賓諾沙(Baruch Spinoza, 1632~1677)等人;(二)十七世紀時期─係以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及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人為翹楚;(三)十八世紀時期─主要 的思想家,如:休謨(David Hume, 1711~1776)、亞當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福格森
(Adam Ferguson, 1723~1816)、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潘恩(Thomas Paine, 1737~1809)等人皆是;(四)十九世紀時期─如: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托克威爾(Alexis de Tocqueville, 1805~1859)、約翰‧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馬克思(Kral Marx, 1818~1883)、葛蘭西(Antonio Gramsic, 1891~1937)等是,尤 以黑格爾、馬克思及葛蘭西等三人最具代表性(參閱林琳文,1997);(五)二十世紀時期以來─
則有約翰‧基恩(John Keane)、密歇爾‧華爾澤(Michael Walzer)、丹尼爾‧貝爾(Daniel Bell)、
雅克‧拉尼克(Jacqaes Rupnik)、愛德華‧希爾斯(Edward Shils)、尤根‧哈伯瑪斯(Jüergrn Habermas)、科恩與阿瑞托(Cohen, Jean L. and Andrew Arato)、查理斯‧泰勒(Charles Taylor)
等人對 Civil Society 的概念論述賡續做出貢獻(參閱鄧正來,2001:5-10;Taylor 原著,馮青虎 譯,1999:3-31)。至於在當代海峽兩岸華人社會中對於 Civil Society 研究著有專論與成就的學者,
如:王振寰、王紹光、石元康、甘陽、李永熾、李琪明、何方、南方朔、黃宗智、黃景裕、陳其 南、陳忠信、張震威、張秀雄、景躍進、鄧正來、劉阿榮、蔡英文、蕭高彥、蕭新煌、顧忠華等 人皆是。(以姓氏筆劃排序)
7 例如,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所強調的 Civil Society,即是一種相對於自然狀態的文明 社會,係以私有財產權為其基本權利之一(葉啟芳、瞿菊農譯,1986:76-7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活的一種主要動因,Civil Society 的概念內涵也隨之擴充8。直到黑格爾(G. W. F.
Hegel, 1770~1831)又進一步將 Civil Society 與國家區分開來,並賦予社會所需的
「市民性」(civil-reality)意義,而不和「政治性」(politics-reality)同義,意指 自立之公民取得了在政治絕對性之國家(或指專制)中的社會地位;同時,國家 也肯認(recognize)社會自有其重心所在,並設定它具有一種所謂的「市民性」
之自由(freedom)(蔡英文,1999:88)。自此開啟了 Civil Society 的近代意義。
而黑格爾所強調的 Civil Society,基本上係指以勞動和分工為基礎的資產階 級社會,更是用以滿足慾望需求的一種政治經濟體系,它是個體為了實現滿足其 自我利益的需求而聯合起來,並且透過保障人身自由和財產的法律制度,以及通 過維護其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所形成的(Hegel 著,賀自昭譯,1984:
259)。是以,儘管 Civil Society 所追求的是個別的私利;但是,在彼此相互承認 的契約關係中,經由各種同業公會(guild)與自治團體(autonomy group)而形 成的一股政治力量,卻扮演了政治過程中的重要角色(石元康,1998:1-18)。
相對的,國家則代表了普遍意志的進一步發展,是公共利益的真正體現,其首要 任務就是協調形形色色的特殊利益,因此,國家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之後,馬克思(Karl Marx, 1818~1883)繼承了黑格爾 Civil Society 的概念,
並 進 行 批 判 性 的 改 造 。 尤 其 是 馬 克 思 將 Civil Society 解 釋 為 布 爾 喬 亞
(Bourgeoisie)(亦即資產階級)社會9,它包括了在生產力發展的一特定階級中,
個體之所有物質交換,以及在一特定階級中,整個的商業與工業生活型態(蔡英 文,1999:95)。而在 Civil Society 裡,馬克思看到的是階級、剝削、不平等、
及衝突,也看到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於是他透過階級衝突的角度,由此剖析 Civil Society 的內在矛盾,他認為以經濟為基本取向的 Civil Society 業已滲透與支配人 們的所有生活面相,所以,在此種情況下,過去黑格爾眼中的國家充其量也只不 過是支配經濟與社會勢力的資產階級所操控的統治機關而已,更遑論如何能由之 大公無私地有效彌補市場所造成的非正義?易言之,Civil Society 乃是一種資產 階級宰制之下的社會(蔡英文,1999;洪鐮德,1997:253-257)。因此,馬克思 遂預言無產階級將會推翻資產階級的統治,並侈言唯獨在沒有「剝削對被剝削」
(exploit vs. be-exploited)情況下的社會中,全體人類也才能真正地獲得了解放。
緊接著,就葛蘭西(Antonio Gramsci, 1891~1937)的看法而言,Civil Society
8 此一時期的代表人物,如:福格森(Adam Ferguson, 1723~1816)、潘恩(Thomas Paine, 1737~1809)
等人重視的是 Civil Society 的自發性與自主性,其中潘恩並點出「市民社會對抗國家」的論題
(Keane,1988:42)。
9 就字義而言,bourg 為法文,原為城市之意,bourger 即代表「城市居民」,而 Bourgeoisie 中文 常譯成「資產階級」或直譯為「布爾喬亞」,係指十六、七世紀中,居於歐洲城市的自由人民,
他們從事工商業,與擁有土地的貴族、僧侶及耕種的農奴不同,成為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的中間階 級。後來,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從事工商業者,迅速崛起,逐漸靠資本主義的原始累積,
取得了大量財產,並成為資本主義社會的主要力量與中堅分子。為此,馬克思認為,資產階級的 偉大貢獻,乃在於打倒封建社會,並建立了龐大的物質力量。但資產階級卻只知剝削勞工的剩餘 價值,形成了一貧如洗的廣大無產階級,於是一旦時機成熟時,相信無產階級必然會團結起來,
推翻資產階級的統治,建立共產主義社會,進而將資產階級化為歷史的灰燼(林嘉誠、朱浤源編 著,1990: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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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形態的一部分(何明修,1998:193-229)。其中,葛蘭西視 Civil Society 乃 是各種民間社會組織的集合體,主要包括有政黨、工會、教會和學校等10。對此,統治階級一方面透過控制行政、立法、司法之「政治社會」的國家機器,施行合 法性的暴力宰制;另一方面則運用 Civil Society 來傳播資產階級的思想和意識形 態於被治階級,製造出所謂的「文化霸權」(cultural hegemony),以爭取民心的 依歸,塑造出人民的共識11。因此,葛蘭西乃重新構想國家與 Civil Society 之間 的關係,進而提出了無產階級奪取政權的新戰略。葛蘭西更進一步認為無產階級 革命要能夠成功,就得先行奪取文化霸權以戰勝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如此方能 孤立和包圍國家政權。簡言之,其所強調的是革命過程中,Civil Society 文化霸 權的重要性(何增科,1993:28-33)。是故,就理論典範的意義而言,葛蘭西讓 注重階級分析的 Civil Society 的概念和注重公民參與的 Civil Society 概念,兩者 間搭起一座橋樑,從而開啟了其後思想家深入探討「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
的途徑12(顧忠華,1999a:386-387)。
至於論及「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和 Civil Society 的關係,則以當代社 會結構功能學大師哈伯瑪斯(J. Habermas)在其溝通行動理論中所作的一系列闡 述最具指標性及代表性。他提出將「公共領域」置諸於國家機關與 Civil Society 之間,並藉由公共領域中的理性辯論形成公共意見或輿論,從而保證了一般個體 得以參與國家狀態的論辯與瞭解;質言之,亦即以民眾在公共領域所形成的輿論 來合理性(化)(rationalization)國家權力的運作。後來,隨著「公共領域」概 念論述的普及,以致深刻影響了後馬克斯主義者科恩和阿瑞托(J. L. Cohen and A.
10 在此之前,托克威爾(Alexis de Tocqueville, 1805~1859)即曾引述 Civil Society 的概念,強調 結社與政治參與的重要(詳見 Tocqueville 著,李宜培等譯,2000:384-393)。
11 識者認為,一九八 Ο 年代以前,處諸國民黨威權主義統治下的臺灣,對於整體公民教育有關 的運作機制及過程,以一黨獨大為主的國家機器,即帶有相當程度的文化霸權意涵,從而宰制並 桎梏著公民的自主意識及社會的正常發展。
12 長久以來,由於西方學者在 Civil Society 一詞含義的界定與運用上,也不免自引經典,而各具 淵源,且迄無定論,但多少都隱喻著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與私人領域(private sphere)之間 相互辯證的發展過程。例如,1962 年哈伯瑪斯(J. Habermas)即曾在其《公共領域結構的變遷》
一書中提出 Civil Society 配合布爾喬亞公共領域的模型,試圖將 Civil Society 與公共領域區分開 來。當時他提出的 Civil Society 只具有經濟的性質;不同於一般 Civil Society,除了經濟性質,還 包含了各種自願性組織社團企圖影響公共決策的程序,而具有政治上的功能。但是,後期的哈伯 瑪斯則又重新修正了他的 Civil Society 概念,亦即包括了志願性組織社團和逐漸重視 Civil Society 的地位(沈樹華,1999:567-568)。至於國內有關公共領域與 Civil Society 的專著論述,可參閱:
李琪明,〈公民社會與論辯倫理及其公民教育上的意義〉(《公民教育學術研討會》,1998);沈樹
李琪明,〈公民社會與論辯倫理及其公民教育上的意義〉(《公民教育學術研討會》,1998);沈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