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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下,強調以身為實踐家(doers)與行動者(actors)所需注意的行為取向特性 中,看出一些端倪,包括:在社會肯認的背景中學習及使用正確的與有展望性的技 能;參與已經形成及運作的制度,並且獲得對其參與的肯認;與他人溝通、交談;

以及能在被他人聆聽下的脈絡中,可以表現出自己的經驗、情感、以及在生活上的 觀點等皆是(章玉琴,1999:355)。

職是之故,從多元文化論者對於公民德行的看法與期待,不難發現:作為一位 公民,必須要能同時兼具並表現出實踐家與行動者的行為取向特性,而相較於公民 共和主義強調實踐的公民德行,認為可以透過積極參與公領域活動,裨益實踐公民 責任及社會正義,兩者可謂殊途而同歸。

總而言之,綜合上述多元文化主義論者對於有關公民資格觀的概念鋪陳,大致 可以歸納成為下列四項的重點論述:

1.相較於自由主義的「普遍的公民資格觀」及公民共和主義的「排他的公民資 格觀」的極端對比,多元文化主義論者闡揚並承認不同的族群應擁有其不同 的文化,而這些文化彼此雖有所不同,但本身並無所謂的優劣之分,甚至不 應該有產生相互歧視或壓迫的情形,是以,主張採取「差異的公民資格觀」;

並希望能透過肯認族群多元文化差異的方式,從政治或司法的制度面,賦予 族群合法權利的保障,從而解決族群壓迫所導致的衝突。

2.此外,基於對破除多數族群在公領域方面主觀亟欲達成同質性公眾的需求,

以及為能排除在族群多元文化差異下無法積極改善弱勢族群生活實質不平 等的雙重考量,多元文化主義者遂進一步提出「差異政治」(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的理想,期能以「差異」為核心來建構其政府理論,藉以釐清個 人與社會、國家之間的關係。

3.至於針對作為公民的一種主體價值,多元文化主義者提出「差異的公民認同」

(civic differentiated identity)之主張,認為社群成員的需求應當是相當多元 與分歧的,根本不可能以一種單一認同做為成員認同的唯一條件,以免造成 對個人差異的壓迫與宰制;因此,公民要能正確地對待並肯認族群「差異」

的存在,方能符合社會正義的原則。

4.儘管多元文化主義者目前仍未完全針對公民德行建構出一套完整系統的理 論,特別是在公民德行的德目上也並無具體的論述;但是,多元文化主義論 者對於公民德行方面的主張,一向認為應從社會互動的關係出發,而強調秉 持實踐家(doers)與行動者(actors)所需注意的行為取向特性,並經由實 踐社會正義的方式,俾使矯正或舒緩壓迫與宰制的族群關係。

三、社群主義的公民資格觀

不容諱言的,自二次大戰以來,舉凡對於公民資格的論述,幾乎大抵都停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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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的擁有上16(王錦雀,2000:225;張秀雄,1999:105-106;彭如婉,1998b:

436 )。 雖 然 這 些 要 求 權 利 的 呼 聲 , 旨 在 締 造 一 個 更 自 由 、 平 等 的 良 序 社 會

(well-ordered society),但檢視當代社會的現象後,吾人不難發現:當過度強調權 利的結果,其實並沒有為社會帶來更好的景象,反而容易導致人際關係的疏離、倫 理道德的低落和社會風氣的敗壞,從而迷失在一個不知自己是誰?從何而來?去往 何處?沒有歸屬、也沒有認同的一片混亂氛圍中(彭如婉,1998b:436)。

因此,社群主義論者乃開始反省和批判自由主義理論的限制,並企圖恢復一個 公民共和主義式的社群理想(彭如婉,1998c:123-124)。

儘管如此,但社群主義論者並不完全贊同共和主義的傳統主張,蓋公民共和主 義強調公民的犧牲、絕對的忠誠、極端的政治參與和認同一個單一的社群,對現代 人而言,這些主張顯然遭遇比自由主義社會更大的問題。是以,雖然社群主義承襲 了公民共和主義的一些主張與觀點,但兩者所強調的層面仍是有所不同。準此,相 對於自由主義和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資格觀,社群主義者對「好公民」或「公民資 格」的構思,則可以從下列五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社群主義的基本主張

如上述,社群主義始於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部分特徵的抽象批評而來。因此,

其代表性的關鍵論題,即是反個人主義的傾向,從而表現出以下三種不同的主張:

首先,社群主義者主張世界不只是個人的集合,而是傾向於主張集體、制度、

人類關係等的存在與重要性。

其二,社群主義者認為倫理的價值不在於個人,倫理乃是被建立在社會的個體 或個人所身處的社群或社會中,以及重視那些被個人主義哲學所否定之價值的重要 性,例如:互惠、團結、信任、傳統...等等皆是。

其三,社群主義者更主張,發現倫理原則的方法並不是試圖在演繹或應用那些 普遍而有效的基本原則,而是如何去詮釋與定義已存在於真實現存團體生活方式的 價值,至於詮釋的途徑即是透過溝通和對話(Lent eds.,1998;轉引自王錦雀,2000:

223)。

透過上述主張的闡述,可以進一步綜合歸結出社群主義的信念如下:(葉永文 等譯,2000)

第一,社群主義論者認為,個人係立足在一種與國家和社會直接、明確的關係 中,因此,個人與社群的關係是密切的。

16 二次大戰後,公民資格的理論多數強調「公民資格即權利」(citizenship is rights)的觀念,咸認 為公民資格基本上乃是用以保證每一個人都是完整及平等的社會成員,也只有透過增加人民的公民 權利,才能確保其身為社會成員的歸屬感。而此一過於強調公民權利範疇所界定出來的公民資格之 發展與內涵,一般則稱之為「消極的」或「私有的」公民資格(passive or private)。因係屬強調被 動的權利取得,卻不責求參與公共生活的義務,是以,學者乃歸結此種視「公民資格即是權利」的 概念為自由主義之主要論述,亦即將公民資格界定為「可以具有權利之權利」(the right to have rights)

(Kymlicka and Norman,1994:335;轉引自王錦雀,2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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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社群主義者駁斥市場用以作為一關鍵社會制度的地位,並且認為市場交 換係為一種特殊權利,甚至反對將市場運作機制視為是人類關係的「自然」模式之 說法。相對的,社群主義論者常將關切的焦點放在形成個人與國家社會關係之特質 的各種制度上,在此一制度當中,個人與他人的關係乃是由許多共享的價值與實踐 所管轄的;即便是市場的運作機制也都需要建立在信任、共享的理解與對規範的服 從上。是故,社群主義論者是相當重視信任、共享和對規範的理解上的。

第三,社群主義論者認為,各種價值之間固然皆可能存在著差異,但社群的構 成不僅在展現共同的價值和共享的目的,也關注社群成員之間的相互責任和自我的 認同,從而奠定「共善政治」(the political of common good)的理論基礎。

(二)個人與國家的關係─建構式的社群關係

社群主義論者認為,所謂的「社群」(communities),係指由一群「生活在共 同疆域中,具有共同歷史、分享共同價值,共同參與社群活動,並具有高度團結意 識」的人所組成的團體之謂(Phillips,1993;彭如婉,1998b:438;廖添富、劉美 慧、董秀蘭,1999:6)。依據社群主義者的看法,理想的社群應是一種構成式的社 群(constitutive communities)17,也是一種完全意義的社群(total communities),

而此種社群基本上具有下列四項的特質:

1.社群係由面對面的關係所組成。

2.社群成員共享完整的生活方式,而不只是一種為追求利益或達成目的的工具 性組合。

3.社群關心所有成員的幸福,並透過公民們彼此盡己所能的互惠性義務和責 任,以提升幸福。

4.社群是構成個人自我認同的核心,舉凡社群的規範、義務、關係、風俗、乃 至於傳統,對個人的「我」不只是重要,而且使「我」之所以為「我」(Crittenden,

1992;轉引自廖添富、劉美慧、董秀蘭,1999:6)。

基於此一思維的前提考量,公民在邏輯上並不先於社群而存在,個人也不具任 何道德上的優先性;甚至唯有社群的存在,作為社群一份子的個人也才得以存在。

是以,個人與國家之間並不是一種契約性的工具式關係,而是一種「固有關係」

(appropriate relationship),係由實存的國家決定了群體秩序中的相應地位,並非由 個人決定工具化的國家之目的及功能(Oldfield,1990a:177-187)。

(三)公民的主體價值─以「共善政治」取代「權利政治」

17 例如:沈岱爾(Sandel, Michael)為了要和自由主義的工具性社群做對比,即提出所謂「建構式 的社群」(constitutive communities)觀,認為社群乃是由成員的共同文化、價值、歷史和目的所構 成,個人無法獨自維持或創造社群,而在在需要和其他的成員共同來達成;同時,社群也組成了共 同的文化,更是德行的先決條件。是以,社群構成參與者的自我理解遂構成社會的基本結構,如家 庭、學校、教會、工會或鄰里等,而非只是個體慾望和目的之結合(Sandel,1983;轉引自張秀雄,

199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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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所述對個人與社群關係的認定,引申對公民主體價值的看法,社群主義者 主張「共善政治」,而不同意自由主義的「權利政治」。對此,所謂的「共善政治」

係指在政治社群中存有一個實質的價值觀,以界定善和美好生活方式;此種共善不 是人民偏好的總和,而是由共享的社會、歷史和傳統文化的脈絡所構成,藉以評估 人民偏好的共同標準,也是社群成員追求美好生活的一種共同目標。抑有進者,在 共善政治的生活中,個人的行為和社會制度的安排均需符合共善價值的要求,同時 應鼓勵成員選擇與社群價值相符的生活方式,而不鼓勵與社群價值衝突的生活方式

係指在政治社群中存有一個實質的價值觀,以界定善和美好生活方式;此種共善不 是人民偏好的總和,而是由共享的社會、歷史和傳統文化的脈絡所構成,藉以評估 人民偏好的共同標準,也是社群成員追求美好生活的一種共同目標。抑有進者,在 共善政治的生活中,個人的行為和社會制度的安排均需符合共善價值的要求,同時 應鼓勵成員選擇與社群價值相符的生活方式,而不鼓勵與社群價值衝突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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