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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a:384-385)。凡此,遂成為對 Civil Society 概念進行理論鋪陳時所不可缺的 要項之一,茲分別臚列並簡述其中的有關要義如下:(鄧正來,2001:108-110)

(一)黑格爾式的「國家高於社會」架構

在西方的 Civil Society 理論界,有關「國家與社會」互動理論的兩大傳統體 系中,首先將 Civil Society 與國家之間進行理論建構而獲致一種真正的分野模 式,亦即形成所謂的「國家高於社會」架構之論述典範者,主要是由黑格爾手中 所加以完成的(C. Taylor 著,馮青虎譯,1999:3-31)。

而黑格爾所作的論述內容大意,包括:(鄧正來,2001:109-110;1998:77-100)

1.Civil Society 與國家的關係是一種相別又相依的關係。

2.雖說 Civil Society 與國家是相互依存的,但兩者卻又處於不同的層次,因 為「國家」終究不是手段而是目的,且其代表的是不斷發展的理性之理想和文明 的真正精神要素,並依此地位而高於及區別於 Civil Society 的經濟安排,進而支 配公民行為的道德規範;一言以蔽之,國家依此地位保護並超越 Civil Society。

3.由於 Civil Society 係由非道德的因果規律所支配的,連帶在倫理層面上所 表現的是一種不自足的地位;因此,對此種不自足狀況的救濟甚或干預,其實也 只能訴諸整個社會進程中唯一真正的道德力量,亦即國家來加以調和。

除此之外,黑格爾也提出了國家之所以干預 Civil Society 為正當的兩個條 件:(Keane,1988:53)

其一,是當 Civil Society 之中出現非正義或不平等現象(例如,一個階層對 另一個或另幾個階層的支配)的時候,國家就可以透過干預的手段進行救濟。

其二,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國家自己界定的人民普遍利益,國家也可以直接干 預 Civil Society 的事務。

準此,黑格爾所謂「國家高於社會」的架構,顯然與洛克式「社會先於或外 於國家」的架構相反,因為它肯定了國家與 Civil Society 關係間,國家及其建制 對於型構 Civil Society 的作用;但也由於它在原則上承認國家對 Civil Society 的 滲透、乃至於統合的正當性,以及確認 Civil Society 在道德層面上的低下地位,

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它也否定了 Civil Society 之於國家建構的正面意義(鄧正來,

2001:76)。影響所及,它也根本否定了自由主義者將神性國家降至於世俗公益 機構的正面意義,進而又將國家籠罩於某種不可置疑的神性光環之中22。是以,

自治的中世紀城市,其核心概念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賜予城市居民政治權力、及自由追求經 濟利益等三種主要的公民權。而這些公民權的早期形成,大抵可視為是對穩定增強當時之經濟活 動的一種必要回應,而這些經濟活動也構成了這些城市自治的特徵(Kalberg,1993;轉引自顧 忠華,1999a:382-383)。

21 至於自洛克(John Rocke, 1632~1704)以來所揭櫫的那種既鼓勵公共參與、又保障私人領域自 由的社會之思想傳統,對於 Civil Society 概念內涵所要強調的,乃在凸顯「公民權利」(civil rights)

與「公民資格」(citizenship)等觀念對建構 Civil Society 訴求的一種合理性及必要性;換言之,

在渠等的眼中,一整部西方的政治發展史,無非係圍繞著公民權是否被承認、如何行使、以及行 使範圍有多大等爭議而展開的(顧忠華,1999a:384-385)。

22 對此,約翰‧基恩(John Keane)在追索歷史的縱線過程中,曾就 Civil Society 與國家的關係 出發,考察了各種企圖區分非國家領域與國家領域的學理嘗試,並將之概括為五種模式:安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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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黑格爾所主張的「國家高於社會」之觀點而言,實際上乃是一種「荒謬惡毒的 神性國家說,而為反抗十九世紀唯理民主的人道主義之最強烈的基礎理論」(鄧 正來,2001:77)。

儘管如此,黑格爾式「國家高於社會」架構的最大誤導乃在於:其所認定的 國家或政治的至上地位,以及一切問題都可以最終訴求於國家或依憑政治而獲致 解決的觀點,實際上已隱含著國家權力可以無所不及和社會可以被完全政治化的 邏輯,而此種觀點及其隱含的邏輯卻又往往容易被極權或集權者用以遂行其統治 正當性的藉口。眾所周知的,過去舉凡在此種極權或威權政治的統治下,Civil Society 常因被完全政治化的結果,而會被統合於國家之中並遭到徹底的扼殺;

換言之,對國家加以過度的理想化,以及對 Civil Society 給予道德上的低評價,

此二者一旦結合,將無可避免地會導致政治上的獨裁主義(G. H. Sabine 原著,

盛葵陽、崔妙因等譯,1990:729)。抑有進者,黑格爾此種「國家高於社會」觀 所產生的誤導,也經由歷史無情地在一九三 Ο、四 Ο 年代先後做出了重要的驗 證,因為過去納粹國家主義和法西斯極權主義,乃至於蘇聯、中國大陸共產主義,

以及一九八 Ο 年代以前實施威權統治體制的臺灣,正是遭到此種誤導而表現為 國家絕對至上和國家赤裸裸全面統合 Civil Society 的一種典型代表產物23

(二)洛克式的「社會先於或外於國家」架構

毋庸置疑地,持此一觀點者大抵皆能同意,在此一架構中,國家(亦即相當 於洛克眼中的「政治社會」)之於 Civil Society(或可化約稱之為「公民社會」),

只具有工具性的功用,是手段而非目的。簡言之,作為手段的國家,在原則上是 不能滲透 Civil Society 的;相對的,Civil Society 則決定著國家,因為國家所有的 權力皆源自於人民。而何以會有如此的論述建構,主要係基於:

一方面,Civil Society 主要是為能保護自己。蓋人民透過多數同意的社會契 約(social contract)而讓渡給國家的,其實僅為其所擁有的部分權力,是以,國 家也只能享有此一部分的權力,而主權則依然在民;倘若國家違背契約而濫用權 力反噬 Civil Society,人民即可依憑主權收回其曾經讓渡給國家的那些權力,甚 至可以不再服從國家,直到推翻它並建立起新的政權為止。

另一方面,關於國家是否違背契約並反噬 Civil Society 的判斷,也是應訴諸 Civil Society 本身來加以公決的。蓋受託人或其代表的行為是否適當及是否符合 所託,除委託人之外,別無他人可做裁判者。是故,此一洛克式的架構,其實質 意義,乃是在強調 Civil Society 決定國家,尤其是 Civil Society 對國家享有最終

家(security state)、憲政國家(constitutional state)、最小國家(minimum state)、普遍國家(universal state)和民主國家(democratic State)等(Keane,1988:31;轉引自鄧正來,2001:210)

23 對此,如就臺灣社會後來的發展過程加以檢視,國內學者沈宗瑞(2001)即認為,由於過去 長期受到此種「國家高於社會」觀影響的結果,以致 Civil Society 所需的文化內涵迄今仍未臻成 熟。蓋 Civil Society 當中的「市民」(civil)如一躍而為國家之主體,則民主政治亦必然要能成為 實踐此一意義下的重要機制,甚至關心公共領域事務及理性更是確保民主政治成功的基石;但 是,這些在臺灣顯然都還相當的欠缺,而在在亟需強化對公民權認知的再教育(沈宗瑞,2001: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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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權(鄧正來,2001:66-68)。

同時,就在上述基本精神的引導下,洛克式的「社會先於或外於國家」架構 也隱約透發出下列兩種思想導向:

其一,是透過 Civil Society 前國家(或前政治)的身分或認同(identity)而 表現出一種所謂捍衛個人權利或反權威的「反政治」(anti-politics)導向,其中,

國家存在的目的,主要係為維護個人的天賦權利,而個人權利的不可被剝奪性則 構成了國家權威及其權力的最後限度。

其二,則是透過 Civil Society 先於或外於國家的規範框架而顯示出一種完全 可以不需要國家權力干預而自行管理自己的「非政治」(non-politics)導向,此 種導向除受到過去重農學派和古典經濟學的激勵之外,還在實踐的層面上導致了 一個受制於自身規律(亦即一隻「看不見的手」﹝a invisible hand﹞)而毋需國 家干預的經濟體系之出現(鄧正來,2001:108-109)。

凡此,如就思想導向的邏輯推演意義而言,正足以體現出西方近代社會的基 本組織原則,乃是一種始自宗教、政治等傳統權威式的組織原則而逐漸向自由放 任經濟的自主自發性組織原則的演化過程24

即便如此,但是洛克式「社會先於或外於國家」的論述典範,其實也同時存 在著如下兩種既深且鉅的誤導:(鄧正來,2001:71-73)

首先,所謂「社會先於國家」的架構,往往旨在導致對 Civil Society 自決於 國家的天賦權利之認定,而且一旦此種權利遭受侵犯時,是不容許有任何的折衷 與妥協的;然而,姑且不論此種信念的正當與否,此一「Civil Society 有權自決 於國家」所建構出來的公理,卻往往容易為人所加工利用,則是不爭的事實。舉 其犖犖大端者,如歷史上有許多反現行制度的運動難免都會假借著「多數同意」

(majority agreement)、「人民主權」(people sovereignty)等名義,以遂行所圖而 趨於極端,致使國家趁機宰制或吞併 Civil Society,最終構成對 Civil Society 與國 家關係的大破壞等,即是明證。

其次,所謂「社會外於國家」的觀念,就其實質而言,乃是一種「非政治化」

的取向,因為它往往容易將人誤導入一種無政府的狀態。相對的,國家充其量只 是「守夜人」(night-watcher)的職權角色而已,以致於整個 Civil Society 的興衰,

有可能都將取決於那隻近乎盲目且因果相生的「看不見之手」(invisible hand), 其結果就是,在經濟領域中會因分配不公,進而形成貧富懸殊之外;也會因少數 壟斷的出現,導致經由經濟權力的擴張而對個人進行自由的控制。

總之,洛克式的「社會先於或外於國家」架構,在本質上是一種主張 Civil Society 決定國家的理論;更意味著一種「社會創造了國家」的意涵。其中,國

24 事實上,不管是由此引自黑格爾對 Civil Society 概念的特有界定,而在東歐國家及共產主義社 會的口語用法上,較習慣被稱之為「市民社會」也好;抑或是經由洛克對 Civil Society 一脈相傳 的說法,而在英、美及民主社會的國家所普遍肯認的「公民社會」也好,一旦談及「國家與社會」

24 事實上,不管是由此引自黑格爾對 Civil Society 概念的特有界定,而在東歐國家及共產主義社 會的口語用法上,較習慣被稱之為「市民社會」也好;抑或是經由洛克對 Civil Society 一脈相傳 的說法,而在英、美及民主社會的國家所普遍肯認的「公民社會」也好,一旦談及「國家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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