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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主義、社群主義、以及公民共和主義等四種主要的公民資格觀,就政治哲學的基 礎做一扼要而剴切的闡發;之後,再就綜觀當前臺灣社會公民一般行為特徵所作的 解讀,指陳轉變中的臺灣公民資格觀背後指涉的意涵及其遞移趨勢;文末,則是在 回顧與檢視之餘,對於擘建理想公民資格基本架構所需的特質、內涵及其評析等問 題,嘗試提出一些參考性的意見與看法,庶幾借箸代籌而有助於整體學校公民教育 的提升與進步。
第一節 公民資格概念及其內涵面向
眾所周知的,公民資格(citizenship)一詞的概念涵義,乃是近代以來被奉西 方為現代性的制度化重要象徵之一,而現代民主社會中公民教育的首要工作,即是 在於培養「理想的」(Ideal)公民資格,正如哈伯瑪斯(J. Habermas)所言:「唯有 能型塑自由制度的人民,才配得上該樣制度。」(Habermas,1992:7)換言之,
現代民主社會如單靠制度的建立,實已不敷民主政治的維繫與發展之所需,尤以「制 度」(A System or Institution)的能否運作裕如,皆有賴生活於社會中的「公民資格」
養成4,公民教育的目標,無非即是在確立一套理想「公民資格」養成的作為機制。
由此,為能因應多元社會的發展起見,這一套養成的作為機制,應以培養公民豐富 的知識,高尚的德行,以及積極的參與能力為「公民資格」養成的主要核心內涵概 念,並從公民的個性,偶性到群性加以落實(王錦雀,1998:302)。是以,舉凡公 民資格的培育或公民素質的提升,不僅已然成為當前公民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務,更 是攸關民主制度穩固與否,甚至是整個國家發展的重要關鍵所在。
一、公民資格概念的緣起
平實而論,公民的教育與統治的現象是一樣古老的。蓋「公民」(citizen)及
「公民資格」(citizenship)的概念,最早係起源自古希臘雅典時期的城邦政治,並 歷經羅馬共和、中世紀黑暗時期、文藝復興,再到近代民族國家的興起與歐美民主 政體的建立,而後直至廿世紀等三個時期的演變而逐漸成形(Butts,1980:24-50)。
在第一個時期,一個人之所以具有「公民資格」係基於其作為政治社群(political communities)一份子之關係,並且受到人造法(man-made law)的管轄,而非因於 其家庭、氏族、部落的成員身分之緣故;其次,在西元前十五世紀的雅典時代,一 個人具有公民身分,亦即表示其為「自由公民」(free citizen)之意,從而可以參與 制定法律、執行法律與裁判法律,並不是只有作為國王或神職者所制定的法律之管
4 一般而言,民主社會中的「人民」,兼具有「國民」(subject)與「公民」(citizen)的雙重資格身 分。就統治的客體言,國民指的是被統治的對象;以統治的主體說,公民就是指具有治者身分的「公 民資格」(citizenship)之國民。準此,公民教育旨在使一個人在成為治者之前,能先習於接受被統 治,進而循由公民資格的養成,取得治者的身分,此亦即所謂「治人者,必先能被治於人」的道理 所在(陳文俊、黃志呈;200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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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對象而已。抑有進者,政治社群的存在,亦標示著國家合法的統治權,業已由部 落轉移到政體(form)本身,對此,作為政治社群一份子的公民,遂負有積極參與 政治事務的權利與義務。
至於此一時期,則以柏拉圖(Plato)與亞里士多德(Aristotle)為其思想觀念 的典型代表人物。譬如,柏拉圖在《理想國》(Republic)一書中,描述其心目中理 想的政治社群時,即主張應由具有智慧、公正、受過良好教育的護國階級來擔任治 國者的角色,並且認為所謂的「正義」(justice),就是人人「各在其位,各司其職」;
亦即工人做工、戰士衛國,而護國者治國之意。然而,嚴格地說來,柏拉圖眼光中 的「好公民」(good citizenship)也只是針對護國階級者而言,因為這一群人都是經 過挑選,並且受過嚴格的國家教育所刻意培養出來的統治階級,是以,其天職就是 擔任「哲君」(philosopher-king)的角色及功能(陳文俊、黃志呈,2000:346)。
相對的,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Politics)一書中,並不主張理想國,卻仍然 在偏向於貴族政體與共和政體的前提下,認為公民資格應只能限於自由人,而排除 婦女、小孩、奴隸、工人、商人與農人,因為這些並非自由人且必須要為生活而工 作,沒有能力及教育機會或閒暇時間,全心投入統治的工作;然而,當亞氏談及公 民資格時,卻又像是一位共和主義者,並極力主張普及公民的政治權利與義務,人 人皆平等,公民只接受其他公民的統治,而所有的公民都有參與並擔任統治者的義 務(彭如婉,1997:308;張秀雄,1999:103)。
後來,古希臘、羅馬時期的公民資格概念,則因於中世紀的封建社會、階級制 度、領主統治、以及教會威權而式微;直至十六、七世紀近代歐洲民族國家興起之 時,才又開始復甦,更由於十八世紀的西歐,諸如英、美、法等國的民主革命,而 被賦予現代的意義,並擴大了公民資格的內涵,包括更大範圍的男性成人,從而重 新具體界定了公民資格的定義。是以,公民已不再只是積極主動的政治參與者,而 是政治秩序的建立者;同時,由於受到立憲風潮所及,遂進一步確立了「國民全體」
(the people)是主權者的地位,而正當程序(due process)、公民自由權(civil liberties)
等觀念的闡揚,更加使得公民資格的身分獲得法典的保障(陳文俊、黃志呈,2000:
347)。
事實上,經由此一歷史進程的演化與變遷的結果,尤其是自十八世紀以來,西 方公民資格觀的發展,即已逐漸形成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與個人自 由主義(liberalism)等兩大主要的傳統,它們彼此之間既是衝突對立而又相互融合 互補5,從而日後更各自演繹並注入了一些諸如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及文
5 西方的公民資格觀念的兩大傳統:一個是公民共和主義(civic republicanism)傳統,係以雅典直 接民主為其代表,強調發展市民的品德與特質,尤其是公平與正義必須由人民〈市民〉自己來加以 維護,政治活動的參與也是一種義不容辭的責任,並視個人為國家或共同體的一部分,是以,公民 資格係意謂著參與作判決與擔任公職的權利,而近代民族主義則是公民共和主義的一種新形式。另 一個則是自由主義(liberalism)傳統,主要係由西方近代興起的資產階級,在對抗王權過程中,所 發展出要求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憲政法治、代議政府、以及宗教容忍等權利保障的觀念,認為 個人之存在必先於國家,並獨立於國家權力之外。而在這兩大傳統中,前者較強調公共連帶(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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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多元主義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等調和性或修正性的理論觀點。
而進入十九世紀以後,儘管自由主義的公民資格觀雖然曾盛極一時,但因其所 強調的自由權觀念,基本上仍僅屬一種免於政府干涉的消極自由而已;亦即政府介 入公民社會的前提,必須只能基於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財產之目的,除此之外,
不得藉由各種理由或形式擅自侵犯或剝奪公民既有的權利。
迨廿世紀一直到廿一世紀初葉,象徵政治民主時代的依始,顯然已不像十九世 紀自由主義所持的傳統般,公民的社會對於自由有其積極的意義,因為在過去,法 律只是消極的規範;反之,在現在,法律則是在於積極的創造個人自由。簡言之,
公民社會的時代,民主政治的建立,旨在打破社會、經濟的不平等,並賦予每一公 民平等的參政權利,尤其是公民資格的概念,由於婦女參政、經濟平等、社會平等、
民權運動等因素的加入,而有了更豐富的內涵(陳文俊、黃志呈,2000:347)。
準此,為能進一步瞭解公民資格概念在近代歐洲的發展梗概,吾人設若從統治 階級以及階級鬥爭的過程來加以分析,則截至十九、二十世紀之交左右,一般可將 之歸納為下列四種類型:(Mann,1987;轉引自沈宗瑞,2000:173)
第一、係從憲政主義到自由主義類型─以美國、英國及瑞士為代表,其公民的 市民權(civil citizenship)與政治權(political citizenship)以大致獲得,
並存有低度的社會公民權(social citizenship)。
第二、為對抗與融合的政權類型─以法國、西班牙、義大利,以及北歐諸國為 代表,前者王權與自由派鬥爭激烈,民權爭取不易,導致反國家主義〈包 括無政府主義、工團主義〉及馬克思主義的存在與滋長;後者則是資產 階級與工農聯合,和平地成就了自由主義的公民三權〈亦即市民自由 權、政治權及社會權〉,並且保留了王室,進而以統合主義(corporatist)
方式安排及維持各階級的利益。
第三、是從專制王權到威權君主制類型─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德奧、俄、
日等國,其君主採分化或鎮壓的方式對付資產階級及工農階級,結果 是,有的王權成功穩住政權,有的則以失敗收場,而公民三權基本上都 流於點綴式的讓步或被收買的形式。
第四、為法西斯主義及威權社會主義類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所發展出的 義大利法西斯黨、德國納粹黨,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蘇聯共產黨等 是,在此一體制下,並無市民及政治公民權的事實,而僅有些許的社會 公民權,用以穩定政局。
綜上所述,大抵可以一窺西方公民資格觀念〈或權利與義務〉的起源及其發展 趨勢。概言之,從政治〈或國家〉角度而言,公民資格觀初始與城市成員的地位
solidarity)及對共同體的責任義務,一般可以稱為公民的(civic);後者傾向於被理解為私的個人主 義及個人權利意涵,可以稱之為市民的(civil)。兩者的歷史發展過程,彼此激盪,互斥互融,其 複雜內涵皆必須從歷史情境及現實生活世界中來加以尋求理解(沈宗瑞,2000:16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