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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際保險實務上,每見國際企業集團之全球保險規劃方案中,均列名某 些國際保險公證人公司15,為其保險計劃之指定保險公證人,於全球為其處理所 發生之各種保險損失理賠案,一方面達到有效率之保險管理目的;另一方面亦藉 由其經驗之匯集,使風險管理措施能更為完善。而保險公司亦往往樂於指定信譽 卓著之保險公證人,為其處理一些大型之保險專案計劃,其可有效降低理賠管理 之成本,並能提昇對被保險人之服務。
第四項 保險業務員
保險業務員係指自然人於從事保險業務時所應具備之基本執業資格,其係 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招攬之人,其間一般成立僱傭關係,
或有成立委任關係者。惟其業務之執行,應以保險招攬為限,各依所成立之法律 關係,領取薪資或佣金。保險業務員之素質,攸關社會大眾對保險業之觀感,目 前實務上保險業務員之良窳不齊,應從執業訓練與法律責任之要求,來強化主管 機關與事業單位對保險業務員執業之監督,以使保險招攬之環節,能更為健全,
避免無謂之投保爭議事件。
保險事業在我國發展半個世紀以來,積極扮演輔助企業成長及經濟建設的 重要角色,保險事業的發展與經營,莫不與政治、經濟息息相關,伴隨著政治與 經濟之穩健成長,使我國保險事業得蒸蒸日上。保險事業之發展,一者需仰賴良 善之經營技術如精算、核保與理賠等,以健全內部組織與管理,另一方面則需仰 賴外勤業務組織拓展業務,以創造大量化、分散化之契約,使之健全發展。又保 險事業乃「人」與「紙」的事業,雙方契約成立後僅憑藉一紙契約(保單),要 保人即行負擔繳付保險費之義務,保險人於所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損失 時,負擔賠償之義務。由於所販賣的商品為無形商品,消費大眾不易了解其契約 內容,所以需借重保險從業人員之招攬與說明,而從事保險招攬工作之人員其學
15 目前於國內有設立分公司之國際保險公證人計有:嘉福湯瑪遜(Crawford)、根寧瀚(Cunningham Lindsey)、麥理倫(McLarens)等國際保險公證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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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能力、專業素養及社會關係等個人條件,都會直接影響業務推廣之優劣與成 敗,故保險業應雇用素質良好的人員,並給予適當的專業訓練,始能勝任外勤招 攬之任務。有關保險業務招攬方式,各先進國家之保險業務招攬方式,因各國之 情形而有所不同,然不外乎以外勤業務人員組織(亦稱業務招攬體系)為主之「直 接行銷體系」及以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為主之「間接行銷體系」,或兼採「直接 行銷體系」與「間接行銷體系」兩者混合並行者。所謂「直接行銷」,乃指保險 業直接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接觸,以洽訂保險契約之情形;所謂「間接行銷」,
乃指保險業不直接從事保險業務招攬之工作,而將業務招攬工作委由具專業資格 之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經其媒介,間接取得保險業務。
我國現行保險業務招攬系統,乃採「直接行銷」與「間接行銷」並行,保 險公司一方面透過「保險業務員」與「直接回應」體系,發展其直接之業務,另 一方面則又透過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合作,發展其間接業務。
不論壽險公司或產險公司,無不依其不同之經營策略,選擇不同之行銷制度,有
「直接行銷」與「間接行銷」取其一者,亦有「直接行銷」與「間接行銷」兩者 並行者。
茲以下列四個階段來說明我國近年保險行銷制度之演進16與保險業務員之 產生:
(一)代理人、經紀人產生階段:
民國52年修正公布後之保險法第8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指根據代理契約 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第9條規定:「保險經 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 取佣金之人。」
依當時保險法所規定之情形可知,我國保險招攬制度初期僅採代理人與經 紀人制度。惟因公佈之時,國內登記領有合格證書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16 李明明,我國保險代理人執業管理之研究,逢甲大學保研所碩士論文,頁 17、18,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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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人數尚不足以因應保險市場之需,業者為拓展業務需要業績以維持營運,遂請 求主管機關放寬壽險招攬人員資格標準,隨後乃有業務員之產生。
(二)壽險業務員產生階段:
民國52年9月30日財政部於保險法公佈施行後不到一個月,即依業者要求,
將「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辦法」修訂為「產物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 人管理辦法」,並以 (52) 台財錢發字第 06937 號令規定:「凡為壽險公司承攬 業務者,均可領取佣金,無須辦理登記手續,至於本辦法實施前已向財政部登記 並領有執業證書之壽險經紀人,應立即將原領執業證書繳銷,以憑發還繳存之保 證金。」形成壽險業不受該辦法之約束,可逕行招聘業務人員從事保險招攬之工 作,並可直接支領佣金。
此以行政命令於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之外,同時承認壽險業務員之招 攬地位。壽險業者無不利用此期間以廣招、勤換的方式,收攬大批保險業務員或 外務員,一再利用他們的親友家族等社會關係從事招攬保險,致使保險人與被保 險人之間、保險人與業務員間之糾紛層出不窮,非但壽險代理人、經紀人招攬制 度遭受破壞,且由於壽險業務員招攬方式畸形發展,市場呈現混亂之局面。
(三)業務員發展階段:
主管機關有鑑於市場之混亂,民國58年即應經紀人協會之請願,復將「產 物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辦法」修訂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管理規則」,惟因「凡為壽險公司承攬業務者,均可領取佣金。」之前令(52 台財錢發字第06937號)仍具效力,因此壽險業開始大量採用外務員、業務員,
業務員招攬業務仍然繼續發展,使業務員人數逐年成長,遂成為壽險公司外勤招 攬之主力;產險公司招攬制度則以「代理人」、「經紀人」為限,仍不得僱用外 務員、業務員招攬業務。
(四)民國80年開放「考試」取得資格及81年業務員納入保險法後:
民國80年修訂管理規則,明訂需依考試取得資格,使保險代理人、經紀人 之資格取得,進入須經「考試」通過,為唯一取得資格之方式。民國81年修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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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法,將保險業務員納入保險法第8-1條後,保險業務員正式成為具法律地位之 保險招攬成員之一,保險招攬制度於是成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
「保險業務員」並存之情形,產險公司則開始鬆綁,啟用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
不再受限「業務員不得支領佣金」之規定。
故我國現行之保險行銷體系,不論產險或壽險,大都採直接業務員系統與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間接系統並行之「混合系統」,但亦有公司基 於不同之市場策略,僅採直接業務員系統或「代理人」、「經紀人」間接系統,
維持單一化之行銷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