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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專業判斷及技術具備獨立自主能力:專業人員必須有執行專業判斷 及技術之自由。
(七) 公眾之認同:專業地位係建立在公眾認同之基礎上。
第二項 專門職業之意義
100我國習慣上稱「專門職業」為「自由業」,不過自由業並非法律用語,而 係譯自外國名詞的通稱,其源自於古希臘羅馬之所謂「artes liberales」一詞101, 它的精神主要在於神聖的人道援助102;而「專門職業」在我國則係法條上所使用 的文字103,兩者所指應屬同一範疇。
關於「專門職業」應如何定義,由於其包括多數具備不同經濟、社會、文 化背景之職業,且隨著經濟社會之變遷,也造成若干新行業之產生,「專門職業」
一詞所指涉內容及範圍與今日所指者,實已不盡相同,以致於如何完整定義「專 門職業」,在世界各國都具有爭議,尚難獲得共識。
德國學者 J.F. Volrad Deneke 於1969年提出一「自由業者」之單一性定義,
依其定義自由業者應包括三特徵:(一)精神思想性之給付、(二)個人之給付、
(三)其給付具有經濟獨立性。惟其認為上開第三特徵所指者,非個別之執業,
而係指整體性之職業。Michalski 將「自由業者」定義為:「自由業者係一整體 特徵充分之職業團體,其與企業經營者相區別,且與核心價值相關,具公益重要 性之活動,並基於與當事人建立之信賴關係,且其大部分職業從事者,不受法定 之指令拘束,具有經濟之獨立性。」基於上述兩位學者之見解,德國「自由業者
100 林書慧,專業人員服務業適用競爭法之問題研究 -- 讀「OECD 國家對專業人員服務業競爭問題規 範之研究」,頁 2-4,2001 年 5 月 25 日。
101 姜世明,德國自由業者民事責任加重之法理基礎,法律評論,第 66 卷,第 7-9 期,頁 4,2000 年 9 月 1 日。
102 張長樹,簡介美國律師廣告之法制及其經濟分析(上),律師通訊第 162 期,頁 19,1993 年 3 月。
103 我國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其中對於「專門職業」有例示性以及概括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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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協會」之會員大會於1995年6月12日決議,將「自由業者」定義為:「自由 業者,為一基於特殊職業資格,個人自己負責,且為專業獨立精神之思想性給付,
並兼顧委託人與大眾之利益,其執業並受一國家立法制定或職業自治團體制定之 職業法規所拘束,此等職業法,係為確保與繼續發展專業性品質與自由業者與其 委託人間信賴關係而設。」104
法國關於「自由業」則有三個判斷標準:(一)智慧性的活動、(二)科 學性的技術、(三)獨立性的職業,凡是合乎這三個標準,即為自由業105。此與 德國學者 J.F. Volrad Deneke 之見解相似。
綜上言之,一般通說認為自由業是基於廣泛而充分的教育背景,為智慧性 或個人技術性而提供服務之行業。自由業的特徵是組織公會或有國家規定的組織 章程及入會之規定,其提供服務之方式是獨立而直接的。最簡單的說自由業是具 有特殊而廣泛的教育水準,服務是由個人提供,還有國家機關或公會訂定入會標 準。
僅管「專門職業」很難得到一個完整的定義,不過其通常都具有一些特徵106: 1、進人某一種專門職業的資格,必須經過長久的學習訓練,經由已經成 為該專門職業的人測驗合格,才能取得,這種程序,可以用以確保每一個取得資 格者,有最低品質的保障。
2、就專門職業在社會中的集體的形象而言,他們有很高的威望以及較高 的經濟收入。
104 姜世明,德國自由業者民事責任加重之法理基礎,法律評論,第 66 卷,第 7-9 期,頁 6,2000 年 9 月 1 日。
105 何之邁,OECD 國家對專業人員服務業競爭問題規範之研究,第 4 屆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論 文集,頁 583,1999 年 3 月。
106 張長樹,反托拉斯法對律師業之衝擊 -- 以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發展為重心,政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 15,199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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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一種專門職業都具備相當程度的獨立性(professional independence),
規範他們的,基本是自律規範,規範的執行是由該專門職業中的一部分人(通常 是資深的人員)施行。且這種自律,多少受到政府的支持而形成規範的獨佔。
4、專門職業的工作,都和社會大眾切身利害有關,因此他們特別強調他 們和受其服務者間的密切關係。而就整個群體而言,他們強調他們所作的服務公 眾(public service)的事業,一切以受服務者的需求為最高價值,並不以工作者 本身的利益為價值。
我國法律上對「專門職業」之定義107,依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 書始能執業之人員;其考試種類,由考試院定之。」,該法之施行細則第2條規 定,本法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種類如下:「一、律師、民間之公證 人、會計師。二、建築師、各科技師。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 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 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四、獸醫師、獸醫師。五、引水人、
驗船師、航海人員、船舶電信人員、漁船船員。六、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七、社會工作師。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不動產經紀人。九、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十、其他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 始能執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由上述可知,所謂「專門職業」在我國,
形式上以「依法規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為定義。108
107 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範圍研究報告 (1998):
1. 專門職業皆要求其所屬會員於從事專業活動時,必須運用較高級的心智活動。
2. 須經相當長期之專業教育。
3. 專門職業須訂定入會資格,並借重再教育與時俱進。
4. 專門職業必須結成組織,並以改良其服務。
5. 專門職業皆要求其會員以專業為重,以牟利為次之。
6. 專門職業應遵守道德規範,以約束會員之行為操守。
7. 視專業為其終身之事業。
108 行政院主計處編纂之,《職業標準分類》裡對「專業人員」做如下的定義:「凡從事科學理論研究、應用
科學知識以解決經濟、社會、工業、農業、環境等方面問題及從事物理科學、環境科學、工程、法律、
醫學、宗教、商業、新聞、文學、教學、社會服務及藝術表演等專業活動之人員均屬之。本類人員對所 從事之業務均具有專門之知識,通常須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