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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延伸。所謂規範,就是規則和標準。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規範就沒有秩序。

如果規範、標準缺失,不僅會衝擊正常社會秩序,使人們無所適從,亂了分寸,

還會影響到社會的發展和生存品質。

良好的社會秩序需要人們遵循一定的行為規範,從而調整一系列的利益關 係,建立正常的社會關係。社會作為一種群體是由個人組成的。所謂個人,就是 現實生活中具有自己的意志、利益、需要和行為的個體。而群體是由共同目的和 協作關係的個人組成的社會系統。在社會活動中,個人與群體的關係、個人與個 人之間的關係,實質上是一種利益關係。正確處理人與人及個人與群體的利益關 係就需要行為規範的發揮協調作用。行為規範是用以調節人際交往,實現社會控 制,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它來自於主體和客體相互作用的交往經驗,是人們說 話、做事所依據的標準,也就是社會成員都應遵守的行為。

第一項 專業之意義及特質

所謂「專業」(Profession),依牛津大辭典之釋義係是指︰「一個人專門 從事於一種職業,這種職業必須有高度的學術或科學上的知識與技能,以應用於 他人的事物,而提供專門性的服務。」;而美國百科全書就「專業」的描述,認 其具有下列特徵:

1. 從事專業必須有精博的知識、專業的態度,與經過專門教育團體訓練其用以 服務人群的技能。

2. 從事專業必須遵守服務重於報酬的原則。

3. 從事專業必須接受同業公會的約束,並遵守專業倫理守則。

「專業」(Profession)一辭之語是源自拉丁字「Professio」,意指一公開之 宣言、聲明、確認或主張。此一名詞起初僅用於擔任宗教神職之人宣誓就任之場 合,後擴大適用於任何莊嚴神聖之宣言。「專業」一詞文字本身之意義仍用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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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語言中並出現於字典釋義中,使用此一名詞來明確表達一個公開宣誓意念,就 如同當牧師提及“信仰之確認”,或當某人“誓言”成為某一行業之專家。因 此,一般多認為其本質上仍為傳達公開宣誓意念之適當用詞。

此一名詞就其他方面而言,亦含有職業上之意義。雖然此一名詞早在西元 1541年即被用以解釋為「博學之職業」,事實上,用於職業上之意義時,曾引起 廣泛的反對及爭議。而約在三十五年後,已被廣義地使用以指稱“某人習慣性用 以謀生之職稱或職業”。兩種用法均習見於現代用語,並加入其他情況。例如,

人們使用「專業」一詞來表示:(一)某種需要自由創作之藝術或科學且需作較 深入訓練之行業,通常較為勞心而非勞力,如教育、工程、寫作等,尤其是醫藥、

法律或神學(早期被稱為博學之行業);(二)“一種主要之職稱、職業或工作”;

或(三)從事某種特殊職業者之總稱。97

關於專業 (Profession) 之定義,可參考如下:

(一)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1. 一種需要高等教育及特別訓練的職業。

2. 專業所需之勞務及技術通常牽涉心智及智慧之提供,而非體力及手藝 的工作。

3. 傳統上係指神學、法學及醫學,但隨著科學的應用及學習的發展,也 擴及於其它事物之學門,其它具備特別知識而非僅係技術性之職業也 被賦予專業之名。

(二)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一種受僱的型式,特別係指一個為社會所尊敬而具榮耀之人,其僅可能係 為受過教育且經過某種特別訓練之人。例如:法學、醫學及神學。

(三)Websters New Twentieth Century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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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它是一種工作或職業。

2. 需在某些學藝或科學方面接受過高等訓練。

3. 通常指涉及心智而非手藝的工作內容。

(四)David J., & Julia J. (2000). The Collins Dictionary of Sociology

受過高度訓練的專家在社會執行非常專業化的角色,而形成一種高地位的 職業。專業對於社會和其個別客戶的一些重要知識與技巧,具有非我莫屬 的能力。

(五) Nicholas A., Stephen H., & Bryan S.T. (1994) The Penguin Dictionary of Sociology, 168.

1. 以理論知識為基礎的技術運用。

2. 從教育與訓練獲得這些技術。

3. 透過考試確認專業資格與能力。

4. 以公眾利益為優先的服務表現。

5. 有專業團體以組織會員。

(六)Robert H. Roy and James H. Maceill (1967). Horizons for a Profession, New York AICPA, 31.

1. 對社會提供基本的服務。

2. 受倫理道德之約束,如優越感、誠實、公正、熱心及自我規範的道德 情操(The Virtue of Self-Subordination)。

3. 法律明文規定進入此專門職業標準。

4. 對違反專業道德行為,有一套懲治的規律。

5. 由正規教育獲得專門知識。

6. 必須發展出一套專業語言(professional language),唯有入門者(the initiated)方能瞭解。

97 袁國寧,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專業倫理 -- 代理理論分析,核保學報第 8 卷,頁 89,200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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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所謂「專業」,是指一種基於勞動、技術、教育、特殊知識,藉以獲 致報酬或收益之執業或工作,且對於前揭之勞動與技術所具備之知識,異於一般 之勞力或手藝者而言。換言之,所謂專業者,即意指於專門的知識領域具有不僅 是技術之特別智慧者,且實際從事實務之處理,而非僅供學術研究之目的而已。

專業者就其所提供之服務性質,通常須經相當時日之學理探究與實務訓練始可勝 任,且須通過相關之考試或甄選程序方得取得執業資格,且於實際執業之前,通 常法令亦要求專業者應加入公會組織,此種強制入會的性質,將迫使專業人員接 受公會團體所制頒的公約,且公會團體對於違反章程之會員得議決處分,等於由 同儕團體代表社會公益規範成員之行為。此外,社會一般對於專業者所提供之服 務,通常亦有較嚴格的期待,並要求其遵守超越一般誠信原則以外的道德規範。

98

在配合講求分工與規模經濟之現代工商社會下,所謂“專業”乃係指「針 對某一行業在管理經營上所具備之專門才能,包括知識、技術、經驗等」。可將 專業者之特質解析如下:99

(一)維持崇高倫理道德水準的承諾,以爭取組織、客戶之合法利益。

(二)利他主義態度之普及,專業原則上是追求服務他人之公益意念。

(三) 強制性之教育基礎及訓練:專業構成的條件是必須經歷廣泛的教育 及訓練。廣泛的教育係指具基礎性、完整性之理論知識,其為各學科思維領域整 合之結果;而訓練則是指技術性的知識及技能,基本上專業者所應用之技術乃奠 基於理論知識之分析與瞭解。

(四) 強制性的再教育:專門職業要求執業者接受再教育,並提供持續性 專業能力之具體證明。

(五) 正式學會或公會組織:其係專業之重要表徵,由該等團體組織,制 定專業倫理道德規範、提供再教育計畫、並為會員出版刊物等。

98 曾仁勇,律師專業責任及其保險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保險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6,1995 年。

99 袁國寧,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之專業倫理 -- 代理理論分析,核保學報第 8 卷,頁 89,200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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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專業判斷及技術具備獨立自主能力:專業人員必須有執行專業判斷 及技術之自由。

(七) 公眾之認同:專業地位係建立在公眾認同之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