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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財務風險、發展戰略風險、經營風險等,以降低客戶的成本和增強其長期風險 管理能力。第三,保險經紀人自身不再單純做保險經紀人,還兼做諮詢、股票、
房地產等多項業務,並且各項業務之間還相互滲透。這不僅擴大了保險經紀人的 經營領域,能夠為客戶提供一流的複合產品及服務,還分散了其在經營過程中承 擔的風險,為在國際市場競爭中佔有優勢奠定了基礎。
隨著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尤其是世界貿易組織(WTO)對服務貿易全 球化的推動,各國不斷開放本國的保險市場,促使保險經紀活動的區域範圍也逐 步擴大。WTO體制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全球金融服務協定》中均對保 險經紀服務貿易自由化做出了規範,要求各國在協定體制下作出相應的自由化承 諾。這就使得許多未採用保險經紀人制度的國家如日本、中國等不得不採納這一 制度並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逐漸走上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道路。許多大型保險經紀 公司亦不斷開拓國外市場,在全球遍設分支機搆。例如,英國Lloyds勞合社保險 經紀人的業務不僅限於英國,其業務約有3/4來自其他國家。
第二項 保險經紀人之功能
保險法對於保險經紀人角色所作之定義乃是確立保險經紀人因其對於保險 具有相當豐富之知識與瞭解,而受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託,代向保險人洽訂保 險契約之人,亦即代要保人爭取較優惠之保險條件,並安排最符合其需求之保險 計畫。對於保險知識薄弱的投保大眾,委由保險經紀人與之來往,可節省保險公 司本身之勞費,並且提高保險公司經營上之效率,更重要者在於藉由保險經紀人 之專業能力與相對強大之市場力量,可協助投保之一方彌補因保險市場「資訊不 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所造成市場失靈之不利情形27。
保險經紀人在進行經紀活動時,是受委託代表他人從事購買和銷售的行 為,經紀活動具有非連續性和隱蔽性的特點,它是有償的,對交易的進行提供服
27 Pierre-André Chiappori et al., Asymmetric Information in Insurance: General Testable Implications,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37, No.4, Winter, P. 78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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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保險經紀人代表保險消費者,一如”掮客”,積極的為客戶規劃保險契約,滿 足消費者需求,保險經紀人依產品之競爭性和服務品質來選擇保險公司,憑藉其 業務經驗及本身之財務能力選取與保險業之合作契機28。
保險經紀人通常是具有豐富經驗之市場專家29,只要是市面上有具吸引力之 產品,他們一定很快就了解那產品,並以最快的速度找到買主。對保險公司而言,
會認為取得經紀人業務之成本將低於設立本身之直接行銷體系30,如果保險公司 之產品包羅萬象,也會偏好倚賴保險經紀人來行銷,經紀人通常不會居於行銷劣 勢,而是較具滲透力。保險公司在銷售情況不佳時,會選定保險經紀人幫助其解 決公司之銷售困境。
保險經紀人具有在財務、組織、銷售上獨立之特質,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專 業技術人員、市場上的第一線尖兵、危險管理之顧問,是自由競爭經濟制度下分 工思想之產物31。在招攬工作上發揮供需配合之制衡作用,保險經紀人如善用其 特質,可使業者之競爭有緩衝餘地,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的保單較能減少無謂紛 爭。
保險經紀人是為被保險人之利益,為其尋求可能的最適當保險。理論上,
保險經紀人是保戶的代理人,非保險人之代理人,其佣金由承保的保險人支給,
若未完成保單交易,保險經紀人將有可能無法獲得任何報酬,因此保險經紀人有 時會為自己之利益而慫恿要保人簽下不適合之保單。有些產險經紀人聘有損害防 阻工程師32提供服務,幫助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改善危險情況,並獲得最佳之保險 費率。
28 CHRISTOPHER HENLEY, THE LAW OF INSURANCE BROKING, 2nd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imited, London, P 4-12, (2004).
29 梅津昭彥著,呂慧芬譯,保險仲介人之規範與責任,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頁 80、243,1997 年。
30 Martina Eckardt, Agent and Broker Intermediaries in Insurance Markets –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Market Outcome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6th annual meet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Cambridge/ Mass., September 27-29. P 16 (2002).
31 Martina Eckardt und Solvig Räthke-Döppner, The Quality of Insurance Intermediary Services – Empirical Evidence for Germany, Andrássy Working Paper Series No. XXV. P 29-30 (2008).
32 以目前全球主要的三家保險經紀人集團公司為例〈Aon, Marsh, Willis〉,其全球員工當中包括為數可觀 之專業技師與工程師,主要的功能與角色除了協助公司內部保險經紀過程中所需之服務與支援外,亦直 接對外界提供風險管理諮詢服務,向所需服務的客戶收取顧問或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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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經濟條件下,風險與保險是相伴發生的。要降低發展的代價和風險,
就必須要健全保險機制,使保險成為經濟發展的穩定器。然而保險市場的發展與 擴大在很大程度上要通過多種仲介形式來實現,保險仲介起到市場加速器的作 用,從而保險仲介制度就成為保險制度體系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而保險經紀人 就是這一制度中的重要一員。
隨著經濟與科技的日益發展,企業面臨的新的風險層出不窮,保險人提供 的風險保障類型也不斷翻新,保險經紀人的職能亦相應從提供訂立保險合同的仲 介服務擴大到為客戶提供許多高附加值的服務,如風險管理諮詢,保險方案設計 等領域,保險經紀人在客戶的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職能作用與日俱增。
保險經紀人傳統職能就是作為仲介人,在接到被保險人的書面委託後,根據 委託書的要求及有關保險標的詳細資料去尋找適當的保險人,並與保險人談判,
最終達成保險協議。選擇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選擇保險人時,力求發揮自己市 場經驗豐富的優勢以達到:提供最大限度的服務,減少保險人突然改變承保思想 的風險;減少保險人償付力不足的風險;確保商定條款具有競爭性;確保處理特 殊風險的能力。處理風險:保險經紀人在考察和處理風險時有許多不同的職能。
但最基本的職能是一樣的,即:若有必要,保險經紀人要完成一份完整的投保單;
瞭解客戶的風險及相關資訊,並安排勘查;向保險人提供資訊;向客戶提供並解 釋保險條款;安排保單及相關檔等等。理賠談判:保險經紀人在涉及理賠案件時,
最基本的職能包括迅速向保險人遞交出險通知書、根據保單提醒被保險人注意自 己的權利和義務、安排和完成索賠程序、協調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之作業,並向客 戶簡要說明理賠人員的作用、協助被保險人準備必要的檔案資料以支援索賠、從 保險人處收集理賠紀錄、當重大損失發生時,保險經紀人亦參加及主導現場查勘 及協調會議等。
而保險經紀人在風險管理服務的提供上,可以區分為幾個項目。風險識別:
首先,保險經紀人要充分瞭解客戶所面臨的風險;其次,保險經紀人要對保險人 的債信能力進行評估和選擇,即如同傳統業務中選擇保險人時對保險人做出正確 的、理性的認識。風險分析和評估:一旦風險識別的工作完成了,就可以搜集以 往的經驗資料以分析確定潛在的風險損失、財務負擔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風險處理:保險經紀人可以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行動以及相應技術方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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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這些建議及相關解釋,客戶可以從自身需求出發,與保險經紀人協商是採用 保險方式轉移風險,還是尋求其他方法。理賠談判:保險經紀人若選擇保險作為 風險處理方法,則有職責在理賠談判中確保保單承諾能夠得以實現。
而再保險經紀人的傳統職能包括選擇最佳的再保險買方、商定再保險價格和 其它分保條件、提供各種技術諮詢服務、幫助辦理理賠事宜及在再保險合約有效 期繼續為分保公司服務。當今地球自然災害數量和嚴重程度一直在急劇上升,傳 統的保險和再保險在巨災風險面前捉襟見肘,資本缺口不斷擴大,風險金融逐漸 成為風險管理的新方法,即通過“保險證券”從資本市場上籌集巨災準備金。再 保險經紀人在為已承保了巨災風險的保險公司設計風險防範計畫時,已不再把通 過再保險市場獲得風險保障作為其唯一的出路,而是通過尋求金融衍生工具,如 發行巨災債券來分散風險,用其募集的資金補充特定險種的損失,將巨災風險由 保險市場轉移到金融市場,擴大保險業的承保能力。
從以上保險經紀人的特點以及職能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仲 介市場的要角,擁有其獨特的職能作用,對整個保險市場的貢獻是不容忽視的。
首先,促進保險市場的公正交易和有序競爭。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利 益的代表者,其自身較高的專業水準決定了他們可以為客戶提供適宜的險種、公 平的費率和理賠服務。同時,他們深厚的專業知識與豐富的從業經驗能夠有效地 分析和識別保險公司的實力和保險產品的風險性及保障水準,從而改變投保人在 保險面前的劣勢地位,並使投保人的投保選擇趨於理性化,促進保險市場的公平 有序競爭。 其次,減輕保險人的負擔,促進保險市場的發展。保險人通過保險 經紀人開展業務,可以不考慮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諸多要求,比如告知被保險人的 義務等,因為這些責任已由保險經紀人承擔,無形中減輕了保險人的很多工作和
首先,促進保險市場的公正交易和有序競爭。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利 益的代表者,其自身較高的專業水準決定了他們可以為客戶提供適宜的險種、公 平的費率和理賠服務。同時,他們深厚的專業知識與豐富的從業經驗能夠有效地 分析和識別保險公司的實力和保險產品的風險性及保障水準,從而改變投保人在 保險面前的劣勢地位,並使投保人的投保選擇趨於理性化,促進保險市場的公平 有序競爭。 其次,減輕保險人的負擔,促進保險市場的發展。保險人通過保險 經紀人開展業務,可以不考慮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諸多要求,比如告知被保險人的 義務等,因為這些責任已由保險經紀人承擔,無形中減輕了保險人的很多工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