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保險經紀人之行為規範、義務與專業責 任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保險經紀人之行為規範、義務與專業責 任

第一節 執業倫理與道德

道德(moral)與倫理(ethics)分別來自拉丁文和希臘文「mores & ethos」,

其意義源自習俗或文化的基本精神。人們向來慣於使用這兩個同義字來代表實際 或理想的道德行為。96

因應社會型態的轉變,人與人之間的經濟行為、人際關係等也隨之轉變,

所以在各個專業領域均需建立倫理規範,作為依循之方向,如此才能促進勞資雙 方及主客之間的和諧。

佛依林屈(T. j. Froehlich)認為「自我」、「組織」與「環境」三者是專業倫 理的構成要素,彼此間有互動的關係,代表倫理問題的三個面向,形成一個三角 模式。「自我」是倫理問題中的道德主體;「組織」是由個體所組成的團體,組織 的自主性與自我的自主性常形成某種程度的緊張;「環境」是指環繞某一倫理問 題之相關道德規範,包括一般與特殊兩種道德標準。在「組織與環境間」探討專 業服務的目的及對社會大眾所造成的影響;在「自我與組織間」釐清專業人員與 雇主(公司)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在「自我與環境間」探討專業人員與客戶之關 係。

專業團體或是職業團體為了揭示其成立要旨、價值理念及服務精神,並作 為同業間互動、從業人員執業時與服務對象互動時行為抉擇之價值判斷基礎,需 依其專業之特質,自律性的訂出「專業倫理守則」的規範,以資同業宣示及遵守,

已符合社會大眾對其專業之信賴。此種自律性的規範,較諸他律性之規範(如法 律或政府之行政規則等),更能彰顯專業者於社會中所代表的形上價值與意義。

96 江麗美譯,波依曼著,生與死 -- 現代道德困境的挑戰(Loius P. Pojman, Life and death - Grappling with the Moral Dilemmas of Our Time),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頁 6-10,1997 年 3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法蘭克(M. Frankel)認為專業倫理守則可以分成三種形式:

1. 鼓勵性的倫理守則:揭櫫一種崇高的道德理想,鼓勵專業人員一起努力遵循。

2. 教育性的倫理守則:對道德標準採取最基本的方式,只作解釋性的敘述。

3. 規定性的倫理守則:對應遵循的行為規範有詳細的敘述,並對違反者有一定 的裁決。

專業倫理守則的制訂,根據該專業的差別性與所涉及對象的關係而言,其內容架 構不外乎下列七種:

1. 同業公會之間:遵守公會的組織章程;明訂公會的權利、義務與罰則;維護 共同的信念。

2. 與同業之間:釐清競爭行為;尊重智慧財產權;預防壟斷。

3. 與客戶之間:商品標示清楚完整;商品服務的品質與安全保障;誠實的廣告 與促銷活動;保護消費者的隱私;重視消費者的申訴;善盡充分告知消費者 的義務。

4. 與合作者(廠商)之間:考量保密與互惠的原則;考量貨源與供應的問題;

預防勾結與壟斷。

5. 與員工之間:保守業務密秘;執行業務時的操守規範;工作環境的安全保障;

服務與品質的安全保障;合理待遇與福利制度。

6. 與社會大眾之間:營利行為不危害社會大眾、不違反公序良俗;重視改善社 會品質的公益事務(如:維護公德、正義、尊重人權…等等)。

7. 與政府之間:遵守相關法令;配合政策;協助修法;防止勾結與賄賂。

專業倫理守則的功能:

1. 不僅能使社會大眾藉此瞭解該專業服務之宗旨,而且能協助剛入本行的新鮮 人瞭解該行業的專業理念或專業行為的內涵,以適切地扮演專業角色。

2. 可客觀表達出該行業的價值觀,作為該行業裡不同個人價值觀衝突時的客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指標。

3. 是所有專業人員應遵守的道德規範,不僅有助於預防專業人員不道德行為的 產生,而且亦可作為其從事專業服務時行為的指標,及面臨困難的參考與指 引。

4. 是專業者向社會大眾簽署的一份服務契約書,保證專業的品質與責任,有助 於專業形象的提升及會員對自身的認同。

5. 促進勞資和諧。

一個良好專業素養的專業人員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1. 具有良好的一般道德的教養,即除了有比較成熟的道德認知發展,也養成道 德實踐的習慣。

2. 對於自身專業領域曾經涉及之倫理議題有相當的認識。

3. 對於自身專業領域較常涉及之一般倫理原則有相當的認識。

4. 在專業方面據有相關的知識,足以認清事實,作出正確的事實判斷。

5. 能夠將一般倫理原則應用到自身專業領域涉及之倫理議題上,或有助於闡 明、解決問題。

第二節 專業行為規範

行為規範,是社會群體或個人在參與社會活動中所遵循的規則、準則的總 稱,是社會認可和人們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約束力的行為標準。包括行為規則、

道德規範、行政規章、法律規定、團體章程等。行為規範是在現實生活中根據人 們的需求、好惡、價值判斷,而逐步形成和確立的,是社會成員在社會活動中所 應遵循的標準或原則,由於行為規範是建立在維護社會秩序理念基礎之上的,因 此對全體成員具有引導、規範和約束的作用。引導和規範全體成員可以做什麼、

不可以做什麼和怎樣做,是社會和諧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社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和延伸。所謂規範,就是規則和標準。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規範就沒有秩序。

如果規範、標準缺失,不僅會衝擊正常社會秩序,使人們無所適從,亂了分寸,

還會影響到社會的發展和生存品質。

良好的社會秩序需要人們遵循一定的行為規範,從而調整一系列的利益關 係,建立正常的社會關係。社會作為一種群體是由個人組成的。所謂個人,就是 現實生活中具有自己的意志、利益、需要和行為的個體。而群體是由共同目的和 協作關係的個人組成的社會系統。在社會活動中,個人與群體的關係、個人與個 人之間的關係,實質上是一種利益關係。正確處理人與人及個人與群體的利益關 係就需要行為規範的發揮協調作用。行為規範是用以調節人際交往,實現社會控 制,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它來自於主體和客體相互作用的交往經驗,是人們說 話、做事所依據的標準,也就是社會成員都應遵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