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實務上新加坡之理財顧問(financial advisor)得為新加坡居民透過設立海外信託 帳戶(oversea trust)方式,向未經核准之海外保險人洽訂人壽保險契約,蓋海外信 託人所持有之保單被視為境外保單,原則無需經金融署事先核准,但若實際之保
290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AQs”) ON SECTION 6 OF THE INSURANCE ACT AND SECTION 33 OF THE FINANCIAL ADVISERS ACT
http://www.mas.gov.sg/~/media/resource/legislation_guidelines/fin_advisers/fin_advisers_act/faqs/FAQ%20for
%20Section%206%20of%20the%20Insurance%20Act%20and%20Section%2033%20of%20the%20Financial%
20Adviser%20Act.pdf, last visited: on 17/10/2015.
291“Offshore policy”, in relation to any insurer, means any policy, other than a Singapore policy, issued in the course of the insurer’s business in Singapore.
FIRST SCHEDULE 2-(3) of Insurance Act (CHAPTER 142) (Original Enactment: Act 46 of 1966) REVISED EDITION 2002 (31st December 2002)
http://statutes.agc.gov.sg/aol/search/display/view.w3p;page=0;query=DocId%3A3bf026f8-05d6-4c03-8df7-d344 78f721a4%20Depth%3A0%20Status%3Ainforce;rec=0;whole=yes#Sc1-, last visited: on 17/10/2015.
292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AQs”) ON SECTION 6 OF THE INSURANCE ACT AND SECTION 33 OF THE FINANCIAL ADVISERS ACT
http://www.mas.gov.sg/~/media/resource/legislation_guidelines/fin_advisers/fin_advisers_act/faqs/FAQ%20for
%20Section%206%20of%20the%20Insurance%20Act%20and%20Section%2033%20of%20the%20Financial%
20Adviser%20Act.pdf, last visited: on 17/10/2015.
293 “Singapore's offshore insurance business could nearly triple to S$18 billion (US$14 billion) of gross premiums written in 2023 from S$6.1 billion in 2013, assuming Asia-Pacific's non-life insurance industry continues to grow at robust rates for the next decade, according to Standard and Poor's. The region's non-life industry grew by 8% annually over the past decade and contributed to 11% growth in Singapore's offshore insurance industry.”
Singapore: Growth of offshore insurance hub hinges on expertise, Source: eDaily, Asia Insurance review, 20 Aug 2014.
http://www.asiainsurancereview.com/News/View-NewsLetter-Article/id/30897/type/eDaily/Singapore-Growth-o f-offshore-insurance-hub-hinges-on-expertise, last visited: on 17/10/2015.
294 林勳發,跨國、境外與剩餘保險相關規範之檢討與修訂建議,保險專刊第 31 卷第 4 期,頁 343-346,201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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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或壽險業之營業許可(日本保險業法 185 條 1 項&2 項)。除內閣府令之規定 情況外,對於在日本擁有住所或居所之人或位於日本之財產,亦或擁有日本國籍 之船舶或航空機,外國保險公司需於日本境內簽訂相關之保險契約(日本保險業 法 185 條 6 項)。
此外,除內閣府令之規定情況外,在日本未設有分公司之外國保險業者,不 得與在日本擁有居所或住所之人簽訂保險契約,包括位於日本之財產,或為日本 國籍之船舶或航空機(日本保險業法 186 條 1 項)。違反該規定之外國保險業者,
得處二年以下之徒刑或科或併科三百萬日圓以下之罰金(日本保險業法 316 條)。 日本保險業法 186 條 1 項係針對保險供給方規定,但日本保險業法乃日本國內 法,效力僅只於日本國內,因此對於例如在日本未設有分公司之美國或香港保險 業者,當其向日本境內或美國、香港境內之日本人招攬保險時,根本無從對該等 外國保險業者落實罰則之規定。相對於此,日本保險業法 186 條 2 項則是對保險 需求方,規定在日本有居所或住所之人,若欲與在日本未設有分公司之保險業者 簽訂保險契約時,須於投保前依內閣府令之規定取得內閣總理大臣之許可。此 外,違反者處以 50 萬日圓以下之過失罰緩(日本保險業法 337 條)。由於日本保 險業法 186 條 2 項僅針對在日本有居所或住所之人,因此對於擁有日本國籍,但 未在日本擁有居所或住所之人,自不在其規範範圍之內。但須注意者,如果屬於 海外短期旅行在日本擁有居所之人,依該條文之文義,則應屬規範範圍之內,須 受其相關限制。
觀察日本保險業法 186 條之立法原意,原係禁止日本的一般民眾直接向外國 保險業者投保保險,似乎並未考慮到在海外日本人向當地保險業者投保保險之情 形。而主管機關金融廳亦並未針對此可能問題進行過解釋,實務上也尚無針對海 外日本人向外國保險公司投保一事進行開罰之先例,但此一規定仍然相當耐人尋 味。
(二) 日本之例外規定
依規定原則上不得直接向未於日本境內設有分公司之外國保險業簽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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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但下列四種類型之保險契約則為例外(日本保險業法施行令 19 條): (1) 再保險契約。
(2) 以下列任一或全部為對象之保險契約:國際海上運送所使用之日本 國籍船舶暨依此於國際間運送之貨物,以及因此所生之責任。
(3) 以下列任一或全部為對象之保險契約:商業航空所使用之日本國籍 航空機暨依此於國際間運送之貨物,以及因此所生之責任。
(4) 其他內閣府令所定之保險契約。
由於日本保險法規明確規定,上述四種類型之保險契約,乃為限制向外國保 險業投保之例外,因此自無適用日本保險業法 316 條與 337 條罰則之餘地。
(三) 日本保險經紀人之相關規定
日本保險經紀人執業前需向內閣總理大臣申請登錄(日本保險業法 286 條), 登錄內容包括所經手處理之保險契約種類(日本保險業法 287 條 1 項 3 款)。根 據主管機關之解釋,保險契約之種類意指(1)以人壽保險公司為保險人之保險契 約,(2)以財產保險公司為保險人之保險契約,(3)以少額短期保險業者為保險人 之保險契約(保險公司綜合監理方針 V-1-1295)。因此保險經紀人可經手之契 約,並不包括共濟契約。
此外日本保險經紀人公會表示296,所有在日本境內擁有營業許可之保險公 司,保險經紀人皆得以從事媒介其保險契約。但未在日本申請營業許可之外國保 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對於以下幾類型的保險契約亦得進行媒介工作(保險業法施 行令 19 條&39 條之 2)。
295 保険会社向けの総合的な監督指針 V -1-1:
「(2)法第 287 条第 1 項第 3 号に規定する取り扱う保険契約の種類は、次のいずれか又は双方とする。
①生命保険会社(外国生命保険会社等及び法第 219 条第 4 項の免許を受けた特定法人の引受社員を含
む。以下同じ。)が保険者となる保険契約(以下、「生命保険契約」という。)
②損害保険会社(外国損害保険会社等及び法第 219 条第 5 項の免許を受けた特定法人の引受社員を含 む。以下同じ。)が保険者となる保険契約(これら以外の外国保険業者が保険者となる保険契約で、令 第 39 条の 2 に規定する保険契約を含む。以下、「損害保険契約」という。)
③少額短期保険業者が保険者となる保険契約(以下、「少額短期保険契約」という。)」
296 日本保険仲立人協会,取り扱い保険の種類,http://www.jiba.jp/aboutinsurancebroker/a6.html(瀏覽日期:
201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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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保險契約
(2) 外航船舶保險契約 (3) 外航貨物保險契約 (4) 商業用航空保險契約 (5) 人造衛星保險契約
此外根據日本保險業法附則 199 條之規定,當媒介要保人為個人且保險期間 為 5 年以上之契約時,保險經紀人需另外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保險經紀人準備 所需之相關文件後提出申請(日本保險業法施行細則附則 20 條 1 項),主管機關 主要針對其是否具有足夠之財產基礎,以及足以履行該業務之知識、經驗與信用 進行審查(日本保險業法施行細則附則 20 條 2 項)。
除此之外,為保護要保人之權益,保險業法規範保險經紀人在執行業務時,
對於以下行為應予限制或禁止(日本保險業法 300 條)。
(1)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虛偽之告知,或是不告知保險契約條款中的 重要事項之行為。
(2) 勸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就重要事項為 虛偽告知之行為。
(3) 妨礙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告知重要事 項,或勸誘不告知之行為。
(4)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會造成不利之事實,使其解除已經成立 之保險契約而為新保險契約之要約,或使其為新保險契約之要約而 解除已成立之保險契約之行為。
(5)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提供或提供保險費折扣、部分退還或其他 特別利益之行為。
(6)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不特定之人,就某保險契約內容與其他保險 契約之內容比較事項,告知或表示使人有誤解之虞。
(7)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不特定之人,就未來保單分紅或社員盈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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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等未來金額不確定事項表示肯定之判斷,或使人有誤解為其為確 定之虞。
(8) 已知保險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之特定關係人、或該保險持股公司的 子公司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特別利益,仍擔任簽訂保險契約之 要約工作。
(9) 其他有害要保人利益之情形,為內閣府令所規定之禁止行為。
(四) 日本保險經紀人之實務作法
由於日本保險經紀人皆為大型法人組織,2012 年 5 月為止全日本僅登錄有 35 家保險經紀人公司297。其主要類型有四,其一是為大型財閥集團所設立者298,其 二為大型國際保險經紀人所設立之日本分公司者,其三為大型金融證券業所設立 者,其四為一般保險經紀人公司。前三類多以法人客戶為主,最後一類則以個人 客戶為主。在前三類直接與國外有業務往來者,多直接與倫敦、美國的保險經紀 人共同合作介紹外國保險業者,藉以滿足日本國內客戶之需要299。
(五) 小結
綜合以上內容,可以發現日本的保險法規中,關於保險經紀人禁止行為並未 包含媒介外國保險業者乙項。對於再保險、外航船舶保險、外航貨物保險、商業 用航空保險、人造衛星保險等契約,保險經紀人亦得媒介未取得日本營業之外國 保險業者。
由於日本並未限制保險經紀人的再保險媒介行為,因此關於保險經紀人為客 戶處理境內風險與境外風險之安排上,尚未發現有任何禁止之規定。
297 金融庁,保険仲立人登録一覧,http://www.fsa.go.jp/menkyo/menkyoj/nakadachi.pdf(瀏覽日期:2012 年 6 月 3 日)
298 例如,三菱化学物流株式会社為三菱集團所設立,MIC Risk Solutions 株式会社則為三井集團所設立。
299 共立インシュアランス・ブローカーズ株式会社,再保険,http://www.kibj.com/reassurance.html(瀏覽 日期:2012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