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結論-「寧枉勿縱」與「寧縱勿枉」之價值選擇
4.2.1.3 新興的犯罪型態
傳播模式以及商業型態的變化,自然帶來了許多新興犯罪型態。此種新型的 犯罪型態,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為特別因應網路誕生所新增之犯罪類型;第 二類則是以網路作為犯罪之工具。前者,如我國刑法第 358 條之入侵電腦或其他 相關設備罪。其即是為了防止電腦駭客透過入侵他人電腦造成他人之損害所制 定;593其次,著作權法第 92 條以刑法保障著作權人之公開傳輸權,亦是針對網 際網路而特別立法。594在第二類情況下,所要處理的問題則是如何將傳統的法律 適用於網路世界中,此涉及到網路空間的虛擬性以及跨國性特色。
在網路遊戲中,可以清楚看出網際網路的虛擬性特色。在網路遊戲中,玩家 以匿名身分扮演虛擬的角色於遊戲中活動。玩家得於網路世界中透露真實身分以 與真實世界連結;亦可選擇完全不透露真實身分,全然的匿名。假設 A、B 玩家 完全沒有在網路上透露真實身分,此時 A 玩家在網路上怒罵 B 玩家所扮演的虛擬 角色,或是散佈針對B玩家之不實言論,此時是否需要透過刑法第 309 條之公然 侮辱罪或是第 310 條之誹謗罪加以處罰?595若要處罰此時被侵害名譽的主體是 B 玩家的真實身分還是所扮演的虛擬角色?又若 A 玩家無意間將自身擁有的虛擬寶 物掉落在地,B 玩家迅速撿起,此時是否需要以刑法第 336 條之侵占遺失物相 繩?596此等問題,都是犯罪行為碰上網際網路虛擬性特色所待解決的問題。
再者,網路購物和電子支付工具興起,也帶來了許多網路詐欺的問題。此有 很大的原因是來自於跨地域以及跨國性特色。網路網路讓消費者無須再到實體店 家,僅需透過電腦螢幕即可閱覽商家對於商品的介紹並購買商品。網路商家在網 路拍業者興起下,賣家並不一定是公司或企業,一般的網路使用者也可以在網路 空間上進行交易;不論是國外或是國內市場,皆被濃縮入網路空間中。也因此網
593 刑法第 358 條。
594 著作權法第 92 條。
595 林恆志,前揭註 64,頁 15-23;蔡蕙芳,前揭註 65,頁 70-86;王正嘉,前揭註 66,頁 143-202。
596 張天一,前揭註 79,頁 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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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衍生出的交易糾紛或是犯罪行為即層出不窮。在網路上所進行的交易,可 能是買家付款後,賣家沒有依約交付商品,反之亦然;亦有可能是賣家利用網路,
在買家透過電子支付工具付款時,側錄買家的資料盜領存款或盜刷信用卡。597損 害結果發生後,由於買、賣雙方從未見過面,亦未生活在同一個地點,如何透過 網路上的虛擬名稱找到加害人並不容易,增加救濟上的困難。若買、賣雙方是身 處在不同的國家,除了犯罪偵查的難度,亦會有準據法適用的問題,網路的跨國 性特性大大的增加了政府管制上之難度。598
4.2.2 網際網路與仇恨性言論管制
如前所述,網際網路對於資訊的傳播模式、社會、經濟活動,帶來相當大的 衝擊。而當網際網路遇上仇恨性言論時,立基於上述對社會的影響,至少產生兩 個面向的衝擊使得各締約國在踐行仇恨性言論管制義務時更加艱鉅。其分別為:
第一、網際網路擴大了仇恨性言論產生的機會以及傷害;第二、網際網路增加了 各締約國管制仇恨性言論之困難。
4.2.2.1 網際網路擴大了仇恨性言論之影響範圍以及傷害
網際網路的興起,加速了資訊的傳遞速度,加上網際網路「分眾」的特色,
不僅讓仇恨性言論更容易產生,亦擴大其傷害而增加了管制之必要性。
4.2.2.1.1 網路的過濾機制增進仇恨性言論之產生
網際網路導致仇恨性言論更容易產生,根據研究顯示於 2004 年與恐怖主義 相關的網站至少有 6000 個,而 2005 年的類似此種恐怖主義或仇恨性言論網站比 起 2004 更成長了 25%。599此一部分是源自於網際網路的便利性;600另一方面,
則是源自於網際網路上所發展出的過濾機制。601
597 戴銘昇,前揭註 51,頁 27-43;馮震宇,前揭註 51,頁 28-36;馮震宇,前揭註 51,頁 72-82。
598 林益山,前揭註 71,頁 93-98;林益山,前揭註 71,頁 22-23;陳穎彥,前揭註 71,頁 147-162;廖宗聖、鄭心翰,前揭註 72,頁 57-91;馮震宇(2003),前揭註 72,頁 115-124;馮震宇,
前揭註 72,頁 124-136;李維宗,前揭註 72,第 48-63。
599 See Akdeniz, supra note 5, at 105.
600 Id. at 104.
601參本文第 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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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言論市場與消費市場一樣,有發展出過濾機制之需求和趨勢。在 Web 2.0 的時代,網路言論百家爭鳴,每個網路使用者都可以在網路上發表自己 所喜好的言論,並組織自己喜歡的社群。相對的每個網路使用者都可以挑選自己 喜歡的言論內容閱覽,加入自己喜歡的社群。網路使用著自身的喜好本身就是個 過濾機制,但為了處理網路上充斥大量的資訊,過濾程式和過濾方法即扮演著重 要的角色。有相同喜好的人會在網路上組織社群,並為這些社群貼上虛擬標籤,
方便有同樣嗜好的網路使用者透過搜尋引擎搜尋。此種現象導致網際網路上相同 興趣或是同樣目標的人越來越集中,在其所形成的團體內有自己的信仰和運作型 態,自成一格不與其他不同意見者進行交流。Cass R. Sunstein 稱呼此種現象為團 體極化(Group Polarization)。
Cass R. Sunstein 舉出三點理由解釋網際網路的團體極化現象:602 第一、具說服力的論據或資訊
在團體中,團體成員對於特定議題之立場選擇,會偏向理由較具說服力的一 方。然而,若此團體在特定議題上本來就是傾向特定觀點,則團體中反對意見的 比例就會較少,在經過討論後,其結果就是會將其原先所抱持的觀點推向極端。
在此團體中,其實欠缺真正具有意義的討論。
第二、社會對照(social comparison)
人會在特定團體中,會傾向讓自己受到喜歡。當其聽到其他人所相信的資訊 或是立場,會調整自身的立場以順應多數意見。德國社會學家 Elisabeth Noell-Neumann 即應用此觀點在公共意見的形成,而提出沉默螺旋理論,認為團體中的 少數會噤聲不語,而擴大多數意見的聲音。另一方面,一個人若接觸到與其立場 相同的見解,會更強化其原先所保持的立場。
第三、自信心、佐證與極端主義
在許多議題上,人們往往還不確定自己的立場,此時會朝向空間靠攏。但當 一個人對自己越有自信,其主張就會越強烈。他人對自己論點的支持,會強化此
602SUNSTEIN, supra note 590 , at 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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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心。因此,當一群有相同立場的聚集在一起,就會更確信自己的主張是對的,
而使其觀點越來越極端。另一方面,若一群人已經認為彼此有一定的相似性,則 較容易受到彼此的影響。縱然沒有獨立思考過特定議題,亦容易依循團體間人們 對於特定議題的觀點。
網路上的團體極化現象,導致了許多仇恨性社群產生,並強化其影響力。網 路上主張極端主義或是散佈仇恨的團體彼此連結,招募氣味相投的人加入團體並 進行討論。當越多立場相近的人進行討論,團體極化的現象就會越來越明顯,社 群內的立場也就會越來越極端。603
4.2.2.1.2 網路快速而全面的傳播效果導致仇恨性言論傷害擴大
主張仇恨性言論應被管制者,認為仇恨性言論將對族群團體造成傷害,可反 映在使弱勢種族喪失政治參與的平等機會、強化既有的種族偏見與刻版印象此兩 種面向。604此傷害在網際網路的世界裡,會被更加強化。
網路空間改變過去傳遞資訊的方式,讓傳遞資訊的變得相當即時,言論所散 佈的範圍也相當廣泛。此種傳播效果,自然使得仇恨性言論所造成的傷害擴大,
更加強化弱勢族群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網路空間也成為了一個儲存資訊的虛 擬場域。藉由雲端技術,網路使用者所傳遞的資訊實際上會儲存在網路服務提供 者的伺服器上。因此,網路言論與傳統言論最大的不同之處,即「話一說出口,
即留下痕跡」,而不像是言語的交談說出去即可以隨著時間記憶,逐漸模糊。當 言論一上網,很大的可能性會永遠存在網路空間。因而,網路仇恨性言論將會造 成持續性的傷害。605
4.2.2.2 網際網路導致仇恨性言論管制困難
網際網路的誕生,產生了新興的傳播模式。此新興的傳播模式,直接導致了 仇恨性言論之管制困難。人與人之間的,傳播模式涉及最基本的傳播單元,為
「語文符號」。透過語文符號,方使人類得以進一步進行各種傳播行為。再者,
603 Id.
604 吳典倫,前揭註 34,頁 132-133。
605 此即為網際言論資訊傳遞快速、得重複存取之特性,參本文第 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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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何種傳播過程,皆有一定的要素。傳播學者透過此等基礎的傳播要素之衍 生或是變化,進行進一步的研究。本文部分將會介紹傳播學者之研究方法並加以 修正藉以了解網際網路如何導致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困難。此部分將著重於網際網 路下之跨國仇恨性言論作分析。
4.2.2.2.1 言論傳播要素
人類的溝通行為,需要透過符號(symbols)或是記號(signs)來進行。這些 符號和記號會被社會賦予特殊的意義,而當一群人彼此共享相同意義的符號或是 記號方得理解彼此所傳遞的資訊意涵。言論的溝通,其實就是一系列傳播的過程。
此種語言符號的於傳播過程上所扮演之角色本文將於此部分說明之。
4.2.2.2.1.1 語言符號之社會意義
符號互動論者認為,這些有意義的符號,都是經由社會中的個體,再經由長 久的教育和學習等社會化的過程,才被社會認可,並被流傳保存下來。美國符號 學者皮爾斯認為符號在互動的過程中,取決於符號(sign)、符徵(signifier)和 符旨(signified)三者間之關係。符號可以將之理解為文字;符徵所指者則是文 字所指涉的客體;符旨則是對於此文字的理解。奧格登和李察斯,將皮爾斯的觀 點,建構成「意義的三角形」,認為文字的意義可以區分為三個部分,分別為
符號互動論者認為,這些有意義的符號,都是經由社會中的個體,再經由長 久的教育和學習等社會化的過程,才被社會認可,並被流傳保存下來。美國符號 學者皮爾斯認為符號在互動的過程中,取決於符號(sign)、符徵(signifier)和 符旨(signified)三者間之關係。符號可以將之理解為文字;符徵所指者則是文 字所指涉的客體;符旨則是對於此文字的理解。奧格登和李察斯,將皮爾斯的觀 點,建構成「意義的三角形」,認為文字的意義可以區分為三個部分,分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