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緒論
1.2 文獻回顧
1.2.3 網路管制
48 劉靜怡(2001),〈從 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的形成
與發展看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和標準制定統籌管理機制的政策與法律問題:一九九八至二○○一
另一方面,網路的興起,帶動了有別於傳統的交易型態。電子商務的問題成 範及其未來:以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案的發展為主軸〉,《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8 卷 第 4 期,頁 1-66。 網路上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中)〉,《月旦法學雜誌》,第 22 期,頁 148-149;劉靜怡(1996),
〈資訊時代的法律與科技(三)─電腦網路上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上)〉,《月旦法學雜誌》,
年,即有學者注意到網際網路作為一個顛覆既有觀念、思想與地域區分的環球性 數位化電訊空間,就著作權的保障上有其難以突破的困境。57此管制困境源自於 網際網路之存在目的,即是源自於其資訊散佈之本質。
很快的,成大 MP3 事件即應證了學者的擔憂。2001 年 4 月 11 日台南地檢署 大舉搜索台南成功大學宿舍,一舉查扣據稱是有重製 MP3 的 14 台學生電腦,檢 方並通知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 ),該基金會決定要對學生提出告訴。此事件激起了學界對於網路音樂重
而,網路色情言論在管制上的困難在於,提供資訊者(網路服務供應商)並無法
學界亦有注意到,上述內容管制必然基於網路跨國性的特色,自然會面臨到
頁 145-148; 劉靜怡(1998),〈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Renov.ACLU 判決談網路內容規範的過去、現 在與未來〉,《月旦法學雜誌》,第 32 期,頁 99-114。
74 陳銘祥(1997),〈網際網路之規範上定位─從通信之法規體系談起〉,《經社法制論叢》,第 24 期,頁 73-94;陳銘祥,〈建構網際網路的法律規範架構〉,前揭註 46,頁 22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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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的議題,結合了許多不同的法領域方顯複雜。75但若仔細解析網路議題,針對 不同的部分適用不同的規範原理,仍非不能克服現今複雜的網路事件。
其主張,網際網路所牽涉的議題,不外乎通道管制以及內容管制兩部分;而 網路上可所牽涉的活動主體可區分為電信網路業者、網路服務公司、網站所有者 以及使用者。若針對此主體與客體的搭配,設計不同的管制手段與密度,即能因 應複雜的網路活動。76
除此之外,亦不乏學者認為我國現在的法規範不足以因應網路普及後對於著 作權之侵害,其從法規範面討論如何方能夠妥適的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77亦有 學者引用歐盟有關網路內容管制之政策及原則,供我國法規範修正時之參考。78 除了硬性的法規範管制建議,亦有學者主張網路管制應著重在社會規範或市 場面向,而非用法律過度干涉。有論者即直言,我國在 1997 年防止利用電腦犯 罪之刑法規範增訂後,立法者所製造出的問題,似乎比解決掉的多,而這是起因 於電腦與網路的快速發展,法律要跟隨上這些變化無窮的事物有其困難性。79在 著作權的領域,即有論者認為透過教育的方式防止著作權的侵害,不失為一個可 行的方法。80面對網路色情言論或其他侵權言論,亦有主張交由業者自律,亦能 比起法律強勢介入來的有效。81有學者曾以比較法的觀點,研究外國網路管制架 構,亦發現國際間就網路色情言論的發展趨勢,有朝向加強業者自律、強化民間
75 陳銘祥,〈網際網路與法律-序言〉,前揭註 46,頁 147。
76 陳銘祥,前揭註 46,〈網際網路與法律之一:綜論網際網路的法律規範〉,頁 148-161;陳銘祥,
前揭註 74,頁 73-94。
77 周伯翰,前揭註 69,頁 258-262。
78高玉泉(2001),〈歐盟有關網路內容管制之政策及原則〉,《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 4 期,
頁 139-153。
79 張天一(2002),〈虛擬世界的恩怨情仇─論網路遊戲上不正行為之可罰性〉,《軍法專刊》,第 48 卷 12 期,頁 32-46。
80 林利芝,〈責任避風港適用之研究--以學術網路為例〉,前揭註 69,頁 11-42;林利芝,〈從校 園網路侵權探討學術網路的 ISP 責任〉,前揭註 69,頁 79-118。
81 許育典、郭兆軒,前揭註 61,頁 169-262 ; 劉靜怡,前揭註 54,頁 141-148;吳永乾,前揭註 68,頁 108-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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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提高社會對於網路議題重視等方向發展。82雖然網路世界的社會規範,不 能夠完全作為網路管制之唯一憑藉,但學界並不否認其能發揮一定之功能。83
強調網路管制之市場面向之論者較為少數,但有學者在面對網路上日益嚴重 之侵害著作權問題時提出其觀點,認為著作權人不應該僅僅一昧的尋求法律的保 護,可以選擇透過改變事業經營模式作為維護其著作權之方法之一。84
值得注意的是在論述網路管制架構時,學界時常強調科技在網路管制過程中 所扮演的角色。早在 1998 年,即有學者從法律、社會規範、資訊科技三個面向 提出其對於網路管制之觀察,其認為網際網路本質上是由無數的硬體組成的世界,
而電腦軟體相當程度的控制網路的行為。電腦軟體的設定,決定了使用者在網路 上的溝通方式。除了網路供應商,可以透過軟體或程式的設計,決定使用所取得 的訊息,使用者也可以主動選用電腦軟體以決定其欲瀏覽的資訊。由於網路社會 的快速發展與變化,資訊科技的彈性,比起實證法律反而對於網路世界的形塑更 具影響力。85
上述觀點受到學界普遍的認同。在網路著作權侵害的議題上,有論者認為業 者透過科技的力量來保護著作權,會比透過實證法律、訴訟活動來打壓網路使用 者對於著作權之侵害有效。86對於其餘網路上的犯罪行為,同樣有論者認為透過 程式的設計防止網路或是虛擬世界的糾紛,會比利用刑法來處罰來的恰當。87當 然透過科技作為管制網路世界的方法,亦有其侷限和弊端,且尚需要法律的配 合。88不過由學界的討論中,可以看出科技在網路管制議題上扮演的重要角色。
82 高玉泉,前揭註 62,頁 91-116。
83 馮震宇、劉志豪(1998),〈我國網路犯罪類型及案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41 期,頁 83-95。
84 曾勝珍,前揭註 69,頁 47-94 。
85 劉靜怡,〈幾個值得進一步澄清的網路規範根本問題:反省與辯論的開端〉,前揭註 47,頁 12-29;劉靜怡,〈網路社會規範模式初探〉,前揭註 47,頁 1-45 ;劉靜怡,〈網路世界規範的過去、
現在與未來─從網路社會規範、法律到資訊科技〉,前揭註 47,頁 38-55。
86馮震宇,前揭註 58,頁 115-139;張凱娜,前揭註 58,頁 129-194;顏上詠,前揭註 69,頁 138-172;林利芝,〈責任避風港適用之研究--以學術網路為例〉,前揭註 56,頁 11-42;林利芝,
〈從校園網路侵權探討學術網路的 ISP 責任〉,前揭註 56,頁 79-118;
87 張天一,前揭註 79,頁 32-46。
88 劉靜怡,〈網路社會規範模式初探〉,前揭註 47,頁 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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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則,我國學界強調科技在網路管制上之重要性,與 Lawrence Lessing 教授 所提出的網路管制理論不謀而合。89我國學者在討論網路管制上法律、社會規範、
資訊科技的互動關係時即是 Lawrence 教授學說之精華。Lawrence 教授認為,在 建立網路管制架構時,可從法律(Law)、市場(Market)、社會規範(Norms)、
「架構」(Architecture)四個面向進行分析,而網路世界與現實世界最大的差別,
即是可以透過科技重塑網路架構以達到管制之效果。90Lawrence 教授的研究方法,
對於網際網路管制議題帶來相當大的影響力,我國亦曾有論者直接引用 Lawrence Lessing 之理論,進行網際網路議題之分析。91雖然我國學界目前沒有針對網路仇 恨性言論管制之議題提出深入的討論,不過就網路管制之方法上應有其共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