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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CCPR 與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去脈絡化特性

4.2 網際網路與仇恨性言論

4.2.1 網際網路對社會造成之衝擊

網際網路的普及改變了人們的行為模式亦帶動了社會的變遷。網際網路的出 現至少對真實世界帶來三個面向的改變,分別為:改變人類的傳播模式、帶動新 興的商業模式以及產生新興的犯罪型態。此改變使得人們在虛擬世界的一舉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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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真實世界皆帶來相當大的影響,不僅創造出了許多過去從未思考過的新興議題,

亦影響對於傳統觀念之認知。

4.2.1.1 新興的傳播模式

網際網路的出現,帶動了新的傳播模式,不僅影響了大眾傳播的型態,人際 間之傳播模式亦受到影響。在網際網路出現以前,主要的大眾傳播工具為報紙、

雜誌、廣播、電視幾種類型。此類大眾傳播媒介的特性為其傳播範圍涵蓋彼此不 熟識的人群,而這些彼此不熟識的人群,會針對媒體所傳遞的資訊做出個別的、

互不關連的反應。這些個別反應間並不會有強烈的情緒關係,因為大眾在空間上 是分散的。只有進步的傳播系統才能提供廣大地區的人群進行個別的反應,所以 很大程度上「大眾」是由「媒介」所創造。傳播媒體對於資訊進行篩選、決定傳 播之內容、在其傳播範圍內讓人民分享相同的資訊與經驗,而大眾傳播範圍內的 人民並得透過此過程想像彼此是同一個群體。人們必須要透過大眾傳播工具,才 得以有效率的分享相同的資訊。585

然而,網際網路出現後,其所建立的網路空間,創造了空間的流動和時空壓 縮等前所未有的特質。使得網路空間為一個全球的、即時的,而永無休止的虛擬 世界。網路傳遞資訊的範圍跨越地理上的限制,只要將資訊公佈在網路上不作加 密處理,任何人都有機會取得和閱覽。因此,每個人透過網路,架設網站或是部 落格,即能扮演過去大眾傳播媒體的角色,產製新聞、發表評論、針砭時事。有 時候網路上的資訊,由知名的部落客所發表的言論,甚至比專業的新聞業者更具 說服力;傳統的大眾傳播媒體,亦紛紛結合網際網路,增強自身的傳播效果。嚴 格來說,網際網路並非大眾傳播工具的一種,但其漸漸取代了大眾傳播工具散佈 資訊之功能,卻是不爭的事實。586

網際網路的興起,也影響了人際間傳播方式。在網路出現以前,主要的人際 傳播方式不外乎面對面的對談、書信、電報以及電話。對談可以是一對一的,也 可以是一對多的,但不免受到時間、地點的限制。雖然書信克服了空間上的傳播

585 李茂政(1990),《人類傳播行為大系通論》,頁 519-599,台北:美國教育出版社。

586 張永明(2009),〈傳播生態變遷下的傳播自由與媒體責任〉,《月旦法學雜誌》,170 期,頁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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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但時間的障礙卻無法克服;在電報、電話等科技陸續誕生後,人與人之間 的互動仍然是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因而,人與人之間所架構出的人際網路範圍,

往往相當有限,且多半具有地域性。587

網際網路的誕生徹底的改變了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模式,增加了人際之間互動 的多元性。首先、網路科技允許使用者,創造出一個得與現實世界全然分離的虛 擬空間。在此虛擬空間上,使用者可以完全擺脫真實的身分,創造一個嶄新的人 格(例:網路遊戲、或是匿名於論壇發表言論);亦可以選擇將網路作為真實生 活的延伸,以真實身分在網際網路上與他人互動(如:電子郵件、即時通訊)。 其次、網路網路消弭了人際傳播間時間的限制,可以讓訊息傳遞快速進行、甚至 是同步進行。第三、網際網路消弭的人際傳播的空間限制,使用者不論身處何方,

皆可如同面對面的方式自由交談,且無人數限制,不論是一對一、一對多、或是 多對多的對談,皆有可能在網路上發生。在上述三要素的交錯適用下,可以組合 出許許多多不同的人際傳播模式,因此在網路世界下,人際傳播的方式相當複雜,

而其傳播效果、傳播範圍、以及對社會的影響力,亦遠遠大於網路誕生前的之傳 播模式。

4.2.1.2 新興的商業型態

網路的興起,同時帶動新的商業模式,業者無不透過網路空間作為媒介,進 行實體或虛擬商品或是服務的兜售。消費者除了藉由網路物色喜好的商品或服務,

亦可以透過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付款。不論是供應者或是需求者,皆紛紛在網路空 間上散佈資訊。此種奠基於虛擬世界資訊流動而形成的商業模式,對於人類的經 濟活動帶來相當大的衝擊。

就業者而言,其可以單純的將網路作為實體商品或服務的銷售通路,對消費 者進行要約,於消費者下單後再進行實體商品的送達消費者;588亦有可能直接於 網路上創造一個虛擬物件,或是虛擬服務供消費者使用。589在前者的情況,網路 可以產生跨地域的效果,讓各國的商品可以藉由網路平台互相流通;在後者的情

587 李茂政,前揭註 585,頁 519-599。

588 如:亞馬遜書店的網路購書服務。

589 如:蘋果電腦於 AppStore 所提供的軟體下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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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虛擬物件和服務則是完全是存在於「虛擬世界」,根本的消除了地域的概念。

在此兩種模式交錯下,網際網路成為了一個龐大的且無國界的商品資訊供應站,

無數的廣告以及各式的商品資訊充斥於網路空間並且連結起全球的市場。業者並 得以透過網路科技,蒐集消費者對商品的愛好,鎖定目標消費群,提供其所需要 的商品資訊,增加購買率。

消費者自然樂見這樣的商業模式發展。網路上許多虛擬服務,大幅增加了日 常生活的便利性(如:網路資訊儲存服務、線上繳費、線上影音服務);消費者 也樂衷於網路購物。雖然網路購物不能直接觸碰到實體物,「眼見不一定為真」。 但業者在網路上所提供的大量資訊,讓網際空間成為消費者購物時的重要參考之 處。許多消費者在購物前,皆會上網搜尋相關資訊,購物後亦會透過網路發表評 價,此資訊又會成為下一個購物者的重要參考。於是網路上的資訊將越來越多,

網路使用者也會自發性的開始將資訊分門別類,開始建立社群讓自己所喜好的資 訊得以集中,以便更容易找到自己所喜好的商品或服務。

在業者與消費者的互動下,網路空間形成由資訊所建構成的龐大市場。資訊 成了網路世代下經濟活動發展的核心。但當資訊越來越多,消費者要在茫茫的資 訊流上找到有用的資訊將變得相當困難;而資訊提供者也無法準確的傳達資訊給 目標客群。為了讓資訊更有效率的傳遞,資訊搜尋技術即變得相當重要。搜尋的 核心在於過濾,透過網路科技得以在浩瀚的資訊海中,讓消費者得以取得所需之 資訊而排除不需要的資訊。590從 Google 的成功,即可以看出網路使用者對於資 訊搜尋的需求。591必須注意者,搜尋或過濾的技術並非僅存於搜尋引擎,許多網 路服務提供者,如購物網站、甚至是新聞業者,亦會考量消費者的偏好,事先篩 選資訊,僅提供消費者有興趣的資訊。以亞馬遜書店為例,亞馬遜書面會記錄消 費者的購物紀錄,不定期地提供相關書籍供消費者參考。592有些入口網站,亦會 事先詢問使用者的偏好的資訊,而不定期的寄電子郵件供使用者參考。

590CASS R.SUNSTEIN,REPUBLIC.COM 2.049-51 (Princeton University 2007).

591 張遠昌,前揭註 558。

592 Amazon 網站,http://www.amazon.com(最後瀏覽日期:14/0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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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訊爆炸的時代,消費行為的核心,已不再是盡可能的取得資訊「貨比三 家」;而是「過濾資訊」,在浩瀚的資訊中,準確地提供對消費者有用的資訊。

4.2.1.3 新興的犯罪型態

傳播模式以及商業型態的變化,自然帶來了許多新興犯罪型態。此種新型的 犯罪型態,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為特別因應網路誕生所新增之犯罪類型;第 二類則是以網路作為犯罪之工具。前者,如我國刑法第 358 條之入侵電腦或其他 相關設備罪。其即是為了防止電腦駭客透過入侵他人電腦造成他人之損害所制 定;593其次,著作權法第 92 條以刑法保障著作權人之公開傳輸權,亦是針對網 際網路而特別立法。594在第二類情況下,所要處理的問題則是如何將傳統的法律 適用於網路世界中,此涉及到網路空間的虛擬性以及跨國性特色。

在網路遊戲中,可以清楚看出網際網路的虛擬性特色。在網路遊戲中,玩家 以匿名身分扮演虛擬的角色於遊戲中活動。玩家得於網路世界中透露真實身分以 與真實世界連結;亦可選擇完全不透露真實身分,全然的匿名。假設 A、B 玩家 完全沒有在網路上透露真實身分,此時 A 玩家在網路上怒罵 B 玩家所扮演的虛擬 角色,或是散佈針對B玩家之不實言論,此時是否需要透過刑法第 309 條之公然 侮辱罪或是第 310 條之誹謗罪加以處罰?595若要處罰此時被侵害名譽的主體是 B 玩家的真實身分還是所扮演的虛擬角色?又若 A 玩家無意間將自身擁有的虛擬寶 物掉落在地,B 玩家迅速撿起,此時是否需要以刑法第 336 條之侵占遺失物相 繩?596此等問題,都是犯罪行為碰上網際網路虛擬性特色所待解決的問題。

再者,網路購物和電子支付工具興起,也帶來了許多網路詐欺的問題。此有 很大的原因是來自於跨地域以及跨國性特色。網路網路讓消費者無須再到實體店 家,僅需透過電腦螢幕即可閱覽商家對於商品的介紹並購買商品。網路商家在網 路拍業者興起下,賣家並不一定是公司或企業,一般的網路使用者也可以在網路

再者,網路購物和電子支付工具興起,也帶來了許多網路詐欺的問題。此有 很大的原因是來自於跨地域以及跨國性特色。網路網路讓消費者無須再到實體店 家,僅需透過電腦螢幕即可閱覽商家對於商品的介紹並購買商品。網路商家在網 路拍業者興起下,賣家並不一定是公司或企業,一般的網路使用者也可以在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