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ICCPR 與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去脈絡化特性
4.4 本文分析: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必要性以及多元管制標準
從本章討論中其實可以看出,當網際網路與仇恨性言論相遇之後,讓仇恨性 言論的管制爭議,出現有別於網際網路出現前之樣貌。網際網路導致仇恨性言論
644 Ambeyi Ligabo,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A/HRC/7/14,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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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像脫韁野馬般在全球流竄,且讓仇恨性言論容易產生、傷害擴大。645當面對 網際網路大量傳播的特性,以及永久存續之特性,會加強原先管制仇恨性言論者 之論點;縱然是反對仇恨性言論管制之論者,似乎亦應重新思考,是否會因為
「量變」導致「質變」,而對團體造成傷害。
由於仇恨性言論的影響力大幅的擴張,理應相對的要加強對於仇恨性言論的 管制;然而網際網路的特性,卻也讓網路仇恨性言論之管制益加困難。從本章的 介紹可以發現,網際網路促進了全球化的發展,同時創造出了一個嶄新的仇恨性 言論管制困境。仇恨性言論,如本文第 3 章所述,並非絕對的管制與不管制的二 分法,而是涉及不同國家歷史文化背景,以及所追尋的憲政價值形成一個仇恨性 言論之管制光譜。美國以追求個人主義式言論自由為目標,因此並未對於仇恨性 言論進行管制;歐洲國家,則是立於平等主義的言論自由觀,為了保障弱勢族群,
而限制仇恨性言論的發表;加拿大、新加坡等國,則直接在憲法內以追求族群平 等多元,作為憲政價值,因此也禁止會影響此憲政價值追求的言論發表。646
基於各國歷史文化背景的不同,對於仇恨性言論的認知亦不相同。例如在美 國最主要的族群衝突,可能是黑人與白人;在歐洲國家,則可能關心的重點在於 過去對於猶太人的壓迫;在亞洲國家如新加坡,則可能是華人與馬來人之衝突。
在西方國家,則可能還有基督教與回教的衝突為主的國家,則可能會牽涉到回教 徒與基督徒的衝突。歷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使得各國對於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必要 性認知會有所不同,就仇恨性言論管制的範圍自然亦會有所不同。
縱然各國的立場不一,ICCPR 仍然透過第 20 條第 2 項「任何鼓吹民族、種 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之文字,
要求締約國對於仇恨性言論進行管制。在各國不同的文化背景下,ICCPR 嘗試調 和不同國家對於仇恨性言論的管制態度,劃出一個最低限度的管制範圍。從人權 事務委員會所為的一般性意見以及個人申訴案件中之意見,可以看出 ICCPR 其實
645 參本文第 4.2.2。
646 參本文第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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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給予各國一定的裁量權限,去決定仇恨性言論的管制範圍以及所欲採取必要的 管制方法,以符合不同國家之需求。647
但當網際網路讓言論可以跨國界的流動時,ICCPR 給予各國的彈性,似乎會 產生動搖。提倡仇恨性言論管制者,有一個重要的論據即是此種言論會到壓迫該 國家內的弱勢族群,使其立於更不利的地位。ICCPR 亦秉持族群平等的理念,透 過禁止仇恨性言論的散佈,要求各締約國促成內國的族群平等。在理想的情況下,
當各締約國得以消弭內國的族群衝突,某程度上全球亦可以達到 ICCPR 所追求的 族群平等的目標。然而,以丹麥為例,其 2005 年所散佈的穆罕默德漫畫,所激 起的並不只是丹麥當地,回教徒的仇恨;而是全球回教徒對於丹麥的仇恨。此時 ICCPR 原先所採取,讓各締約國因地制宜的彈性,是否還有所適用?此時,認為 仇恨性言論所欲保障的「群體利益」所指的是丹麥國內的回教徒之利益?還是全 球的回教徒?就 ICCPR 促進族群平等的理念,此兩者又有無辦法切割?
若站在族群的壓迫的觀點,國內的「群體利益」與全球化下的「群體利益」
應得以切割。舉例而言:在德國由一個德國人發表敵視、歧視猶太人之言論,可 能會被認為是仇恨性言論應予管制;但若在以色列,由一個德國人在以色列發表 敵視、歧視猶太人的言論,似乎即無管制之必要。因在一個由猶太人組成的國家,
一位德國人所發表對於猶太人之歧視言論,並不會讓以色列的猶太人處於一個更 不利的地位。但若站在促進族群多元或是族群平等的角度,國內的「群體利益」
與全球化下的「群體利益」似乎又沒有不同。因為言論是否貶抑一個族群,並不 會因為地理疆界而有所不同。若其本質是對於猶太人的羞辱,則對於全球的猶太 人皆會帶來同樣的傷害。再舉一例說明,雖台灣基督徒與回教徒的衝突並不嚴重,
但站在全球的觀點下,利用台灣網路散佈詆毀回教徒的言論者似乎亦應進行處罰。
上述兩種觀點的選擇,其實涉及到 ICCPR 對於自身的定位以及其所欲介入內 國法的範圍。而從本文第 3.2 的討論中,可以發現 ICCPR 針對現實仇恨性言論管 制其實是採取一個「多元的標準」,而非打算建立起清一色的標準,立於全球的 角度判斷締約國內網路使用者所為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是否構成
647 參本文第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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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而需要受到管制。不過當面對網際網路之特性時,
ICCPR 是否仍欲採取相同的標準?
從本章之討論中可以看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現實世界言論自由之保 障與網路並無不同。然而,就網際網路上之仇恨性言論之管制,是否需有不同的 處理模式,不論是人權事務委員會或是人權理事會皆沒有清楚說明。不過,人權 事務委員會在第 34 號一般意見書中,明確指出言論自由之保障包含「以網際網 路為基礎的言論表達模式」,締約國並促進這些新媒體(包含但不限於網際網路)
的獨立,並確保每個人能夠接觸這些媒體。締約國僅允許在符合 ICCPR 第 19 條 3 項之情況下,能夠對網際網路上的活動予以限制。648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 2012 年 7 月 5 日第 31 次會議中,則指出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國際人權條約,言論 自由此項權利不論國界皆可以通過自主選擇的任何媒介行使。從此兩份文件中得 以粗略的得出一個結論,即聯合國可認「言論自由之內涵亦包含人民有使用網際 網路之自由,若締約國欲予以限制需符合第 ICCPC 第 19 條第 3 項之限制」,649亦 即網際網路言論之管制與真實世界言論之管制標準,其實並沒有不同。因此,本 文認為,若真實世界所採取的仇恨性言論管制標準為「多元標準」,依據聯合國 目前相關文件就網路言論自由之闡釋,網際網路上之仇恨性言論管制,於應然面 上亦應採取「多元標準」。
依此標準,即可去檢驗本文於前所提出,面對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去脈絡 化下的管制困難應如何處理。前已敘及,面對此困難各締約國在管制上,至少有 三種選擇:
第一、 設定管制仇恨性言論的單一標準。此種想法源自一個假設,即族群平等是 否為普世價值。若族群平等為普世價值,則不論是 A 國的黑人,或是 B 國 的黑人皆應不受國別的限制,接受同樣的保護。若 A 國的黑人會因為白人 的歧視而受到不利益,當這樣的言論傳遞到 B 國亦會對 B 國的黑人造成不 利益。網路上對黑人的歧視言論應會對全球的黑人產生結構性的影響。蓋
648 General comment No. 34, CCPR/C/GC/34, available at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docs/GC34.pdf(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649 The promotion, protection and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on the Internet,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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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認為其實 A 國的黑人和 B 國的黑人根本沒有不同,則無論同一個侮辱黑 人的訊息,在 A 國或是 B 國造成影響是否具有管制的必要性,各國皆應予 以管制,此方符合追求族群平等的普世價值。此種方式,是採用一個客觀 的標準作為管制的依據,而非依據各國的國情彈性運用。不過若肯認,網 路仇恨性言論之管制,亦要與真實世界之仇恨性言論管制般維持「多元標 準」,則此即非是在 ICCPR 下所欲採取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之管制模式。
第二、 從散佈者的角度觀察,若外國傳播者依據該地的社會文化脈絡,未認知其 所散佈的言論為仇恨性言論,此時則無須管制。此種看法是認為對於各國 內的傳播者仍加以管制,但對於國外的傳播行為則無須加以管制。此觀點 主要基於幾點考量:一為管制的可能性、二為管制的實效性。就管制的可 能性而言,由於散佈言論者在國外,為主權所不及,縱然宣示欲加以管制,
亦無法對之加以執行或是禁止其行為。就管制實效性而言,當世界各國的 人都能夠在網路上散佈言論,一國根本無從在網路世界上,找出這散佈世 界各地的行為人而予以制裁,世界各國之行為人也不會因為此種處罰行為 而有所警惕。
採取此種方式,在無法確認行為人明確惡意之情況下,即是不針對網 路仇恨性言論為特別的因應措施,以不將網路與現實區分之方式持續維持 各國仇恨性言論的多元性。不過,若不對外國的仇恨性言論進行管制,將 使得本國仍得接觸到這些訊息,此時將會使得本國的仇恨性言論管制淪為 形式,而無法實質上達到管制仇恨性言論本欲達成的目的。
但若站在行為人有明確惡意的情況下,650又會產生另外一種管制上的 障礙。若外國行為人係刻意的透過網際網路散佈仇恨性言論,由於其沒有 身處在該管制仇恨性言論之國家,此時對於身處於國外之行為人之制裁亦
但若站在行為人有明確惡意的情況下,650又會產生另外一種管制上的 障礙。若外國行為人係刻意的透過網際網路散佈仇恨性言論,由於其沒有 身處在該管制仇恨性言論之國家,此時對於身處於國外之行為人之制裁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