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結論-「寧枉勿縱」與「寧縱勿枉」之價值選擇
3.2.1.3 第 11 號一般性意見
1983 年委員會針對 ICCPR 第 20 條做出第 11 號一般性意見書。此號意見書的 主要目的是希望締約國在所提出的國家報告中提出足夠的資訊去說明其是否有確 實履行公約要求對於鼓吹戰爭和仇恨性言論進行管制之義務。委員會重申締約國 皆有義務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去管制 ICCPR 第 20 條之言論,但很多國家並沒有 立法管制或是嘗試禁止 ICCPR 第 20 條之言論。373
委員會並解釋 ICCPR 第 20 條之構成要件,指出 ICCPR 第 20 條為任何人行 使言論自由時之特別責任與義務,故本條與 ICCPR 第 19 條並無牴觸。ICCPR 第 20 條第 1 項,禁止任何形式鼓吹破壞和平的言論;第 2 項則是直接進禁止任何鼓 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之言論,無論該言 論是針對國家內部或外部皆屬之。但第 20 條第 1 項並不禁止人民發表自我防禦、
人民自決或是與公約有關權利之言論。374
3.2.1.4 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
ICCPR 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每一締約國應承擔尊重和保證在其領土內和受其 管轄的一切個人享有 ICCPR 所承認的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政治、見解、國籍、社會出身、財產、出生、其他身份之理由而有所區別。除此 之外,公約第 26 條亦保障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之保護、禁止法律上對人 民有任何歧視、且保證所有的人可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免受基於種族、膚色、
372 Id.
373 General Comment No. 11: Prohibition of propaganda for war and inciting national, racial or religious hatrred (Art. 20) : 1983/07/29, available at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Issues/Opinion/CCPRGeneralCommentNo11.pdf(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374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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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國籍、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基於任何 身份理由之歧視。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亦規範構成「歧視」的仇恨性言論,
締約國有義務禁止之。
本號一般性意見雖非針對言論自由之議題,但是對於「歧視」一詞有所闡釋,
有助於對於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歧視」文字的理解。委員會在本號意見書中 明確指出,ICCPR 確實未為「歧視」一詞下定義,也未指明歧視的內容。但參考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 1 條規定,「種族歧視」是指基於種族、
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而導致取消或損害任 何人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方面平等確認、享受、行使人權 及基本自由。再者,《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1 條規定,「對婦女的歧 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 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 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上述兩份公約分別規範對於 種族和婦女之歧視言論,但委員會參考上述標準認為 ICCPR 中所用「歧視」一詞 的含義應指任何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 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為之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
其目的或效果為否認或妨礙任何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一切權利和 自由」。不過委員會強調在平等的基礎上享受權利和自由並不意味著在每一情況 下的同等待遇。375
委員會在本號意見書中亦指出許多締約國的報告中載有關於防止歧視的法律 保護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及法院裁決的資料,但常常缺乏揭露歧視事實的資料。
這種歧視可能是由公共機關、社區或私人或私人機構實行的,委員會希望瞭解締 約國是否有設計減少或消除這種歧視的法律規定或行政措施。376
375 General Comment No. 18: Non-discrimination:1989/11/10, avalible at http://www.refworld.org/docid/453883fa8.html(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376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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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小結
委員會在此時期主要是針對 ICCPR 第 19 條以及第 20 條之文義作解釋,並且 要求締約國履行義務。委員會在第 10 號和第 11 號一般性意見中,所建立起之原 言論自由保障原則為:第一、國家依據第 19 條第 3 項之事由限制言論自由時,其 得為了保障個人利益或是群體利益;第二、ICCPR 第 20 條為行使言論自由時之 特別義務與責任,與 ICCPR 第 19 條並無不合;第三、無論是針對國家內部或是 外部主張之仇恨性言論,皆屬於 ICCPR 第 20 條所禁止之範圍。
委員會在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書中,直接就「歧視」一詞作解釋,認為 ICCPR 中所用「歧視」一詞的含義應指任何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 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而為之任何
「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否認或妨礙任何人在平等的基礎上 認識、享有或行使一切權利和自由。」
最後,J.R.T and the W.G Party v. Canada 雖未受理此案,對 ICCPR 第 20 條進 行實質闡釋。但其將 ICCPR 第 20 條所禁止之言論認定為是程序要件,若締約國 所管制之言論為仇恨性言論,則申訴人即不能主張其言論自由受侵害,委員會也 會因此不受理。從此種審理方式應可看出委員會積極推動仇恨性言論管制之決心。
3.2.2 實質解釋時期
此時期委員會分別在 1996 年 Robert Faurisson v. France 案和 2001 年 Ross v.
Canada 案中處理到涉及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之個人申訴案件。委員會在此等案
件中對於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之審理模式為實質論述。另外,在第 22 號一般性 意見書中,委員會雖非直接處理但有稍加提及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86
3.2.2.1 Robert Faurisson v. France 案
本申訴案件中,Thomas Buergenthal 委員因為其為納粹集中營之生還者,且 有許多家人死於納粹大屠殺,因此迴避本案之審理。另外,本號申述案件中,除 了多數意見外尚有四份協同意見提出。377
本案申訴人 Robert Faurisson 為大學的文學教授,退休後對從事納粹大屠殺進 行研究,特別是有關納粹使用毒氣屠殺猶太人之部分。Faurisson 主張,納粹並沒 有在集中營建造毒氣室來進行大屠殺。Faurisson 並持續性的公共場合發表其看法,
雖其研究意見遭到許多的恥笑與質疑,但其所拋出的問題成功的帶動公眾討論。
1990 年 7 月,法國通過蓋索法(Gayssot Act),透過刑法禁止任何人質疑紐倫堡 大審中所依據之前提以及審判中之發現。此法案通過後 Faurisson 接受雜誌專訪,
表示蓋索法侵害其研究和言論自由,並再次對納粹集中營存在與否提出其質 疑。378
Faurisson 教授和雜誌的編輯,後來遭到民間團體提起自訴(private criminal action),經法院判處罰金。 Faurisson 以及雜誌的編輯分別提起上訴遭駁回。
Robert Faurisson 因沒有資金請律師,又認為繼續上訴勝訴的機會不高,因此未繼 續提起訴訟,進而依據 ICCPR 第一任擇議定書之向人權事務委員會提起個人申 訴。379
Faurisson 主張蓋索法為阻礙歷史研究的事前限制,侵害其言論和學術自由。
法國政府則主張 Faurisson 所散佈的言論,明顯屬於公約第 5 條所稱之種族歧視。
此言論亦牴觸公約第 26 條以及第 20 條第 2 項。故 Robert Faurisson 的申訴案件應 無理由。委員會在本案中表示,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皆要通過 ICCPR 第 19 條 第 3 項之審查。故其一一審視蓋索法對於申訴人言論自由之限制是否符合 ICCPR 第 3 項之要件:380
(1) 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須透過法律為之。
377 Robert Faurisson v. France, Communication No. 550/1993 , U.N. Doc. CCPR/C/58/D/550/1993 (1996),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378 Id.
379 Id.
380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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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系爭限制需屬第 19 條第 3 項所列事由。
(3) 系爭限制需有必要。
首先,委員會認為,系爭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係透過蓋索法為之,故通過第 一個要件。其次,系爭言論會引發或是增強種族主義或是反猶太人之思想。法國 的限制是為了保障猶太社群可以免除生活在反猶太主義之恐懼之中。依據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書之意旨,ICCPR 第 19 條第 3 項(b)之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包含
「群體利益」,故法國政府所欲達到之目的,符合第 19 條第 3 項所列之事由。最 後,委員會認為法國制定此部法律是為了打擊種族主義以及反猶太主義,而否認 納粹大屠殺,是鼓吹反猶太主義的重要工具。在沒有其他資料可以否定法國採取 此種方法打擊種族主義的有效性的情況下,委員會接受法國的主張,認為此法律 具有必要性。381
Nisuke Ando 委員提出協同意見支持多數意見之見解,然而其表示蓋索法中 對於否認納粹大屠殺者罪之條文文字係用「論爭」(negation),若寬鬆的解釋可 能會過度侵害言論自由,建議法國政府修正。382
由 Elizabeth Evatt 和 David Kretzmer 提出,Eckart Klein 加入之協同意見,則 是認為每個人都有免於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為由被歧視之權利,亦有免於被煽 動歧視之權利,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即是為了保障此權利。然而,觀察蓋索法 禁止否認納粹惡行之條文文字,並沒有任何「煽動」之要件,故與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要求締約國管制仇恨性言論之範圍並不相同。不過,基於法國特殊的社 會、歷史脈絡,縱然沒有符合嚴格意義之「煽動」要件,否認納粹犯行之言論,
即足以造成煽動歧視或仇恨之結果。本案中,蓋索法之存在目的即是為了保障居 住於法國之猶太人可以免於被煽動反猶太主義之權利。383
惟其認為,蓋索法雖然具備 ICCPR 第 19 條第 3 項限制管制仇恨性言論之正 當目的,但仍要符合「必要性」之要件。本案中,蓋索法在適用時並沒有要求去 釐清發言者的發言意圖,亦沒有去判斷發言者之出版品是否有達煽動反猶太主義
381 Id.
382 Id.
383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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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程度。再者,法國立法者沒有考慮到是否有其他的管制手段即將「否認納粹犯 行」作為不可撼動之教條之管制手段令人質疑。考量上述因素,系爭條文其實並 不符合比例原則。然而,本案中委員會僅需審理法國法院在審理 Faurisson 案件時 是否侵害其言論自由,故無須去處理 Gayssot Act 之正當性。而根據法國法院詳盡 之卷證可以發現 Faurisson 不僅僅是單純的從事歷史研究,並且有質疑猶太人是基 於其他目的而謊稱毒氣室之存在,此舉動已經侵害了他人的權利,故於此情境脈
之程度。再者,法國立法者沒有考慮到是否有其他的管制手段即將「否認納粹犯 行」作為不可撼動之教條之管制手段令人質疑。考量上述因素,系爭條文其實並 不符合比例原則。然而,本案中委員會僅需審理法國法院在審理 Faurisson 案件時 是否侵害其言論自由,故無須去處理 Gayssot Act 之正當性。而根據法國法院詳盡 之卷證可以發現 Faurisson 不僅僅是單純的從事歷史研究,並且有質疑猶太人是基 於其他目的而謊稱毒氣室之存在,此舉動已經侵害了他人的權利,故於此情境脈